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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瑞士兩地基金互認簽備忘錄

1 : GS(14)@2016-12-03 04:39:47

【本報訊】證監會公佈,與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已簽署《關於瑞士與香港基金及資產管理人互認安排的諒解備忘錄》,允許合資格的瑞士及香港公募基金,透過簡化的審核程序,在對方市場銷售。申請於瑞士銷售的香港基金,必須為香港註冊成立及管理的證監會認可基金,並且必須符合FINMA有關規定,包括:必須在香港註冊及營運,符合香港法規,包括符合《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第7章投資核心規定的基金、一般貨幣市場/現金管理基金、指數基金、結構性基金、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的基金、跟蹤指數交易所買賣基金,都可申請於瑞士銷售。至於投資房地產、貴金屬或商品期貨、沽空、槓桿超過淨資產10%的香港基金,則不能申請往瑞士銷售。證監會主席唐家成表示,此舉措開創先河,讓香港本地基金首次能夠直接銷售予歐洲單一市場的公眾投資者,彰顯着香港銳意發展成為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決心。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則指,此項基金互認安排不單為瑞士和香港的資產管理業創造新機遇,亦為兩地市場的投資者帶來更廣泛的基金產品選擇。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ate/art/20161203/19853324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17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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