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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0626侵權法(十一) Rylands v Fletcher原則1 掌門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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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0626

侵權法(十一) Rylands v Fletcher原則1

蕭律師執筆

 

雖然侵權法主要基於過失,但有例子說明責任並不必然基於被告的疏忽。***

例子之一就是基於Rylands v Fletcher(HL1868)一案定下的原則。 此原則初起於騷擾,逐漸演變成一條截然不同的原則,支配著溢出危險物質的責任。 到下述Cambridge Water案時,更發展成一套清晰的普通法原則,被視為騷擾法的伸延。 及至Tranco v Stockport Metropolitan BC(2003)一案,上議院確立這條奉行了150年的法律原則是不能拋棄的。

 

Rylands v Fletcher大致的案情如下:

被告雇用獨立承包商建造一個水塘貯水以供應給他的磨坊。這個水塘是建造在一個已廢棄的煤礦場通道上方。這個通道因水的壓力而塌下,溢出的水使原告的煤礦場泛濫。被告並無疏忽,事程也不構成私人騷擾的基礎,因被告已採取合理的謹慎雇用合資格及有經驗的獨立承包商。

 

被告的責任是基於“一個人為了他個人的目的收集及保留在他的土地上任何東西,而這些東西如溢出很可能造成傷害,則此人須為保留這些東西自承風險。” (法官Blackurn語)。這個原則得到上議院的支持。

 

上議院在裁決Rylands v Fletcher的上訴時,除支持原審法官判決外,還加多一項條件限制,就是被告將土地作「不自然用途non-natural use」。

 

所以,Rylands v Fletcher原則是由以下五個混合元素組成:

 

收集及保留在土地上

 

在Rylands v Fletcher案中,被告收集水在他的土地上,並將之貯存及保留在一水塘。此原則需要被告帶進一些東西在他的土地上;如果一些東西在土地上自然產生、溢出而做成損害,被告是沒有責任的。必須謹記,收集及貯留的東西會是溢出的物品(如在上述案件中,貯留的水就是溢出的水),但那不是責任的關鍵;收集及保留的東西可以令其他一些東西溢出,如:

 

Giles v Walker, CA1890:自然生長出的植物。

 

Pontardawe RDC v Moore-Gwyn, HC1927:突出的岩石在風化過程中落下。

 

Miles v Forest Rock Granite (Leicestershire) Ltd (1918) 34 TLR 500 (CA):被告收集及保留爆炸品在他的土地以供他的石礦生意所需。爆炸引起的飛石溢出他的土地。

 

LMS International v Styrene Packaging and Insulation Ltd (2005) EWHC 2065 (TCC):被告的生意牽涉到以發熱的金屬線切割大塊的塑膠。塑膠被收集及停留在生產的場所,但為發熱線泄出的火燒毁。

 

土地不自然的使用 Non-natural use of land

 

在Rylands v Fletcher案中,不自然的土地使用就是建造一個水塘。「土地不自然的使用」的意思要從判例法case law中找尋。

 

Richards v Lothian, AC1913 (PC) 的裁決,水由水管中泛濫出來不能算是「土地不自然的使用」。土地不自然的使用「涉及一些會增加別人危險的用途,不是土地一般的用途」──Lord Moulton語。這定義得到上議院在Read v Lyons & Co Ltd(HL1947)所肯定。大法官Porter加以引伸:「甚麼是危險或不自然使用,將依不同環境、不同時代與人類不同的習慣去評估。」

 

Musgrove v Pandelis (CA1912):在停車場內,被告的一輛汽車的油箱貯滿氣油,引起著火,漫延至鄰近物業,法庭裁定运是不自然的土地使用。在今時今日的社會,車停放在車房會被視為不尋常土地使用是不可思議的。土地的使用一般分為「普通」和「不尋常」。法庭採用「不自然土地的使用」用語,很富彈性,在應用此原則時可以適應不同時、不同地的環境變遷。在以前,家庭食水供應、家居的火、屋內及商店內的電綫、樹木種植(除非樹木是有毒的)都被視為「自然」的土地使用。

 

Transco plc v Stockport Metropolitan Borough Council (AC2004):委員會(被告)使用一條三吋口徑的水管供應水到它擁有的一座樓宇各單位,大量的水由喉管中漏出,流向被告其他他的土地,引致土地下陷及山泥傾瀉至一個前鐵路的堤坡底部,由是沖去原告的煤氣總喉管的二十七公尺長的支架,而支架是建築在堤坡之內,結果令原告要花£93,681維修支架及覆蓋喉管以防氣體泄漏。被告根據Rylands v Fletche原則尋求討回這匹金錢。

 

上議院不接受此索償納入Rylands v Fletcher原則的範疇,理由是用喉管供應水是正常和日常的做法而不會引起特殊危險。一種活動是否引起危險須以現代標準量度之。由於喉管帶來的風險並不比其他管喉斷裂引致水溢出為高,故其使用並不能被視為「不自然土地使用」。Lord Hoffmann留意到,由溢出的漏水引致物業的損毁的風險一般都有保險涵蓋,這更支持此案情况並未達到Rylands v Fletcher定下、由於不自然使用土地引致特別風險的高門檻的結論。

 

如果溢出,很可能引致傷害 Likely to do mischief if it escapes

 

這個原則在過去多年曾廣泛被應用到水、氣體、電、火、爆炸品、震蕩、毒煙、旗杆、露天遊樂場的搖蕩等。這原則強調收集及貯存在土地的東西本身不一定危險,但如果溢出大多會造成傷害。在Rylands v Fletcher案中的水貯在水塘內並不危險,但如溢出則很可能造成傷害。以下是其他的例子:

 

Jones v Festiniog (1867-8): 一列載客火車散發出火花引致原告的乾草堆著火。

 

West v Bristol Tramways Co(CA1908): 被告鋪砌的木板上塗了一層油用以保護木板。這種油引發出火燄,燒毁了隔鄰的植物和矮樹。

 

Hillier v Air Ministry, The Times, 1962: 航空部在原告的田下鋪設電纜。數年後,電纜泄電,五十條牛中有十九條一起被電擊死。

 

Crowhurst v Amersham Burial Board(1878-9): 被告墓場種植紫杉樹yew,但橫枝伸至隔鄰的田。原告的馬吃了伸過來的枝葉而死亡。

 

  • 溢出並做成傷害 Escapes and causes harm

 

必須「由被告佔有或受其控制的一處地方溢出到一處他不佔有或不受他控制的地方」:Read v Lyons & Co Ltd(HL1947)。被告對物質溢出的土地不須有任何權益:Rigby v Chief Constable of Northamptonshire(HC1985)。

 

究竟被告是否必須是土地佔有者卻不大清楚。Weller v Foot and Mouth Disease Research Institute(HC1866)的判決及Read v Lyons的法官語dictum所給的答案是正面的,但卻有許多判例卻相反,如Shiffman v Order of St John, HC1936及Perry v Kendrick’s Transport Ltd(CA1956)。在Transco(2003)案,上議院再確定只有在土地上有權益者始可在Rylands v Fletcher原則下起訴。

 

上述原則是否能應用在刻意出將物體突出到原告的土地就值得懷疑。似乎非法侵佔trespass是更適當的起訴理由,

 

以前曾有判例,原告在Rylands v Fletcher原則下可索償個人的傷害,但現在已很清楚,此類索償只能以疏忽為由,而Rylands v Fletcher原則只能用於與物業損害有關的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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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0708侵權法(十二) Rylands v Fletcher原則 2 掌門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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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are not a soldier, you are a weapon.” 電影Live.Die.Repeat.對白

說史140707

邪惡的「步操」:把士兵轉化為武器的魔法

掌門執筆— 天花亂說系列(九)

 

「步操」不只是 “步伐操練”,而步兵操練」。***

步操發明於十七世紀的歐洲,是為了因應戰場上槍枝的集體使用而創制的。**** 當時使用的前膛火繩槍準繩度低,填藥裝彈費時,如非步調一致,同時排射,便無效果可言。 步操把個人化的 “士兵”轉化為同步性的 “武器”,本質上是修訂其 “人性”,使之符合戰爭的需要,所以步操是邪惡的。 (編按:對“犬儒主義者” 朝日之流來說,人性本來就是邪惡的,那就沒所謂了。)

 

〈戲劇〉美國生產體系

1851在英國某個展覽會上面, 美國左輪手槍發明人 科爾特Colt展出其產品,並且即場進行表演。 令在場軍火專家瞠目結舌的不是產品的火力和射擊準繩度,而是工藝製作的準繩度。 他將若干支手槍拆開,把部件按組別混雜,然後隨意抽取一整組部件,即席裝嵌成一把可以發射的手槍。***

這在現代看來平平無奇的尺度,當時卻是何等不可思議。 因為那時代的槍枝都是人手製作的,由一組組默契良好的工匠群承包,製作過程中需要不斷作出溝通和微調。 美國人的革新就在於生產綫的「標準化」。*****

 

這是美國軍事工藝首次領先歐陸,當時英國最先進兵工廠Woolwich的專家們稱之為“美國生產體系” ,核心是極其精確的 銑床,由麻省的Springfield兵工廠開發出來。

美國生產體系的優勢不只於大規模生產的成本效益, 還包含了品質檢查和維修保養上面的節省。 人手製作的武器由於部件不能互換,只要局部嚴重損毁立即功能癱瘓,即時要入廠,這在戰場上就意味著退下火綫。

Th. 標準化的最大優勢是部件可以互換。*****

 

槍如此,人何獨不然?

〈sense〉人一樣可以標準化

Gellner在《國族與國族主義》一書中提出一個sense問題: 社會為甚麽要設立 “基礎教育(即中小學)課程”?

單純針對習得技藝而言,傳統“學徒制” 不是更有效益嗎?答案是:對前工業革命的社會來說,那是對的。 舉例:培養一位木匠或厨師,學徒制的確是最佳途徑。 但是這樣培養出來的人材原則上不能轉業,因為他們過早專業化定型。

工業革命之後,經由基礎教育培養出掌握讀寫能力的國民,能夠通讀各行各業的「作業手冊」,這種做法的好處是人員可以在不同行業之間調配流通。

Th. 基礎教育其實是一種標準化,最大優勢是人員可以互換。*****

(編按:這種教育體系去除人性的差異,使之符合生產的需要,就像步操一樣有點邪惡的味道。)

 

十七世紀的荷蘭率先對軍事管理及其日常運營作出重大改進, 發現長時間的反複操練能夠增強部隊的戰鬥能力,和提高士兵的團隊精神,那怕他們來自社會的最底層。***

當時的戰爭習俗要求士兵在戰場上列隊,重複地進行排射,這種做法只要求整齊劃一,沒有個人技術發揮空間。 更加不可理解的是,這種做法要求士兵徹底漠視個人和同伴的生死,專注於當下的重複排射程序,而不動搖逃跑!那就非得經過長期操練而莫辦了。

 

〈歷史〉戰爭的藝術

荷蘭 奧蘭治郡莫里斯親王是步兵操練的鼻祖,*** 1607出版的步操手冊,其精密度去到將一名火繩槍手從 持槍姿勢、填藥裝彈、瞄準,到完成發射,共分解為42個標準步驟!每個步驟配以版畫插圖,附有口令,非常之 “現代化”。

莫里斯親王的另一重大發明是狹義的「步操」,訓練士兵以整齊的步伐,按照規定的方式前進、後退、轉左、轉右,在縱隊和橫隊之間變換。***

其中最困難的是後退,前排槍手在騎兵衝鋒的氣勢壓力之下,要秩序井然地退到後排位置重新裝彈而不逃跑,很難想象要經過多久的操練!

(編按: 1575年“長篠之戰” ,織田信長就是學了 莫里斯親王的武功,以三千洋槍破了 武田家所向無敵的重騎兵。)

莫里斯親王的第三個 “發明”是參照古羅馬的軍團編制,把軍隊分割為較細小的指揮單位,以550人為一營,下隸連和排。 其表面用意是把命令在 “面對面”的條件下,能夠以 “口頭解釋”的方式,由最上層傳達到最底層,即建立了高效「命令鏈」。**** 並且在戰場上,基層單位指揮官有權對命令作彈性執行,從而得到靈活性。

然而這體制內裡還有深得多的政治意涵:在那個時代,民族國家尚未形成,人民尚未有 “愛國” 的觀念和情感。 軍官階層尚有貴族的榮譽情操維持作戰精神;下層士兵從軍出於謀生甚至被迫,敗勢之際,首要逃命,所以軍隊在逆境下缺乏作戰的粘力。 「小單位編制」凝聚士兵們的同袍意識,強化軍官和士兵的溝通能力和信任度,才是精義所在。

從這劃時代的制度奉行至今可知其無可置疑的實用性。***

 

1619年莫里斯首創訓練軍官的軍事學院,很多學院早期的畢業生服役於瑞典國王 古斯塔夫.阿道夫(1611-32在位)麾下。

軍事天才 阿道夫國王積極引進荷蘭的管理技術,融合本人的戰術風格,鑄造出瑞典歷史上第一支精兵。 在三十年戰爭中,他親率這支精兵渡海南征,橫掃北德,震驚歐陸。 他是第一位把新型人員管理技術引進戰場的名將。***

 

以上學理出自

《競逐富強The Pursuit of Power》(1982) William McNe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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