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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總局新規:手遊廠商的好消息or壞消息?

來源: http://www.iheima.com/zixun/2016/0603/156291.shtml

廣電總局新規:手遊廠商的好消息or壞消息?
麻策 麻策

廣電總局新規:手遊廠商的好消息or壞消息?

“一個行業不能沒有規範,如果監管部門的介入能夠給行業帶來一些變化,總歸是好的。”

i黑馬 6月3日消息 近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印發了《關於移動遊戲出版服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規範移動遊戲內容審核、出版申報及版號申領工作。公告顯示,通知自7月1日起執行,未經廣電總局批準的移動遊戲,將不得上網出版運營。

通告一出,眾多網友即在社交媒體上表達了抵觸不滿情緒。

“以後手遊也只能打鬼子了。”

“對獨立開發者滿滿惡意。中國手遊創新已死?”

……

但也有部分人表示贊成和支持。

“整理整理那些快餐類的吸費遊戲倒是不錯。”

“雙手雙腳同意,所以侵權遊戲能趕緊X了嗎?”

……

一名手遊從業者告訴i黑馬:“(《通知》)對於小CP來說可能會比較頭疼,但實際影響不大。”

他表示,其實監管向來都挺嚴格,只是這次又強調了下。“以前可能會有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情況,產品那麽多,監管部門肯定也會有遺漏。”

據相關數據顯示,2015年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出版遊戲約750款,移動遊戲占比49.7%。此外,“混亂”的市場也導致許多產品遊離在監管之外,抄襲與侵權現象嚴重。

操盤過多例遊戲投資的博派資本合夥人鄭蘭認為,《通知》的執行會讓遊戲行業更加規範。“過去整個行業從題材到制作再到發行的過程,實際上監管是不太規範的。當然大家對這些所謂的監管有褒有貶,而且流程上來講也會增加一些手續,但是我覺得總體上對遊戲行業有促進。”

近年來國內移動遊戲市場發展迅猛。據《2015年中國遊戲產業報告》顯示,移動遊戲市場實際銷售收入達到514.6億人民幣,同比增長87.2%,在所有遊戲品類中表現最優。在愈演愈烈的競爭大環境下,移動遊戲市場需要更加嚴格的規範來促進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一個行業不能沒有規範,如果監管部門的介入能夠給行業帶來一些變化,總歸是好的。”鄭蘭認為,《通知》真正影響到的只是那些“靠題材打擦邊球或某些流程上采用不合理手段去獲得利益的團隊”,不會影響正經做遊戲的公司,而且對它們而言反而是好消息。

以下為《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廣電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各遊戲出版服務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移動遊戲出版服務管理秩序,提高移動遊戲受理和審批工作效率,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及相關管理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移動遊戲,是指以手機等移動智能終端為運行載體,通過信息網絡供公眾下載或者在線交互使用的遊戲作品。

本通知所稱移動遊戲出版服務,是指將移動遊戲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下載或者在線交互使用等上網出版運營服務行為。

本通知所稱遊戲出版服務單位是指取得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網絡出版服務許可,具有遊戲出版業務範圍的網絡出版服務單位。

二、遊戲出版服務單位負責移動遊戲內容審核、出版申報及遊戲出版物號申領工作。

三、申請出版不涉及政治、軍事、民族、宗教等題材內容,且無故事情節或者情節簡單的消除類、跑酷類、飛行類、棋牌類、解謎類、體育類、音樂舞蹈類等休閑益智國產移動遊戲,按照以下要求辦理:

(一)遊戲出版服務單位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等要求,參照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制定的《移動遊戲內容規範》,審核申請出版的移動遊戲內容,填寫《出版國產移動遊戲作品申請表》(見附件),並在預定上網出版(公測,下同)運營至少20個工作日前,將此表及相關證照的複印件(一式兩份)報送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二)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應完成下列工作:1.審核申請材料的完備性和準確性。2.符合要求的,一份申請材料和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另一份由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存檔。3.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退回申請者並書面說明理由。

(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收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材料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將決定通知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複意見後的3個工作日內,通知遊戲出版服務單位。

(四)遊戲出版服務單位取得批複文件後,應按批複文件要求,組織遊戲上網出版運營,並在遊戲上網出版運營後7個工作日內,向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上網出版運營時間、可下載的地址、運營機構數量及主要運營機構名稱和是否開放充值等出版運營情況;超過預定上網出版運營時間20個工作日仍不能上網出版的,應及時向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書面說明理由。

四、申請出版非本通知第三條範圍內的國產移動遊戲,按照《關於進一步規範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互聯網遊戲作品和電子遊戲出版物申報材料的通知》(新廣出辦函[2014]111號)(以下簡稱《規範通知》)和《關於啟動網絡遊戲防沈迷實名驗證工作的通知》(新出聯[2011]10號)的要求辦理,其中,《規範通知》附件1所列申報材料中第(二)至(六)項變更為提交《出版國產移動遊戲作品申請表》。

五、申請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移動遊戲,按照《規範通知》和《關於啟動網絡遊戲防沈迷實名驗證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辦理。

六、已經批準出版的移動遊戲的升級作品及新資料片(指故事情節、任務內容、地圖形態、人物性格、角色特征、互動功能等發生明顯改變,且以附加名稱,即在遊戲名稱不變的情況下增加副標題,或者在遊戲名稱前增加修飾詞,如《新××》,或者在遊戲名稱後用數字表明版本的變化,如《××2》等進行推廣宣傳)視為新作品,按照本通知規定,依其所屬類別重新履行相應審批手續。

七、已經批準出版的移動遊戲變更遊戲出版服務單位、遊戲名稱或主要運營機構,應提交有關變更材料,經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理變更手續。

八、移動遊戲上網出版運營時,遊戲出版服務單位應負責遊戲內容完整性,須在遊戲開始前、《健康遊戲忠告》後,設置專門頁面,標明遊戲著作權人、出版服務單位、批準文號、出版物號等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的信息,並嚴格按照已批準的內容出版運營。遊戲出版服務單位負責審核並記錄遊戲日常更新,對擅自添加不良內容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對不配合的,應及時報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置。情節嚴重的,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相應程序辦理遊戲出版批準撤銷手續,並追究相應責任。

九、移動遊戲聯合運營單位在聯合運營移動遊戲時,須核驗該移動遊戲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相關信息是否標明,不得聯合運營未經批準或者相關信息未標明的移動遊戲。

十、各類手機、平板電腦等移動智能終端生產和經營單位預裝移動遊戲時,須核驗該移動遊戲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相關信息是否標明,不得預裝未經批準或者相關信息未標明以及侵權盜版的移動遊戲。

十一、各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人員與技術設備,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屬地已獲批準移動遊戲出版情況的監督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十二、已獲批準且涉及異地運營的移動遊戲,由受理申請出版該遊戲的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按本通知第十一條負責相關監管工作,異地運營機構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合進行日常監管。

十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未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的移動遊戲,不得上網出版運營。

十四、本通知施行前已上網出版運營的移動遊戲(含各類預裝移動遊戲),各遊戲出版服務單位及相關遊戲企業應做好相應清理工作,確需繼續上網出版運營的,按本通知要求於2016年10月1日前到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補辦相關審批手續。屆時,未補辦相關審批手續的,不得繼續上網出版運營。

十五、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即上網出版運營的移動遊戲,一經發現,相關出版行政執法部門將按非法出版物查處。

十六、請各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通知要求認真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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