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長及四人販毒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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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4-02 14:42:09http://www.icac.org.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50.html
一名警長及四名人士因販賣海洛英,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二)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
黎廣興,三十九歲,警長,被判入獄四年四個月。
黃錦鵬,四十六歲,朱錦源,四十八歲,郭仲鳴,四十八歲,同為毒販,各被判入獄兩年八個月。另一毒販,岑淑瑛,三十二歲,被判入獄三年半。
暫委法官阮偉明在判刑時指出,黎身為執法人員,卻知法犯法,其行為令警隊蒙羞。他續稱,必須判處被告即時監禁,以反映其罪行的嚴重性。
黎、黃、朱及郭早前承認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名。黎另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岑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名。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黎於案發期間隸屬於西九龍總區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
黃曾於一項警方行動中被黎的隊員拘捕,二人因而認識。在二○○九年九月,黎要求黃購買海洛英作為販賣用途,黃亦答允。同年十一月開始,黎及黃將海洛英包裝成膠粒狀,然後交予郭、朱及另一名人士出售。
案情又指,在二○○九年九月至去年五月期間,黎安排上述三人每日出售四十至六十粒載有海洛英的膠粒,每粒售價為一百五十元,黎從中獲利二十五元至三十元,其他人則可獲二十元至二十五元。
岑承認非法販賣十九點五五克海洛英及管有零點九克海洛英。
警方在廉署調查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盧淑玲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朱偉波協助。
劉嘉隆沒有備存適當審計紀錄遭譴責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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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12-17 12:09:22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46
2010年 12月 13日
劉嘉隆沒有備存適當審計紀錄遭譴責及罰款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劉嘉隆(男)沒有就客戶的買賣盤備存適當的審計紀錄,並罰款50,000元(註1)。
在2009年6月至7月期間,三名內地客戶為進行一隻股份的交易,各自向劉發出一個完全相同的全權委託買賣盤。 證監會發現,劉沒有就該等全權委託買賣盤備存適當紀錄作審計用途,並且沒有以有系統方式將有關交易分配予該三名客戶,導致三人獲不平均分配股份。
證監會決定譴責劉並處以罰款時已考慮到:
* 劉沒有作出不誠實行為;
* 沒有證據顯示這三名客戶因劉的行為而蒙受損害;
* 劉同意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決定,從而解決事件;及
* 劉以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完
備註:
1. 劉是昌利證券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5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
英業環球及其董事被裁定未有呈交經審計帳目及誤導證監會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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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11-12 21:04:38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0PR130
英業環球及其董事被裁定未有呈交經審計帳目及誤導證監會罪成
東區裁判法院判處英業環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英業環球)及其董事陳炳強(男)罰款合共40,000元,指英業環球沒有在指明期間內呈交經審計帳目、財務簿冊及紀錄,以及陳在要求延長呈交文件期限的申請中誤導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註1)。
英業環球及陳於2010年11月4日承認四項未有在指明期間內呈交2007/2008及2008/2009兩個財政年度所需文件的控罪。陳亦於2010年11月5日被裁定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3條罪名成立,陳早前申請延長呈交2006/2007及2007/2008兩個財政年度所需文件的期限,但他在申請中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
英業環球及陳同時須向證監會繳付調查費14,863元。
若持牌法團未有按時全面而準確地披露財政狀況,將妨礙證監會評估該持牌法團是否財政穩健,可對廣大投資者構成潛在風險(註2)。持牌法團向證監會作出的陳述,必須是全面而準確的。
完
備註:
[ol][li]英業環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陳是英業環球的董事及負責人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li]持牌法團須在指明期間即財政年度終結後四個月內,呈交經審計帳目、財務簿冊及紀錄等所需文件。未有在指明期間內呈交所需文件,即屬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6(1)及156(5)(b)條。[/li][/ol]
香港會計師公會對一名會計師作出紀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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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06-08 22:20:47http://www.casource.net/file/med ... ciplinary/lam-c.pdf
香港會計師公會對一名會計師作出紀律懲處
(香港,二零一零年六月七日) ─ 香港會計師公會轄下一紀律委員會於二零一
零年四月二十七日就林星強先生(會員編號:A02490) 因在香港被裁定犯有一項
涉及不誠實行為的罪行,命令將林星強的名字由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二日起從會計
師註冊紀錄冊中永久刪除。
此外,林先生須支付紀律程序之費用共四萬二千一百零二元。
林先生當時為一間香港上市公司之財務總監,他與另一名人士串謀欺詐該公司,
並於二零零八年六月被裁定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C(6)條之串謀欺
詐罪。林先生被判監禁十八個月。
公會經考慮所得資料,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34(1A)條對林先生作出投訴。
紀律委員會裁定公會對林先生的投訴屬實。經考慮是項投訴的有關情況,紀律委
員會對林先生作出上述的命令。
紀律委員會的命令刊載於公會網頁
www.hkicpa.org.hk 內”Compliance”一欄中。
公會的紀律程序是由以五位成員組成的紀律委員會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V
部執行。每個紀律委員會的大多數成員,即包括了主席的三名成員,是由香港特
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從業外人士組成的紀律小組中選派委任,另外兩名成員由專業
會計師出任。
除因負責的紀律委員會因公平理由認為不恰當,紀律聆訊一般以公開形式進行。
紀律聆訊的時間表可於公會網頁查閱。如當事人不服紀律委員會的裁判,可向上
訴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法院可確定、修改或推翻紀律委員會的裁判。
紀律委員會有權向公會會員、執業會計師事務所會員及註冊學生作出懲處,紀律
懲處範圍可包括永久或有限期地將違規者從會計師註冊紀錄冊中除名或吊銷其
執業證書、對其作出譴責、命令罰款不多於五十萬港元,及支付紀律程序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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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07-03 13:38:30http://financenews.sina.com/sina ... -23/1746852207.html
2008-06-23 17:46:54
每經記者 李凌霞
記者昨日從香港廉政公署獲悉,電訊盈科(00008,HK)前財務總監林星強涉嫌串謀詐騙公司會計服務費43.2萬港元一案,上周六在香港區域法院進行了宣判。經過審理,香港法院判處林星強入獄18個月。
資料顯示,林星強現年48歲,曾經擔任電訊盈科有限公司前集團財務總監。在2005年1月1日至1月17日間,林星強為了幫助其台灣女友申請工作簽証而獲得香港居住權,伙同其女友任職的正風會計師事務所前高級合伙人Radcliffe,對電訊盈科進行詐騙,涉案金額達43.2萬港元。
據悉,林星強伙同Radcliffe在一張借項單據上作假,稱正風會計師事務所曾于2004年在內地向多個電訊盈科旗下公司提供會計服務,為此電訊盈科需向正風會計事務所提供總計43.2萬港元的服務費。
此外,在2006年9月21日至9月28日期間,林星強還在廉政公署對其有關涉嫌詐騙行為進行的調查中要求有關人士進行虛假陳述,從而涉嫌妨礙司法公正。
案件經審訊後,林星強于今年6月14日被判定串謀詐騙電訊盈科罪名成立,而其妨礙司法公正罪名則得以脫罪。
上周六,受理此案件的法官林偉權在判刑時表示,考慮林星強已歸還全部款項,且電訊盈科沒有受到實際損失,同時認為被告重犯的機會不大,所以酌量減刑,最終判處林星強入獄18個月。
而另外兩名涉案人員林星強的女友謝雪及正風會計師事務所前高級合伙人Radcliffe則被判定相關罪名不成立。
Arculli's rant against competition for HKEx(夏佳理亂論抗港交所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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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07-30 21:09:07http://webb-site.com/articles/hkexopoly.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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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07-30 23:59:51Webb批評夏佳理反競爭
2010年7月30日
【明報專訊】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發表文章,指政府雖已就《競爭條例草案》刊憲,但港交所(0388)主席夏佳理的言論,顯示他反對香港的交易平台引入競爭。Webb指全球交易市場已經愈來愈透明,豁免港交所受限於競爭法會變成國際笑話。
稱全球交易市場愈趨透明
政府於本月初就《競爭條例草案》刊憲,禁止各行業的反競爭行為,提升經濟效益及促進自由貿易,讓商界和消費者得益。不過,Webb的文章指出,夏佳理上周出席上海一項演說時,其說法顯示他反對香港的交易平台引入競爭,相信是計劃將港交所豁免競爭法的第一擊。Webb指夏佳理是行政會議成員,又曾經擔任本港唯一的合法賭博構香港賽馬會主席。夏佳理的言論似乎沒有偏離政府的政策,因為政府及港交所,正計劃以港交所的服務符合本港大眾的經濟利益為理由,打算將港交所豁免受限於競爭法。
但Webb認為全球交易市場已經愈來愈透明,豁免港交所受限於競爭法會變成國際笑話。他又指引入競爭可以減低交易成本,並提醒投資港交所的人士,如果港交所失去壟斷地方,不要期望港交所的高盈利可以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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