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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住“贖身暗門” 我國擬規定貪汙受賄判死緩者最多減為無期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8/4676678.html

堵住“贖身暗門” 我國擬規定貪汙受賄判死緩者最多減為無期

一財網 秦夕雅 2015-08-25 11:29:00

若這一修改通過,無疑將加大對重大貪汙受賄犯罪的打擊力度。近些年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主要指保外就醫),成為部分罪犯、特別是貪官的“贖身暗門”。

8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上,刑法修正案(九)三審稿仍在審議中。

新華社認證微博“新華視點”消息稱,在8月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規定,對犯貪汙、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行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再減刑、假釋。

很顯然,若這一修改通過,無疑將加大對重大貪汙受賄犯罪的打擊力度。

近些年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主要指保外就醫),成為部分罪犯、特別是貪官的“贖身暗門”。

就死緩減刑而言,根據現行《刑法》規定: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而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這一規定意味著,在過去,貪汙受賄罪被判死緩者,至少將執行20年有期徒刑;而刑(九)三審稿則計劃將為這一減刑設定更為嚴厲的底線——無期。

有法學者分析,在當下,在經濟犯罪領域減少死刑適用的前提下,這一修改將強化對重大貪汙受賄犯罪的懲處力度;與全社會正在進行的反腐倡廉形成共振。

官員被判死緩後大幅減刑的報道屢見報端,引發輿論廣泛關註。

黑龍江省綏化市原市委書記馬德因受賄600余萬元被判死緩,現在司法部燕城監獄服刑。由於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並獲嘉獎,2015年7月,北京市二中院裁定準予馬德減刑一年,這已是他第三次獲減刑,減刑至有期徒刑17年。馬德受賄賣官案被稱為新中國成立以來查處的最大賣官案,牽涉官員260余名。

天門市原市委書記張二江因被時任湖北省委書記痛斥為“吹、賣、嫖、賭、貪”五毒俱全,人稱“五毒書記”。2002年張二江因犯有貪汙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但經過4次減刑,張二江獲得了6年1個月的減刑,並於2010年11月順利出獄。

據新華社《瞭望東方周刊》2011年報道,中國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獲得減刑,而官員獲減刑的比例則達到70%。

對於這一領域可能存在的“暗門”,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臺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

意見要求,在刑法、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框架內,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主要指保外就醫)從嚴規定實體條件,從嚴規範程序,從重追究違法違規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律、紀律責任。

編輯:劉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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