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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冠名「中國」,民企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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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企業名稱是企業的私權利,是自主權的體現,是權利的回歸,這本身和冠不冠以「中國」字樣毫無關係。

任何一個市場主體入市參與競爭時,都希望自己擁有一個「叫得響」、「鎮得住」、「撐面子」的企業名稱。若按照「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特徵+組織形式」的標準配置來選擇和評判,企業名稱中含有「中國」字樣的,無疑是最具「光鮮度」的。那麼,要想在企業名稱中冠名「中國」,到底需要符合何種條件,或者說有哪些講究呢?

什麼企業可以冠名「中國」?

在我們習慣稱呼的國企、外企、民企中,什麼企業可以冠名「中國」?只有國企。但是,在企業名稱使用「中國」字樣上,並非所有國企都有份、都能沾上光,實際情況是省及以下的國企都無緣(資格)分享,而僅有號稱共和國「長子」的央企具有獨享權。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大約92家名稱中前綴有「中國」的企業為國資委管轄的央企,構成了老百姓所說的真正的「國字號」企業群體。再以銀行業為例,除了俗稱的工、農、中、建四大國有銀行以及個別特定的銀行外,其它數以百計的銀行都無緣在企業名稱中出現「中國」字樣;保險業存在著與銀行業相類似的情況。

外企不能在名稱前綴中使用「中國」,必須使用在字號之後,並加上括號,如「尚德(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尼康光學儀器(中國)有限公司」。至於民企,完全杜絕使用。無論規模多大、名氣多響、需求多強,「中國」是可望而不可即。

不難看出,在不同稱呼的企業中,存在著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字樣的差別化、不平等待遇的現象。而從本質上講,在中國的土地上,按照中國法律設立的所有企業,都是中國企業,既必須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也應當享受平等的國民待遇,不能因為投資主體的「身份」差異,或者是習慣稱呼的不同而有差別化待遇。面對國企、外企、民企客觀上存在的非國民待遇、超國民待遇,應當按照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進行溯源糾正。

權利的回歸

央企、外企、民企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字樣上的差別化待遇、歧視性規定的表象下,「透露」並釋放著的是計劃經濟的延續及衍生,要實現平等待遇、公平權利,必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還權於企業、還權於市場。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為嬰兒取名是一件習以為常的事情,除姓氏之外,取什麼名,或剛強、或柔和、或大氣、或碧玉……各取所需,各自喜好;即便是同姓同名,更多地也是通過家長、地域、性別、出生日期等信息的不同,或在戶口本、或在身份證上加以區別;在入籍報戶口時,民警對申報的姓名不會有任何的干涉,因為這完全是公民的私權,公權力不會、也不能介入。

企業名稱的取捨雖說和嬰兒取名不完全一樣,但作為私權的屬性是相同相通的。因此,要確立私權範疇須奉行私法自治自律的原則;對企業而言,只是因為需要通過企業名稱的有效區分來界定不同的民事主體,因而要走一個法定的程序(當然也要接受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審查)。但我們不能因為企業名稱有這種自律和規範的要求,就可以侵害或將企業名稱排除出企業自主權的範疇,甚至剝奪權利。

需要強調的是,確立企業名稱是企業的私權利,是自主權的體現,是權利的回歸,這本身和冠不冠以「中國」字樣毫無關係。因為只有確立了企業的自主權,並實現權利的回歸,才可能有自主、平等的基礎;對民企來說,才有與國企、外企同一平台爭取平等權利的機會。全社會都關注的落實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新老36條政策,其中的關鍵也是權利的公平和機會的公平。可以說,實現並尊重企業應有權利的回歸,是在發展民營經濟過程中進一步討論落實各種政策、爭取各種待遇的前提,也是討論名稱中能否冠以「中國」的前提。

有序的過渡

如果說以往冠名「中國」,有計劃經濟及其延續的影響;那麼,時下主管部門對放開冠名「中國」的擔憂可能來自兩個方面:一是標準的設立,如何做好新舊銜接;二是擔憂可能存在的數量失控、無限膨脹下的魚龍混雜、泥沙俱下。因此,必須實施有序的過渡。

有序推進改變與改革,就要逐步打破既得利益集團對「中國」的壟斷使用,從政策規定、操作實踐上走向平等。比如,對央企來說,絕大部分的企業按照名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特徵+組織形式」的「標配」來審查,都有缺少「字號」的不符之處,作為過渡,可以予以保留,但同時應當按「標配」來起新名稱,使「中國」不再具有所有權的特定指代和國家「顏面」的代言,鬆開企業與國家的捆綁,「中國」真正成為體現商品和服務的來源地。比如,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石油),這樣的央企嚴格來說並沒有自己的名字。作為過渡,可以附加一個新名稱,並逐步由雙名稱過渡到單一的新名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的新名稱可以有:「中石油」集團公司,或者「新興」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或者「冠球」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等等。也許,10年後,可以取消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這樣的舊名稱,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企企平等。

對更多的民企來講,應當有限度地打開冠名「中國」之門。所謂「有限度」,就是前提是可以冠名,但必須附加一定的標準,或者說設置一些條件。目前相對可行的選擇為:對成長性企業,在行業排序位居前三、前五的;對資產額累計達到一定數額標準的;或者在空間佈局上,達到一半以上省份的……如此的企業可以通過申請名稱的變更來實現冠名「中國」之願。當然標準也好,條件也罷,必須公開透明平等,捨棄一切歧視與差別化。

在企業名稱冠以「中國」字樣上,解決差異化待遇,避免歧視性政策的「捷徑」之一,就是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讓無論是前綴,還是中間使用「中國」字樣的企業名稱,不再附著有投資主體「身份」、「地位」的差異,國門之內,是中國企業,走出國門,代表的都是中國。

通過平等而有序的過渡與改變、改革,也許十年後實現企業名稱的取得,就像自然人取名一樣,私權受到保護,自主性得到尊重,個性化得到包容,公權僅是秩序的維護者。須知,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行不果。

最後需要指出的,不僅企業名稱需要反思,其他如科學、教育、衛生等非經濟領域都存在類似的需要反思的計劃經濟留存下來的名稱問題,比如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中醫研究院等,其實它們都是沒有自己的名字的。當然也有畫蛇添足的,比如非要在政府前面加所謂人民、在法院前面加所謂人民,甚至在鐵路前面也要加所謂人民,等等。中國改革之路是漫長的,但特別需要我們從細節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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