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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監管步步緊逼 農商行資金業務再遭限制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08053

隨著國內信貸危機的風險逐漸升高,農村金融機構的風險管控也越來越得到監管層的重視。

今年4月,銀監會發布“11號文”(《關於加強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投資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隨後的7月,銀監會再次下發“215號文”(《關於加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金業務監管的通知》)。

“11號文”是為了加強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通過銀行、信托、證券、保險、基金、資產交易平臺等開展非標資產投資業務進行規範,而“215號文”則重點強調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金業務的監管。

“215號文”嚴格規範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金業務開辦品種與條件,其中要求: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堅持支農信貸主業,在充分滿足“三農”服務要求的前提下,遵循風險控制能力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原則,穩妥審慎開展資金業務。開辦AA+級債券投資、以票據為標的的資金回購、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投資等業務,監管評級應在三級(含)以上,具有專門的資金業務崗位(部門)且業務人員具有兩年(含)以上資金業務工作經驗。

據《第一財經日報》引述分析人士認為: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往往是資金的提供方,監管層加強對農村金融機構投資債券評級的限制,很有可能導致部分農村金融機構難以再增加低評級債券的投資,也會影響這些農村金融機構與其他銀行的合作。

在215號文中,銀監會還要求,省聯社應以為法人機構提供資金運用信息及投資渠道為主要服務方式,由法人機構依據省聯社提供的信息及渠道與對手方直接進行交易,或由省聯社提供居間代理服務進行三方協議運作。並特別規定,省聯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或激勵法人機構上存資金。不具備交易資格和自營能力以及缺少投資渠道的法人機構,確需委托省聯社運用富余資金的,雙方應按市場化原則逐筆簽訂約期存款合同。

監管層還規範了省聯社的資金來源與運用,嚴禁投資信用風險高、流動性差的業務品種,並要求債券投資應準確進行賬戶分類並建立交易止損機制,凡是交易賬戶浮虧超過已提取一般風險準備50%或銀行賬戶減值超過已計提減值準備的省聯社,不得增加投資規模,省聯社對法人機構繳存的清算資金應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

《第一財經日報》引述一些機構分析認為:

“215號文”的目的在於令農村金融機構的債券投資回歸到流動性管理和適度提高投資收益的本質,避免農村金融機構過度追求收益和忽視投資風險。

對於利益分配,銀監會要求省聯社資金業務收益應按照“資金所有者享有”的原則進行分配,支付法人機構的綜合收益(包括按合同約定支付的上存資金利息及返還利潤)不得低於同檔次市場平均利率;省聯社不得違規截留資金業務收益,不得從中列支應使用管理費開支的項目。

對於地方監管機構,“215號文”則指出,監管機構應結合當地“三農”服務情況,法人機構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監管要求,指導法人機構按照穩妥適度原則,審慎開展資金業務,有效防控業務規模過快增長及各類經營風險。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1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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