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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委員會訴陳曦齡

1 : GS(14)@2010-08-29 18:45:41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2571&currpage=T
2 : GS(14)@2010-08-29 18:45:58

聆訊制度違憲 西醫戰勝醫委
聆訊制度違憲 西醫戰勝醫委
(明報)5月1日 星期五 05:05
【明報專訊】兒科醫生陳曦齡因涉在報章中為與自己有財務關係的公司推廣健康產品,被裁定專業行為失當罪成,停牌2個月、緩刑2年,陳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指醫委會在退庭商議時有法律顧問在場的制度屬違憲,或會對陳造成不公,裁定陳上訴得直。

對於一直沿用的「法律顧問在場」制度被上訴庭裁定違憲,醫委會發言人指需要時間研究判辭,始能作下一步計劃。

被控失當上訴得直 官稱幸運

石仲廉法官在判辭中特意指出,陳身為資深醫生,以及為公司董事總經理,上訴時卻自稱對廣告事宜一概不知情,說法可笑,更指陳憑法律觀點上訴得直,實屬幸運。

醫委員委員史太祖指出,由於他未看過判辭,未能評論,但以他的個人經驗來說,法律顧問角色十分重要,因委員大多均缺乏法律知識,卻要處理紀律聆訊的證供,而且雙方亦有律師代表,法律顧問能為委員處理及解答複雜的法律問題。史又強調,過往的法律顧問均經常提醒委員,作最後決定的是委員,法律顧問只是輔助,若日後退庭商議時沒有法律顧問協助,相信會出現困難。

上訴庭在判辭表示,根據《醫生(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法律顧問在醫委會投票時的確可以在場,但沒列明醫委會在退庭商議時法律顧問可以在場,但在現實中,法律顧問在委員退庭商議時,卻替委員給予法律意見,提醒他們要留意哪些證供屬與案無關等,最後更替委員草擬裁決及理由等。

法官續指出,由於法律顧問在委員退庭商議的過程中,可能提供了一些有傾向的意見,令委員同意或採納了其看法,違反公平審訊的原則。上訴庭又指法律顧問理應在各方人士在場的情况下,向委員提供法律意見,否則違反「公義須彰顯於人前」的法律原則。

不過,法官認同醫委會委員在聆訊中面對的困難,如有需要可對相關條例提出修改,但責任不在法庭。

【案件編號﹕CACV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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