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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懷德:跨行政區劃法院“跨得不夠”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2669

2014年12月28日,一名工作人員走出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和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的合署辦公樓。 (新華社記者 裴鑫/圖)

“比如,在河北設立一個保定法院,但可以管到石家莊、邢臺、邯鄲一些河北省的地級市,這樣才能超出原來的行政區劃。”

2015年10月29日,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聯合舉辦的“行政審判體制改革與跨行政區劃法院發展研討會”,在京召開。

去年10月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探索建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和檢察院,年底,脫胎於鐵路法院的上海三中院、北京四中院,便先後以跨行政區劃法院的面貌掛牌成立。

在研討會上,北京四中院院長吳在存介紹,截至今年10月20日,該院共受理各類案件1336件;其中,以區縣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900余件,接近全部案件的70%。而在2014年,北京市以區縣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僅216件,在近幾年中還是數量最多的一年。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馬懷德指出,從案件數量的增長上,可以看出跨行政區劃法院的設置確實產生了積極效果,但現在的京、滬兩家跨行政區劃法院依然不具有典型意義。因為從某種意義上說,過去北京、上海的五家中級法院也受理跨行政轄區的案件,新成立的中院在管轄範圍上,並沒超越直轄市的地域邊界。

馬懷德認為,真正的的跨行政區劃中級法院,應當設立在非直轄市的一般省份。“比如,在河北設立一個保定法院,但可以管到石家莊、邢臺、邯鄲一些河北省的地級市,這樣才能超出原來的行政區劃。”同時,還應當考慮設置跨行政區劃的基層法院、高級法院,更加全面的體現集中管轄和跨行政區劃的意義。

為了解決跨行政區劃法院院長由誰選舉,副院長、庭長、法官等由誰任命的問題,馬懷德建議盡快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現行法院組織法中規定,地方各級法院院長、法官等由當地同級人大選舉、人大常委會任免;在省內按地區設立的和直轄市內設立的中院院長、法官,由省或直轄市人大選舉、人大常委會任免。如果在直轄市外設立跨行政區劃法院,相關人員的選舉、任命問題,仍然需要明確、有效的法律依據。

此外,馬懷德表示,盡管跨行政區劃法院的案件數量大幅增加,但相應的改革配套措施尚待完善。目前,國家宏觀的司法改革政策與改革步調仍然不夠協調,比如員額制、司法責任制、扁平化的管理方式、法官的待遇保障等等。這些改革舉措,應當確保跨行政區劃法院能夠承擔不斷加重的審判職能。如果改革讓法院產生了逆向淘汰的效果,那麽,設置再多的跨行政區劃法院也無法解決司法不公的問題,無法讓公民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資料圖/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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