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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辦子公司包攬特區護照

2015-04-16  NM  
 

 

本刊上期踢爆中聯辦迂迴持有聯合出版集團九成九股份,公然違反《基本法》營運書店及出版事業,干預香港商業活動。記者追查的過程中發現,聯合出版還擁有一家「中華商務安全印務」,經營書刊與商業印刷、RFID智能標籤、以及安全印務等業務。港人可以選擇不光顧聯合出版旗下書店,但出國旅遊公幹在所難免。原來回歸十八年以來,香港特區護照及其他旅遊證件一直由中華商務安全印務印製,大部分港人均不知悉申請特區護照,等於間接進貢中聯辦。單是特區護照,該公司每年獲特區政府最少三千萬元合約,招標過程卻非公開,透明度欠奉。由中聯辦旗下子公司印製特區護照,另一個關注點是市民私隱。中華商務安全印務近年積極擴充業務,過去由大埔廠房進行的工序,部分或已北移至深圳、上海,違反中方回歸前作出的承諾,個人資料外洩和保安風險會否增加,惹人憂慮。

灣仔入境大樓專責特區護照申請和簽發的樓層,本週二人頭湧湧。記者早上逗留了短短個多小時,申領人潮絡繹不絕,等候座位幾近爆滿。入境處資料顯示,去年全年共發出近七十七萬本特區護照。

香港市民反應錯愕

本刊訪問十多名領取了特區護照的市民,是否知悉中聯辦旗下子公司獲得合約印製護照,全部表示不知情並露出錯愕表情。其中趙小姐直言難以接受,從未想過中聯辦會「搞生意」,插手商業活動,「最重要係政府點解會幫襯,覺得有默契。」她又擔心個人資料會被中聯辦收集作其他用途。另一名市民趙先生一直以為,由辦理申請至印刷特區護照的過程均只由港府負責,他以「神奇」形容中聯辦與手上的特區護照有關聯,卻謂個人資料即使外洩也「擔心唔嚟」,因為外遊不能不申請特區護照,惟有寄望港府與中聯辦盡快斬纜,以消除不必要聯想。公眾的反應不難理解。中華商務安全印務八五年成立,三年後隨母公司併入聯合出版集團的版圖,但一般港人並不了解安全印務已透過多重公司,加入中聯辦大家庭,遑論發現中聯辦介入香港另一敏感的商業活動。

中方印製空白護照

本刊翻閱官方文件僅發現,一九九六年一月中英兩國簽訂的《中英聯合聯絡小組關於簽發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準備工作的會議紀要》,指出護照由中方印製,香港入境處只是訂取空白護照一方:「中方負責印製空白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並將採取有效的措施確保護照印製程序安全穩妥;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將是訂取空白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的唯一機關。」不過,紀要沒有明確指出印務工作該由官方或民間機構負責。紀要公布後,當時的民主派立法局議員非常關注特區護照的保安及私隱問題,要求在香港進行印製工序,時任港澳辦副主任王鳳超曾向傳媒承諾,護照會在香港印製。不過,時移勢易,中華商務安全印刷有否改變做法?尤其是○三年三月底,安全印務曾大規模裁員,有員工不滿資方將廠房搬往大陸,只保留七至八名員工,遣散其餘四十人。入境處當時承諾,特區護照的印製和保安不受搬遷影響,印刷會繼續由該廠負責。根據中華商務聯合印刷網頁,其安全印務產品包括銀行存摺、月結單、現金券等,還包括香港及澳門特區護照、香港簽證身份書等旅遊證件,由旗下安全印務負責。網頁資料顯示,該公司在大埔設有廠房,近年積極北上擴充,深圳、上海均有設廠;去年七月聯合出版集團更公布,將在北京開設中國區總部及中華商務研發生產基地,佔地逾九萬平方米,研發範圍包括高科技安全印刷。

大埔廠房保安森嚴

記者到大埔汀麗路的廠房查察,廠房正進行外牆翻新工程,棚架覆蓋整幢大廈。電梯大堂的大門玻璃被近六呎高的磨砂貼紙覆蓋,完全不能從外窺探裡面情況;除設在門口的一般電動閘杆,停車場部分區域更被兩層樓高的鐵欄圍封,車路設有自動升降路障,人亦要經過金屬製的旋轉門才能進入該區域。員工對公司負責印刷的物品三緘其口,大多推說不清楚,部分更明言為公司保安機密,「我完全唔可以答你嘢o架喎!唔好意思。」其後一名人事行政部人員由大廈走出,指員工不便回應傳媒提問,記者應向公關部查詢。但她向記者確認特區護照部分工序在大埔廠房印製,但有否其他工序在外地進行則須向公關部及入境處查詢。中華商務聯合印刷在大陸各地有不少廠房,深圳共三個據點,其中一家位於龍崗區的安全印刷廠,廠房大門有雲石底不銹鋼字招牌,車路設大閘緊閉,每當車輛出入,必須出示文件才獲放行。廠房大門內為一個空曠的大公園,經過公園後才能抵達廠房大樓,大門旁邊設有員工宿舍。記者上週末到訪印刷廠,發現鮮有員工出入,守在門口崗位的保安員抱有高度戒心,對記者有關廠內產品的問題毫不理會,被再三追問才淡然地表示:「我不能告訴你。」對面雜貨店的店員對工廠製品毫不知情,「反正是國有企業吧」,反問記者是否想到工廠應徵;另一所店的店員僅聽說廠內印製卡類物品,例如銀行卡,「身份證應該印不了吧?」

入境處拒答印製地

本刊向入境處查詢特區護照印製工序是否僅在香港進行,但未獲正面回覆,僅稱國家負責印製空白護照,該處訂取護照後負責核實資料頁上的個人資料。據了解,特區護照的空白護照(blank book)印刷工作外判予安全印務,其後入境處會接收合乎標準的blank book。當申請人遞交申請後,入境處才會在總部內,將合資格申請人的個人資料打印上blank book的內頁及加密在晶片中。消息指入境處只會檢查blank book是否合乎標準,對於是否在香港廠房生產,須由安全印務方面確認。安全印務印製特區護照的另一關注點,是該公司如何獲得合約;過程中承印機構有否進行公開招標;有沒有另一家公司取得合約。二○一○年聯合集團旗下三聯書店曾出版有關機構歷史的《印刷的故事——中華商務的歷史與傳承》,書中指出,安全印務一九九六年「經過一場激烈競爭」而取得香港特區護照印製權,並由當時的董事總經理周圍,在北京與時任港澳辦主任魯平簽署印製協議書。該書又稱,二○○七年入境處推出新版生物特徵電子護照時,同樣由安全印務承印。

政府招標文件欠奉

所謂「激烈競爭」,是否暗示印務合約曾進行公開招標?本刊翻查多年港府《憲報》及官方公開資料,均無法找到政府為印刷特區護照招標的文件,或批予安全印務的合約內容。記者僅從《憲報》得悉,近年政府多次經由局限性的非公開招標,把電子簽證身份書及多次通用回港證的印刷服務,批出合約予安全印務。由○七年起計,政府向安全印務批出合約,涉款超過六千萬元。立法會文件顯示,二○○七至○八年度入境處購入空白特區護照的成本為四千二百萬元,○八至○九年度亦達三千四百萬元。

入境處強調保私隱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成員涂謹申認為,政府印刷證件的選擇不多,因為涉及特殊技術,若多年來印刷護照「穩陣」,政府沒有太大理由另覓其他公司:「但現時無理由搵私人公司印嘅,施政報告、財政預算案都係自己印o架,我覺得咁重要嘅嘢,佢俾番印鈔局(香港印鈔公司)印,會比較穩陣啲囉。」入境處發言人稱,國家決定印製護照的機構,具體合約則交特區政府跟服務供應商訂立,但該處未有正面回應護照有否進行招標,僅稱政府會跟服務提供者訂立合約條款,強調合約經既定程序審批,服務提供者亦必須符合相關技術及保安要求。對於保障申請人私隱問題,入境處強調,所有涉及個人資料部分的印製工序,只會在入境處的旅行證件印製中心內進行,整個印製工序由入境處全權負責。中聯辦、聯合出版集團則未有回覆本刊查詢。

曼徹斯特印製BNO

一九九七年香港主權移交前,香港市民申領的英國屬土公民護照(簡稱BDTC)及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與其他英國護照一樣,由總部位於曼徹斯特的安全印刷系統公司,在當地印製空白護照。在本港申請的英國護照,一直由領事館印製個人資料,直至二○一○年推出新款生物特徵護照,因保安及成本問題,英國政府決定陸續將海外護照申請遷回英國本土辦理。現時香港人續領BNO,須把申請表連同舊護照一同速遞至位於利物浦的護照中心辦理。二○○八年曾有準備送到海外領事館的空白護照,由印刷廠運送到空軍基地途中被盜。其後英國政府在二○○九年招標印製生物特徵護照時,改選另一間公司印製,但部分護照會在馬爾他製造,曾有人因此要求再次招標。

逾億公帑進貢聯合出版

本刊上期踢爆中聯辦實益持有香港出版業一哥聯合出版,牢牢掌控香港八成出版市場,公然干預香港經濟活動。報導刊出前後,記者不斷向中聯辦、港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及聯合出版查詢,惟至今仍無人回應事件。聯合公關部僅承認接獲本刊電郵查詢,但表示回覆與否「公司仲考慮緊」。不過,聯合曾回應《信報》,否認壟斷八成市場,未有回應其他問題。

連年向圖書館供書

不過,本刊追查後發現,聯合除了橫掃零售市場,特區政府也是其大客,每年間接向中聯辦進貢不少公帑。根據政府物流服務署公開招標資料,聯合旗下的三聯、中華、商務起碼自二○○一年起,便連年輪流為政府提供中文書籍。三聯書店最少連續十三年內五次中標,為香港公共圖書館提供中文書籍,每份合約服務期限為二至三年,價值由一千九百多萬元至三千多萬元不等,三聯過去單是提供中文書予圖書館共獲批一億四千七百多萬元。以一三年為例,共有三間承辦公司提供中文書予香港公共圖書館,以三聯獲批三千六百多萬元最多,其次為三千四百多萬元的台資「城邦(香港)出版集團」。不過,獲批七百五十萬元的國企「中國圖書進出口」,其香港子公司亦由聯合出版的全資附屬公司「新民主出版社」出任股東,換言之中聯辦亦持有其香港子公司股份。三聯、商務亦多次中標為教育局等提供教育書籍,自○一年起最少七次中標、獲批二千二百多萬元,尤以商務承辦最多。埋單計數,政府幫襯聯合出版購買中文書,十四年間批出逾一億五千萬元公帑。

競爭法難禁壟斷

聯合壟斷本港出版市場,但《競爭條例》仍未全面實施,草擬料本月提交立法會。《條例》的草擬指引有概括條文禁止三大類反競爭行為,「第二行為守則」禁止具相當市場權勢業務實體濫用權勢妨礙競爭。不過,競爭事務委員會回應稱,未進行詳細市場研究或調查之前,無法評論某行業是否存在反競爭行為,並指現階段競委會尚未全面運作,只稱期間任何人士如發現可能違反競爭的行為,可提供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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