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山一國際(香港)有限公司與證監會達成協議按原價向客戶回購迷你債券、精明債券及Constellation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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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5-15 12:27:19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49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經調查後,就京華山一國際(香港)有限公司(京華山一)向客戶銷售迷你債券、精明債券及Constellation債券(統稱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註 1及2)所涉及的內部系統及監控措施,對京華山一作出譴責。
證監會早前對京華山一銷售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展開調查,並就該公司銷售該等產品所涉及的內部系統及監控措施提出若干關注事項, 當中特別涉及:
京華山一向客戶銷售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前所進行的產品盡職審查是否足夠;
京華山一向銷售人員提供的培訓及指引是否足夠,以確保他們理解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的投資回報特點、結構及風險概況;及
有否就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的銷售及推廣活動訂立適當的指引及監察程序,以及有否實施該等指引及程序。
京華山一對上述事宜並不承認任何責任,但確認這些關注事項的嚴重性。京華山一與證監會達成協議,同意:
向京華山一所有合資格客戶(註3)提出全數回購他們手上未到期的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回購價為他們當初投資於這批產品的本金再扣除任何已收取的票息;及
向京華山一的所有合資格前客戶(註4)提出就他們之前持有的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支付賠償款項,金額為他們當初投資於這批產品的本金再扣除任何已收取的票息、剩餘價值及╱或出售所得金額。
根據上述回購及賠償建議,京華山一大約須支付960萬港元。
京華山一並同意:
立即實施加強的特別投訴處理程序,務求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解決有關銷售及分銷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以外的其他結構性產品的所有投訴;
委聘經證監會批准的獨立機構檢討結構性產品的銷售系統及程序,並向證監會呈交檢討報告,並承諾落實該獨立機構提出的所有建議;及
委聘經證監會批准的合資格第三方檢討及改善投訴處理程序,並承諾落實由該第三方提出的所有建議。
證監會認為,這項協議解決了其就京華山一銷售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所提出的關注事項,並符合投資者的最佳利益。今次的回購或賠償計劃應可確保接納回購或賠償建議的合資格客戶及合資格的前客戶可取回投資本金。
這項協議亦有前瞻作用,因為京華山一須依照協議規定糾正其內部系統及程序,以符合證監會要求持牌法團在向客戶分銷投資產品及╱或提供投資意見方面須達致的標準。
證監會認為,考慮到證監會調查京華山一的銷售手法後提出關注事項的性質及程度,今次的協議達致合適的成果。
證監會確認,京華山一在證監會調查期間充分合作,並且以負責任的態度,同意向合資格的現有客戶及合資格的前客戶作出賠償。
完
備註:
1. 京華山一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2. 京華山一銷售的雷曼迷你債券為系列5、7、10、12及20,銷售額合共約達125萬港元;至於精明債券,京華山一所銷售的為系列3、5、6、10、11、19、21及22(京華山一是這些系列精明債券的分銷商之一),銷售額合共約達1,200萬港元;就Constellation債券而言,京華山一銷售的是系列40及43,銷售額合共約達70萬港元。
3. 合資格客戶指持有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未平倉合約的京華山一客戶, 當中不包括具經驗的投資者(指在首次購買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前的三年內,曾進行五宗或以上結構性產品交易的投資者)及在首次購買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時屬持牌人的客戶。
4. 合資格前客戶是符合以下任何一類說明的京華山一客戶:所持有的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已被強制贖回,或是於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根據美國《破產法》第11章提出破產呈請當日(即2008年9月15日)後已沽出所持有的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
證監會譴責華富嘉洛證券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員並罰款共130萬元指華富嘉洛證券處理內地客戶帳戶時出現內部監控不足-華富國際(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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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5-22 12:57:54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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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5月 19日
證監會譴責華富嘉洛證券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員並罰款共130萬元指華富嘉洛證券處理內地客戶帳戶時出現內部監控不足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華富嘉洛證券有限公司(華富嘉洛證券)及其負責人員趙進傑(趙)作出譴責,並分別罰款1,000,000元及300,000元,指華富嘉洛證券處理內地客戶帳戶時出現內部監控不足(註1及2)。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華富嘉洛證券在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期間,處理於內地的代理人所轉介的279名內地客戶的證券帳戶時,內部系統及監控措施有不足之處。
以下是證監會調查發現的事項:
華富嘉洛證券的職員為若干內地客戶簽署開戶文件,但事實上他們從未見過有關客戶;
華富嘉洛證券未有偵察到,有11名內地客戶以一名未領有牌照的內地代理人的辦事處地址作為通訊地址;及
華富嘉洛證券准許內地客戶將款項存入華富嘉洛證券一名僱員在內地開立的個人銀行帳戶內,以便將款項從內地轉帳至有關客戶在香港於華富嘉洛證券開立的帳戶。
因此,華富嘉洛證券不僅沒有遵從證監會的《操守準則》訂明的"認識你的客戶"程序,而且沒有訂立《操守準則》所規定的適當措施保障客戶資產(註3)。
由於趙在關鍵時間是華富嘉洛證券內地業務運作的負責人,並且負責執行相關程序,趙須為證監會調查所發現的上述內部監控不足,承擔主要的責任。
證監會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以下因素︰
華富嘉洛證券及趙表現合作,願意就上述違規事項承擔責任;
並無證據顯示華富嘉洛證券或其高級管理層在業務活動中有不誠實行為;
華富嘉洛證券同意委聘獨立核數師,檢討內部監控制度及開戶程序;
華富嘉洛證券亦承諾不再接受有關內地客戶的帳戶操作指示,只接受有關客戶的沽盤指示及╱或華富嘉洛證券只可將證券和帳戶餘額轉撥予有關客戶;及
華富嘉洛證券及趙以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證監會已清楚表明,不論客戶居於何地,香港持牌人為客戶開戶時,必須全面遵從香港在這方面的規定。"
完
備註:
1. 華富嘉洛證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2. 趙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趙是華富嘉洛證券的董事及隸屬華富嘉洛證券的負責人員。
3. 請同時參閱證監會在2010年4月1日發出的通函。
澳門博彩系列(0880):Lanceford 的最終擁有人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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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1-29 17:58:14http://webb-site.com/codocs/Lanceford110124.pdf
LANCEFORD COMPANY LIMITED
(Hong Kong, 24 January 2011) Further to the public announcement issued today by SJM Holdings Limited (HKEx: 880) and so as to avoid unnecessary press speculation we wish to inform the public that the ultimate beneficiaries of the shares in Lanceford are Chan Un-chan (through Action Winner Holdings Limited) and each of Pansy Ho, Daisy Ho, Maisy Ho, Josie Ho and Lawrence Ho who each hold 20% of the shares in Ranillo Investments Limited.
-End-
For enquiries, please contact:
Joseph Lo
Tel: +852 3512 5033
Mobile: +852 9850 5033
Email:
[email protected]
Crystal Chan
Tel: +852 3512 5032
Mobile: +852 9669 3632
Email:
[email protected]
坪洲鄉委會副主席誤導廉署人員罪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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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6-18 14:19:43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73.html
坪洲鄉事委員會(「坪洲鄉委會」)的一名副主席,就「坪洲鄉委會」一個物業的租金收據提供虛假資料,藉以誤導廉政公署人員,被廉署起訴。被告今日(星期四)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三個月,緩刑十二個月。
黃開榆,八十三歲,今日被裁定一項明知而誤導廉署人員罪名成立,違反《廉政公署條例》第13(B)(b)條。
裁判官溫紹明判刑時稱,所有控方證人在審訊時作出的證供誠實可信,故裁定被告罪成。
裁判官續稱,考慮到多項因素,包括被告年紀老邁及其背景,因此判處緩刑。
案情透露,廉署於二○○九年就一宗案件展開調查,案件涉及一名區議員涉嫌使用「坪洲鄉委會」位於坪洲永安街一個物業的虛假租金收據,向離島區議會詐騙津貼。
廉署調查顯示,該名區議員於二○○三年三月至二○○七年三月期間,向離島區議會遞交四十九份發還物業租金申請表,而每份申請表均附有由被告以「坪洲鄉委會」執行委員身份簽署的收據。有關物業是該名區議員租用作為其區議員辦事處。
案情透露,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廉署人員接觸被告,並向他出示四十七張涉案收據的印影本,要求被告進行確認。被告其後在證人供詞上簽名,表示他從來沒有在有關租金收據上簽名。
廉署其後的調查則發現三名證人曾多次目睹被告在有關租金收據上簽名。證人包括當時「坪洲鄉委會」一名秘書,以及兩名議員助理。
政府化驗所的鑑證確定,涉案收據上的四十九個簽名中,四十八個屬被告的簽名。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馬游龍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鄧培思協助。
深圳市量子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訴 黄炳煌 及 香港中興集團有限公司-鈞濠集團(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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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2-12 17:39:07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5107&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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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2-12 17:40:01http://realblog.zkiz.com/greatsoup38/13996
案例二
失控的买壳
由于闽泰集团被质疑借道中兴集团曲线买壳上市,新股东不仅不断受到其他股东的挑战,买壳后的资产注入难以实施,买家最后也失去了对董事会的控制。
钧濠集团(00115.HK)由香港地产商曾炜麟、郭慧玟夫妇创办,其主业为在深圳、东莞等地从事房地产开发。1999年10月,钧濠通过重组香港“壳王”詹培忠旗下的忠德石油,以介绍方式在港上市。
2007年1月,曾氏夫妇通过旗下Rhenfileld Development向香港中兴集团出售1.805亿股钧濠股份,每股作价0.1057元,后再以同样价格与钧濠集团签订认购1.805亿股股份的协 议,经过这种先旧后新的配股后,中兴集团成为钧濠股东。2007年7月,曾氏夫妇辞任董事,并于次月出售1亿股予中兴集团。香港中兴通过其后的多次配股, 成为钧濠的单一第一大股东,完成了壳的收购。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中兴集团持有钧濠22.32%的股权,而同期曾炜麟夫妇通过Rhenfield Development Corp.持有公司19.03%的股权(图1)。
按惯例,第一大股东自然成为公司的董事会主席,然而,中兴集团的持有人黄炳煌却意外地仅被 选为钧濠的执行董事和总裁,董事会主席由未持有钧濠任何权益的深圳闽泰集团主席朱景辉担任,2008年10月,朱景辉更兼任钧濠行政总裁。由此不仅引起一 些人士质疑闽泰借道中兴集团曲线买壳上市,一场长期的股东纠纷亦揭开了序幕,新股东的后续运作因而难以实施。
资产注入受阻
2008年6月,钧濠宣布以9600万港元收购朱景辉之妻翁玉莲持有90%权益的 扬州地产项目,展开了资产注入的行动。但有媒体质疑扬州闽泰属劣质资产,此举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朱景辉控制下的钧濠董事会进行了反击,并发出传讯令状,指 前大股东(即曾氏夫妇)违反公司受信责任。
2008年7月,钧濠计划以0.16港元每股配售1亿股,用于收购闽泰集团的扬州项目。但是,由于 曾炜麟以董事涉嫌收受利益、盗用签名非法成立下属公司转移资金、多项交易涉及侵吞公司现金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大会选举不公为由,向法院申请到了新股配售的 禁止令,这一配股计划胎死腹中。同时,法院也接纳了曾氏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包括朱景辉、黄炳煌在内的多位董事的诉讼,成为香港有史以来第一宗该类官司,后续 发生的许多事情在香港上市公司中都鲜有先例。
据报道,钧濠原股东向港交所和香港证监会提供的资料中指,香港中兴2007年1月入股钧濠的资金由深圳中港投资支付,而翁玉莲占中港投资60%的股权,中兴集团后续的多次股权收购资金大部分也由朱或翁的关联公司提供。
董事会失控
面对曾炜麟的指控及其重新控制公司的意图,朱景辉控制的钧濠董事会多次拒绝其作为超 过10%的股东按照其享有的权利提出的召开特别股东大会的要求(这在过去没有先例),又向百慕大最高法院申请禁制令,阻止召开特别股东大会。2008年8 月,钧濠又以市价向公司董事及部分员工发出了接近2.5亿份立刻可行使权证,成为香港第一家一次性向董事、员工和第三者发出接近总股数10%该类权证的上 市公司。而这一行为又被部分股东向法庭提出诉讼,指此举向董事会成员输送利益,意图影响股东大会投票结果。
2008年12月2日,曾炜麟等钧 濠旧股东自行召开特别股东大会,通过8位新董事加入董事会、否决与翁玉莲持有的扬州项目交易的议案。新董事的加入使纠纷在董事会内部蔓延。而为了防止失去 对董事会的控制,在特别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天,朱景辉控制的董事会就突击委任了5名新董事,加上6名旧董事,使得新旧股东提名的董事以11:8的比例展开对 决。2009年8月,香港高等法院裁定突击委任5名董事的提名不合法,这意味着,朱景辉已经失去了对董事会的完全控制。2009年10月,朱景辉被撤销钧 濠主席一职,调任为非执董,改由马学绵出任董事会主席。朱景辉所提名的董事大部分在刚结束的周年股东大会上出局,可以说买壳近乎失败。目前,钧濠原股东以 公司名义对朱景辉等董事会成员的诉讼仍在进行中,而钧濠的经营也受到影响,2008年全年亏损扩大至9165.5万港元,其股票由2009年3月停牌至 今。
买壳中的教训
这是一个典型的买壳失败案例,在这场 股东争斗中没有赢家。从2007年1月曾氏夫妇第一次向中兴集团配售股份开始,随着多次配股,钧濠集团股价本已从0.1港元最高升到0.64港元,但在 2008年6月展开资产注入后,其股价从0.34港元开始下行。而后,随着股东之间出现权益纷争,官司不断,其股价最低跌至0.07元,最终以0.12港 元的价格停牌(图2)。根据最新的公告,公司正委任独立会计师对2007-2008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核查,事态仍在不断发展。
一般买壳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资金紧张或需要迫切解决资金危机的公司不宜买壳;买方要习惯香 港公司的规范;买壳后要马上产生利润,改变上市公司的营运状况。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如果新股东缺乏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解和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尊重,存 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会引起其他股东群起而攻之,所以,虽然双方持股势均力敌,但在周年股东大会和特别股东大会上仍以买方大比例失败而告终。因此,买壳 后,新股东在公司的运作中应充分考虑小股东的利益,并按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根据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要求,董事必须如实申报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部分 买壳者若通过代理人持有股权,以降低成本并避开公司被作为新上市处理等限制,那么不仅在后续的资产注入时无法投票,受制于其他小股东,这一做法还属于用欺 骗的手法绕开香港证监会的收购兼并条例和港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若最后有证据证明钧濠的实际控制人为闽泰集团的话,有关人士可能因为触犯了香港的刑事 条例而面临法律诉讼。如果因买壳而引起官非,无疑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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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mfaiAthrun(1488)@2011-03-25 23:32:33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10325762_C.pdf
[末期業績 / 附帶「保留意見」及/或「修訂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 修訂憲章文件]
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業績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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