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允許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99203
為支持國家“走出去”戰略的實施,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兩個市場,促進跨境投融資便利化,切實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有序提高跨境資本和金融交易可兌換程度,本周一(7月1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優化管理流程。根據外匯管理的職責和目標,合理界定返程投資外匯管理範圍。按照“跨境流出按對外直接投資(ODI)管理,跨境流入按境內直接投資(FDI)管理”的思路,改革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方式,優化相關管理流程。
二是精簡管理環節。調整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記範圍,只對境內居民直接設立或控制的(第一層)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進行登記,取消原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設立登記、融資登記和融資變更登記等手續,同時簡化變更登記內容。
三是簡化業務材料,對境內居民個人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僅要求提供標準化、格式化的申請表、資金合法性承諾、身份證明及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
四是拓寬資金流出渠道。允許境內居民購付匯用於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境外營運資金等,同時取消境內企業對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放款的限制。
五是放寬境外融資資金使用限制,取消“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及資本變動外匯收入應於獲得之日起180日內調回境內”的強制性調回資金規定,允許境外融資及其他相關資金留存境外使用。
六是明確將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員工權益激勵計劃納入登記範圍,更好地滿足境內居民個人合理需求。
七是強化風險防控的理念,在簡政放權、促進跨境投融資便利化的同時,通過加強統計監測,強調事中、事後監管,強化違規責任的追究。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通知稱,“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內居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個人)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路透社分析稱,這較此前定義範圍有所擴大。在2005年版本中,特殊目的公司僅限於境內居民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此番擴大至境外資產或權益。
比較新舊版本,此次還明確境內居民控制的境內企業在真實、合理需求的基礎上,可以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放款,境內居民亦可購匯用於出資、股份回購、退市等。
《通知》完整版全文見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