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 D Strategic Holdings Limited(1780)(嘉順土木工程)專區
1 :
GS(14)@2018-07-24 23:20:26https://www.facebook.com/pages/% ... %B8/120022988051092
公司
2 :
GS(14)@2018-07-24 23:20:47http://www.tendernotice.hk/contractors/bg_a.php?ID=1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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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GS(14)@2018-07-24 23:21:08http://www.hkexnews.hk/APP/SEHK/ ... ls-2018072302_c.htm
招股書
4 :
GS(14)@2019-02-15 07:14:58http://www.hkexnews.hk/app/SEHK/ ... ls-2019021302_c.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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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GS(14)@2019-02-23 10:04:52http://www.hkexnews.hk/app/SEHK/ ... ls-2019021302_c.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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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GS(14)@2019-05-19 16:42:451. 我 們 為 於 香 港 從 事 改 建 及 加 建 工 程 及 土 木 工 程 的 專 業 承 建 商。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間,
改 建 及 加 建 工 程 一 般 包 括 新 的 結 構 工 程、裝 修 工 程、變 更 設 施 配 置、在 現 有 樓 宇 上 進
行 新 擴 建、將 現 有 樓 宇 改 建 成 不 同 類 型、裝 配、改 裝、拆 除 或 安 裝 硬 件 及 設 備;搭 建、
搬 移 或 拆 除 隔 板 和 門 窗;更 換 裝 飾 和 地 板 材 料 類 型;而 土 木 工 程 一 般 包 括 地 盤 平 整 工
程(即 為 開 展 地 基 工 程 進 行 的 地 盤 清 理 及 地 盤 平 整)及 地 基 工 程(即 為 其 上 建 造 的 建 築
結 構 提 供 地 基 或 結 構 基 底 而 進 行 的 下 層 結 構 工 程)。此 外,我 們 承 接 有 關 環 境 管 理 工 程
項目的一般土木工程。為專注不同建築工程領域的規格要求,在 主要營運附屬公司中,
嘉 順 承 造 主 要 專 注 於 提 供 改 建 及 加 建 工 程,而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及 嘉 建 主 要 專 注 於 提 供 土
木 工 程 業 務。下 表 載 列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間 按 分 部 劃 分 的 收 入、毛 利(其 亦 為 分 部 業 績)及
毛 利 率 明 細:
二 零 一 五╱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
二 零 一 六╱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
二 零 一 七╱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
收 入 收 入 收 入 收 入 收 入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未 經 審 核)
改 建 及 加 建 工 程 69,830 48.5 258,353 94.8 139,626 59.7 44,648 61.2 148,057 78.3
土 木 工 程 74,125 51.5 14,232 5.2 94,097 40.3 28,308 38.8 40,939 21.7
總 計 143,955 100.0 272,585 100.0 233,723 100.0 72,956 100.0 188,996 100.0
二 零 一 五╱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
二 零 一 六╱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
二 零 一 七╱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
毛 利 毛 利 率* 毛 利 毛 利 率* 毛 利 毛 利 率* 毛 利 毛 利 率* 毛 利 毛 利 率*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未 經 審 核)
改 建 及 加 建 工 程 13,303 19.1 65,744 25.4 26,997 19.3 10,030 22.5 30,907 20.9
土 木 工 程 25,580 34.5 1,702 12.0 25,163 26.7 5,097 18.0 6,278 15.3
總 計 38,883 27.0 67,446 24.7 52,160 22.3 15,127 20.7 37,185 19.7
2. 於 二 零 一 五╱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我 們 對 本 集 團 進 行 數 次 股 權 變 更,其 導 致 嘉 建 於
整 個 往 績 記 錄 期 間 一 直 為 本 集 團 的 成 員 公 司,本 集 團 已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收 購 嘉 順 土
木 工 程(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嘉 順 承 造)。因 此,於 整 個 往 績 記 錄 期 間,我 們 三 間 主 要 營 運
附 屬 公 司 的 財 務 業 績 並 未 悉 數 合 併 於 現 有 集 團 架 構 項 下。尤 其 是,其 中 包 括,嘉 順 土
木 工 程 及 嘉 順 承 造 的 財 務 業 績 僅 就 自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起 計 的 往 績 記 錄 期 間 合 併 於 本
集 團 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內。有 關 股 權 變 動 及 不 納 入 財 務 業 績,連 同 加 大 投 入 尋 求 相 對 較
大 規 模 及 較 高 收 入 的 項 目 以 及 事 實 上 我 們 於 二 零 一 六╱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 獲 授 合 約 金 額
逾100百 萬 港 元 的 若 干 重 大 改 建 及 加 建 工 程 合 約,共 同 導 致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五╱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 的 整 體 收 入 及 溢 利 大 幅 低 於 二 零 一 六╱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 及 二 零 一 七╱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有 關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間 的 股 權 變 更 及 財 務 業 績 波 動 的 詳 細 討 論,請 分 別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歷 史、發 展 及 重 組」及「財 務 資 料」兩 節。
董 事 認 為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間 我 們 的 改 建 及 加 建 工 程 分 部 的 毛 利 率 相 對 較 低 乃 主 要 由
於 我 們 因 進 行 的 工 程 性 質 一 般 於 改 建 及 加 建 工 程 項 目 方 面 較 於 土 木 工 程 項 目 方 面 向
分 包 商 外 派 更 多 工 地 工 程 所 致。然 而,於 二 零 一 六╱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 土 木 工 程 分 部 的
毛 利 率 較 低,約 為12.0%,乃 主 要 因 為 若 干 項 目 處 於 最 後 階 段,大 部 分 工 程 已 完 成 且 於
二 零 一 五╱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 確 認 收 入,或 處 於 初 級 階 段(如(i)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前 大 致
完 成 的 項 目1僅 須 於 二 零 一 六╱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 內 進 行 清 理 及 測 試 工 作;(ii)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開 工 的 項 目8僅 須 於 二 零 一 六╱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 內 設 立 場 地 辦 公 室 及 開 展
前 期 工 程),而 土 木 工 程 分 部 產 生 若 干 固 定 成 本(如 員 工 成 本 及 折 舊)所 致。
3. 於往績記錄期間,我們作為項目的總承建商及分包商分別承接21個項目及四個項目。
下 表 載 列 我 們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間 按 項 目 擔 當 的 職 責 劃 分 的 收 入 明 細:
二 零 一 五╱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
二 零 一 六╱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
二 零 一 七╱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未 經 審 核)
總 承 建 商 69,830 48.5 267,620 98.2 218,412 93.4 68,096 93.3 188,685 99.8
分 包 商 74,125 51.5 4,965 1.8 15,311 6.6 4,860 6.7 311 0.2
總 計 143,955 100.0 272,585 100.0 233,723 100.0 72,956 100.0 188,996 100.0
4. 我 們 從 事 公 營 及 私 營 機 構 項 目。公 營 機 構 項 目 指 客 戶 為 政 府 部 門、法 定 機 構 或 政
府 控 制 實 體 的 項 目。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間,我 們 專 注 於 承 接 私 營 機 構 項 目。下 表 載 列 我 們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間 按 項 目 性 質 劃 分 的 收 入 明 細:
二 零 一 五╱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
二 零 一 六╱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
二 零 一 七╱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未 經 審 核)
私 營 機 構 項 目 133,210 92.5 244,650 89.8 214,947 92.0 61,502 84.3 120,399 63.7
公 營 機 構 項 目 10,745 7.5 27,935 10.2 18,776 8.0 11,454 15.7 68,597 36.3
總 計 143,955 100.0 272,585 100.0 233,723 100.0 72,956 100.0 188,996 100.0
5. 客 戶
我 們 的 客 戶 主 要 包 括 香 港 的 物 業 資 產 管 理 公 司、物 業 發 展 商 及 承 建 商。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間,於 二 零 一 五╱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二 零 一 六╱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二 零 一 七╱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各 年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作 出 收 入 貢 獻 的 客 戶 數 目
分別為5名、7名、8名及7名。下表載列我們於往績記錄期間按客戶類型劃分的收入明細:
二 零 一 五╱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
二 零 一 六╱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
二 零 一 七╱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未 經 審 核)
物 業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40,419 28.1 159,179 58.4 129,568 55.4 36,352 49.8 144,380 76.4
物 業 發 展 商 — — 9,979 3.7 85,034 36.4 28,158 38.6 40,967 21.7
承 建 商 74,126 51.5 4,197 1.5 — — — — — —
其 他(附 註) 29,410 20.4 99,230 36.4 19,121 8.2 8,446 11.6 3,649 1.9
總 計 143,955 100.0 272,585 100.0 233,723 100.0 72,956 100.0 188,996 100.0
6. 客 戶 集 中 度
於 二 零 一 五╱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二 零 一 六╱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二 零 一 七╱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各 年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最 大 客 戶 分 別 佔 總 收 入 約
51.1%、48.1%、47.4%及40.1%,而 五 大 客 戶 合 計 分 別 佔 總 收 入 約100.0%、99.7%、96.7%
及99.8%。根 據Ipsos報 告,客 戶 集 中 在 香 港RMAA行 業 及 地 盤 平 整 以 及 地 基 行 業 比 較 常
見。董 事 認 為,儘 管 有 上 述 客 戶 集 中 情 況,惟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模 式 具 可 持 續 性。
7. 供 應 商
為持續進行業務,業務特有及定期需要的貨品及服務供應商主要包括(i)分包商;(ii)
進 行 工 程 所 需 的 建 材(如 混 凝 土、鋼 材 及 石 料)供 應 商;及(iii)其 他 雜 項 貨 品 及 服 務(例
如 廠 房 及 機 器 租 賃、項 目 保 險 撥 備、提 供 零 星 工 具 及 消 耗 品、供 應 動 力 機 械 所 用 的 柴
油 以 及 為 若 干 土 木 工 程 項 目 提 供 諮 詢 服 務)供 應 商。有 關 供 應 商 的 進 一 步 資 料,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業 務 — 供 應 商」一 節。
尤 其 是,分 包 工 程 在 香 港 建 築 行 業 做 法 普 遍。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間 內,我 們 在 考 慮 所
承 接 項 目 的 需 求 及 成 本 後 將 部 分 改 建 及 加 建 工 程 項 目 中 的 工 程 及 土 木 工 程 項 目 委 派
予 分 包 商。於 二 零 一 五╱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二 零 一 六╱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二 零 一 七╱
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分 包 費 分 別 約 為65.2百 萬
港 元、161.1百 萬 港 元、121.7百 萬 港 元 及112.4百 萬 港 元。我 們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間 分 包 的 工
程 包 括 機 電 服 務,結 構 建 造 服 務、金 屬 及 玻 璃 安 裝 服 務、防 火 門 及 金 屬 工 程 安 裝 服 務
及 室 內 設 計 及 住 房 翻 新 服 務 以 及 大 理 石 供 應 及 安 裝 服 務。此 外,倘 投 標 要 求 設 計 及 建
築 元 素,我 們 將 委 聘 設 計 師 以 編 製 供 依 法 提 交 及 審 批 的 設 計 方 案。
截 至 二 零 一 五╱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二 零 一 六╱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二 零 一 七╱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最 大 供 應 商 分 別 佔 總 採 購 成 本 約
16.0%、30.3%、24.5%及17.5%,而 五 大 供 應 商 合 共 分 別 佔 總 採 購 成 本 約36.1%、58.7%、
45.1%及48.2%。我 們 於 各 財 政 年 度╱期 間 的 五 大 供 應 商 全 部 為 分 包 商。
8. 器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間,我 們 擁 有 自 身 的 機 器 以 進 行 不 同 類 型 的 土 木 工 程,我 們 亦 依 賴
供 應 商 提 供 機 器 租 賃 服 務 或 分 包 商 於 提 供 分 包 服 務 期 間 安 排 必 要 的 機 器 進 行 作 業。我
們 擁 有 的 主 要 機 器 類 型 包 括 液 壓 挖 掘 機、液 壓 破 碎 錘 及 車 裝 起 重 機。於 二 零 一 五╱
六 年 財 政 年 度、二 零 一 六╱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二 零 一 七╱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各 年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我 們 收 購 新 機 器 及 設 備 的 成 本 分 別 約 為0.3百
萬 港 元、0.4百 萬 港 元、0.8百 萬 港 元 及52,000港 元,作 為 添 置 物 業、廠 房 及 設 備。此 外,
於 二 零 一 五╱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二 零 一 六╱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二 零 一 七╱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各 年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我 們 就 廠 房 及 機 器 所 產 生 經 營 租 貨
項 下 付 款 分 別 約 為3.0百 萬 港 元、1.6百 萬 港 元、2.0百 萬 港 元 及1.2百 萬 港 元。董 事 認 為,
為 滿 足 不 同 規 模 及 複 雜 程 度 的 土 木 工 程 需 要 及 據 此 應 對 業 務 發 展,必 需 持 續 投 資 於 新
型 的 高 質 素 機 器。
9. 非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計 量 方 法
我 們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間 確 認 非 常 性 項 目 及 因 此 我 們 亦 呈 列 年╱期 內 經 調 整 溢 利 及 全
面 收 益 總 額(其 為 非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計 量)以 補 充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呈 列 的 綜 合
財 務 資 料。
我 們 呈 列 有 關 額 外 財 務 計 量,原 因 為 其 乃 由 管 理 層 用 以 評 估 財 務 表 現,方 式 為 撇
銷 出 售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收 益 及 上 市 開 支 的 影 響,兩 者 在 性 質 上 均 屬 一 次 性 及 認 為 並 非 評
估 業 務 實 際 表 現 的 指 標。董 事 認 為 有 關 非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計 量 向 投 資 者 及 其 他 人 士
提 供 額 外 資 料 以 按 與 管 理 層 相 同 方 式 理 解 及 評 估 經 營 業 績 及 比 較 會 計 期 間 的 財 務 業
績 以 及 同 行 公 司 者。
下 表 載 列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間 各 年╱期 內 經 調 整 溢 利 及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二 零 一 五╱
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
二 零 一 七╱
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未 經 審 核)
年╱期 內 溢 利 28,011 50,327 50,273 8,240 14,836
加:上 市 開 支 — — 1,500 — 11,895
減:出 售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收 益 — — (17,202) — —
經 調 整 年╱期 內 溢 利 及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28,011 50,327 34,571 8,240 26,731
10. 訴 訟 及 潛 在 索 償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我 們 已 於 本 集 團 的 日 常 及 正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涉 及 以 下 若 干 針
對 本 集 團 的 訴 訟:(i)嘉 順 土 木 工 程 一 名 分 包 商 提 起 正 在 進 行 中 的 勞 資 審 裁 處 索 償,指
稱 金 額 達78,000港 元;及(ii)分 包 商 的 一 名 工 人 正 提 起 僱 員 賠 償。此 外,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間 及 直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本 集 團 及 分 包 商 的 工 人 據 稱 在 施 工 期 間 發 生24宗 工 地 意
外 事 故,及 有 一 宗 意 外 事 故 據 稱 為 供 應 商 的 一 名 僱 員 在 進 行 非 建 築 工 程 時 發 生,其 中
19宗 意 外 事 故 可 能 導 致 針 對 本 集 團 的 潛 在 僱 員 補 償 申 索 及╱或 潛 在 普 通 法 人 身 傷 害 申
索,而 受 傷 人 士 開 展 有 關 申 索 的 限 期 尚 未 屆 滿。此 外,本 集 團 亦 可 能 存 在 一 項 針 對 因
有 關 本 集 團 所 擁 有 的 汽 車 的 交 通 事 項 造 成 財 產 損 失 的 潛 在 索 償。
11.發 售 統 計 數 據
發 售 股 份 數 目: 155,000,000股 股 份
發 售 價: 不多於每股發售股份1.06港元及預期不少於每股發售股份0.84
港 元(不 包 括 經 紀 佣 金、聯 交 所 交 易 費 及 證 監 會 徵 費)
按 發 售 價
0.84港 元 計 算
按 發 售 價
1.06港 元 計 算
港 元 港 元
市 值 520.8百 萬 657.2百 萬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本 集 團
每 股 未 經 審 核 備 考 經 調 整 綜 合 有 形 資 產 淨 值(附 註) 0.38 0.44
附 註: 計 算 此 數 字 的 基 準 及 假 設 請 參 考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二。
12. 上 市 開 支
董 事 估 計,有 關 上 市 的 開 支 總 額 為 約34.8百 萬 港 元。在 約34.8百 萬 港 元 中,約15.8
百 萬 港 元 直 接 歸 屬 於 上 市 發 行 並 預 期 於 上 市 後 入 賬 列 為 權 益 扣 減。餘 額 約19.0百 萬 港
元(不 可 扣 減)將 於 損 益 扣 除。在 將 於 損 益 扣 除 的 約19.0百 萬 港 元 中,約13.4百 萬 港 元 已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間 扣 除,而 約5.6百 萬 港 元 預 期 將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餘
下 五 個 月 產 生。有 關 上 市 的 開 支 為 非 經 常 性 質。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八╱一 九 年 財 政 年 度
的 財 務 表 現 及 經 營 業 績 將 受 到 有 關 上 市 的 估 計 開 支 的 不 利 影 響。
13. 未 來 計 劃 及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根 據 每 股 發 售 股 份0.95港 元 的 發 售 價(即 指 示 性 發 售 價 範 圍 的 中 位 數)計 算,經 扣
除 與 股 份 發 售 有 關 的 相 關 開 支 後,則 自 股 份 發 售 收 到 的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估 計 約 為112.5百
萬 港 元。董 事 目 前 擬 將 股 份 發 售 的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按 以 下 方 式 使 用:
— 約90.0百 萬 港 元,相 當 於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的 約80.0%將 用 於 加 強 財 務 狀 況,以 支
付 前 期 成 本 及 就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已 授 予 及 提 交 招 標 書 的 潛 在 項 目 獲
得 履 約 保 函;
— 約12.6百 萬 港 元,相 當 於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的 約11.2%將 用 於 透 過 招 聘 額 外 員 工 擴
大 人 工;
— 約4.8百 萬 港 元,相 當 於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的 約4.3%將 用 於 增 強 機 群,以 掌 握 因 實
施 非 道 路 移 動 機 械 規 例 的 行 業 變 動;及
— 約5.1百 萬 港 元,相 當 於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的 約4.5%將 用 作 一 般 營 運 資 金。
有 關 進 一 步 詳 情,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未 來 計 劃 及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一 節。
14. 股 息
於 二 零 一 五╱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二 零 一 六╱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二 零 一 七╱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各 年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我 們 分 別 向 當 時 的 股 東 宣 派 股
息 零、零、63.7百 萬 港 元 及 零。就 二 零 一 七 年╱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宣 派 的 股 息 約63.7百 萬
港 元 而 言,約53.0百 萬 港 元 已 獲 悉 數 支 付 且 我 們 已 透 過 內 部 資 源 撥 付 有 關 付 款 及 餘 額
10.7百 萬 港 元 已 與 應 收 關 連 方(即 鄧 先 生 及 勞 先 生)款 項 所 抵 銷。
宣 派 及 派 付 未 來 股 息 取 決 於 董 事 會 經 考 慮 多 項 因 素 後 作 出 的 決 定,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我 們 的 經 營 及 財 務 表 現、盈 利 能 力、業 務 發 展、前 景、資 本 需 求 及 經 濟 前 景,同 時 受 任
何 適 用 法 律 所 規 限。過 往 股 息 派 付 情 況 不 可 作 為 未 來 股 息 趨 勢 的 指 標。我 們 並 無 任 何
預 定 股 息 派 付 比 例。
15. 近 期 發 展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間 後 及 直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我 們 繼 續 專 注 於 在 香 港 發 展 承 接 改
建 及 加 建 工 程 及 土 木 工 程 業 務,我 們 已 在 香 港 提 交14份 標 書,估 計 合 約 總 額 約720.2百
萬 港 元,其 中 六 份 總 合 約 金 額 約392.5百 萬 港 元 已 授 予 我 們。
16. 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溢 利 估 計
董 事 估 計,基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三 所 載 之 基 準 及 並 無 不 可 預 見 的 情 況 下,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估 計 綜 合 溢 利 及 每 股 未 經 審 核 備 考
估 計 盈 利 如 下:
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本 集 團 未 經 審 核 估 計 綜 合 溢 利. . . . . . . . 不 少 於33.2百 萬 港 元
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每 股 未 經 審 核 備 考 估 計 盈 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 少 於0.054港 元
董 事 全 權 負 責 的 溢 利 估 計 乃 由 彼 等 根 據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一 之 會 計 師 報 告 所 載 列
的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本 集 團 經 審 核 綜 合 業 績、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止 四 個 月 之 未 經 審 核 管 理 賬 目 及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餘 下 一 個 月 之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本 集 團 估 計 未 經 審 核 綜 合
業 績 編 製,並 經 計 及 我 們 估 計 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產 生 的 上 市 開 支 約
17.5百 萬 港 元。
在無計及(i)根據購股權計劃可能授出之購股權獲行使可能配發及發行之股份;或(ii)
本 公 司 根 據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五 所 述 之 配 發 及 發 行 或 購 回 股 份 之 一 般 授 權 可 能 配 發 及 發
行 或 購 回 之 任 何 股 份 的 情 況 下,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未 經 審 核 備 考 估
計 每 股 盈 利 乃 根 據 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未 經 審 核 估
計綜合業績及假設於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全年已發行股份總數620,000,000股
計算。
7 :
GS(14)@2019-05-24 09:55:5117. 風險: 客戶較集中、來自非經營性質、競標成功率、標價、分包價、勞動密集高,出售物業屬非經常性、AR及保留金、註冊、現金流、工程變更、時間控制、合約履行、人、官司、稅、職安、天災人禍、保險、策略、人力及機器、建築行業、罷工
8 :
GS(14)@2019-05-24 09:58:2518. 1995年開始做,最初老細和人接工程做,後開自己開公司創業,重組上市
19. 由 於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鄧 先 生 被 診 斷 罹 患 鼻 咽 癌 及 其 後 彼 之 遺 產 計 劃,以 及 據 董 事 所
深 知 的 獨 立 第 三 方 退 任 計 劃,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一 日,勞 先 生 收 購 當 時 由 鄧 先 生 及 獨
立 第 三 方 持 有 的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一 日 完 成 後,勞 先
生 持 有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及 嘉 順 承 造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儘 管 鄧 先 生 決 定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一 日 透 過 出 售 其 股 份 變 現 其 於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的
權 益 作 為 其 遺 產 計 劃,但 因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當 時 現 有 項 目,鄧 先 生 留 任 董 事 及 一 般 建 築
承 建 商 名 冊 內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唯 一 授 權 簽 署 人。鄧 先 生 於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擔 任 董 事 及 唯 一
授 權 簽 署 人 的 剩 餘 期 限 為 鄧 先 生 根 據 出 售 事 項 的 買 賣 協 議 向 勞 先 生 作 出 的 完 成 後 承
之 一。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一 日,嘉 順 土 木 工 程 就 位 於 香 港 大 埔 的 住 宅 發 展 項 目 有
兩 個 現 有 項 目,該 工 程 分 別 自 二 零 零 八 年 三 月 及 二 零 一 三 年 五 月 起 由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作
為 總 承 建 商 在 鄧 先 生 的 監 督 下 進 行。儘 管 該 等 工 程 已 大 致 完 工,然 而 該 等 項 目 的 缺 陷
責 任 期 尚 未 到 期,仍 需 要 跟 進 客 戶 支 付 的 未 償 還 應 收 款 項。
為 繼 續 完 成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一 日 的 股 份 買 賣,鄧 先 生 及 獨 立 第 三
方(作 為 賣 方)與 勞 先 生(作 為 買 方)協 定(其 中 包 括)(a)賣 方 承 諾 將 完 成 該 等 兩 個 項 目 的
缺 陷 修 補 工 程,並 取 得 客 戶 根 據 建 築 合 約 的 條 款 發 出 的 修 補 缺 陷 證 書,費 用 及 開 支 由
賣 方 承 擔;及(b)鄧 先 生 承 諾 將 繼 續 擔 任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的 授 權 簽 署 人 及 董 事,期 限 不 超
過 自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計18個 月,以 監 督 任 何 缺 陷 修 補 工 程 的 完 成 情 況,同 時 為
勞 先 生 及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提 供 足 夠 時 間 找 到 合 適 人 選 接 替 該 職 務;
儘 管 鄧 先 生 存 在 個 人 健 康 問 題,惟 經 考 慮 以 下 各 項 後,鄧 先 生 同 意 作 出 承 諾 將 根
據 買 賣 協 議 繼 續 擔 任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的 唯 一 授 權 簽 署 人 及 董 事:
(a) 鄧 先 生 曾 為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該 等 兩 個 項 目 的 主 要 負 責 人。倘 鄧 先 生 仍 為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的 董 事,則 由 鄧 先 生 跟 進 與 客 戶 的 該 等 項 目 的 付 款 及 索 償 將 更 具 權 威
性 及 更 有 效;及
(b) 即 使 鄧 先 生 將 須 以 授 權 簽 署 人 身 份 監 督 現 有 項 目 及╱或 彼 將 須 於 完 成 買 賣 協
議 所 協 定 的 出 售 後18個 月 內 作 為 註 冊 承 包 商 擔 任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的 任 何 新 項 目
的 授 權 簽 署 人,在 本 集 團 具 備 技 術 資 格 人 員 及 其 他 支 援 員 工 成 員 的 協 助 下,
鄧 先 生 作 為 授 權 簽 署 人 於 監 督 整 體 符 合2009年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及《建
築 物 條 例》情 況 時 的 工 作 量 估 計 不 會 過 大。
鄧 先 生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年 中 前 後 完 成 治 療 並 已 漸 進 恢 復 且 能 夠 履 行 於 本 集 團 的 積 極
管 理 角 色。因 此,鄧 先 生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透 過 其 企 業 實 體 樂 高 向 勞 先 生 收
購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有 關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企 業 歷 史 之 詳 情,請 參 閱 本 節
下 文「主 要 營 運 附 屬 公 司 — 嘉 順 土 木 工 程」一 段。儘 管 樂 高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收 購 嘉
順 土 木 工 程,但 嘉 順 土 木 工 程、嘉 順 承 造 及 嘉 建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間 前 主 要 由 鄧 先 生 及 勞
先 生 共 同 管 理。有 關 鄧 先 生 及 勞 先 生 的 資 格 及 經 驗 的 詳 情,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一 節。
20. 在 鄧 先 生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診 斷 出 其 個 人 健 康 問 題 後,及 就 董 事 所 深 知 獨 立 第 三 方 之
退 休 計 劃 後,除 上 文 本 節「公 司 歷 史 — 概 覽」一 段 所 述 之 分 別 自 二 零 零 八 年 三 月 及 二
零 一 三 年 五 月 起 由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承 接 之 香 港 大 埔 的 兩 個 現 有 住 宅 發 展 項 目 外,嘉 順 土
木 工 程 概 無 任 何 活 躍 工 程。該 等 兩 個 現 有 項 目 的 工 程 為 轉 移、拓 寬 及 改 善 住 宅 項 目 的
道 路 及 建 築 以 及 基 礎 設 施 工 程。該 等 兩 個 現 有 項 目 的 最 終 賬 目 有 待 落 實,且 儘 管 相 關
工 程 已 大 致 完 工,惟 有 關 工 程 付 款 仍 未 支 付。由 於 上 述 原 因,鄧 先 生 及 獨 立 第 三 方 決
定 出 售 彼 等 於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之 權 益(包 括 於 嘉 順 承 造 之60%權 益)以 變 現 彼 等 之 權 益。
由於勞先生當時持有嘉順承造及嘉順承造(作為嘉順土木工程之分包商)業務之40%權益,
故 鄧 先 生 及 獨 立 第 三 方 向 勞 先 生 作 出 要 約 以 向 勞 先 生 出 售 彼 等 之 權 益,原 因 為 於 向 外
部 人 員 出 售 彼 等 之 權 益 前,勞 先 生 有 權 先 收 購 彼 等 之 權 益。由 於 勞 先 生 於 嘉 順 承 造 之
股 權 及 業 務 中 擁 有 權 益,故 彼 認 為 收 購 嘉 順 土 木 工 程(包 括 嘉 順 承 造60%權 益)乃 有 益
之 舉。一 方 面,倘 勞 先 生 並 無 向 鄧 先 生 及 獨 立 第 三 方 收 購 權 益,鄧 先 生 及 獨 立 第 三 方
可 透 過 向 外 部 人 員(勞 先 生 或 並 不 熟 悉 及 並 無 一 同 合 作 之 人 士)出 售 彼 等 之 權 益 以 變 現
權 益,另 一 方 面,嘉 順 承 造 已 成 為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之 分 包 商,且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一 日
前之年度內,幾乎所有由嘉順承造承接之改建及加建工程均競標並授予嘉順土木工程,
隨 後 再 將 整 個 工 程 分 包 予 嘉 順 承 造。因 此,勞 先 生 認 為 嘉 順 承 造 及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互 相
依 賴。為 了 保 證 業 務 之 穩 定 性 以 及 為 嘉 順 承 造 維 持 來 自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之 現 有 客 戶 之 改
建 及 加 建 項 目 之 競 標 及 合 約,勞 先 生 認 為 收 購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以 及 嘉 順 承 造 之 權 益 乃 最
佳 之 舉,而 並 非 僅 是 嘉 順 承 造60%之 權 益。自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中 起,經 過 與 各 訂 約 方 之 法
律 顧 問 磋 商 後,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一 日,獨 立 第 三 方 及 鄧 先 生(作 為 賣 方)及 勞 先 生(作
為 買 方)訂 立 買 賣 協 議,據 此,勞 先 生 以 現 金 代 價5.8百 萬 港 元(該 代 價 乃 參 考 嘉 順 承 造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未 經 審 核 管 理 賬 目 內 的 資 產 淨 值 約9.6百 萬 港 元 的60%
釐 定)向 獨 立 第 三 方 及 鄧 先 生 收 購5,900,000股 普 通 股,相 當 於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為 訂 約 方 可 獲 得 的 最 佳 最 新 財 務 資 料。於 達 致 出 售 的 代 價5.8百 萬 港 元 時,訂
約 方 同 意 僅 參 考 嘉 順 承 造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資 產 淨 值,而 非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的 綜 合 未 經 審 核 資 產 淨 值,原 因 是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由 鄧 先 生 及 獨 立 第 三 方 擁 有,以 承
接 土 木 工 程 業 務,而 嘉 順 承 造 及 勞 先 生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前 的 年 度 內 並 無 參 與 有 關 業
務,惟 勞 先 生 自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起 獲 委 任 為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的 董 事 除 外。誠 如 上 文 所
述,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一 日,嘉 順 土 木 工 程 擁 有 兩 個 現 有 項 目,而 其 最 終 賬 目 仍 有
待 落 實。該 兩 個 現 有 項 目 並 非 由 勞 先 生 監 察,亦 非 由 嘉 順 承 造 承 接。一 方 面,由 於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有 自 一 九 九 五 年 以 來 由 鄧 先 生 及 獨 立 第 三 方 擁 有 及 經 營 的 長 期 營 運 歷 史,
而 另 一 方 面,勞 先 生 主 要 負 責 監 督 由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之 附 屬 公 司 及 分 包 商 嘉 順 承 造 承接
的 改 建 及 加 建 項 目,因 此,經 討 論,就 截 至 出 售 完 成 為 止 在 鄧 先 生 及 獨 立 第 三 方 運 作
下 由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開 展 的 工 程 而 言,彼 等 應 享 有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的 所 有 資 產 及 承 擔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的 所 有 負 債,而 於 完 成 日 期 後,勞 先 生 無 權 享 有 任 何 應 收 款 項,亦 不 應 承 擔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業 務 產 生 的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負 債。因 此,自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中 起,經 過 與 各
訂 約 方 之 法 律 顧 問 進 行 一 系 列 磋 商 後,鄧 先 生 及 獨 立 第 三 方(作 為 賣 方)與 勞 先 生(作 為
買 方)於 買 賣 協 議 中 協 定 以 下 條 款(其 中 包 括 以 及 上 文 本 節「公 司 歷 史 — 概 覽」一 段 所
載 列 之 條 款:
(a) 賣 方 應 償 還 彼 等 及 彼 等 的 關 連 人 士 於 買 賣 協 議 完 成 前 結 欠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的 所
有 貸 款 及 債 務 及 賣 方 有 權 於 完 成 前 任 何 時 間 自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的 溢 利 中 獲 償 還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結 欠 彼 等 各 位 的 所 有 貸 款;
(b) 於 完 成 後,勞 先 生 已 同 意 提 供 及 應 促 使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提 供 所 有 必 要 協 助(費 用
由 賣 方 承 擔)以 釐 定 兩 個 現 有 項 目 的 最 終 賬 目 以 及 收 取 客 戶 有 關 兩 個 現 有 項
目 及 於 完 成 前 尚 未 向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結 清 全 款 的 其 他 項 目(如 有)的 應 收 款 項(不
論 是 否 以 保 留 金 形 式)。於 扣 除 有 關 當 時 現 任 僱 員 的 薪 金 及 福 利、稅 項 付 款 及
撥 備 的 所 有 成 本、開 支 及 負 債 以 及 就 賣 方 已 同 意 承 擔 的 兩 個 現 有 項 目 應 付 的
其 他 成 本 後,於 完 成 後,賣 方 應 有 權 享 有 客 戶 已 支 付 且 由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收 取
的 所 有 尚 未 支 付 應 收 款 項;
(c) 為 使 上 文(b)內 的 協 議 生 效,嘉 順 土 木 工 程 已 開 設 兩 個 獨 立 銀 行 賬 戶,一 個 由
賣 方 運 作,用 於 處 理 現 有 項 目 及 於 完 成 前 尚 未 向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結 清 全 款 的 其
他 項 目(如 有)的 應 收 款 項 及 開 支,而 另 一 個 由 勞 先 生 運 作,用 於 處 理 於 完 成 將
授 予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的 任 何 新 項 目;及
(d) 在 上 文(b)及(c)項 規 限 下,賣 方 有 權 於 完 成 前 任 何 時 間 促 使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以 現
金 向 賣 方 本 身(作 為 股 東)分 派 股 息 或 作 出 分 派。
訂 約 各 方 認 為,上 述 條 款 對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的 業 務 及 賬 目 進 行 公 平 分 配。透 過 上 述
買 賣 協 議,勞 先 生 實 際 上 已 同 意 向 獨 立 第 三 方 及 鄧 先 生 支 付 相 等 於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之 淨
資 產 值(包 括 來 自 應 收 款 項、銀 行 結 餘 及 未 來 收 入(如 有 及 當 收 取 時)之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減 就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於 大 埔 之 住 宅 發 展 項 目 之 上 述 兩 個 現 有 項 目(該 等 項 目 當 時 已 大 致
完 工,惟 正 待 落 實 最 終 賬 目)之 相 關 成 本 及 稅 項。鄧 先 生 認 為,此 安 排 已 有 效 令 賣 方 可
於 出 售 後 獲 得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之 所 有 資 產 淨 值,惟 嘉 順 承 造 之60%股 權 除 外。因 此,訂 約
各 方 認 為 彼 等 已 處 理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的 利 益 並 認 為 剩 餘 的 資 產 將 僅 為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於
嘉 順 承 造 的60%權 益,故 彼 等 根 據 嘉 順 承 造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當 時 最 近
期 未 經 審 核 管 理 賬 目 內 約9.6百 萬 港 元 之 資 產 淨 值 之60%協 定 代 價 為5.8百 萬 港 元。
隨 後,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勞 先 生 以 現 金 代 價9百 萬 港 元(該 代 價 乃 參 考
嘉 順 承 造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的 未 經 審 核 管 理 賬 目 內 的 資 產 淨 值 約15.6百 萬 港 元
的60%釐 定)將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的 全 部 股 權 轉 讓 予 樂 高(一 間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八 日 在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且 當 時 由 鄧 先 生 全 資 擁 有 的 公 司)。嘉 順 承 造 之 未 經 審 核 淨 資 產
值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約9.6百 萬 港 元 增 加 約6百 萬 港 元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的 約15.6百 萬 港 元 乃 主 要 因 為 嘉 順 承 造 之 純 利 自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三 個 月 增 加 約5.3百 萬 港 元。在 勞 先 生 自 獨 立 第 三 方 及 鄧 先 生
承 購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之 權 益 後,除 僅 有 有 限 的 新 管 線 工 程(其 招 標 已 於 完 成 上 述 出 售 前
提 交 外,自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止 期 間 並 無 取 得 任 何 新 土
木 工 程。經 進 一 步 考 慮 嘉 順 承 造 之 未 經 審 核 純 利 自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期間的約5.3百萬港元減少至二零一五年四月至二零一五年九月期間的約1.7百萬港元,
以 及 於6個 月 時 間 內 未 能 物 色 到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之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一 職 的 繼 任 者,勞 先 生
認 為 擁 有 鄧 先 生 監 察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集 團(定 義 見 本 招 章 程 附 錄 一 所 載 的 會 計 師 報 告 附
註36)乃 最 佳 之 舉。鄧 先 生 當 時 於 業 內 擁 有 逾20年 經 驗 並 在 土 木 工 程 以 及 改 建 及 加 建
工 程 行 業 擁 有 深 厚 的 客 戶 關 係,且 具 有 良 好 往 績 記 錄 推 動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集 團 實 現 多 年
盈 利,故 勞 先 生 認 為 鄧 先 生 是 對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集 團 的 業 務、營 運 及 策 略 最 為 熟 悉 的 人
士,可 穩 定 及 增 強 其 盈 利 能 力。此 外,鄧 先 生 剛 已 病 愈 及 擁 有 嘉 順 承 造 的 多 數 股 權。
在 並 無 向 鄧 先 生 售 回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的 全 部 股 權(包 括 嘉 順 承 造 的60%股 權)之 情 況 下,
鄧 先 生 可 能 無 意 繼 續 經 營 及 發 展 嘉 順 土 木 工 程,且 經 考 慮 嘉 順 承 造 及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為
互 相 依 賴,而 當 時 已 將 大 部 分 改 建 及 加 建 項 目 授 予 嘉 順 土 木 工 程(其 隨 後 將 相 同 工 程
目 全 部 分 包 予 嘉 順 承 造)後,其 可 對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在 維 持 其 牌 照 及 延 續 授 權 簽 署 人 以
及 客 戶 方 面 帶 來 不 確 定 性。因 此,勞 先 生 認 為,售 回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的 全 部 股 權(包 括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持 有 的 嘉 順 承 造60%權 益)予 鄧 先 生 亦 符 合 其 最 佳 利 益,而 彼 仍 為 擁 有 嘉 順
承 造40%權 益 的 非 控 股 股 東,從 而 令 嘉 順 承 造 可 繼 續 於 投 標 改 建 及 加 建 工 程 項 目 時 依
賴 及 享 有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的 業 務 憑 證。因 此,勞 先 生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向 鄧 先
生 轉 讓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的 全 部 股 權。鄧 先 生 及 勞 先 生 確 認,於 鄧 先 生 病 愈 前,各 方 並 無
就 有 關 轉 讓 訂 立 任 何 先 前 協 議、安 排 或 諒 解。有 關 樂 高 的 詳 情,請 參 閱 本 節 下 文「其 他
附 屬 公 司」一 段。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轉 讓 完 成 後,嘉 順 土 木 工 程 的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由 樂 高 持 有。
鄧 先 生 同 意 於 六 個 月 內 就 樂 高 收 購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即 自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上 述 出 售 權 益 起 增 加3.2百 萬 港 元)向 勞 先 生 支 付 代 價9百 萬 港 元,乃 由 於(a)於
達 成 一 致 後,各 訂 約 方 遵 循 與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相 同 的 代 價 釐 定 基 準;及(b)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收 購 的 代 價 增 加3.2百 萬 港 元,反 映 嘉 順 承 造 自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的 未 經 審 核 資 產 淨 值 增 加5.9百 萬 港 元(即 所 賺 取 的 未 經 審 核 淨 溢 利)。各
訂 約 方 分 別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就 買 賣 所 協 定 的 代 價 乃 根 據 嘉 順 承
造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的 未 經 審 核 管 理 賬 目 作 出,
而 該 等 賬 目 為 訂 約 方 當 時 可 獲 得 的 最 佳 財 務 資 料。然 而,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月 的 收 購 代
價9百 萬 港 元 與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一 會 計 師 報 告 附 註25所 述 的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及 嘉 順 承 造
的 資 產 淨 值 公 平 值 有 所 不 同。為 令 本 公 司 上 市,會 計 師 報 告 中 的 資 產 淨 值 公 平 值 其 後
由 估 值 師 根 據 經 審 核 財 務 資 料 進 行 評 估 及 釐 定。嘉 順 土 木 工 程 集 團(定 義 見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一 所 載 的 會 計 師 報 告 附 註36)的 公 平 值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釐 定 為 約
37.7百 萬 港 元,與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集 團 於 該 日 的 綜 合 資 產 淨 值 相 若,而 該 綜 合 資 產 淨 值
包 括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的100%資 產 淨 值(不 計 於 綜 合 賬 目 時 對 銷 的 於 嘉 順 承 造60%股 權 之
投 資 成 本)為 數 約17.0百 萬 港 元 及 嘉 順 承 造 的60%資 產 淨 值 為 數 約20.7百 萬 港 元(嘉 順 承
造 的100%資 產 淨 值 為 數 約34.5百 萬 港 元 包 括 下 述 一 次 性 調 整 約18.9百 萬 港 元)。由 於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自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期 間 並 無 重 大 發 展 及 由 於 上 述 理 由
達 致 代 價 時 未 計 嘉 順 土 木 工 程,於 達 致 上 述 代 價9百 萬 港 元 時 未 計 及 嘉 順 土 木 工 程 的
公平值╱資產淨值,而僅按嘉順承造的60%未經審核資產淨值為數約15.6百萬港元釐定,
且 未 考 慮 二 零 一 四╱一 五 年 財 政 年 度 及 二 零 一 四╱一 五 年 財 政 年 度 前 對 收 入 及 開 支 的
截 止 調 整 影 響 合 共 約18.9百 萬 港 元(其 於 完 成 日 期 並 未 預 知 及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籌 備 上 市
時 發 現)。因 此,鄧 先 生 及 勞 先 生 均 認 為,代 價9,000,000港 元 於 完 成 日 期 屬 公 平 合 理 及
於 遵 循 與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一 日 的 買 賣 中 相 同 的 釐 定 及 計 算 基 準 後 反 映 當 時 最 佳 可 得
資 料。
9 :
GS(14)@2019-05-24 10:25:4120. 增 強 機 群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我們設有一組由多種機器組成的機群,該等機器包括挖掘機、
液 壓 粉 碎 機 及 起 重 機,以 進 行 各 類 土 木 工 程 項 目。尤 其 是,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機
群 包 括12台 受 規 管 機 器,其 中10台 已 獲 豁 免,兩 台 已 獲 審 批,並 附 有 環 保 署 根 據 非 道
路移動機械規例發出並按規定格式張貼的適當標籤。根據技術通函內所載之取締計劃,
9台 獲 豁 免 機 器(主 要 液 壓 挖 掘 機)預 期 將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被 取 締。因 此,
我 們 擬 通 過 購 買 額 外5台 更 環 保 及 能 夠 獲 得 非 道 路 移 動 機 械 規 例 項 下 批 准 的 液 壓 挖 掘
機 來 替 代 獲 豁 免 機 器,以 應 對 因 實 施 非 道 路 移 動 機 械 規 例 帶 來 的 行 業 變 化 及 防 止 所 承
接 的 項 目 造 成 環 境 污 染。我 們 計 劃 自 上 市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分 配 約4.8百 萬 港 元 以 購 置 該
等額外液壓挖掘機作為替換。
21. 下 表 載 列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間 及 直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的 投 標 統 計 資 料:
二 零 一 五╱
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
二 零 一 七╱
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一 日
直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附 註2) (附 註3)
提 交 投 標 數 目 30 33 28 14 28
成 功 中 標 數 目 8 9 6 4 10
成 功 率(附 註1) 26.7% 27.3% 21.4% 28.6% 35.7%
22. 於 二 零 一 五╱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二 零 一 六╱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二 零 一 七╱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各 年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本 集 團 收 入 分 別 為 約144.0百 萬
港 元、272.6百 萬 港 元、233.7百 萬 港 元 及189.0百 萬 港 元,乃 由7、11、16及12個 項 目 所 貢
獻。下 表 載 列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間 按 各 自 已 確 認 收 入 劃 分 的 有 關 項 目 明 細: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
項 目 數 量 項 目 數 量
(附 註1)
項 目 數 量
(附 註2)
項 目 數 量
(附 註3)
已 確 認 收 入
50百 萬 港 元 或 以 上 1 2 1 2
10百 萬 港 元 至50百 萬 港 元 以 下 2 2 5 3
5百 萬 港 元 至10百 萬 港 元 以 下 1 2 3 —
5百 萬 港 元 以 下 3 5 7 7
7 11 16 12
23. 該 等 項 目 中,改 建 及 加 建 工 程 項 目 的 平 均 存 續 期 為17個 月 及 平 均 合 約 規 模 約
60.3百萬港元,而土木工程項目的平均存續期為12個月及平均合約規模約34.0百萬港元。
就 二 零 一 五╱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二 零 一 六╱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二 零 一 七╱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具 有 收 益 貢 獻 的 項 目 的 平 均 合 約 金 額 分
別 為58.7百 萬 港 元、60.7百 萬 港 元、46.2百 萬 港 元 及52.1百 萬 港 元。下 表 載 列 基 於 該 等 項
目 各 自 的 合 約 金 額 劃 分 的 明 細:
二 零 一 五╱
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
二 零 一 七╱
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
項 目 數 量 項 目 數 量
(附 註1)
項 目 數 量
(附 註2)
項 目 數 量
(附 註3)
總 合 約 金 額
100百 萬 港 元 或 以 上 3 4 3 2
50百 萬 港 元 至100百 萬 港 元 以 下 — 1 3 4
10百 萬 港 元 至50百 萬 港 元 以 下 2 3 3 2
10百 萬 港 元 以 下 2 3 7 4
7 11 16 12
24. 未 完 工 項 目
下 表 載 列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間 及 直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未 完 工 項 目(包 括 現 場 已
開 工 的 項 目 以 及 已 授 予 我 們 但 現 場 尚 未 開 工 的 項 目)未 完 成 合 約 價 值 變 動:
二 零 一 五╱
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
二 零 一 七╱
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
自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直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我 們 期 初 未 完 工 項 目 的 未 完 成 合 約 價 值 99,520 183,190 113,620 238,472 186,987
加:財 政 年 度╱期 內 獲 授 新 項 目 及
相 關 工 程 變 更 令 的 價 值 227,625 203,015 358,575 137,511 405,109
減:財 政 年 度╱期 內 已 確 認 收 入 (143,955) (272,585) (233,723) (188,996) (115,263)
期 末 外 完 工 項 目 的 未 完 成 合 約 價 值 183,190 113,620 238,472 186,987 476,833
25. 下 表 載 列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間 及 直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未 完 工 項 目 總 合 約 金 額 變
動:
二 零 一 五╱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
二 零 一 六╱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
二 零 一 七╱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
自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直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千 港 元 項 目 數 量 千 港 元 項 目 數 量 千 港 元 項 目 數 量 千 港 元 項 目 數 量 千 港 元 項 目 數 量
期 初 未 完 工 項 目 的
總 合 約 金 額 173,018 4 414,748 7 367,048 11 437,976 8 465,177 8
加:已 開 工 新 項 目╱
現 有 項 目 額 外
工 程 變 更 令 的
總 合 約 金 額 256,349 5 193,466 8 343,650 4 123,239 5 405,109 6
減:已 完 工 項 目 的
總 合 約 金 額 (14,619) (2) (241,166) (4) (272,722) (7) (96,038) (5) (246,333) (5)
期 末 未 完 工 項 目 的
總 合 約 金 額 414,748 7 367,048 11 437,976 8 465,177 8 623,953 9
26. 客 戶 特 點
我 們 的 客 戶 主 要 包 括 香 港 的 物 業 發 展 商、物 業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及 承 建 商。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間,於 二 零 一 五╱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二 零 一 六╱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二 零 一 七╱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各 年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作 出 收 入 貢 獻 的 客 戶 數 目
分 別 為5名、7名、8名 及7名。下 表 載 於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間 內 按 我 們 客 戶 類 型 劃 分 的 收 入
明 細:
二 零 一 五╱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
二 零 一 六╱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
二 零 一 七╱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未 經
審 核)
物 業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40,419 28.1 159,179 58.4 129,568 55.4 36,352 49.8 144,380 76.4
物 業 發 展 商 — — 9,979 3.7 85,034 36.4 28,158 38.6 40,967 21.7
承 建 商 74,126 51.5 4,197 1.5 — — — — — —
其 他(附 註) 29,410 20.4 99,230 36.4 19,121 8.2 8,446 11.6 3,649 1.9
總 計 143,955 100.0 272,585 100.0 233,723 100.0 72,956 100.0 188,996 100.0
附 註: 其 他 指IT服 務 供 應 商、廢 物 管 理 服 務 供 應 商 及 香 港 一 個 主 題 公 園。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間,我 們 所 有 客 戶 均 位 於 香 港,而 所 有 收 入 均 以 港 元 計 值。
27. 客 戶 集 中 度
於 二 零 一 五╱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二 零 一 六╱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二 零 一 七╱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各 年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最 大 客 戶 分 別 佔 總 收 入 約
51.1%、48.1%、47.4%及40.1%,而 五 大 客 戶 合 計 分 別 佔 總 收 入 約100.0%、99.7%、96.7%
及99.8%。董 事 認 為,儘 管 有 上 述 客 戶 集 中 情 況,惟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模 式 具 可 持 續 性,原
因 如 下:
•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間,我 們 已 提 供 結 構 建 築 工 程(即 土 木 工 程)及 樓 宇 工 程(即 改 建
及 加 建 工 程),根 據Ipsos報 告,該 等 工 程 在 需 求 方 面 彼 此 獨 立,而 在 技 能 和 資
源 方 面 彼 此 相 異。因 此,董 事 認 為,多 年 從 事 土 木 工 程 及 改 建 及 加 建 工 程 可 不
斷 積 累 於 結 構 建 築 工 程 及 樓 宇 工 程 的 專 業 知 識。由 於 結 構 建 築 工 程 及 樓 宇 工
程 有 獨 立 的 業 務 週 期,此 將 成 為 我 們 的 優 勢,可 參 與 更 廣 泛 的 建 築 工 程 競 爭,
減 少 建 造 業 變 動 的 風 險,擴 大 收 入 來 源 以 推 動 業 務 的 可 持 續 發 展。此 外,我 們
與 主 要 客 戶 的 業 務 關 係、行 業 經 驗 及 良 好 往 績 記 錄 對 我 們 客 戶 而 言 乃 至 關 重
要,從 而 確 保 我 們 可 準 時 並 按 照 彼 等 要 求 完 成 項 目。憑 藉 我 們 於 業 界 的 地 位,
董 事 相 信 我 們 可 將 服 務 擴 展 至 其 他 客 戶;
• 於 二 零 一 五╱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二 零 一 六╱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二 零 一 七╱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各 年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五 大 客 戶 的 排 名
及組合有所不同。此外,由於我們已採取措施擴大客戶群,故於往績記錄期間,
我 們 對 主 要 客 戶 的 依 賴 已 呈 現 下 降 趨 勢。最 大 客 戶 於 各 年 度 貢 獻 的 收 入 亦 由
二 零 一 五╱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 的51.1%略 降 至 二 零 一 六╱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 的48.1%
及 至 二 零 一 七╱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的47.4%及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 的40.1%。與 此 同 時,客 戶 數 量 由 二 零 一 五╱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 的 五 名 略 增
至 二 零 一 六╱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 的 七 名、二 零 一 七╱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的 八 名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 的7名。因 此,董 事 認 為,就 收 入 確 認 而
言,我 們 於 整 個 往 績 記 錄 期 間 並 無 過 度 依 賴 任 何 特 定 客 戶;
• 根 據Ipsos報 告,客 戶 集 中 在 香 港RMAA行 業 及 地 盤 平 整 以 及 地 基 工 程 行 業 比
較 常 見。RMAA工 程 一 般 涉 及 多 項 工 程,這 意 味 著 資 源 需 求 及 勞 工 強 度 等 級 會
有 所 不 同。尤 其 是,就 價 值 較 高 的 改 建 及 加 建 工 程 而 言,客 戶 更 注 重 成 本 效 益
且 通 常 避 免 與 多 個 分 包 商 磋 商 及 交 易,以 盡 可 能 縮 減 項 目 工 期。因 此,客 戶 會
優 先 選 擇 能 承 接 各 類 建 築 服 務 並 有 良 好 往 績 記 錄 的 承 建 商,以 確 保 工 程 的 規
定 質 量 水 準 及 安 全。另 一 方 面,地 盤 平 整 及 地 基 項 目 規 模 一 般 較 大 及 屬 勞 力
密集型行業,其需要大量資源,包括專業機器、工人及建材。因此,董事認為,
在RMAA及 地 盤 平 整 以 及 地 基 工 程 行 業 內,單 一 項 目 涉 及 的 合 約 金 額 相 對 較
大 及 僅 少 數 項 目 及 客 戶 即 可 貢 獻 大 部 分 收 入 的 情 況 並 不 少 見。因 此,倘 我 們
決 定 承 接 某 個 大 額 合 約 項 目,我 們 或 會 於 該 項 目 中 投 入 足 夠 資 源,且 不 會 為
積 極 競 爭 其 他 工 作 時 間 表 重 疊 的 額 外 項 目 轉 移 注 意 力。因 此,按 貢 獻 收 入 計,
有 關 客 戶 可 易 成 為 我 們 的 主 要 客 戶;
• 根 據Ipsos報 告,與 客 戶 建 立 良 好 關 係 可 令 承 建 商 在 獲 邀 提 交 標 書 及 贏 得 價 值
較 高 的 改 建 及 加 建 工 程 合 約 上 佔 得 先 機,原 因 是 彼 等 可 能 會 專 注 交 付 整 體 管
理,並 通 常 設 有 項 目 管 理 團 隊 以 委 聘 專 業 分 包 商。這 從 若 干 主 要 客 戶 與 我 們
有10年 以 上 的 長 期 業 務 關 係 可 見 一 斑。董 事 相 信 我 們 已 與 主 要 客 戶 保 持 緊 密
關 係。我 們 亦 首 選 與 知 名 客 戶 合 作,繼 而 可 能 會 承 接 大 規 模 項 目。董 事 認 為,
與 該 等 客 戶 合 作 可 確 保 令 我 們 獲 得 與 彼 等 的 未 來 業 務 機 會 以 及 更 多 的 工 作 轉
介。經 計 及 該 業 務 策 略 及 與 主 要 客 戶 的 長 期 合 作 關 係 後,董 事 認 為 迎 合 我 們
主 要 客 戶 的 需 求 優 先 分 配 我 們 的 資 源 為 我 們 的 慣 例 並 符 合 我 們 的 最 佳 利 益;
及
• 根 據Ipsos報 告,RMAA行 業 的 產 出 總 值 預 期 由 二 零 一 八 年 的682億 港 元 增 加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的697億 港 元,複 合 年 增 長 率 約 為0.5%,乃 主 要 由 於(i)商 用 辦 公 室
搬 遷 及 私 人 商 用 物 業 翻 新;(ii)香 港 政 府 扭 轉 城 市 衰 退 的 計 劃;及(iii)私 人 開 發
商 的 城 市 重 建 計 劃 所 致。此 外,香 港 地 盤 平 整 及 地 基 工 程 將 繼 續 其 增 長 勢 頭,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的 複 合 年 增 長 率 將 為1.2%。有 關 增 長 趨 勢 乃 主 要
由 於(i)政 府 及 私 人 物 業 開 發 商 增 加 住 宅 及 商 用 物 業 供 應 以 及 促 進 基 建 開 發 的
計 劃;及(ii)為 在 有 限 空 間 內 容 納 住 戶,新 開 發 區 域 對 地 盤 平 整 工 程 的 需 求 持
續增加所致。展望未來,經考慮我們的知名聲譽及良好往績記錄後,董事認為,
我 們 有 實 力 承 接 更 多 較 大 規 模 的 加 建 及 改 建 工 程 項 目 以 及 土 木 工 程 項 目,以
應對行業預期增長所帶來的新商機。我們無意限制自身為主要客戶提供服務,
董 事 相 信,倘 我 們 能 增 強 財 務 資 源、機 械 車 隊 以 及 人 力 資 源,則 我 們 將 擴 大 市
場 份 額 以 及 使 客 戶 基 礎 多 元 化。
28. 下 表 載 列 我 們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間 按 類 型 劃 分 的 總 採 購 額 明 細:
二 零 一 五╱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
二 零 一 六╱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
二 零 一 七╱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分 包 費 用 65,243 75.6 161,065 88.2 121,727 79.2 112,397 84.0
直 接 材 料 7,465 8.6 8,062 4.4 12,745 8.3 9,047 6.7
保 險 680 0.8 3,248 1.8 2,951 1.9 1,728 1.3
運 輸 2,723 3.2 947 0.5 2,662 1.7 1,097 0.8
零 星 工 具 及 消 耗 品 794 0.9 759 0.4 2,731 1.8 1,153 0.9
租 賃 廠 房 及 機 器 3,035 3.5 1,559 0.9 2,037 1.3 1,224 0.9
租 賃 倉 庫 350 0.4 276 0.2 393 0.3 245 0.2
顧 問 費 1,569 1.8 550 0.3 1,435 0.9 1,105 0.8
其 他 4,461 5.2 6,066 3.3 6,986 4.6 5,866 4.4
總 計 86,320 100.0 182,532 100.0 153,667 100.0 133,862 100.0
29. 分 包 安 排 的 理 由
工 程 分 包 是 香 港 建 造 業 的 常 見 慣 例。由 於 項 目 的 整 個 過 程 涉 及 不 同 類 型 的 工 程,
而 我 們 直 接 承 擔 所 涉 及 的 各 項 工 程 可 能 不 具 成 本 效 益。此 外,分 包 商 可 提 供 具 備 不 同
技 能 的 額 外 勞 工,而 毋 須 由 我 們 聘 用 該 等 勞 工。因 此,視 乎 勞 工 資 源 的 可 用 性 及 利 用
我 們 自 身 的 資 源 完 成 工 程 所 需 成 本,我 們 可 能 會 將 部 分 工 程 分 包 予 其 他 分 包 商。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間,經 考 慮 我 們 所 承 擔 的 各 個 項 目 的 需 要 及 成 本 之 後,我 們 將 部 分
改 建 及 擴 建 工 程 項 目 以 及 土 木 工 程 項 目 中 的 工 程 委 派 予 分 包 商。我 們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間
分 包 的 工 程 包 括 機 電 服 務,結 構 建 造 服 務、金 屬 及 玻 璃 安 裝 服 務、防 火 門 及 金 屬 工 程
安 裝 服 務 及 室 內 設 計 及 住 房 及 翻 新 服 務 以 及 大 理 石 供 應 及 安 裝 服 務。在 有 關 分 包 安 排
中,我 們 可 視 乎 與 分 包 商 的 協 議 按 個 別 情 況 向 分 包 商 提 供 建 築 材 料 或 要 求 分 包 商 承 擔
建 築 材 料 成 本,並 會 擔 當 監 管 角 色,監 察 分 包 商 履 行 的 工 程。此 外,倘 投 標 要 求 設 計
及 建 築 元 素,我 們 將 委 聘 設 計 師 以 編 製 供 依 法 提 交 及 審 批 的 設 計 方 案。
30. 下 表 載 列 我 們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擁 有 的 機 器 單 位 數 量 明 細:
單 位 數 量
液 壓 挖 掘 機 11
液 壓 破 碎 錘 3
吊 車 1
其 他(附 註) 6
合 計 21
附 註: 其 他 主 要 包 括 發 電 機、道 路 工 程 機 械 及 空 氣 壓 縮 機。
機 器 的 年 限 及 置 換 週 期
下 表 載 列 我 們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按 不 同 年 限 組 別 劃 分 的 機 器 價 值 明 細:
機 器 的
單 位 數 量
機 器 的
賬 面 值
機 器 的
購 置 成 本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少 於 一 年 1 282 390
一 年 至 少 於 五 年 20 627 5,321
下表載列我們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的主要工地設備類型的預計可使用年期、
平 均 剩 餘 使 用 年 期 及 平 均 年 限:
預 計 可
使 用 年 期
平 均 剩 餘
使 用 年 期 平 均 年 限
年 數 年 數 年 數
液 壓 挖 掘 機 3.3 0.7 2.6
液 壓 破 碎 錘 3.3 — 3.3
吊 車 3.3 0.8 2.5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董 事 認 為,現 有 機 器 總 體 處 於 良 好 運 行 狀 態。機 器 並 無 預
定 或 定 期 置 換 週 期 及 置 換 決 定 乃 基 於 個 別 機 器 單 位 的 運 行 狀 態 按 個 別 情 況 作 出。
於 二 零 一 五╱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二 零 一 六╱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二 零 一 七╱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各 年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我 們 收 購 新 機 器 及 設 備 的 成 本
分 別 約 為0.3百 萬 港 元、0.4百 萬 港 元、0.8百 萬 港 元 及52,000港 元,原 因 為 添 置 物 業、廠
房 及 設 備。此 外,於 二 零 一 五╱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二 零 一 六╱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二 零
一 七╱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各 年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我 們 就 廠 房 及
機 器 所 產 生 經 營 租 賃 項 下 付 款 分 別 約 為3.0百 萬 港 元、1.6百 萬 港 元、2.0百 萬 港 元 及1.2
百 萬 港 元。
董 事 認 為,為 滿 足 不 同 規 模 及 複 雜 程 度 的 土 木 工 程 需 要 及 據 此 應 付 業 務 發 展,必
需 持 續 投 資 於 新 型 的 高 質 素 機 器。
30. 遵 守 非 道 路 移 動 機 械 規 例
非 道 路 移 動 機 械 規 例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一 日 生 效,以 引 入 對 非 道 路 移 動 機 械 排 放
的 管 制,非 道 路 移 動 機 械 包 括 非 道 路 汽 車 及 受 規 管 機 械,如 履 帶 吊 機、挖 土 機 及 空 氣
壓縮機等。有關非道路移動機械規例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本招股章程「監管概覽 — C.有
關 環 保 的 法 律 及 法 規」一 節。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本 集 團 有12台 受 規 管 機 械,其 中10台 及2台 獲 環 境 保 護 署 根
據非道路移動機械規例分別獲豁免及批准,並貼上由環境保護署發出指定格式的標籤。
9台豁免機器預期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將根據技術通告所載的淘汰計劃淘汰。
為 了 讓 本 集 團 緊 跟 因 實 施 非 道 路 移 動 機 械 規 例 導 致 的 行 業 變 化,我 們 計 劃 購 買 更 加 環
保 且 可 獲 得 非 道 路 移 動 機 械 規 例 項 下 批 准(如 適 用)的 新 機 器 及 設 備。
31.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間 及 直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在 施 工 期 間 共 發 生24宗 涉 及 我 們 僱 員
或 分 包 商 僱 員 的 意 外 事 故,及 發 生 一 宗 供 應 商 僱 員 在 進 行 非 建 築 工 程 時 並 據 稱 導 致 受
傷 的 意 外 事 故。25宗 意 外 中,有15宗 涉 及 受 聘 於 本 集 團 的 工 人,10宗 涉 及 受 聘 於 分 包╱
供 應 商 的 工 人,其 詳 情 載 於 下 表:
二 零 一 五╱
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
二 零 一 七╱
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導 致 以 下 人 士 受 傷 的 意 外
事 故 數 目:
— 僱 員 5 1 7 1 1
— 分 包 商 及 供 應 商 的 僱 員 1 3 2 4 0
6 4 9 5 1
32. 下表載列於往績記錄期間,本集團每1,000名工人的工業意外率與行業平均數的比較:
行 業 平 均 數 本 集 團
(附 註1) (附 註2)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每1,000名 工 人 的 意 外 率 39.1 38.81
每1,000名 工 人 的 致 命 率 0.200 無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每1,000名 工 人 的 意 外 率 34.5 30.71
每1,000名 工 人 的 致 命 率 0.093 無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每1,000名 工 人 的 意 外 率 32.9 27.55
每1,000名 工 人 的 致 命 率 0.185 無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每1,000名 工 人 的 意 外 率 不 適 用 32.21
每1,000名 工 人 的 致 命 率 不 適 用 無
33. 保 險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間,我 們 已 投 購 下 文 所 載 的 保 險。董 事 認 為,經 計 及 我 們 目 前 的 業
務 營 運 及 現 行 行 業 慣 例,我 們 的 保 險 保 障 範 圍 充 足。於 二 零 一 五╱一 六 年 財 政 年 度、
二 零 一 六╱一 七 年 財 政 年 度、二 零 一 七╱一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各 年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七 個 月,我 們 產 生 的 保 險 開 支 總 額 分 別 約 為0.8百 萬 港 元、3.5百 萬 港 元、3.0
百 萬 港 元 及1.8百 萬 港 元。
34. 員
僱 員 人 數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我 們 擁 有89名 由 我 們 直 接 聘 用 的 全 職 僱 員(包 括 兩 名 執 行 董
事,惟 不 包 括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下 表 載 列 按 職 能 劃 分 的 僱 員 明 細:
職 能 僱 員 人 數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一 日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管 理 4 5 5 5 5 5
項 目 管 理 28 21 24 33 29 32
工 料 測 量 師 6 4 4 5 4 5
行 政、會 計 及 財 務 7 10 12 15 15 15
直 接 建 築 工 人 16 19 16 48 30 32
總 計 61 59 61 106 83 89
10 :
GS(14)@2019-05-24 10:27:5935. 楊 子 朗 :527、94
36. 姚 俊 榮:8366
37. 張 錠 堅 :1781、313
38. 李 婉 珊:8326、527
11 :
GS(14)@2019-05-24 10:29:4139. 德勤
40. 2018年降33%,至3,300萬,2019年首7月增3倍,至2,500萬,2,400萬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