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層設計終敲定,細則出臺遙盼望。
7月18日,《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落地,作為互聯網金融典型業態的P2P被給予確定的信息中介的定位,這給多數曾打擦邊球從事信用中介的平臺而言帶來極大挑戰。
但是,從“信用中介”走向“信息中介”並非一條順暢的通路,在行業氛圍如此、投資者教育尚未到位的情況下,這也成為未來細則出臺的重點關註對象,這也幾乎決定了整個行業的“生死存亡”,以及“生存方式”。
與此同時,一直以來對這個細分領域“虎視眈眈”的傳統金融機構大踏步向前邁步,大量的金融大鱷將在未來開展更多動作,他們既包括了實體經濟產業,也有傳統金融機構。
信息中介定位或成細則落地最大難題
“有媽的孩子像個寶。”互聯網金融終於擺脫了“遊離”狀態,《指導意見》在更大程度上認可了P2P網貸行業的存在形式,並將其監管方正式劃至銀監會。
但是,不可否認,《指導意見》更多從高屋建瓴層面對於行業的“紅線”、“底線”等進行了界定,在更多業內人士看來,這更像為行業圍起了圍欄,但是遊戲如何進行尚不得而知。
“監管細則已經準備好了,之前遲遲沒有推出就是在於頂層設計遲遲沒有出臺。”曾經多次參與監管層摸底調查座談的某平臺負責人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在他看來,在未來眾多有待落地的細則中,如何通過細則落實信息中介將成為最大難點。
《指導意見》第八條指出,個體網絡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新宇表示,平臺中介屬性的提法由來已久,“增信”一詞的概念界定可大可小,其解釋將直接影響到實踐中形形色色的“增信措施”。從嚴格角度而言,實踐中的“風險準備金模式”、“回購條款的設定”、“平臺關聯方擔保”、“平臺墊付逾期款項”,以及隱性的“平臺剛兌”等,都將不同程度地違反“不得提供增信服務”的要求。
“從目前行業發展現狀來看,平臺不擔保、不墊付的不太可能。”P2P網貸行業資深研究人士表示,不墊付也將為未來整個司法體系和監管方提出巨大挑戰和要求。
如何通過細則落地“信息中介”界定,網貸之家CEO石鵬峰表示,即便定位信息中介,未來平臺對於借款人的信用審核也不可或缺。
“未來互聯網金融第一版細則的推出,應該更多在於標準的制定。”石鵬峰舉例道,平臺信息披露應該到什麽程度,是否要公開壞賬率,對於壞賬率等切實可行的行業標準和規範。
首先,建立行業標準得到了更多業內人士的認可。此前,“四條紅線”的監管標準已經在行業普及,但是,從業務實施的角度來看,“紅線”較為寬泛,存在諸多模糊地帶。以“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為例,就已經有多種解讀。
此外,此前針對監管細則討論較多的“杠桿水準”、“擔保模式”以及“註冊資本金門檻”等問題,網貸之家創始人徐紅偉表示,未來定位信息中介,“杠桿”問題或會逐步成為“歷史話題”,但是對於註冊資本金,應該提出實繳要求。“如果不要求實繳,平臺很容易架空。”徐紅偉稱,從目前討論的結果來看,偏金融的平臺多認為門檻應設定為3000萬元,草根平臺則給出1000萬元的建議。“我認為5000萬元也不為過,”徐紅偉表示,註冊資本金的設定或將擋住一些平臺,此外應該從制度層面出臺禁止註冊資本金出逃的相關規定。
一大批金融大鱷即將來襲 創新或受抑制
在以創新為主要定位點的互聯網金融領域,界定了大框架之後,行業的業務創新以及發展空間並不能止步。
“對於整個行業的肯定讓更多人興奮,也消除了更多行業內心舉棋不定的念頭。”一位P2P平臺負責人表示,這種不確定的念頭更多來自傳統金融機構,以及有能力打入供應鏈金融和相關行業的大型實體產業。
一波大鱷即將來襲成為業內人士對行業未來走向的一個判斷。5月8日,寶鋼股份公告稱,其子公司歐冶雲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冶雲商”)旗下互聯網平臺歐冶金融正式上線,歐冶金融是歐冶雲商旗下基於產業鏈的金融服務板塊,為生產廠家、大宗商品交易平臺、貿易企業、終端用戶等提供在線支付、融資服務、票據服務、投資理財等互聯網金融產品。
“未來中石油或許也會有動作,上線一個新的平臺。”徐紅偉表示,如果說過去是一個草根創業的時代,未來或將迎來巨頭的時代。
除了類似於寶鋼、中石油等實體產業,更大的大鱷則是擁有從事金融業務天然優勢的傳統金融機構。從過去一年發展來看,大量的傳統金融機構提出互聯網轉型方向及決心,但是一些機構“雷聲大雨點小”,而如今《指導意見》吃了定心丸,傳統金融機構的步伐預期將越來越大、越來越快。
金融大鱷進入這個市場後,那些草根的平臺如果想要在行業中立足,需要另辟蹊徑。一位業內人士也表示,未來大平臺的進入,將帶來行業成本進一步推高。
《指導意見》對於P2P網貸概念定義為“個體網絡借貸”,即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對此,劉新宇表示有兩個關鍵詞應該被重點關註,第一個是“個體”,另外一個是“直接借貸”。
“個體一詞並非法律術語,從字面而言,其應當與‘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體加以區分。”劉新宇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在細則中,如何界定“個體”一詞的概念邊界尤為重要,這直接關系到實踐中大量存在的P2C、P2B、P2G等衍生模式能否繼續存續。
而《指導意見中》並未對“直接借貸”做進一步解釋,但縱觀P2P網貸平臺可以發現,大量存在的“債權轉讓”、“應收賬款轉讓”乃至“收益權轉讓”, 劉新宇認為,這些業務能否繼續沿用,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監管層未來對於“直接借貸”概念的進一步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