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 在 TermSheet 中贖回權基本是投資人必須保留和主張的權利,並且贖回權的使用非常之普及,幾乎 100%,多年來的均值達到了 93%。

贖回權(Redemption)在 Termsheet 或 SPA 中的標準表述一般為:“如果公司未能在投資完成後 n年內實現合格 IPO 並上市,投資人有權要求公司贖回全部或部分股份。贖回價格為投資金額加上每年x%的內部回報率。”

用大白話說就是:如果創業者不能在規定年限內讓公司完成上市而且市值達到一定門檻值,投資人有權要求創業者連本帶息還錢。

在 TermSheet 中贖回權基本是投資人必須保留和主張的權利,下圖表明贖回權的使用非常之普及幾乎 100%,多年來的均值達到了 93%。這是因為基金是從他們的投資人—— LP 那邊募集資金,資金本身也是有年限和成本的,當財務投資者資金到期,但又無法通過公司上市進行財務退出時,贖回權能夠保證有一個退出的渠道。所以贖回權在投資中的使用是非常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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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的標準條款中,可以發現幾個重要的談判點:贖回年限,贖回價格和合格的 IPO。

贖回年限的均值為 4.7年,下圖表明了近幾年的變化趨勢。年限主要和投資輪數及估值相關,一般來說越往後的投資,年限越短,因為投資人對股份變現的期望值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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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回價格一般用 IRR(內部回報率或年化回報率,可以理解為利息)來表示。談判空間在 8%-20%之間,近幾年的均值為 11.69%。同時可以明顯看出,隨著創業環境向創業者傾斜,IRR 正在逐年降低向創業者示好。也有些基金為了簡化計算,放棄使用 IRR,直接使用到期後 x 倍返回現金,這個均值為 1.38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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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 IPO,一般通過上市公司的市值來定義。近幾年的均值為 $266Mn,同樣可以看出這個條件正在逐漸變得寬松而有利於創業者。基本上 $100Mn 是最低門檻,因為市值低於此,上市公司在各個主流股市都很難有足夠的交易量讓投資人賣股票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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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回權看似對投資人有很強的保護,但是隨著創業環境的變化以及投資人風格的務實,這個條款正在逐漸失去意義。因為對於投資人來說,這個條款面臨這樣的悖論:

· 如果公司發展好而沒有上市,投資人肯定不會行使贖回權,比如小米,這時候誰行使贖回權拿到 10+%的回報,肯定是天下最大的傻子如果公司發展不好而不能上市,公司往往拿不出錢,強行行使贖回權就是逼死公司的節奏,竹籃打水一場空

· 最終,贖回條款的適用環境非常尷尬:企業在發展得不好不壞且有足夠現金的時候,才能達成投資人的目的。所以,已經有基金開始廢除贖回權,讓投資更簡單更快捷。

(預告時間:下期會講講大家比較關心的清算優先權,英文名字為 liquidation pre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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