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巨大民憤的綠大地欺詐發行股票案終於重審。
5月7日至8日,云南綠大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ST大地,002200.SZ,下稱綠大地)欺詐發行股票案在昆明市中級法院啟動重審。
這起證券市場典型的欺詐發行案,已於去年12月收到昆明市官渡區法院的一審判決。
但由於檢察院提起抗訴,今年4月啟動重審。除此前起訴的欺詐發行股票罪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兩項罪名之外,檢察院又增加起訴了偽造金融票證罪和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
綠大地的案情原本並不複雜,中國證監會曾對此案進行通報,公安機關也進行了詳實的調查(相關報導見本刊2011年第49期「綠大地:沒有成本的欺詐上市」)。
但庭審涉及五名自然人被告和一名法人被告,加以隱情冗長,被告均有不同程度翻供,庭審中,雙方爭辯激烈。
更引人注意的是,被告當庭翻供時,還牽出了之前的辯訴交易脈絡,被告自稱曾受到誘供,地方政府在綠大地案中的角色則逐漸明晰。
法庭宣佈將擇日宣判。
前情
綠大地是「云南省最大的綠化苗木種植企業,云南省惟一一家國家城市園林綠化施工一級資質的企業」。在2006年11月首次上會被否後,2007 年10月綠大地二次過會,成為云南省首家登陸中小板的民營企業。綠大地發行2100萬股股票,發行價16.49元,融資3.46億元。其承銷商為聯合證 券。
雖然綠大地業績光鮮,但從招股說明書到財務報表,卻包含多項偽造和虛增成分。
2009年8月,云南證監局在巡檢中發現綠大地在業績、資產和關聯方交易等方面存在重大虛假信息披露。2010年3月,證監會立案稽查,9月該案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根據證監會的調查,綠大地及相關當事人涉及虛增資產、虛增收入、偽造銀行單據、虛構銀行交易、篡改財務資料、內幕交易等。
「證監會稽查大隊為綠大地案出動了十多個人,查得非常細,材料就整了一卡車運回來。」一位接近證券稽查的人士向財新記者透露。
案情並不複雜。綠大地相關人員註冊了多家關聯公司,編造虛假合同,虛增資產;並偽造銀行回款單等票證,虛增收入。
此前一審中,公訴機關指控上市前綠大地虛增資產7011萬元,虛增收入2.96億元;上市後虛增資產2.88億元,虛增收入2.5億元。
云南省公安部門在偵查終結後,以綠大地及何學葵等五人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偽造金融票證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和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五項罪名,移送昆明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市檢察院受理後,轉至官渡區檢察院審查起訴。但是到2011年8月起訴時,官渡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罪名只剩下欺詐發行股票罪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兩項。
2011年12月,官渡區法院一審判決,以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綠大地罰金400萬元;以同罪名,公司原董事長何學葵和公司原財務總監蔣凱西兩人被判三緩四,其他三名當事人分別獲判二緩三和判一緩二,所有案犯均被當庭釋放,無人獲實刑。
這一判決之輕,引起市場不解。今年4月,綠大地案卻意外轉機,被發回重審,且審理機關變更為昆明市中院。
重審玄機
持續兩日的庭審中,有四名公訴人出庭,辯護方共有十名律師出庭,分別代表綠大地和五名自然人。
辯方律師首先對該案的審判程序提出質疑。此前,昆明中院和昆明市檢察院對重審此案的態度也有明顯矛盾。
據綠大地公告,2012年1月,昆明市檢察院作出了抗訴,認為一審判決有錯誤,原審法院對欺詐發行股票罪部份量刑偏輕,原審審級違法。
昆明市檢察院還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關於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 認為涉嫌證券期貨犯罪的第一審案件應由中院管轄,檢察院還以新證據為由,向法庭提交了綠大地2008年和2009年半年會計報告及司法鑑定。
但昆明市中院認為,司法鑑定不是新證據,《意見》屬下位法,不能動搖刑事訴訟法對管轄的規定。昆明中院認為,綠大地2008年和2009年半年會計報告屬能夠影響量刑的新證據,因而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在庭審中,公訴人解釋說,昆明市中院裁定發回官渡區法院重審後,4月官渡區法院將案件退回官渡區檢察院。因管轄權問題,官渡區檢察院將案件報送昆明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如此一來,經過一番程序上的較量,案件又以一審重審的形式回到了昆明市中院手裡。
這也意味著,如該案未來提起上訴,將脫離昆明市的管轄。
全盤翻供
此次庭審中最引人關注之處在於,除「零口供」的公司財務顧問龐明星外,綠大地原董事長兼總經理何學葵、原財務總監蔣凱西、原出納趙海麗、原大客戶部負責人趙海豔均不同程度地推翻此前的供詞,對各種情節表示不知或未參與。
龐明星不僅是公司的財務顧問,還是公司兩任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的實際控制人。公訴人認為,龐明星屬於指導造假的「軍師」,相當於教唆犯。趙海麗和趙海豔則是何學葵的外甥女。
「起訴書指控的綠大地這些行為我事先並不知情,我是事後才知道的。」何學葵率先表示,除故意銷毀會計憑證之外,其他三項指控,她都是在證監會啟動稽查後才知情。
針對何學葵作為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和總經理「不知情」的說法,公訴人詢問其是否在年報及相關文件上籤署過真實性意見,何學葵回答說,她只是履行「程序性的簽署」,因為這是證監會的要求。
公訴人繼續詢問,簽字是否代表一種責任,何學葵再次強調,這是「程序性的簽署」。
何學葵表示,直到2010年3月,證監會進行調查時,自己才知道公司的下屬背著自己做了這樣的事情。她還說,自己從沒有見過公司偽造的74份金融票證原件。
「我發現這個問題以後,就主動到證監局,向當時的證監局局長匯報,而且還寫了一個書面的匯報材料。當時他說,這就等於代表綠大地做了自首了。」何學葵說。
不過,與自首矛盾的情節是,在證監會調查之後,74張偽造金融票證中的66張就「消失」了。出納趙海麗曾供認她將一些票證放進碎紙機裡碎掉,並指認過銷毀的現場。但此次庭審中,趙海麗也一併翻供。
2011年3月何學葵被批捕前後,大量網帖集中湧現,稱云南證監局局長范輝「戴百萬元手鐲、包養高官情夫」,更有文章點明,云南女首富何學葵被捕是因為其與范輝存在矛盾。
證監會調查後公佈,該網帖通過虛擬郵箱和移動互聯網以匿名方式發送,網帖所附照片系人工合成。
雖然造假行為證據確鑿,除該案核心人物何學葵外,其他四名被告也都推說不知,撇清自身責任。趙海麗稱自己只是一個出納,趙海豔稱自己任大客戶部負責人一職僅有數月,龐明星稱,自己只負責指導財務規範。
驚人的造假行為,到底是誰之責,這個問題無人回答。只是幾名被告的供詞中都提到,在綠大地的「秘密」被證監會發覺之後,何學葵緊急召集會議,商量應對,並要求與會者發毒誓,不得洩露公司秘密。
綠大地原財務總監蔣凱西對欺詐發行股票罪無異議,但說自己在綠大地「僅僅是一個掛名兼職,和公司的經營沒有太多的具體的牽涉」。
蔣凱西稱,綠大地是個民營家族企業,經營管理極不規範,為何學葵及親信掌控。蔣凱西稱本應知道的很多內容,如銀行和賬目信息,公司都不讓其知道。2008年之後,蔣凱西長期居住在北京,不瞭解公司運營,公司每次只是在財務報表做好之後,才打電話叫他回來簽字。
作為一家上市公司曾經的財務總監,蔣凱西從2000年開始就在綠大地工作,但他在庭審中對自己職責的陳述,令人心寒。
蔣凱西說,他對綠大地的真實經營狀況首次有了真正瞭解,正是在證監會查出問題之後。
他說,自己對財務報表的真實性意見「基本上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籤字的」,簽字是因為法律規定必須要簽,是自己的義務,但自己對報表只作程序性的審查。
當公訴人提示他是一個財務專業人員時,蔣凱西答道:「謝謝,首先我要改正你一下,我不是專業人員,在學校我是教數學的。」
公訴人問道,作為財務總監,對公司很多事情都不清楚,是否算是正常履行職務?
蔣凱西答道:非常不正常。
辯訴交易隱情
2011年11月,一審判決發佈前半個月,何學葵還在羈押中。此時綠大地發佈公告,何學葵向云南省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云投集團)轉讓3000萬股股份,讓出控股地位。這3000萬股的轉讓價格為每股9.16元,較綠大地的發行價16.49元有很大折讓。
這次轉讓之火速,曾令市場吃驚。這次庭審牽出了之前的辯訴交易脈絡,外界始得管窺。
何學葵當庭表示,自己曾受到誘供,故而作出了不真實口供。
所謂的誘供,是指她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辦案人員曾違反看守所管理條例,帶「過渡」董事長鄭亞光、總經理王光中與其商談,希望讓「案件盡快結束,讓這個公司不至於倒閉或者退市」,以認罪爭取緩刑。
辯護方據此要求首先進行非法證據排除,但是庭審結束之後,兩名律師對財新記者表示,預計法庭不會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因為此前並不涉及刑訊逼供。
「言辭證據你可以三兩次變來變去,但客觀證據都在這裡,是很難否認的。」一名律師私下對財新記者表示。
一位辯護律師對財新記者透露,在綠大地案發後,何學葵曾有悔意,但並不認罪,只是咬出了很多人。
辯護方認為,在證監會和公安部已經有結論的情況下,何學葵拒不認罪,可能招致重判,便去做何學葵的工作。
「有關方面跟她說如果認罪並作出悔罪表現,公司可以保住,還可以爭取緩刑。不認罪被重判,公司沒有了,什麼都沒了。何學葵原來就是做金融的,這筆賬她一下就算清楚了。」這名律師說,何學葵便向云投集團出讓了3000萬股,讓出來控股股東的地位。
在庭審中,何學葵稱,出售3000萬股股份所得共2.76億元,「不完全按自己的意志處理」,其中7000多萬元用於清償債務和彌補資產的虛增金額等,5000萬元無息借貸款給公司,4000多萬元用於完稅。
「本來案子的結論已經定了,所以何學葵等五人此前就認罪了。一審判決出來以後,也都表示服從。但我們聽到的消息是,股民對一審判決意見很大,最 高檢很不滿意,要求昆明市檢察院抗訴。這樣一來,她以前所做的悔罪行為算什麼呢?其實是不是真的有7000多萬元要補,也還是可以爭議的。」一名律師私下 對財新記者表示。
財新記者從另一渠道得到的消息是,證監會向國務院提交的綠大地案輿情監測引起了重視,也是觸發此案重審的重要因素。
辯護方在庭審中表示,在何學葵主動認罪,低價轉讓股票彌補損失之後,啟動重審欲行重判,有違法律公平。甚至有律師當庭暗示,司法應講誠信。
辯護方一致認為,控方提交的司法鑑定目前僅僅考慮了資產成本,不考慮資產價值,是採用了對綠大地最不利的一種標準。
「律師想申請重新做司法鑑定。這兩年云南地價漲得也很快,資產價值確認了,股價上來了,股民不那麼憤怒了,也許這個案子最後並不一定會重判。」他說。
前述辯護律師告訴財新記者,云投集團的入股是省裡指定的。
云投集團是目前云南省內最大的投融資集團,也是惟一的省屬綜合性投資公司。於是,在這起欺詐上市的案例中,成功借殼的云投集團似乎是惟一的贏家。
經濟觀察網記者 繆舢 2014年1月17日晚,北京友誼賓館貴賓樓2樓的一間寫字間裡,顧雛軍穿著稍大的黑西裝,休閒褲,背略有些駝,房頂的燈光打在他的臉上,看起來精神有些憔悴。
曾經比這更強烈的燈光也打在他的臉上,那時的他意氣風發,站在中央電視台年度經濟人物的頒獎台上。在經歷7年牢獄之災後,顧雛軍掌控的科龍、揚州亞星等5家上市公司組成的格林柯爾系和其他企業的上百億財產全部喪失,如今成了一個四處喊冤疾病纏身的白髮老人。
就在當天,顧雛軍案件出現重大轉機。廣東省高院發出受理通知書,決定正式受理他申請再審的訴求,案號為(2014)粵高法刑申字第29號。按照法律程序,廣東省高院下一步將對顧雛軍案是否符合再審立案條件進行審查。
顧雛軍案代理律師陳有西將一份47頁的刑事申訴狀及其它法律材料交給廣東省高院。
對這個進展,顧雛軍向經濟觀察網表示:「廣東省高院現在啟動這個案子,實在太晚了。我坐了7年牢,2012年9月出來一直喊冤,沒有想到這麼久才被法院正式受理。」
2008年1月廣東省高院以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三項罪名,判決顧雛軍有期徒刑10年。
按照顧雛軍個人的說法,這個案子太荒唐,所有證明自己有罪的證據都是偽造的,而對他有利的證據,公安機關故意不提取,法官不調查引用。
顧雛軍申請法院重審,撤銷此前錯誤判決,改判無罪為他平反。
陳有西律師向廣東省高院提供了15份新證據,證明顧雛軍沒有上述判決的三項罪名。
其中包括,廣東格林柯爾公司2003年獲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按照廣東省規定,這類企業可以按70%無形資產註冊,不存在顧雛軍虛假註冊罪。顧雛軍補充說,「我在一審、二審開庭中要求法院調取,沒有被同意,現在我從公司檔案中找到。」
新證據還有2002年顧雛軍收購入主科龍,是幫助順德市政府接收爛攤子,而不是買到金娃娃,在收購之前科龍已經兩年巨虧。同時提供的證據還表明,收購後科龍的銷售業績增長主要靠國際市場,而不是靠原判認為的壓貨銷售。
新證據中值得一提的是,佛山市中院一審判決稱「控方提供的證實犯罪數額22個司法會計鑑定報告不能采作證據憑證」,顧雛軍認為這是一個重大的證據體系的摧毀。「因為對我所有的定罪,都是建立在這22份司法會計鑑定報告的基礎上。這些證據一旦失效,那麼證明我有罪的指控都失去了證據支持,我的三項控罪又從何而來?直接的邏輯後果,就是我的無罪判決。但原一審、二審都違背了這一邏輯,在沒有直接罪證的情況下,對我作出了枉法的有罪判決。」
有觀察人士對記者表示,顧雛軍案件峰迴路轉,能夠重回法院受理,源於高層的推動和干預。作為民營企業家代表的顧雛軍入獄後,原全國工商聯黨組書記胡德平、原全國工商聯主席黃孟復一直奔走。
資料:
顧雛軍,格林柯爾集團的創辦人,曾於天津大學任教,是顧氏製冷劑的發明者。曾任格林柯爾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格林柯爾製冷劑(中國)有限公司董事長、順德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和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顧雛軍從格林柯爾香港創業板上市到收購科龍,繼收購國內企業亞星客車、ST襄軸進軍汽車產業後,再次收購歐洲汽車配件公司和汽車設計公司,得以打通客車從設計到零部件再到整車生產的整個產業鏈。2005年1月登上了第二屆「胡潤資本控制50強」的榜首。
2005年7月底,包括顧雛軍在內的9名科龍及格林柯爾高管被警方控制,隨後因涉嫌虛假出資、虛假財務報表、挪用資產和職務侵佔等罪名被警方正式拘捕。該案於2006年11月和12月兩度在佛山中院開庭審理.
2008年1月30日,廣東佛山市中院今天對格林柯爾系掌門人顧雛軍案一審作為判決,顧雛軍因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騰訊科技註:應為被判12年執行10年),並處罰款680萬元。同案被告曾俊洪被判無罪,包括顧雛軍在內的另外8名被告均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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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學運「先立法、再審查」訴求獲各界共鳴,對此議題,《今週刊》特別專訪前大法官許宗力,他認為,兩岸監督機制立法的確具有迫切性;本文為許宗力談話的口述整理。 口述‧許宗力 整理‧何欣潔兩岸《服貿協議》讓兩岸經濟更緊密綁在一起,因經濟規模懸殊,台灣經濟終有一天會逐步被磁吸、納入中國經濟的洪流,最終結果是實質統一,又或者因中國併吞台灣的政治野心,最終結果其實是政治統一。屆時,台灣,不管是現在依附在中華民國這個名字,或大家所熟悉、感到親切的台灣這個名詞,將不再具「國家性」,中國頂多就是賞給你比香港多一點點自主性的特區地位;也或許根本不對你施恩,反而採取專政制度。 以上是不是杞人憂天?或者現狀根本只是溫水煮青蛙?馬政府胸有成竹地保證,已經做過國家安全影響評估,認為《服貿協議》還未觸到底線,政府也備有十八套劇本因應,國家安全確保無虞。我們很願意相信政府真的做過國安評估,真的擁有確保國家安全存在的十八套劇本。但政府迄今所作所為,很難令我安心。看了支持服貿懶人包、政府說帖,至少國安方面沒能說服我。 這次學運喚起更多人對服貿的認識,喚起大家憂患意識,我認為是最大貢獻。但結果如何,還是悲觀。如果只是回到「張慶忠三十秒」前的狀態,在委員會逐條審查、逐條表決,只要總統堅持服貿絕不能改、絕不能退,黨紀伺候下,表決結果顯而易見。這時你又能怎樣呢?少數服從多數,這就是民主,誰叫善良、溫和、保守的多數台灣人選出這個政府、選出這個國會?既然是多數人的選擇,少數人只能奉陪。是不是太遲了,一切已定? 我相信絕大多數國民,不分藍綠,都可以同意,跟一個對我們有併吞野心的國家簽《服貿協議》,絕不可能與跟美國、日本或新加坡、紐西蘭簽《服貿協議》相提並論,這種與虎狼談生意的經貿協定,絕對值得我們以一種更謹慎的特別程序來處理,這也是我個人與幾位法學界同事推《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建議將陷於爭議的《服貿協議》暫予擱置,待相關監督法制建立再續行處理的原因。 強摘的果子不甜,引發那麼大疑慮的協議若強渡關山,徒引發更多紛爭。 若以新法架構下更審慎、嚴謹的程序處理,即使最後還是通過一個對台灣不利的協議,至少我們還能對得起自己。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5起再審案件中作出裁定,擁有省級批文的陜西有色金屬交易中心存在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陜西省高院裁定不當,打回重審。
根據案情,2015年至2016年,區某等5位投資者在陜西有色金屬交易中心(以下簡稱“陜金所”)交易原油、白銀現貨,短時期內招致大額虧損,因此將陜金所及其會員公司告上法庭,但均被陜西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敗訴。
第一財經記者獨家了解到,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迴法庭再審這批案件,是該類案件中首例打回省高院重審。接近審理人員的人士告訴記者,此案不但關系到個案當事人是否能夠得到公正裁決,而且關系到全國法院同類案件如何處理。
近年來,炒白銀、炒原油等違規變相期貨交易活動在全國蔓延。據記者不完全統計,全國各地交易活躍的現貨交易場所約有1500多家。每家平臺有數十家到數百家會員單位,一家會員單位又能發展數以萬計的投資者。
首例最高院指令省高院重審
4月17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去年12月五起有關陜金所的再審裁定結果,最高院在5起案件中,全部認定陜金所未經批準開展了期貨交易活動,並指令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記者了解到,最高院對該案極為重視,如果維持省高院的終審裁決,程序較為簡單,但要推翻省院裁決,必須經過承辦法官、合議庭及聯席會三個環節,聯席會十二名大法官中有七名法官支持,案件才可能發回再審。
這些案件都是關於投資者在陜金所交易原油或白銀現貨,結果導致巨額虧損的。
以投資者區某的案件為例,區某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短短數月里就虧損了751萬元。隨後,區某以交易非法、可能存在欺詐,把陜金所及其會員公司陜西百業成有色金屬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稱“百業成”)告上法庭。
區某參與的原油現貨交易是2014年至2016年在全國蔓延的一種類似期貨交易的對賭電子盤,各地的大宗商品、貴金屬交易中心紛紛推出這一品種,並在全國範圍招攬投資者。
成立於2014年3月的陜金所是由陜西省金融辦批複設立的金屬類商品交易場所,主要有長安銀、長安油等現貨品種,其價格以美國原油期貨、倫敦白銀現貨價格為基礎。
具體交易時,由陜金所會員(做市商)報出買價和賣價,和投資者進行對賭交易,杠桿高達20倍。現貨交易的買多賣空、保證金、強制平倉等制度與我們熟悉的現貨批發、零售不同,但與期貨交易十分類似。
2017年3月,陜西省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聯席會議辦公室公布了37家涉嫌違規的交易場所和會員公司,其中就包括陜金所。記者撥通陜金所和百業成客服電話,均顯示號碼不存在。
根據監管公告,陜金所違反的是國務院【2011】38號文、國務院辦公室【2012】37號文。文件要求,除經國務院或證監會批準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不過,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陜西省高院均判區某敗訴。兩家法院均認為,陜金所的交易沒有約定實物交割的時間,因此不屬於期貨交易所中標準化合約。區某和會員單位一對一交易,也不屬於集中交易方式。
判決書指出,陜金所目前仍在正常經營,沒有收到關閉、停業、整頓的指令,也沒有法律法規禁止現貨延期交收這種交易模式。而投資者的開戶、買賣操作都是自己完成的,並且前述了入市協議,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怡對第一財經表示,“目前,很多城市的法院對此類交易的危害性認識錯誤,認定交易合法有效。一些一線城市的法院拖延案件審理進程,遲遲不判決,有的案件立案至今已經長達三年。地方保護仍然是投資者獲得司法正義的重大障礙。”
案例推動地方法院統一審理標準
近年來,炒白銀、炒原油等違規變相期貨交易活動在全國蔓延。據記者不完全統計,全國各地交易活躍的現貨交易場所約有1500多家。每家平臺有數十家到數百家會員單位,一家會員單位又能發展數以萬計的投資者。
(陜金所部分會員公司。來源:陜金所官方網站)
這些平臺絕大部分都采用類似期貨的交易模式,卻沒有真實商品背景,僅僅複制境外價格,炒作虛擬標的,淪為合法的公開賭場。不僅如此,平臺代理商還通過誇大收益、隱瞞真相大量招攬投資者,並且操縱價格致使客戶虧損。
雖然有38號文、37號文,以及證監會【2013】111號文等文件對非法期貨交易有明文規定,但是眾多受害投資者卻面臨法律維權舉步維艱。由於地方保護主義、期貨交易專業程度較高等原因,投資者起訴交易平臺往往輸多贏少。
2017年1月9日,證監會主席劉士余召集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下稱“聯席會議”),在全國掀起了一場針對各類交易場所違規活動的“回頭看”監管風暴。
今年3月20日,聯席會議在北京組織召開監管後續工作會議,會議傳達了國務院領導同誌所作的批示。會議指出,郵幣卡、原油、貴金屬等交易場所違法違規交易雖已關停,後續處置任務依然繁重,問題尚未徹底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也是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之一,負責制訂交易場所糾紛案的司法解釋,推動地方法院案件審理的統一性。
在第六巡回法庭再審的五起案件中,最高院都采用了證監會111號文的認定標準,未將交割時間作為標準化合約的必要條件,認為陜金所及其會員施行的交易脫離現貨交易而存在,符合期貨交易活動的構成要件,且符合集中交易里的做市商交易特征。
根據裁定書,陜金所未經批準開展了期貨交易活動,屬於《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的“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的情形。原審認定案涉交易性質為現貨延期交收交易顯屬不當,應予糾正。
最高院指出,期貨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屬性和風險屬性,直接關系到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必須在經批準的特定交易場所進行。若認定期貨交易場所以外開展的期貨交易行為有效,極有可能擾亂期貨交易秩序,引發經濟金融風險並影響社會穩定。
自2017年6月最高院首例對省級交易平臺陜西西北黃金珠寶交易中心非法期貨交易作出裁定以來,各地法院判現貨交易場所敗訴的案例逐步增多。
值得關註的是,雖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交易場所應保存投資者交易數據至少五年,但許多地方交易平臺已經刪除了交易規則和宣傳資料,關閉了交易數據,這給司法審判時證據收集帶來困難。
根據聯席會議文件,最高院將強化交易場所和會員單位舉證責任,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采取侵權人負責舉證、過錯推定等原則。
在陜金所案例中,會員協議顯示,交易中心收取投資者手續費的30%,其余由會員自負盈虧。
業內人士指出,由於違規交易僅僅對賭境外期貨價格走勢,市場自身不產生價格,因此無法出清。多余的買單和賣單只能由交易場所自己來承接。這就意味著交易場所不光是收取手續費,而是投資者最終的交易對手。
不過,由於資金走向的證據需要公安部門配合,因此,目前還沒有證據顯示有任何一家交易場所參與了投資者虧損的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