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終身禁止張必佳重投業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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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2-04 12:26:17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Servlet?docno=11PR9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終身禁止張必佳(男)(註1)重投業界,張較早前被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審裁處)裁定從事市場失當行為。
審裁處在2010年9月9日裁定,張及劉燕艷(張當時的女友)進行美麗寶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美麗寶)股份的內幕交易。審裁處對張作出了若干命令,包括頒令張交出推算其從內幕交易所賺得的利潤,並建議證監會向張採取紀律行動(註2)。
證監會是依據審裁處的裁定及建議作出上述紀律行動。
在 2008年2月21及22日,張在明知百麗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百麗)將會提出全面現金要約,以高於美麗寶最後成交市價的價格收購美麗寶股份的情況下購入美麗寶股份。張先前從劉取得有關消息;劉在諾頓羅氏律師事務所(諾頓羅氏)任職見習事務律師,而諾頓羅氏當時在百麗收購美麗寶的交易中擔任百麗的法律顧問。
完
備註:
1. 張之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證監會已於2008年6月11日撤銷其牌照,因此張目前並無持有證監會發出的牌照。
2. 審裁處的報告書載述了在2008年2月18至22日期間有關美麗寶股份交易的事宜。審裁處報告書第一部(日期為2010年9月9日)及第二部(日期為2010年10月13日)均載於審裁處網站(
www.mmt.gov.hk)(報告書只有英文版)。
科浪國際(2336) 其控股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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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11-12 21:00:47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73720&currpage=T
The CFI prohibits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from voting against the proposed capital injection into a subsidiary. The liquidator alleges serious breaches of fiduciary duty by the former Chairman, including cooking and losing the books (para 15).
高院原訟法庭禁止大股東在注資附屬計劃中投票。清盤人聲稱原主席的違反受託責任,包括提供錯誤財務資訊及遺失財務資料。
前中信嘉華銀行僱員偽冒簽署被禁止重投業界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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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1-01 17:52:00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57
前銀行僱員偽冒簽署被禁止重投業界18個月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中信嘉華銀行)前僱員任阡睿(女)偽冒同事簽署銀行文件,被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重投業界18個月,由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12年6月28日止(註1)。
本案經由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轉介證監會處理。根據金管局所得證據,任蓄意規避僱主中信嘉華銀行有關核實銀行文件的內部監控程序。中信嘉華銀行的內部監控程序規定,銀行文件須經由指定銀行主任簡簽,以核實文件的準確性及真偽。2006年8月至12月期間,任曾六次偽冒中信嘉華銀行三名人員簡簽合共13份銀行文件,當中包括:
[ul][li]銀行發出網上銀行服務用戶密碼的紀錄冊;[/li][li]多份客戶身份證影印本;[/li][li]客戶購買銀行本票的有關文件;及[/li][li]由某一公司客戶發出的一項交易指示。[/li][/ul]
任承認在有關文件上偽冒同事的簡簽,目的是加快處理有關交易及避免麻煩同事。
證監會在決定禁止任在上述指定期間重投業界時,曾考慮以下因素:
[ul][li]任偽冒簽署一事屬不誠實行為;[/li][li]任的失當行為持續達五個月;[/li][li]任沒有因偽冒簽署而獲利; [/li][li]並無客戶因此蒙受損失;[/li][li]任向金管局及證監會承認責任,並對失當行為表示悔意,表現合作;及[/li][li]任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li][/ul]
完
備註:[ol][li]於有關時間,任受僱於中信嘉華銀行,以有關人士的身分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 任目前沒有名列於金管局的紀錄冊,亦沒有獲發證監會的牌照。[/li][/ol]
前保安主任就聘請護衛員收賄被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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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06-17 22:49:13http://www.icac.org.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21.html
一名保安公司前保安主任向求職的護衛員索取及收受共一萬一千元非法回佣,被廉政公署起訴,今日(星期一)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六個月。
被告,三十五歲,早前被裁定五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及兩項索取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裁判官文偉新並令被告賠償九千五百元予有關保安公司。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受聘於上述保安公司,負責赤柱一個屋苑的保安工作,被告的職責包括招聘護衛員及監督他們的工作。
被告於二○○九年一月進行一次面試期間,向一名巴基斯坦籍的護衛員索取及收受一千五百元款項,以作為聘用他在上述屋苑當護衛員的報酬。
上述護衛其後介紹多名有意找工作的朋友予被告。
同年二月至四月期間,被告分別向六名求職的巴基斯坦籍人士索取及收受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不等的「茶錢」,作為聘請他們為護衛員的報酬。
案情指,有關保安公司在被告的推薦下聘用了其中六名人士,被告向他們收受了共九千五百元的賄款。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劉理蘭代表,並由廉署人員龍浩恩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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