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重磅】港a股子彈接著飛:公募之後險資也來了

來源: http://www.gelonghui.com/portal.php?mod=view&aid=1847

本帖最後由 jiaweny 於 2015-3-31 21:54 編輯

【重磅】港a股子彈接著飛:公募之後險資也來了
文/格隆匯
近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中國保監會關於調整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有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麽?

答:2012年10月,我會發布《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發布以來,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步伐明顯加快,投資規模持續增加。截至2014年12月末,保險資金境外投資余額為239.55億美元(折合人民幣1465.8億元),占保險業總資產的1.44%,比2012年末增加142.55億美元,增幅為146.96%。保險機構逐步開始保險資產全球化和多元化配置,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活躍度與影響力日漸提升。

2014年8月,《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幹意見》發布,明確提出要加大保險業支持企業“走出去”的力度,拓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範圍。同時,經過兩年多的實際操作,保險機構對境外市場有了更深入的認識和把握,也積累了一些境外投資經驗,培養了境外投資團隊,適當放寬境外投資範圍條件基本成熟。為加強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監管,進一步擴大保險資產的國際配置空間,優化配置結構,防範資金運用風險,中國保監會制定了《中國保監會關於調整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有關政策的通知》,調整了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的有關規定。

問:《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答:《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內容:

一是在風險管控方面,調整境外投資專業人員資質要求。由於保險資金境外投資采取了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投資的模式,該專業機構投資團隊資質已有較高要求。因此,《通知》將委托人的境外投資專業人員數量和資質要求,改為保險機構應當參照《關於保險機構投資風險責任人有關事項的通知》實施境外投資風險責任人制度,至少配備2名境外投資風險責任人,落實境外投資業務風險責任。

二是適當拓寬境外投資範圍,給予保險機構更多的自主配置空間。《通知》拓寬了境外投資範圍:首先,拓展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受托投資範圍,將其受托集團內保險資金投資境外的市場,由香港市場擴展至《細則》允許的45個國家或地區金融市場;其次,擴大境外債券投資範圍,將債券等固定收益類產品應具備的信用評級由發行人和債項均獲得BBB級以上的評級調整為債項獲得BBB-級以上的評級,以符合國際投資慣例;再次,增加香港創業板股票投資。2012年發布的《細則》放開了香港股票主板市場投資,經過兩年多的運作,保險機構境外股票投資取得了一些經驗,此時,放開香港創業板投資,能夠給予保險機構更多的自主選擇空間,有助於優化境外股票資產配置。同時,由於香港創業板很多上市公司的實際業務在境內開展,放開香港創業板股票投資,也符合黨中央及國務院關於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要求。

問:《通知》具有哪些重要意義?

答:當前,人民幣國際化趨勢日益明顯,國家“一帶一路”建設需要保險資金更多的海外布局。在這樣形勢下,中國保監會調整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的有關規定,拓展了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範圍,有利於推動保險機構在全球範圍內實施資產多元化配置,分散投資風險,獲取更穩定的投資收益,體現了進一步開放和深化改革的政策意圖,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
附:《通知》原文
保監發〔2015〕33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加強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監管,進一步擴大保險資產的國際配置空間,優化配置結構,防範資金運用風險,同時為適應相關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政策的變化,我會決定調整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相關規定,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機構)開展境外投資的專業人員數量和資質的要求,調整為應當配備至少2名境外投資風險責任人,風險責任人包括行政責任人和專業責任人,其責任內容、資質條件、履職和培訓要求、信息報告和處罰事項等參照《關於保險機構投資風險責任人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3〕28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機構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香港設立的資產管理機構受托管理集團內保險機構的保險資金開展境外投資時,投資市場由香港市場擴展至《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保監發〔2012〕93號,以下簡稱《細則》)附件1所列的國家或者地區金融市場。

三、保險資金投資境外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性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公司債券和可轉換債券等固定收益類產品時,計價貨幣不限於國際主要流通貨幣,應具備的信用評級由“發行人和債項均獲得國際公認評級機構BBB級或者相當於BBB級以上的評級”調整為“債項獲得國際公認評級機構BBB-級或者相當於BBB-級以上的評級”。

四、保險機構投資境外的股票由《細則》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掛牌交易的股票擴展為上述主板市場和香港創業板市場掛牌交易的股票。

五、保險機構申請境外投資委托人資格應當具備的“具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條件,調整為“具有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相關資格”;申請境外投資委托人資格需要提交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複印件”相關材料,調整為“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自有資金開展境外投資參照《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細則》和本通知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保監會
2015年3月27日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37829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