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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途純起訴花旗索賠10億 稱其想搞跨太子奶

http://www.yicai.com/news/2013/06/2783893.html
途純二戰花旗

詳曝紛爭內情

誰之五仙山?

繼現身最高人民法院指責花旗銀行提前收貸、違規辦理五仙山土地抵押等之後,太子奶創始人李途純近日已向株洲市政府和法院方面表達了起訴花旗索賠10億元之意。

據李途純介紹,就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途中,他本人在提出九大證據反駁花旗銀行訴訟請求後,花旗律師當場多次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停止終審,發回北京高院重審,並重新變更訴訟請求;在李途純看來,這是花旗銀行為達到拖死五仙山公司目的使用的「緩兵之計」。

而在此期間,花旗銀行向《中國經營報》發來相關聲明,稱「李途純對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及我們員工的不實的和誹謗的言論,完全沒有事實依據。我們予以嚴正駁斥。」

李途純詳解多項證據

李方認為,湖南五仙山與花旗銀行唯一一份合同花旗銀行只有簽字,沒有公章,五仙山公司只有公章,沒有法人授權人簽字。「這是一份未生效、根本沒有成立的合同。」

李途純認為,花旗銀行將五仙山公司土地在其法人代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抵押涉嫌欺詐和造假。據瞭解,五仙山公司於2009年10月9日向岳陽市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花旗銀行所做的抵押登記。

岳陽市中級法院2013年2月27日終審判決,花旗銀行敗訴。花旗銀行選擇重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起訴太子奶、五仙山和李途純。這才有了李途純現身最高人民法院作證並不惜亮出多項證據直指花旗涉嫌造假、欺詐。

李途純出示的證據是,蓋有臨湘法院印章、與原件一致的湖南五仙山公司與花旗銀行唯一一份合同書,該合同中規定:「本合同經各方授權代表正式簽署並加蓋各公章之日起生效。」

李方認為,此合同花旗銀行只有簽字,沒有公章,五仙山公司只有公章,沒有法人授權人簽字。「這是一份未生效、根本沒有成立的合同。」

那麼一份未生效的合同,花旗銀行是怎樣一路闖關辦好了生效的他項權證?又是誰辦理了以上合法證件?

作為太子奶和五仙山的證人,李途純在庭審中詳細披露了花旗銀行通過造假、威逼利誘自己,「強行用五仙山公司臨國用(2006)字第305、347、348號三宗土地抵押,以換來太子奶可以上市及讓花旗銀行不提前收貸。」

李途純向法院提交了與原件一致的兩份證據。兩份證據都是彼時花旗銀行聘的金杜律師所的律師葛超親筆所寫,第一份材料上,葛超親筆所寫「授權經辦人,葛超,時間2008年9月8日」,且在抵押貸款回執上自己註明要辦土地證號。第二份證據也是葛超親筆書寫。

李方認為,按照相關規定,土地抵押過程中應由土地權方才有資格去辦理或授權後才能辦理的,葛超通過偽造授權,用欺詐的手段代表五仙山全權辦理了他項權證。

李方還認為,按合同規定,辦理以上證件費用由五仙山支付,但葛超指使花旗銀行支付40萬元給臨湘市國土局,李途純在最高人民法院當庭出示了葛超手寫署名的授權複印件和匯款單作證。

目前,五仙山公司正在湖南臨湘進行包括上述三宗地塊在內的旅遊地產項目開發,而花旗銀行於2008年10月28日提請北京高院申請三宗地塊的受償權,獲得北京高院判決支持。2012年3月,上述三宗地權益被撤銷,隨後花旗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重新獲得臨湘土地權益,李途純遂發起「反擊」。

花旗銀行步步為營

「花旗銀行在2008年10月8日辦完抵押手續,10月28日要求太子奶提前還款一案就在北京高院獲立案,且發出傳票,足見花旗銀行以上辦理手續的全過程都是欺詐矇騙。」李途純認為。

花旗銀行與太子奶的借貸與催貸事件已在湖南、北京多地開庭,其中糾葛頗顯複雜。

據瞭解,五仙山工商登記信息顯示,五仙山公司成立於2005年11月24日,註冊資本為6000萬元,而總出資的100%都是土地使用權出資。當時五仙山公司是太子奶的一個關聯公司,2006年因太子奶準備上市,被劃出太子奶,李途純前妻王依蘭控股90%。自此,五仙山與太子奶再無任何法律關係。

李途純代理律師翟玉華表示,花旗銀行要求太子奶把五仙山公司抵押給花旗銀行,但未得到五仙山法定代表人王依蘭和股東會議的同意。從而引發花旗銀行與五仙山連續多起法律訴訟。

據翟玉華提供的文字材料顯示,太子奶與花旗的貸款合同2007年9月12日剛簽訂,2007年11月花旗銀行就急著把貸款給太子奶;但第二年的3月份,美國發生次貸危機,受此影響,花旗自身也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危機,當年花旗在全球範圍內出現了數百億美元的虧損,只能通過出售各地資產(包括東京總部)予以自救,全球範圍更是大幅裁員。「於是就開始給當時的太子奶發函,首先是要求太子奶增加30%的利息;增加完30%的利息,就不提前收貸。」

幾經博弈,李途純及太子奶同意上調了20%。

不過,2008年5月,花旗銀行又要求太子奶追加擔保。李途純表示:「簽好合同以後,花旗銀行又要求增加李途純個人無限擔保,我們辦了無限擔保。後來又要我們內部抵押。」

由於當時太子奶正準備上市,為了不因小失大,李途純被迫同意,翟玉華表示:「太子奶內部7家關聯子公司為了這筆錢又進行補辦擔保,並提供太子奶廠房和土地抵押 。」

「不過,當太子奶同意花旗銀行的要求並履行完手續後,花旗銀行再次變卦。岳陽市中級法院判決書顯示:花旗銀行要求太子奶等7家公司提前還貸或增加抵押,抵押五仙山公司擁有的3宗土地。」據李提供的材料中顯示。

而2011年12月20日北京高院判決書中指出:花旗銀行受次貸危機影響,要求太子奶提前還款或增加抵押,花旗銀行享有對三宗地的優先受償權。但李途純認為花旗銀行單方違約。

「花旗銀行在2008年10月8日辦完抵押手續,10月28日要求太子奶提前還款一案就在北京高院獲立案(正常還貸時間應為2010年9月),且發出傳票,足見花旗銀行以上辦理手續的全過程都是欺詐矇騙。」李途純認為。

李途純方面稱其在北京高院立案卷宗查到,花旗銀行一案起訴的理由為「借款糾紛」,但並未列舉其他違約證據,僅一份借款合同書。

李途純認為,花旗銀行通過一系列諸如加息、擔保、抵押、公佈黑名單等舉動的目的,並不僅是為了收回貸款,而是為了搞跨太子奶。

「2009年5月份在上海花旗銀行總部,花旗銀行之外的另四家銀行代表將我、太子奶黨委書記韓月平、副總裁常祝輝喊到樓下,告誡我們謹防花旗銀行不是為了收回貸款,而已與文迪波合謀搞跨太子奶。」李途純說,但對此,李並未向本報提供錄音證據。

關於花旗銀行是否涉嫌違規抵押、算計太子奶及五仙山公司,仍待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對此,花旗銀行方面針對上述事宜通過一份申明表示: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系太子奶銀團貸款中的其中一家貸款行並擔任貸款代理行和擔保代理行,其代表銀團辦理相關貸款、擔保登記及訴訟。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及其員工在執行相關貸款協議、辦理相關擔保品的抵押登記及針對借款人提起訴訟的過程中嚴格恪守有關法律法規,從未與任何政府官員「勾結」,亦未進行過任何行賄、造假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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