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KIZ Archives


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險: 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1460

 

(新華社/圖)

 

8月20日,保監會正式對外發布《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辦法》規定,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產品設計應遵循保障為主、合理定價、微利經營原則。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

此外,《暫行辦法》還規定,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產品采取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不得低於80%,保險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

北京保險研究員一位專家對騰訊財經表示,商業健康險個稅優惠後,民眾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意願會更高,也會激發保險公司,開發出更加多元化的保險產品來供民眾選擇。

目前,有100多家保險公司開展商業健康保險業務,備案銷售的健康保險產品涵蓋疾病險、醫療險、護理險和失能收入損失險四大類,2300多種產品。數據顯示,2015年上半年實現商業健康保險保費收入1245.88億元,同比增長39.53%。2009年至今,商業健康保險累計支付賠款超過2400億元,為投保人積累了超過3500億元的醫療保障資金。

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

按照《暫行辦法》,保險公司應按照長期健康保險要求經營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

對此,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不得拒保”的規定突破了商業健康保險的一般規則,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一是基於公平性,因為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是針對所有納稅人的,也就是說只要是納稅人,都可以購買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產品,保險公司不能拒保;二是基於行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國家給予保險業稅收優惠政策,實際上是將一定的財政收入讓渡給保險業,保險業應主動承擔起減輕醫療負擔、服務醫改的社會責任,做到應保盡保。

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采取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其中,醫療保險應當與基本醫保、補充醫療保險相銜接,用於補償被保險人在經基本醫保、補充醫療保險補償後自負的醫療費用。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不得重複報銷。個人賬戶積累僅可用於退休後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和個人自負醫療費用支出。

負責人表示,之所以要設置個人賬戶,一是有利於吸引更多的年輕人投保,以使更多人享受到國家的優惠政策;二是可以為被保險人積累一筆醫療費用,以減輕被保險人退休後的醫療負擔。

賠付率不得低於80%

按照《暫行辦法》,醫療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對首次帶病投保的,可以適當降低保險金額。醫療保險不得設置免賠額。被保險人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費用的自付比例不得高於10%。

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不得低於80%。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低於80%的,差額部分返還到所有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保險公司不得對個人賬戶收取初始費用等管理費用。

上述負責人稱,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督促保險公司加強賠付管理,做到應賠盡賠,使被保險人最大程度上受益。

此前,5月6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開展商業健康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試點,對個人購買這類保險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額予以稅前扣除。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57653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