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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著作權大戰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2-17/100357864_all.html

網名為「一毛不拔大師」的貝志誠,計劃在2012年2月底擴大戰線,向蘋果公司提出幾起新的盜版侵權訴訟。

  就在一個月之前,包括韓寒、李承鵬、慕容雪村等十位作家,在「作家維權聯盟」的協助下起訴蘋果公司,指蘋果商店的應用程序中包含侵權作品。這一 起訴已經由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受理。而在2011年10月,「作家維權聯盟」還曾協助這些作家在北京市海淀區法院起訴了百度公司。

  這場網絡著作權大戰,源自去年的百度文庫侵權糾紛。(相關報導參見本刊2011年第13期「『避風港』救不了百度文庫」)

  2011年3月,50位作家聯名聲討百度文庫無果。隨後,出版界宣佈與百度談判破裂,原軟件公司企業主貝志誠捐出了100萬元人民幣,噹噹網總 裁李國慶、京東商城總裁劉強東也各自捐出100萬元,於2011年7月成立了「作家維權聯盟」,為首批30位簽約的作家維護著作權。貝志誠被推舉為這個維 權聯盟的執行人。他聯繫律師,啟動了上述的訴訟戰。

  這些爭訟不過是互聯網時代著作權爭議的冰山一角。中國的《著作權法》自1990年頒行以來,雖經2001年和2010年兩次修訂,仍不符日新月異的網絡時代需要。第三輪修法已在2011年7月由國家版權局啟動。此番修法,意在重新構建互聯網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體制。

  2012年1月13日,國家版權局舉行的修法工作會議上傳出消息:三家高校的知識產權研究機構受託分別起草的修法專家意見稿已經完成,下一步即是彙總三部專家意見稿,形成《著作權法》修訂草案稿,報送國務院。

「打」出幾個經典案例

  2011年3月24日下午,由中國文學著作權協會常務副總幹事張洪波、出版人沈浩波、路金波、華楠以及作家慕容雪村、香港導演彭浩翔組成的出版業、作家代表,在北京與百度公司代表進行談判。四個半小時之後,談判破裂。

  隨後,上述六名出版業、作家代表公開發布的《3·24談判破裂六代表告百度書》稱,在中國,幾乎任何一本暢銷書或原創小說,都會在百度文庫中出現,任用戶瀏覽、下載、存儲在電子閱讀器中。

  百度方面則辯解稱,百度文庫只是一個「在線文檔分享平台」,其對侵權問題並不知情。「上傳者是用戶而非百度」、「免費分享」是百度認為自己未參與侵權的主要理由。

  這正是注重用戶共享的Web2.0時代互聯網著作權保護的困境所在。在網絡環境下,網絡內容提供商可以自行採集和上傳作品內容,網絡服務提供商則為網絡用戶提供接入、傳輸、存儲、搜索等服務。

  若內容提供商直接上傳侵權作品,即直接構成侵權;而網絡服務提供商如果只是提供了網絡空間或者上傳服務,一般不需承擔法律責任。包括中國在內的 許多國家,對網絡服務提供商都設立了「避風港」原則。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鏈接、存儲的相關內容涉嫌侵權,在其能夠證明自己並無惡意,並且及時刪除侵權鏈接 或者內容的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簡單來說,這就是「通知+移除」規則。

  但如今,網絡服務商從事的內容日益多樣化,已經不能簡單地給他們貼上「內容」或者「服務」的標籤。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崔國斌認為,在具體案件中,需要對其行為進行仔細分析,才能確定是直接侵權還是間接侵權。

  在貝志誠看來,按百度文庫原來的運作模式,一個用戶上傳的東西,下載的人多,就能獲得相應積分,用這個積分又可以去買更多其他的文檔。這就是鼓勵盜版的模式。貝志誠還認為,除了百度文庫,百度提供的手機小說搜索、百度貼吧等的盜版情況也很嚴重。

  為此,「作家維權聯盟」希望通過訴訟使百度做到幾點:首先是切實改正錯誤,「過去說的很好聽,但多次說話不算數」;第二,要為過去的違法付出相應的代價;第三,要斷開鏈接,如果接到了相應的網站鏈接盜版的通知,百度的搜索中不應搜出這些網站的鏈接。

  貝志誠認為,專業的搜索網站應屏蔽一些盜版網站的關鍵詞,這樣才能保證搜出來都是正版的網站。

  但這一點,成為雙方之間最大的分歧。百度公司向財新記者表示,從網頁搜索的技術層面上,無法判斷一個頁面提供的內容是否是盜版,這屬於法律層面的問題。

  比如,兩個設計相同的視頻網站都提供同一個電影在線播放服務,但其中一個是有版權的,另外一個沒有的。這種法律關係不會在網站設計中體現出來,搜索引擎自然無法識別。

  對於蘋果公司而言,情況還要更加複雜一些。「作家維權聯盟」委託的律師發出侵權通知後,蘋果公司回覆,除了要求提供涉嫌侵權作品的名稱,還需提 供相應的鏈接。此外,還有一些必須的格式要求,比如被應用程序侵犯的授權權利人,對受侵權權利以及相關應用程序如何造成侵權給予描述等等。蘋果公司還要求 直接與應用程序的開發者聯繫。直至今天,大部分的盜版作品都還未從蘋果商店撤下。

  對於蘋果商店出現的盜版作品,「作家維權聯盟」認為,蘋果公司沒有理由聲稱自己不知情。蘋果商店中的作品除了蘋果自行上傳的以外,很多是其合作開發者上傳的。

  而要成為蘋果的合作者,必須滿足三項條件:一是個人開發者向蘋果每年支付99美元,單位開發者每年支付299美元;二是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三是提供信用卡號等信息。只有經審核通過,才可以成為蘋果的合作開發者。同時,開發者還必須使用蘋果軟件開發工具包(SDK)開發相應應用軟件,經審核通 過後才能上傳到蘋果商店。

  貝志誠表示,起訴蘋果公司目的就在於促使其在上傳審查中,增加著作權權屬證明的內容。

  不過,貝志誠說,現在「作家維權聯盟」還不能擴大維權作家的範圍,從精力和財力上都有困難。但只要這幾個案子打下來,創造出一些規則和模式,他們願意將訴訟中的各種注意事項都公佈出來,供其他的著作權人參考。

  貝志誠還稱,如果精力允許,今年下半年還將追究淘寶、新浪等網站中存在的盜版情況。他們希望找出一條既能保證網站的創新和運營,又能保護著作權人利益的新路子。

《著作權法》怎麼改

  儘管以上訴訟目前還沒有結果,但影響已經顯現。

  現在,點開百度文庫,網頁的上方會出現兩行醒目的紅色文字:「我們不允許任何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將其作品進行上傳和公開分享的行為。一旦您發現了此類文檔,希望您能前往投訴區進行投訴,我們非常感謝您為維護百度文庫無盜版環境作出的貢獻。」

  在去年作家針對百度文庫集體維權以後,百度CEO李彥宏曾經公開表示,「(百度文庫)如果管不好,就關掉。」

  百度文庫負責人對財新記者表示,百度進一步加大了對文庫內容的排查力度。從2011年3月至今,下線涉及版權爭議的文檔數百萬份。2011年4 月,上線了「反盜版DNA對比系統」,不僅可以系統清除文庫中網友已經上傳的侵權作品,也使得將來侵權作品在上傳時能被系統自動拒絕,從源頭上控制侵權作 品的傳播。

  2012年1月,百度文庫升級「反盜版DNA比對系統」,提升盜版比對技術,嚴格對網友上傳的文檔進行過濾,凡上傳盜版文檔三次以上的用戶,其ID將被封禁處理。

  此外,百度文庫設立了「綠色舉報通道」。在已有版權投訴通道的基礎上,向全國近400家出版社、文著協、作協等相關機構發放了快速處理賬號。這 些賬號向「文庫投訴中心」投訴後,不再需要舉報人單獨提供版權證明,文庫將先對投訴進行處理,後向版權方抽樣索取版權證明。同時,百度文庫還發動用戶的力 量,成立「綠色行動團」,設立文檔版權檢舉功能。

  百度文庫的負責人表示,百度文庫目前已經與87家機構進行合作,收錄授權的各類專業文檔30萬份。後續的措施中,還將推出用戶認證計劃,讓著作 權人能夠更便捷地分享版權文檔,增加更多保護著作權人利益的渠道與方式。同時,百度專門推出百度閱讀,向網友提供正版數字閱讀資源,採用HTML播放器, 不提供下載服務,從而實現版權保護。

  目前,百度與「作家維權聯盟」間的這起訴訟還在進行中,未來會走向何方,還有待司法的判決。

  實際上,互聯網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其邊界如何釐清,是個世界性課題。就在2011年底,美國兩個關於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法案就引起軒然大波。

  美國眾議員Lamar Smaith提出一個名為《停止在線盜版》(Stop Online Piracy Act,簡稱SOPA)的法案,參議員Patrick Leahy則提出《制止對經濟創新力的在線威脅以及對知識產權的侵犯》(Preventing Real Online Threats to Economic Creativity and Thef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 of 2011, 簡稱PIPA)。

  兩個提案的主要目的,在於打擊美國境外網站的盜版。擬議中的一個措施是,美國司法部可以請求法院頒發令狀,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切斷盜版網站的域 名鏈接;另外一個措施是,權利人可以請求法院頒發令狀,要求網絡支付服務提供商、廣告商以及搜索引擎停止與侵權網站的商業合作。

  這兩項法案雖然得到了眾多音樂出版商聯盟、電影、電視製作聯合會以及劇院經營者聯合會等著作權人的支持,但互聯網公司的反對聲音顯然大大超過了前者。

  維基百科的英文網站在美國東部時間1月18日暫停服務24個小時,以示抗議。由於涉及到對網站內容進行事先審查,很多人擔心這會影響到言論自由。Google、Facebook、Twitter、Yahoo、eBay 等九家互聯網公司也聯合在《紐約時報》上發佈整版廣告,以《我們站在一起,為了保護創新》為題,反對SOPA和PIPA法案。

  抗議聲中,2012年1月20日,眾議員Lamar Smaith撤回了SOPA法案。

  崔國斌對財新記者表示,儘管SOPA和PIPA的相關規定過於極端,但也反映出美國社會要求加大對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的訴求。盜版情況比美國嚴重得多的中國,應當適用更加嚴格的保護機制。

  中國現行的互聯網著作權保護已經有了一個體系。2001年《著作權法》修訂時,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定。2006年5月國務院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條例的第22條和第23條即規定了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避風港原則」和「紅旗原則」。

  「避風港原則」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ISP(網絡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並不製作網頁內容,如果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ISP的服務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ISP不承擔侵權責任。

  「紅旗原則」則強調,網絡服務商必須「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盜版的存在,才能獲得「避風港原則」的庇護。

  在2011年4月的一次新聞發佈會上,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孔祥俊表示,最高院將啟動網絡著作權保護的司法解釋工作。其中涉及「避風港原則」 如何適用、「紅旗原則」標準如何把握的問題,這兩者是界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從業自由與公眾享受信息自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界限的關鍵。

  崔國斌認為,雖然《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借鑑了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法案)關於避風港和紅旗原則的規定,但並沒有像DMCA一樣為網絡服務商設定最低限度的積極審查的注意義務,使得網絡服務商無需採取任何積極措施避免第三方侵權。

  因此,當美國的網絡服務商被要求安裝技術過濾措施、懲罰反覆侵權者時,中國的網絡服務商卻並不需要這麼做。中國的做法實際上將利益的天平進一步向網絡服務商傾斜,過度損害了著作權人的利益。

賠償標準亟待提高

  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損害賠償標準亦成為著作權人維權的障礙之一。

  按照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如果實際損失 和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可以由法院根據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即所謂的法定賠償。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按照「合理稿酬」的2到5倍來確定 「法定賠償」。這個合理稿酬依據的是1999年國家版權局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原創文字的稿酬是每千字30元到100元。

  貝志誠算了一筆賬,按照最高上限,100元每千字,5倍的賠償,最高的法定賠償標準就是500元每千字。而像「作家維權聯盟」代理的作家,出版 社要取得版權一般會預付版稅,這個版稅的標準平均是2000元到5000元每千字。像韓寒這樣的作家,預付的版稅可以高達兩萬元每千字。「即使法院按照最 高標準來判,違法的成本還是太低了」。

  賠償或補償標準的差異,在音樂製作領域爭議更大。2011年7月,環球、華納、索尼三大國際唱片公司和百度在北京市高院的調解下,簽訂了和解協議。根據該協議,今後網絡用戶可以直接從百度服務器上免費在線播放或下載大量的正版歌曲。

  但是一些音樂創作者和一些小型的音樂製作公司對這種模式並不認可。北京太合麥田音樂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詹華對財新記者表示,當互聯網在技 術、市場佔有率都具備優勢的情況下,唱片公司根本沒有辦法和互聯網公司進行博弈。當互聯網公司搞定幾家大唱片公司以後,小公司就更沒有話語權了。而在訴訟 實踐中,一首歌曲的賠償金額通常只有幾百塊錢,「連請律師的費用都不夠」。他提議,音樂行業也應當像電影行業一樣,製作方應該拿到40%的收益,至少要有 20%的收益,才能使這個產業順利存活。

  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李順德教授認為,目前的賠償標準遵循的是「填平」原則,但是這個原則對互聯網環境下的侵權問題,「貌似公平,實則不公平」。

  由李順德領銜起草的《著作權法》修訂專家建議稿提出了一些解決思路。首先,將最高的法定賠償限額從50萬元以下,提高到100萬元以下,並增加了一萬元的賠償下限。「只要你去打官司,法院確認侵權,至少能獲得一萬元的賠償。」

  第二,針對反覆侵權、惡意侵權的情況,規定了在一年之內,如果連續兩次以上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可以處以2倍或者3倍的懲罰性賠償。

  相關知識產權專家認為,明確網絡服務商最低限度的積極審查義務,以及提高侵權賠償標準,是《著作權法》修訂可以預期的兩大關鍵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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