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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發黃片,群主同罪?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3429

(CFP/圖)

近日,一起“利用微信群傳播淫穢視頻、群主同罪處置”的案件引發輿論關註。

案件被告人謝某是一個微信群的群主,群成員人數長期保持在二百人以上。經過一段時間,淫穢視頻成為這個微信群的主要傳播內容。從2015年8月至10月,群成員張某在該群傳了121個黃色視頻。

浙江省雲和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謝、張二人均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系共同犯罪。鑒於兩人認罪態度好,遂分別判處二人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受理此案件的法官朱晨詠告訴南方周末記者,該案件的判決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曾於2004年、2010年分別發布的《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複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根據2004年司法解釋,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或者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視頻個數達到四十個以上的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2010年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利用互聯網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群組,成員達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針對網友們“連坐”、“酷法”的質疑聲,朱晨詠介紹,“這起案件中,雖然群主沒有和發布淫穢信息的群成員合議犯罪,但是二人存在默契,所以認定為共同犯罪。”

朱晨詠說,謝某是群內唯一具有管理權限的人員。他不僅放任且希望張某分享視頻,給群內朋友一些“福利”,已經是一種支持行為,符合共同犯罪的要件。

“幫助也是一種犯罪。”上海博和律師事務所律師謝向英說,隨著《刑法修正案(九)》的出臺,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幫助,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實質上是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幫助行為犯罪化。

“微信群主雖然不是一個網絡服務經營者,但是群是他建立的,具有管理的責任。”謝向英提醒:“每一個人的互聯網行為都會留下痕跡,群主一旦發現群內成員有犯罪行為,應該表態,並將其剔除出群。”

“對群主責任的認定必須慎重,不能因為是群主就默認是共同故意。應該有類似這起案件中長時間放任、鼓勵的行為,才能夠認定共同犯罪。”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吳允鋒則認為,微信群主作為召集者,有添加和剔除成員的資格。但是,一旦有群成員犯罪而直接認定群主是共同犯罪並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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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被誘供 「與判刑義人同罪」

1 : GS(14)@2016-08-07 02:03:34

周世鋒案中其中一位控方證人陸勇,昨在網上聲明稱被誤導誘供,被當棋子為周定罪,「周世鋒律師因為替我打舉報貪官的官司,攤上了顛覆國家政權的官司……若當局認為舉報法院院長枉法裁判有罪,那麼我與被當局判刑的義人們同罪」。



口供被歪曲變指控

正帶着5歲女兒在藏區旅行的陸勇(圖),昨在官方發佈周世鋒案庭審文字記錄中,看到自己被列為證人。周被控其中一項罪狀是代理並炒作陸某民事糾紛(指陸勇控訴大理州法官鮑康枉法裁判)一案,檢控方指在周世鋒指使下,鋒銳僱員吳淦、謝某某、證人陸某三人在大理法院滋事,誣告院長;又在法院及州政府檢察院等地張貼「我是流氓我怕誰、我是法盲我怕誰」等大字報。陸勇昨接受《蘋果》採訪時說:「我願意出庭作證,我可以證明我的代理人(周等人)為何那麼做,是合情合理的。可我根本沒機會出庭作證。」陸勇網上披露指,3月警察上門,稱要了解他在大理舉報法院院長鮑康之事,他不虞有詐,就講了前因後果。警員筆錄時也口稱事務所人員為「義人」,令陸誤以為筆錄是用來證明鮑康枉法裁判的,「我簽了字,但如果歪曲用我的名字,指控替我打官司的代理人有罪,我萬萬不認可」。陸估計稍後審判吳淦時,自己還會再次被當棋子,出現在判決書內,所以毅然發聲說出真相。陸不排除接下來會被騷擾和打壓,「如果我失去消息,請各位注意我女兒的下落」。《蘋果》記者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60805/19723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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