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說說石油消費稅的事情 mati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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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行業最主要的三個稅:消費稅、石油特別收益金、資源稅的重大變動放在下面,消費稅變動最多。
一、 石油特別收益金
本質上是“暴利稅”,全部交給中央。
1、 2006年3月26日,開始征收石油特別收益金,起征點為40美元/桶,實行5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計征,按月計算、按季繳納。
具體征收標準如下:
原油價格(美元/桶) 征收比率
40~45(含) 20%
45~50(含) 25%
50~55(含) 30%
55~60(含) 35%
60以上 40%
2、 2011年11月1日,將石油特別收益金起征點由40美元/桶提高至55美元/桶,仍然實行5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計征,按月計算、按季繳納。
具體征收標準如下:
原油價格(美元/桶) 征收比率
55~60(含) 20%
60~65(含) 25%
65~70(含) 30%
70~75(含) 35%
75以上 40%
二、 消費稅
成品油消費稅為中央收入,中央將從2009年起,按月向地方財政以的財政轉移支付方式撥付資金。
從1994年動議開征燃油稅,到1998年提出以燃油稅取代養路費改革設想;從2008年改革方案論證推出、向社會征求意見,到改革方案拍板確定和正式實施
1、 1994年1月1日,開始征收成品油消費稅,征收標準:汽油0.2元/升,柴油0.1元/升
換算系數:汽油(1噸=1388升),柴油(1噸=1176升)
2、 2005年9月1日,調整成品油消費稅,其中,無鉛汽油為0.2元/升,含鉛汽油(鉛含量每升超過0.013克)為0.28元/升,柴油為0.1元/升。
3、 2006年4月1日,取消汽油、柴油稅目,增列成品油稅目。汽油、柴油改為成品油稅目下的子目(稅率不變)。另外新增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個子目。
具體征收標準如下:
單位稅額 換算標準
無鉛汽油 0.2元/升
含鉛汽油 0.28元/升
柴油 0.1元/升
石腦油 0.2元/升 1噸=1385升
溶劑油 0.2元/升 1噸=1282升
潤滑油 0.2元/升 1噸=1126升
燃料油 0.1元/升 1噸=1015升
航空煤油 0.1元/升 1噸=1246升
經國務院批準,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可享受減稅優惠,按應納稅額的30%繳納消費稅。(官方當時對此的解釋是:考慮到當前國際市場原油和成品油價格上漲較快,納入征收範圍後如果征收力度過大,將不利於價格的穩定……待今後條件成熟時再恢複按法定稅率征收。)
5、 2009年1月1日,成品油消費稅大幅度改革,具體的改革內容見下面。
具體征收標準如下:
1、汽油
(1)無鉛汽油 1.0元/升
(2)含鉛汽油 1.4元/升
2、柴油 0.8元/升
3、航空煤油 0.8元/升
4、石腦油 1.0元/升
5、溶劑油 1.0元/升
6、潤滑油 1.0元/升
7、燃料油 0.8元/升
三、 資源稅
1984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
納稅人根據應稅產品的銷售收入利潤率(以下簡稱銷售利潤率),按照下列超率累進稅率計算繳納資源稅:
銷售利潤率為12%和12%以下的,不繳納資源稅;
銷售利潤率超過12%至20%的部分,按銷售利潤率每增加1%,稅率增加0.5%累進計算;
銷售利潤率超過20%至25%的部分,按銷售利潤率每增加1%,稅率增加0.6%累進計算;
銷售利潤率超過25%的部分,按銷售利潤率每增加1%,稅率增加0.7%累進計算。
1993年12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一、原油 大慶石油管理局 24元/噸
勝利石油管理局、遼河石油勘探局、大港石油管理局、河南石油勘探局、新疆石油管理局、塔里木石油會戰指揮部、吐哈石油勘探開發會戰指揮部 12元/噸
華北石油管理局、吉林省油田管理局、中原石油勘探局、江蘇石油勘探局、長慶石油勘探局、冀東石油勘探開發公司、江漢石油管理局、玉門石油管理局、青海石油管理局、四川石油管理局、滇黔桂石油勘探局、延長油礦管理局、其他陸上石油開采企業 8元/噸
各企業的稠油、高凝油 8元/噸
海上石油開采企業 8元/噸
二、天然氣 四川石油管理局 15元/千m³
大慶石油管理局 12元/千m³
勝利石油管理局、遼河石油勘探局 8元/千m³
華北石油管理局、大港石油管理局、中原石油勘探局、河南石油勘探局、新疆石油管理局、冀東石油勘探開發公司、塔里木石油會戰指揮部、吐哈石油勘探開發會戰指揮部、吉林省油田管理局 4元/千m³
其他開采天然氣企業 2元/千m³
自2005年7月1日起,調整油田企業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稅額標準
原油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塔里木河南勘探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 30元/噸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華北油田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長慶油田分公司、延長油礦管理局 28元/噸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冀東油田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漢油田分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國石化中原油氣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4元/噸
中國石化勝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遼河油田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華東分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油田分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22元/噸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氣日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玉門油田分公司 18元/噸
其他石油開采企業 16元/噸
各企業的稠油、高凝油 14元/噸
天然氣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氣田分公司 15元/千m³
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 14元/千m³
中國石化勝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遼河油田分公司 13元/千m³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長慶油田分公司 12元/千m³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華北油田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國石化中原油氣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冀東油田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9元/千m³
其他天然氣開采企業 7元/千m³
2010年,中央決定率先在新疆進行石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試點。自2010年7月1日起,將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原來的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稅率為5%;對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和3次采油實施減征資源稅的政策。自2010年12月1日起,又將在新疆實行的石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推廣到西部地區的12個省、區、市。
自2011年11月1日起,對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原油及天然氣的單位和個人,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稅率為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