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就購股權及上市涉及詐騙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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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6-11 15:03:43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71.html
一名兩間上市公司的前主席及另外兩名人士,就購股權及公司上市涉及詐騙,被廉政公署拘控。區域法院法官經過三日宣讀判詞,並於今日(星期四)裁定三名被告罪名成立。
蔣麗莉,五十歲,前稱太平洋興業有限公司(「太平洋興業」)的上市公司前主席,及胡思聖,四十八歲,「太平洋興業」前執行董事,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
蔣亦是另一間上市公司環康集團有限公司(「環康」)的前主席,與包國平,五十七歲,「環康」前行政總裁,同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即一項欺詐及一項批准發出一份載有不真實陳述的公司股份招股章程。
法官黄崇厚將案件押後至明日(星期五),以聽取各被告求情。各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蔣及胡於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即一間公司宣布有意收購「太平洋興業」前數天,同意發出一份公告,指「太平洋興業」董事局通過向十名職員批出二千三百八十八萬股購股權。
但該等購股權持有人均為基層職員,包括蔣的私人司機、一名人事行政主任,以及「太平洋興業」一間附屬公司的三名月薪一千元人民幣的內地員工。他們在蔣的指使下代她持有該等購股權。其中五人將購股權交予新買家後,蔣則向他們收取約三百萬港元。
蔣及胡從未有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透露,該等購股權持有人並不是購股權的實益擁有人。若「聯交所」知悉情況,會調查是否有違反上市守則。
案情又透露,「環康」於二○○一年六月申請在「聯交所」創業板上市。
蔣及包於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批准發出一份載含有不真實陳述的招股章程,聲稱向一名行政經理配發八百八十四萬四千八百股「環康」股份,作為對她的獎勵,而該行政經理與「環康」、其董事,行政總裁、主要股東或初次管理股東並無關連。
事實上,包於「環康」即將上市前,指使該行政經理以代理人身份持有八百八十四萬四千八百股「環康」股份。該行政經理其實是蔣的私人助理。
案情指「環康」於二○○一年十二月五日完成上市及蔣的私人助理獲配八百八十四萬四千八百股「環康」股份後,蔣指使其私人助理將八百萬股股份轉往另一間公司,並沽售餘下八十四萬四千八百股股份,獲得三十七萬港元,而蔣則從中獲取三十四萬港元作為利潤。
若「聯交所」知悉有關事情,該等股份須受到十二個月禁售期的限制,因為根據創業板的上市守則,蔣被視為初次管理股東。
控方今日由資深大律師韋仕博及高級檢控官周天行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賴捷協助。
資料庫 廉署拘六人疑涉貸款申請貪污案其中三人被起訴 0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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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10-08 10:25:46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74.html
廉政公署展開一項行動,先後拘捕六名人士,懷疑他們就貸款申請行賄受賄。其中三名被捕人士於今日(星期四)被控以貪污及處理犯罪收益罪名,並被帶往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被告為陳寶奎,五十歲,上市公司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工銀亞洲」)公司業務部主管;陳翊耀,四十三歲,「工銀亞洲」房地產及融資部前主管;及曾偉,四十七歲,裕匯集團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兼董事。
三名被告被控共九項罪名,即四項代理人收受利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四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涉嫌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各被告暫時毋須答辯。署任主任裁判官胡雅文將案件押後至十一月十八日提堂,以待廉署進一步調查。
其中一項貪污控罪指,陳寶奎涉嫌從曾偉收受一百萬元賄款,作為協助延遲曾偉及/或其公司尚欠「工銀亞洲」的貸款的還款到期日的報酬。
另一項貪污控罪指,陳寶奎涉嫌以相同理由向曾偉收受另一筆二百三十萬元賄款。曾偉涉嫌向陳寶奎提供該筆二百三十萬元賄款。
陳寶奎另被控一項罪名,指他涉嫌明知上述一百萬元賄款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但仍串謀曾偉及其他人士處理該筆款項。
另一項控罪指,陳寶奎及曾偉涉嫌明知上述二百三十萬元賄款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但他們仍一起串謀其他人士處理該筆款項。
陳翊耀被控兩項貪污罪名,指他涉嫌從曾偉先後收受五十萬元及二百萬元,作為就曾偉及/或其公司向「工銀亞洲」提出貸款申請時協助擬備放款建議書的報酬。
餘下兩項控罪指,陳翊耀涉嫌明知上述兩筆分別為五十萬元及二百萬元的賄款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但他仍串謀曾偉及其他人士處理該等款項。
上述涉嫌控罪於去年上半年至今年十月期間發生。
陳寶奎及陳翊耀各獲准以五十萬元現金保釋,而曾偉則以八十萬元現金保釋。各被告亦受命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遂展開調查,並於星期二展開代號「轟天雷」行動。除上述三名被告外,餘下三人亦涉嫌與案件有關而被捕。
「工銀亞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陳淑文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謝旭昇協助。
法庭維持衍生權證交易者操縱市場的定罪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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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12-25 13:13:11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55
上訴法庭今天駁回傅果權(男)及李樹源(男)就衍生權證的操縱市場定罪裁決所提出的上訴。
兩人就判刑而提出的上訴得直,分別獲減刑至20個月及21個月。
2010年5月7日,傅及李在區域法院被裁定20項罪名成立;控罪指兩人在2004年1月至2005年1月期間,進行由Macquarie Bank Ltd(Macquarie Bank)發行的衍生權證的交易,造成這批衍生權證交投活躍的虛假及具誤導性表象。傅及李其後分別被判監禁33個月及36個月。這是首宗《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可循公訴程序提出檢控的衍生權證市場操縱個案(註1)。
區域法院裁定,傅及李以預先約定的方法,多次重覆以大致相同的價格,互相買賣數量相若的由Macquarie Bank發行的同一批衍生權證。
然而,兩人實際上只是透過"來回交易"賺取更多Macquarie Bank就買賣其發行的權證而設的佣金回贈,並非進行真正的交易。這做法造成了有關權證交投活躍的表象,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因此,當時有可能買賣這批權證的投資者或已被誤導,以為這批權證的市場流通性較高並可以較容易沽貨離場。
上訴法庭認為,《證券及期貨條例》內有關操縱市場的條文旨在避免市場遭人操縱,即使缺乏證據證明有投資者因操縱市場活動招致損失,任何違反這些條文的情況均屬嚴重罪行(註2)。然而,上訴法庭認為兩人的刑期明顯過長,因此作出減刑決定。
完
備註:1. 有關定罪及判刑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於
2010年5月7日及
2010年5月13日發出的新聞稿。
2. 上訴法庭的判案書載於
司法機構網站。
證監會發表聯交所規管上市事宜表現的年度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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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12-25 13:13:54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53
2010年 12月 23日
證監會發表聯交所規管上市事宜表現的年度檢討報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於2009年規管上市事宜的表現,發表
年度檢討報告(註1)。
證監會認為,是次檢討結果顯示聯交所的營運程序及決策過程均屬適當,使聯交所能夠在2009年履行法定責任,維持有秩序、信息靈通和公平的市場。
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何賢通先生表示:"本會欣見聯交所已採取措施,回應本會於去年報告內提出的建議。2010年3月,聯交所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革新的網站內,改革載列上市規則及指引的欄目,讓公眾在查閱聯交所的常規、程序及決策的資料時更為便捷。"
何先生續說:"我們亦在今年的檢討報告中,建議聯交所在若干範疇繼續努力,提升表現。"
證監會將繼續履行監管、監察和規管聯交所活動的法定責任。
完
備註:1. 2004年3月,政府發表《有關改善規管上市事宜的建議──諮詢總結》,其中一項建議是由證監會每年擬備報告,載述證監會對聯交所履行上市職能的表現的檢討結果。這是證監會落實政府建議後提交的第六份報告。該報告可於證監會辦事處索取,亦可於證監會網站取覽。
散戶梁粦操縱市場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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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4-02 14:51:19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1PR37[size="4"]東區裁判法院今天審訊散戶梁[size="4"]粦[size="4"](男)涉及一項虛假交易控罪的個案後,判處梁罪名不成立。
[size="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指控梁在2008年12月2日上午,意圖操縱鍇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鍇聯)的股價。
[size="4"]根據法院聆訊中所呈述的案情,梁是中國籍人士,梁進行上述指控所涉及的交易後,以一個較高的價格沽出所買入的鍇聯股份,以便其兒子可符合根據香港入境處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入境計劃)提出的申請的最低投資額要求。根據入境計劃,每名申請人均須持有價值達650萬元的香港上市證券,並將證券存於用作買賣"指定金融資產"的帳戶內。
[size="4"]李國威常任裁判官在簡短裁決理據中指出,梁並無犯有虛假交易罪行,因此裁定梁罪名不成立。
[size="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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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4-02 14:56:38鍇聯現稱品創控股(8066)。我們留意到那天總成交量是645.5萬股,成交金額是682.5萬元,平均價是1.057元,較當日收市價高45%。這股當日一度上升至1.1元,但收市跌至65仙。或許這更突出了一個問題,就是這類協議是否構成對入境處的欺騙。
Cardlink is now named Phoenitron (8066). We note that total volume in the stock that day was 6.455m shares and turnover was $6.825m, an average price of $1.057, which was 45.0% above the previous close. The stock reached a high that day of $1.10 and closed the day at $0.65. Perhaps the more salient question is whether or not this kind of arrangement amounts to a fraud on the Immigration Department.
洋酒分銷商前經理收受三十八萬元賄款被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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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12-03 13:09:57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11.html
一間洋酒分銷商的一名前高級市務經理,收受逾三十八萬元賄款,以判授翻新工程予一名承判商,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二十一個月。
張得成,四十二歲,曾受僱於浤豐洋酒有限公司(現稱酩悅軒尼詩帝亞吉歐洋酒香港有限公司(「酩悅」)),早前被裁定十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法官葉佐文判刑時指出,鑑於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法庭必須判處監禁刑期。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負責推廣「酩悅」代理的多個品牌的洋酒。
被告負責與不同娛樂場所的負責人,包括「卡拉OK」、酒吧及展覽場地,商討讓「酩悅」在有關地點的指定範圍進行翻新工程,以推廣有關品牌的洋酒。
有關地點的指定地方需要進行翻新工程,「酩悅」遂委派被告負責挑選承判商。
案情又指,Stardust Design & Contracting Company Limited 東主潘成德自二○○四年成為「酩悅」的承判商。
二○○四年七月至二○○七年八月期間,被告判授共逾二十項總值二百一十多萬元的翻新工程予潘。
潘按被告的建議,在其中十一項工程的單據上誇大工程費用,並將差額作為給予被告的賄款。
案情指,被告收受的賄款共三十八萬八千元。
潘成德,四十四歲,因與案件有關亦被廉署起訴。潘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三項向張得成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潘其後被判入獄三個月零一星期。
「酩悅」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林穎茜代表出庭,廉署人員姜亦禮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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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12-03 13:11:52實際金額是三十八萬八
Not such a lucky number after all, then.
之後並不是太吉利的數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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