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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擬大幅擴大同業業務免稅範圍 利好銀行及債市

在4月末關於政策性金融債等,以及6月中關於再保險業務的營改增補充文件之後,《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今日獲悉,財政部於6月23日再次下發關於金融行業的營改增補充文件征求意見稿,擬大幅擴大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的免稅範圍。如征求意見稿“成行”,將有利於銀行業及金融債。

據本報記者獲得的《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顯示,財政部擬將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債券、同業存單六種業務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均納入金融機構營改增試點文件“過渡政策”免征增值稅業務中“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的適用範圍。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將商業銀行購買央票的利息收入;境內銀行和境外的總機構、母公司之間,以及境內銀行與境外的分支機構、全資子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所產生的利息收入;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R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的轉讓收入,以及經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本幣市場取得的收入均列入了免稅範圍。而前兩項同樣屬於上述“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利好銀行業及金融債

在今年3月末出臺的營改增試點方案細則中,在營業稅下可以免稅的同業往來業務在營改增中並非全部免稅。從細則的“過渡政策”來看,被納入“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得以免稅的僅有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銀行聯行往來業務、金融機構一年期或以內的“線上”短期拆借、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營改增中對於同業業務利息收入免稅範圍較營業稅下的收窄,被外界認為對於銀行的同業業務沖擊不小。

“細則中規定,只有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線上’短期拆借行為才可以免征增值稅,但‘線下’的短期拆借就並未在免稅範圍。原本行業預測同業業務即使不免稅,如果利息費用進項可抵的話也可以在同業間相互轉嫁,影響不會太大。但‘線下’的短期拆借可以被視為貸款的性質,而此次細則中貸款利息支出進項稅不能抵,那就意味著拆出銀行,即可以被視為將資金‘貸出去’的銀行,這6%的增值稅可能無法轉嫁。”一名稅務專業人士曾對本報記者如此表示。

同時,由於銀行持有的金融債及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均較多,這兩塊所產生的利息收入在此前也並未列入免稅範圍,其中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在細則的“實施辦法”中被列入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而市場分析人士亦認為,對於金融債利息收入需繳納增值稅也會對債市產生一定的影響。

此後,4月末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6號文),將質押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劃入了“過渡政策”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意味著這兩者進入了免稅行列,被市場認為是兩項重要“補丁”。

而此次征求意見稿中,同業往來利息收入的增值稅免稅範圍又進一步擴大,同時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以及所有金融債的利息收入均被列入免稅範圍。

申萬宏源認為,此次征求意見稿將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增值稅免稅範圍擴大,有助於降低城商行、農商行、基金、證券公司等資金融入方的資金成本,按照2.5%的資金利率水平、6%的增值稅率測算,可以降低15BP。

同時,在財稅【2016】46號文中,明確了政策性金融債的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稅,而本次進一步擴圍至金融債和同業存單。按照目前的金融債和同業存單的收益率水平,本次免稅政策預計可帶來20BP左右的下行空間,其中金融債主要是利好非政策金融債。

預計會有更多補充文件

一名稅務事務所資深合夥人表示,此次征求意見稿無疑主要針對的是銀行業,但作為此次營改增“最難啃的骨頭”,金融業中其實包括基金、證券、保險等都還有各自的各種問題,而銀行業也不只是此次征求意見稿涉及較多的同業業務免稅問題。

其中,證券公司反映較多的是能否對於一些行業特殊性收入予以免稅,如備付金利息收入、證券公司以總部名義存入托管戶的保證金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免稅,還有過戶費等是否可以抵扣。基金公司的基金產品是否作為納稅主體,基金管理公司從產品中收取的管理費是否需要開票等。

上述問題目前還沒有具體明確,這種“不確定性”會使得企業在業務開展上遇到一定挑戰,而不同地方稅務機關的理解和處理也可能會不同。

“在營改增試點方案出臺後,財政部和國稅總局也一直在聽取各個企業的反饋,預計接下來還會有涉及金融業更多行業、方面的相關政策出臺。”上述資深合夥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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