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創業者,尤其是第一次創業的人來說,成功與失敗的幾率幾乎是相等的。我本人作為創業導師,也是一位創業者,可以說已經對這種情形是屢見不鮮了。此外,相關的統計數據也顯示,初創企業在經營前五年內失敗倒閉的幾率高達50%。
下面是我總結的導致首次創業失敗的10大原因,以及規避的方法:
1、未製作商業計劃書。不要相信那些商業計劃沒用的錯誤觀點。設計商業計劃書是檢驗你是否確實知道如何將理想變為現實的最好方式。
2、微薄或毫無盈利的經營模式。即便是非盈利機構也必須能夠產生收入(或獲得捐贈),以彌補運營所需的費用。如果你的產品是免費的,或者你每次銷售都產生虧損,那麼僅通過銷售額是無法彌補這些虧損的。就算你有解決全球飢餓問題的妙方,但是如果你的客戶沒有錢付給你,你的業務同樣無也法持續太長時間。
3、有限的業務機會。不是每個出色的創業想法都能最終取得現實的成功。就算你對自己的產品或服務信心滿滿,並且堅信所有消費者都會需要這樣的產品或服務,但並不意味著所有人真的都願意為此掏腰包。市場調研是必不可少的,而且需要聘請專業人士來負責進行市場調研,而不只是聽取家人和朋友的不成熟意見和建議。
4、缺乏執行力。當年輕的創業帶著他們所謂「價值百萬美元的創意」來找我諮詢時,我不得不告訴他們一件殘酷的事,那就是創意本身一文不值,最重要的是有能力付諸實施。如果某人不善於做困難的決策,不願意承擔風險,那麼他/她根本就不適合創業。
5、競爭太激烈。如果你所在的領域內真的沒有競爭對手,這是一個危險的信號,很可能意味著你的產品或服務沒有市場。但是如果簡單在谷歌搜索一下,就能找到10或更多同類企業,說明你所感興趣的領域可能已經人滿為患了。記住,熟睡的巨人會醒來,所以不要認為微軟或寶潔這樣的企業規模太大,而且行動過於遲緩,不需要擔心他們成為競爭對手。
6. 沒有知識產權。如果你希望獲得投資人青睞,或者期望在面對業內大型企業的競爭時,自己能擁有足夠的競爭優勢,你就需要申請專利,註冊自己的商標和知識產權,當然還要為了保護你的商業機密簽訂非競爭協議和保密協議。對於處於發展初期的公司,知識產權通常是專業投資人最看重的評估因素。
7. 團隊缺乏行業經驗。事實上,投資人關注的是經營者,而非經營理念。他們樂於看到創業團隊擁有與公司業務領域相關的工作經驗,初創公司的經營者有相當的實際經驗。如果這是你初次涉足某個領域,那麼就找一個有豐富經驗的合作夥伴,彌補自己的不足,而且還能夠向團隊傳授相關經驗。
8. 低估了創業成本。現金無疑是創業的主要資源,但是例如行業關係和銷售渠道等,對於某些產品來說,可能是更重要的資源。手中握有過多現金,並不是明智的經營方式,其帶來的負面作用與現金不足相差無幾。另外,在公司產生收入之前,不要辭掉你還在從事的工作。
9. 市場營銷力度不足。市場營銷策略如果僅是口頭上的隻言片語,在現如今各種新媒體層出不窮的狂轟濫炸下,根本不足以讓人注意到你的產品和品牌。即便是病毒式營銷也要花費相當多的資金和時間。如果沒有高效創新的跨媒體營銷方式,你的公司就無法吸引客戶或贏得業務。
10. 過早放棄。以我個人的經驗,初創公司最常見的失敗原因就是創業者感到倦怠了,過早放棄了創業的想法,公司也關門大吉。很多成功的創業者,如:史蒂夫•喬布斯,托馬斯•愛迪生等,不管遇到什麼樣的苦難和挫折,都會堅定地為自己的理想奮鬥,直到成功。
接下來的兩星期,我都不斷被「緋聞」纏身,上至小絹下至辦公室助理,都喜歡有意無意間以此話題開開玩笑,差在董事長本人未走黎問我係咪想媾佢個女.
呵,不過別以為我會因此發怒或不快。小弟平日行徑大搖大擺,我行我素,再加兩分的幽默與十分的口花,這種所謂的「緋聞玩笑」,基本上自小也習已為常,日子有功下,我也早就練就金鐘罩十二關,逹刀槍不入水火不侵的不死身境界了。
況且,是非精就如露體狂,你越加驚慌顯得不知所措,他們便越有快感越加兩把勁; 反之,當你能處之泰然甚至嘲笑其xx 沒啥看頭,來犯者只會自討沒趣自動收皮。
結果, 藉著這個共通話題,倒跟同事們迅速地混熟了,有點意想不到呢~
* * * * * *
把手上的歐洲客厚厚的檔案反覆看了近兩星期,加上閒來向小娟討教,總算對客戶的歷史背景認知了個大概,原來大部分的歐洲客,都與我們有十年以上的關係了,其中一個客戶,更是由公司創建至今,歷時超過三十年。
正想得出神,電話聲響起,傳來一把低沉的聲音:
「阿笨,你而家入一入黎我房丫。」隨即掛斷。
原來是阿 ger 佐治,亦即面試當天的主考 A 大叔,負責歐洲跟一些駐香港的採購公司業務。 至於面試當天 (自以為) 蠻欣賞我的主考 C Kelvin,則負責美國組,暫時無緣合作.
佐治的語氣聽來很嚴肅,我不敢怠慢,趕緊到其辦公室,輕叩房門。
「入黎丫」
入房後,小娟也在場,閒話幾句後,佐治便開門見山了 「阿笨,下星期一我地有個德國的客會係香港過黎睇廠,我想你朝早去酒店接一接佢」
「吓…..」我不禁脫聲道。
小娟看我一副大惑不解的樣子,便加以解釋「是這樣子的,佐治長住深圳,基本上都不怎麼回去香港,像這種接待客人的工作,一般都是歸 Monica 管,可是剛恰她下星期要去台灣出差,所以這次想讓你去。」
我稍稍明白了,但卻頗擔心對公司的了解不足,容乜易到時俾個客問到口啞啞?
正欲再問詳情時,佐治已先我一步 「講老實話啦,本來你0岩0岩入黎,唔應該俾你咁快去接客0既,不過大家覺得你平日應對都算淡定,Monica 又力薦你,所以破例俾你試下啦~」
不知是講者有心還是我敏感,我總隱約感覺到佐治背後的真意是「睇你條友都係咬老軟架喇」。
佐治頓了頓,又道「放心喎,唔係要你同個客傾生意,你只要確保佢唔好走失,中間同佢傾下計就得,唔會太難既遮,陣間小娟會同你講下個客d 背景資料架喇,ok?」
我想不到任何拒絕的理由,當下爽快答應,便隨小娟去「補習」了。
半句鐘過後,我便下課了。回到自己的座位途上,Candy 已在守候。
「喂,阿笨,佐治叫你入房做咩呀? 」
「無…..叫我去接客遮」我故作輕鬆淡然的道。
「吓,接咩客呀? 咁快就接客? 」Candy 似乎有點焦急,我心裡暗笑,面上當然不動聲色「哦,下星期有個德國客黎,叫我去酒店接一接佢之嘛,無乜特別,等等先,電話響,轉頭再傾丫~」
電話適時的響起,我仲唔鬆人咩.
我藉轉身時偷瞄了 Candy 了一眼,但見她露出一絲不忿的神色。
個心當堂涼晒。
山西太原武裝巡邏車在市區街道巡邏(2012年11月04日攝)。(視覺中國/圖)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烏日圖:“根據國防需要”中的國防不等於戰爭或特殊時期,是一種常態。以國防為理由就可以征用民用交通資源,“不太合適”。建議將“國防”兩字改為“戰爭及特定情況”。
2016年4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初次審議了國防交通法草案(下稱“草案”)。中央軍委委員、軍委後勤保障部部長趙克石進行說明時指出,草案是在現有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將《國防交通條例》實施以來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規定上升為法律。
其中,關於征用民用交通資源的條款引發關註。
在目前的草案清樣中,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運載工具、交通設施、交通物資等民用交通資源。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交通資源的義務。民用交通資源征用的組織實施和補償,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在趙克石提到的1995年《國防交通條例》(下稱《條例》)中,與征用民用交通資源類似的表述為“運力征用”,指在特殊情況下,省級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行政措施,調用單位和個人所擁有的運載工具、設備以及操作人員的活動。也就是說,“運力征用”需要同時符合兩項要求:特殊情況、省級政府采取措施。
中國政法大學軍事法研究所所長李衛海表示,草案拿掉《條例》中的限制條件,屬於對征用的擴充和延展。“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一部法律要將本領域內林林總總的規範性文件涵蓋其中,越上位的概念就會越籠統、越大。”李衛海告訴南方周末記者,“真正落實的時候,還是下面的條例、規章等比較管用。”
審議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烏日圖表示,“根據國防需要”中的國防不等於戰爭或特殊時期,是一種常態。以國防為理由就可以征用民用交通資源,“不太合適”。建議將“國防”兩字改為“戰爭及特定情況”。
委員董中原指出,應在草案中直接規定補償方式和標準。因為對於民用交通資源征用的組織實施和補償,中國目前沒有詳細規定,各個立法中的表述通常為“適用有關規定”。這實際上導致了征用補償無法真正落實,損害了被征用者的利益,各類征用糾紛事件因此不斷發生。董中原認為,應專章對補償問題進行細化。
據李衛海介紹,目前關於民用交通資源征用的補償辦法,確實散見於一些條例中,主要分為政府主動補償、政府被動補償兩種。在主動補償過程中,政府一般會公示征用資源清單、補償標準、補償時間,被征用人則可以與政府協商、談判,盡最大努力維護自己的權利。“但中國國土面積很大,各地補償標準也不盡相同。實踐中往往是省級政府制定標準,地市級、縣級執行規定,”李衛海說。
李衛海對細化補償方式、標準的提議表示贊同。他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此前的《戒嚴法》、《國防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防動員法》中,均對補償原則進行了一定程度的闡述,所以國防交通法應該延續過去的模式和習慣。“比如即時性、適當性、充分性這些補償原則,都應該體現出來。”
山西太原武裝巡邏車在市區街道巡邏(2012年11月04日攝)。(視覺中國/圖)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烏日圖:“根據國防需要”中的國防不等於戰爭或特殊時期,是一種常態。以國防為理由就可以征用民用交通資源,“不太合適”。建議將“國防”兩字改為“戰爭及特定情況”。
2016年4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初次審議了國防交通法草案(下稱“草案”)。中央軍委委員、軍委後勤保障部部長趙克石進行說明時指出,草案是在現有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將《國防交通條例》實施以來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規定上升為法律。
其中,關於征用民用交通資源的條款引發關註。
在目前的草案清樣中,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運載工具、交通設施、交通物資等民用交通資源。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交通資源的義務。民用交通資源征用的組織實施和補償,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在趙克石提到的1995年《國防交通條例》(下稱《條例》)中,與征用民用交通資源類似的表述為“運力征用”,指在特殊情況下,省級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行政措施,調用單位和個人所擁有的運載工具、設備以及操作人員的活動。也就是說,“運力征用”需要同時符合兩項要求:特殊情況、省級政府采取措施。
中國政法大學軍事法研究所所長李衛海表示,草案拿掉《條例》中的限制條件,屬於對征用的擴充和延展。“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一部法律要將本領域內林林總總的規範性文件涵蓋其中,越上位的概念就會越籠統、越大。”李衛海告訴南方周末記者,“真正落實的時候,還是下面的條例、規章等比較管用。”
審議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烏日圖表示,“根據國防需要”中的國防不等於戰爭或特殊時期,是一種常態。以國防為理由就可以征用民用交通資源,“不太合適”。建議將“國防”兩字改為“戰爭及特定情況”。
委員董中原指出,應在草案中直接規定補償方式和標準。因為對於民用交通資源征用的組織實施和補償,中國目前沒有詳細規定,各個立法中的表述通常為“適用有關規定”。這實際上導致了征用補償無法真正落實,損害了被征用者的利益,各類征用糾紛事件因此不斷發生。董中原認為,應專章對補償問題進行細化。
據李衛海介紹,目前關於民用交通資源征用的補償辦法,確實散見於一些條例中,主要分為政府主動補償、政府被動補償兩種。在主動補償過程中,政府一般會公示征用資源清單、補償標準、補償時間,被征用人則可以與政府協商、談判,盡最大努力維護自己的權利。“但中國國土面積很大,各地補償標準也不盡相同。實踐中往往是省級政府制定標準,地市級、縣級執行規定,”李衛海說。
李衛海對細化補償方式、標準的提議表示贊同。他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此前的《戒嚴法》、《國防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防動員法》中,均對補償原則進行了一定程度的闡述,所以國防交通法應該延續過去的模式和習慣。“比如即時性、適當性、充分性這些補償原則,都應該體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