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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Kevin Egan; Mandy Chui & Andrew Lam v HKSAR -先科國際(724,前千禧智慧、現泰豐國際)

1 : GS(14)@2010-07-03 14:04:53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71692&currpage=T
2 : GS(14)@2010-07-03 14:05:58

2010-6-29 hj
先科案林炳昌徐敏偲終審勝訴獲釋




先科國際造市案中,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的律師林炳昌【圖】和先科前主席黃創光女友徐敏偲,昨天獲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撤銷控罪,當庭釋放。終院法官批評原審法官未能從證據中作出合理推斷,裁決不穩妥。廉署發言人回應表示,尊重終審法院的判決。

林炳昌在庭外表示,對判決感到開心,捱了六年終取得公義;而案件令他失去人生六年黃金時間,面對壓力,損失健康和財力。他希望能重新獲發律師執業證書,繼續執業。


艾勤賢上訴案再得直

另外,被指披露受廉政公署保護證人身份的大律師艾勤賢,原審被裁定罪名成立,去年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律政司提出上訴,與林、徐的上訴一併處理。律政司的上訴昨日被駁回。法官同意上訴庭對原審法官的批評,包括裁決的理據與其採納的證供有矛盾。艾勤賢昨日未作評論,表示要先看判詞。

案件由廉署調查先科國際造市觸發,二○○四年七月,廉署拘捕九人,當中包括黃創光和他的女秘書。黃被扣留四十八小時後,獲准離開廉署,但無法聯絡女秘書,在律師樓文員和徐敏偲(徐和女秘書據說情同姊妹)的協助下,千方百計嘗試聯絡她。

其間,黃委聘林作為其代表律師,林介紹另一律師行代表徐關注女秘書的情況。再由該律師行聘請艾勤賢代表徐向廉署要求與女秘書會面。其後,艾又為女秘書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稱懷疑女秘書遭廉署非法禁錮。

法院閉門聆訊保護令的申請,律政司一方透露女秘書是根據《保護證人條例》受保護的證人,翌日,有報章披露「保護證人計劃」的證人身份。廉署隨即搜查七間報館,檢走記者筆記和人身保護令申請文件的副本等。

廉署指林、徐串同黃等人士妨礙司法公正,在相信或懷疑女秘書會協助廉署的調查的情況,以連串行動嘗試接觸她,以影響她為廉署提供協助。


林指控基於錯誤前設

原審裁定林、徐、黃三人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入獄四年、二年半和三年。三人提出上訴,聆訊前黃潛逃,被廉署通緝;而林、徐的上訴則被駁回,林的刑期更由四年加至六年。

終院判詞指,林是在黃離開廉署後才首次接觸他,期間與他接觸不多,但卻被指為整件事的幕後策劃者;法官質疑怎會有律師在第一次接觸一個陌生的客人時,會冒險地提出非法計劃,或應一個陌生人的要求,參與不法行為,押上自己的專業事業。法官認為有關幕後策劃者的指控是基於錯誤的前設,並沒有足夠證據支持。

至於艾勤賢的控罪則指他在沒有合理原因下,向法庭記者披露保護證人計劃中的證人身份,被原審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監兩年半。終院認同上訴庭指原審法官理據矛盾。

判詞指,原審法官一方面以不能肯定艾知道申請人身保護令是另有陰謀,而裁定其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不成立;但又認為他在申請人身保護令時,相信女秘書已成為廉署證人,而判定艾有披露證人身份。加上記者的資料來自多方面,控方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明艾有作出披露,故撤銷其定罪
3 : GS(14)@2010-07-03 14:06:50

2010-6-29 HT
先科案脫罪 林炳昌落淚 終院:替證人申保護令 非妨礙司法公正




  律師林炳昌被指利用人身保護令程序,干擾先科國際造巿案的女證人,06年被裁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監,至昨日林獲終審法院撤銷控罪,終院裁定他與案中女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妨礙司法公正,他與大批親友在庭上拍掌歡呼,激動落淚。

  本案先後已有3名被告上訴得直獲釋,只餘下先科前主席黃創光仍然棄保潛逃,廉署表示尊重法庭判決。

折騰6年 林或轉做民事案

  被案件折騰6年,林炳昌謂如果不是擁有意志力及堅定信心,他也無法捱過,昨晚終於可睡一覺好的,日後會盡快向律師會申請恢復執業資格,但可能轉做商業或民事案件,他感謝朋友及家人支持,事件亦證明香港是法治的社會。

  終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林炳昌(58歲)及黃創光的女友徐敏偲(30歲)上訴得直,並駁回律政司上訴,維持大律師艾勤賢無罪的裁決(詳見表)。

  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中表示,黃創光的女秘書遭廉署拘捕後,林及徐替她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這行為表面上不構成妨礙司法公正,亦難以被濫用作為向證人施壓的手段,因為法庭不一定會接納申請,本案亦無證據推斷林及徐有意圖利用人身保護令的程序去影響女秘書,令她考慮退出廉署的保護證人計劃。

  李義又列出案中一些固有的不可能性,他指林接手案件前不認識黃及徐,不可能在首次與兩位當事人開會時,即同意串謀二人妨礙司法公正,令自己律師生涯承受風險。

  此外,黃及徐首次與林見面,也不可能立即要求林與他們同流合污,訛稱女秘書不願意留在廉署,他們較可能會向林隱瞞真相,聲稱自己真心相信女秘書遭非法禁錮,以便林按照他們的指示去採取法律行動。

參與程度有限 不可能控告

  李義續指,林有權根據當事人的指示行事,除非他明知道那些指示不正確,而律師或大律師在履行專業職責時,亦必須接納當事人的指示,無權判斷其對與錯。李義又表示,林在本案中的參與程度有限,他在黃被捕後4日才首次與黃見面,其後又基於利益衝突,擔心女秘書的立場與其當事人有別,故安排另一間律師行接手徐的人身保護令申請,之後的聆訊他亦無份參與,不可能控告他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非常任法官烈顯倫的判詞則指出,原審法官馮驊史無前例地於裁決的時候解釋他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的原因,做法並不恰當,因為表面證供成立及罪名成立兩者的舉證標準完全不同,原審法官在表面證供成立的階段中,已經認為林有罪。

  常任法官:包致金、陳兆愷、李義;非常任法官:烈顯倫、紀立信;案件編號:FACC 3、4、5/09。
4 : GS(14)@2010-07-03 14:11:03

2010-6-29 WWP
與艾勤賢徐敏偲捲入先科案外案 林炳昌脫罪 終院指證據嚴重不足 廉署稱尊重判決




 【本報訊】糾纏6年、由先科國際造市案引起的妨礙司法公正案,昨在終審法院一槌定音。被指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的律師林炳昌及黃創光的女友徐敏偲、涉洩露受保護證人身份的大律師艾勤賢,均獲洗脫罪名。終院指出,控方就林炳昌及徐敏偲是否知道或相信先科案中女秘書實際上願意接受廉署保護方面,證據其實嚴重不足。律政司發言人說,由於案件司法程序已終結,對判決沒有評論。廉署發言人則表示尊重裁決。

此案於區院審訊達55天,終院昨頒下158頁判辭。判辭批評原審法官馮驊出錯,在審訊中段判林炳昌表證成立時已初步判他罪成,然後在聽罷辯方案情後卻未有權衡及考慮,而將本身已作的「有罪推論」稍稍移動,更肯定要判林罪成。終院指出,查找事實應是一個前進的過程,權衡證供後作出總結,而非先假定被告有罪再倒後行,未加分析就評「廉署間諜」、律師行前總經理林卓思為「一名可信證人」。

律師初見客 雙方不可能談不法

 控方案情指出,林炳昌在明知先科國際主席黃創光的女秘書願意做廉署證人下,仍透露艾勤賢替她申請人身保護令,以圖向廉署「爭搶證人」,避免她出庭頂證黃創光。終院指出,控方案情其實有很多疑點,在2004年7月13日,黃創光延聘林炳昌前,彼此是完全不相識,那次會面中,林、黃僅見面1小時45分鐘,而林與徐更只見面17分鐘。終院認為,黃、徐不可能向一名初次見面的律師提出不法計劃,而林也不可能在陌生人要求下就押上自己的事業。

 林炳昌獲悉徐敏偲擔心女秘書遭廉署非法禁錮後,將此轉介別的律師,他辯稱此舉是基於「角色衝突」,但卻惹來「幕後黑手」的指控。原審法官及上訴法庭都認為,林炳昌沒有角色衝突後;終院判辭則指當中確有利益衝突存在,因為林當時已接手黃創光造市案,而女秘書或倒戈助廉署頂證黃創光,林當時其實不能恰當地為女秘書提供法律意見。

女秘書回覆訊息 混雜且誤導

 終院又指出,徐敏偲與在廉署的女秘書數次通話中,雖然對方自稱「平安無事」,但由於訊息混雜及具誤導性,徐可能以為已被捕的女秘書需要法律協助,而當時林炳昌不知當中真偽,但他仍是要跟從客戶指示履行專業責任。

 終院稱,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林、徐兩人明知女秘書願做控方證人,而利用人身保護令去施壓,故判兩人上訴得直。

 另外,由於沒有證據顯示記者知道受保護證人身份的來源只是艾勤賢一處,故駁回控方的上訴。

終院判辭重點

1. 控方未有足夠證據證明林炳昌及徐敏偲明知或相信女秘書願意做廉署證人下,透過申請人身保護令去與廉署「搶人」,企圖阻止女秘書出庭作供。

2. 林炳昌不可能為一個只見面短短不足2小時的客戶黃創光,而押上自己的事業,去做明顯不法的勾當;而黃及徐敏偲也不可能向初次見面的律師提出不法計劃。

3. 林炳昌處理女秘書的案件,確如他所說有角色衝突,因為女秘書或會倒戈指證黃創光造市,原審法官及上訴庭認為林沒有角色衝突的說法不正確。

4. 徐敏偲與女秘書通電話後,得到的訊息是混淆而具誤導性,徐可能真的以為女秘書需要法律協助,想透過申請人身保護令阻止女秘書被非法禁錮。

5. 頂證林炳昌的證供主要是靠「廉署間諜」、律師行前總經理林卓思(A.Nattrass),但他暗中出賣客戶對律師行的信任,作供誇張且前後矛盾,可信性受致命削弱,但原審法官卻錯把他看成可信證人。

6. 原審法官把判斷案件是否表證成立的中段裁決,與判定被告是否有罪的裁決混淆;他先假定被告有罪,未有權衡辯方的案情後就作出裁決。

妨礙司法案時序

日/月/年 事件

09/04/2004 廉署展開「驛馬星」行動,先科國際主席黃創光等9人因涉嫌造市案遭拘捕。

15/07/2004 大律師艾勤賢成功為先科女秘書向法庭取得人身保護令。

16/07/2004 廉署向法庭呈交證供顯示,該女秘書並非遭廉署非法拘捕,法庭撤銷人身保護令。

24/07/2004 廉署拘留律師林炳昌等人,又到7間報館搜查,取走大批文件。

16/06/2006 林炳昌和艾勤賢等人被判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被判囚2年半至4年不等。

24/07/2007 黃創光等人被裁定造市罪成;黃當天棄保潛逃,及後被判囚3年3個月;另兩名被告經上訴後脫罪。

22/02/2009 艾勤賢上訴得直,但林炳昌上訴被駁回。

21/05/2009 原被判囚4年的林炳昌,加刑至6年;另黃創光亦被加刑至5年。

24/05/2010 林炳昌和黃創光的女友徐敏偲上訴至終審法院。

證人身份曝光 廉記搜7報館取證




 上市公司先科國際造市案於2004年發生,先科主席的秘書成為廉署保護的證人,律師林炳昌涉嫌串謀徐敏偲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指證人被禁錮,之後多份報紙披露證人身份;廉署搜查本港7間報館,並取去大批新聞資料,引起社會震動。

 事緣2004年廉署調查先科造市案,拘捕主席黃創光、黃的女友徐敏偲及黃的女秘書等,稍後徐敏偲以女秘書友人身份,委聘大律師艾勤賢到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指廉署禁錮女秘書。

源自控辯爭奪證人

 其後,廉署指女秘書自願當被保護證人,人身保護令申請才告終結。不過,廉署稍後指黃創光的律師林炳昌在幕後策劃一切,明知女秘書自願與廉署合作,仍假借人身保護令與廉署爭奪證人。林炳昌最後被裁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被判入獄4年,上訴庭之後更應律政司要求加刑至6年。

 當年多份報章在報道廉署調查先科國際涉及配股貪污案中,披露了該公司秘書及案件的部分資料。其後,廉署取得法庭搜查令後,動員過百名調查員,展開空前的搜查報館行動,同時搜查7間報館,並取去大批新聞資料,又到記者家中搜查。

 廉署當年「高調搜報館」的行動,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傳媒強烈指責廉署行動侵犯了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亦挑戰新聞自由終極核心的價值:保護消息來源;更有傳媒去信特首尋求協助。《星島日報》入稟高等法院,申請撤銷廉署的搜查令。

歎公義「遲到」6年 領牌轉打民事案




 【本報訊】先科案中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的律師林炳昌,獲終審法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林在終院外向記者表示,對裁決感高興,又指最終得到公義,證明香港是法治社會。對事隔6年才上訴得直,他認為雖然公義昭彰仍感遺憾,他希望可取回律師牌照繼續執業,或會由刑事案轉打商業民事案。

 昨晨9時09分,林炳昌穿一身整齊西裝抵達終審法院。被問及對終極上訴是否有信心時,原本已眉頭深鎖的他,深呼一口氣無奈地說:「真的不知。」前後不過半小時,終院法官宣布,一致裁定他上訴得直,定罪及判刑撤銷。甫散庭,全場近40名親友即站起來鼓掌。面對此情此景,他喜極而泣,踏出終院後,深吸一口自由空氣,由衷地說:「很開心!」

 林炳昌指出,案件困擾了6年,除了影響家庭,亦造成經濟困難,如果沒有堅定信心、意志力及朋友相助,現在仍是階下囚,難以捱過這段時間。他說:「捱了6年,最後拿到公義;但有少少遺憾,要到終審法院才拿到公義。我很忍耐,香港是法治社會,公義會被昭彰。」

宣判時緊張到險些暈倒

 林感謝家人及朋友,暫未有慶祝計劃,但返家後會先好好睡一覺,因為過去6年都睡得不好。林其後步往聖約翰座堂外,自小領洗的他表示要感謝神,又指自己去年12月曾做「通波仔」手術,今午會覆診。林的兒子稱,昨晚仍與父親齊看世界盃,不過,父親話在法官宣判時感到緊張,「要深呼吸,險些暈倒」。

 香港律師會會長王桂壎表示,該會理事會今日將召開特別會議研究案情及判辭,決定是否取消林的暫時停牌,再考慮會否中止他的紀律聆訊。他說,今次事件較特別,過往並沒有律師被暫停執業時間長達6年,且獲准保釋在外,故將盡快審理,期望短時間內恢復他的執照。

 林炳昌在1977年加入廉署當高級調查員,在廉署工作的3年中,認識兩位親密戰友艾勤賢和前廉署執行處副處長徐家傑,3人同樣曾為廉署工作,被外界稱為廉署的「剋星」。林炳昌在1985年完成法律課程,成為執業律師。

證人身份曝光 廉記搜7報館取證




 上市公司先科國際造市案於2004年發生,先科主席的秘書成為廉署保護的證人,律師林炳昌涉嫌串謀徐敏偲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指證人被禁錮,之後多份報紙披露證人身份;廉署搜查本港7間報館,並取去大批新聞資料,引起社會震動。

 事緣2004年廉署調查先科造市案,拘捕主席黃創光、黃的女友徐敏偲及黃的女秘書等,稍後徐敏偲以女秘書友人身份,委聘大律師艾勤賢到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指廉署禁錮女秘書。

源自控辯爭奪證人

 其後,廉署指女秘書自願當被保護證人,人身保護令申請才告終結。不過,廉署稍後指黃創光的律師林炳昌在幕後策劃一切,明知女秘書自願與廉署合作,仍假借人身保護令與廉署爭奪證人。林炳昌最後被裁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被判入獄4年,上訴庭之後更應律政司要求加刑至6年。

 當年多份報章在報道廉署調查先科國際涉及配股貪污案中,披露了該公司秘書及案件的部分資料。其後,廉署取得法庭搜查令後,動員過百名調查員,展開空前的搜查報館行動,同時搜查7間報館,並取去大批新聞資料,又到記者家中搜查。

 廉署當年「高調搜報館」的行動,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傳媒強烈指責廉署行動侵犯了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亦挑戰新聞自由終極核心的價值:保護消息來源;更有傳媒去信特首尋求協助。《星島日報》入稟高等法院,申請撤銷廉署的搜查令。

先科前主席 黃創光仍遭通緝




 先科國際涉造市案轟動一時。2004年廉政公署展開代號「驛馬星」行動,拘捕9名人士,包括先科國際主席黃創光及一名高層,他們涉嫌行賄銀行及證券行的高層,協助配售及購買股份;受賄的證券行高層接洽證券分析員,撰寫有利先科的分析報告。行動中,廉署共搜獲150萬元懷疑賄款。

 於廉政公署的網頁,黃創光的名字仍列在通緝名單上。廉政公署指出先科國際集團前主席黃創光,因分別向美國運通銀行前高級總監,以及匯盈證券前部門董事總經理提供利益,作為他們在2004年7月,就先科兩次配股事宜,對先科股份予以優待的報酬,於2005年3月22日被控以兩項提供利益罪名。

 不過,黃創光在被定罪當日未有出庭,法官於2007年7月24日向他發出拘捕令。
5 : GS(14)@2010-07-03 14:11:31

2010-06-29 OD
先科案纏訟六年 林炳昌終院勝訴 炮製冤獄 廉署輸鋪勁




先科國際造市案所觸發的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案(簡稱先科案),纏訟六年後,昨日有最終判決,廉政公署結果一敗塗地。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律師林炳昌和女上訴人徐敏偲上訴得直,撤銷兩人的定罪和刑罰,又一致駁回控方要求恢復大律師艾勤賢定罪的上訴。終院同時拒絕將案件再發還區院重審,廉署可能要支付巨額訟費給兩名「廉署剋星」林炳昌和艾勤賢。

林炳昌昨獲終審上訴得直,一洗頹氣。

終院指,原審法官裁定已棄保潛逃的先科國際前主席黃創光和律師行職員鍾昌權有份串謀妨礙司法公正,上訴各方均無異議,但控方證明林炳昌和徐敏偲與他們同謀的證據薄弱。鍾扮演的關鍵角色不容忽視,由於鍾是廉署特赦證人,主控官在原審時只提及黃、林兩人是始作俑者,未提及鍾有份參與,這種做法有可能嚴重歪曲實情。

官指林徐同謀證據薄弱

終院表示,黃被捕後翌日已與鍾見面,兩人其後一再開會,黃期間曾叫徐敏偲傳短訊給已參加保護證人計劃的女秘書,這些都是發生在黃、林兩人見面之前。黃被捕四日後才與林見面,兩人之前素未謀面,黃無可能敢冒險要求林參與非法勾當。另外,林只是接辦案件和收律師費,與黃只是陌路人,亦無可能冒失去律師牌的風險而答應參與非法勾當。

徐敏偲昨脫罪,並無回答記者便即時上車離開。

終院認為,林在接辦案件後,只是與黃、徐二人開過兩次會,為他們兩人及艾勤賢充當過翻譯,林當時另有案件要辦,只是多次打電話向艾勤賢查詢案件進展,林的參與有限。為涉案女秘書提出人身保護令申請的是艾勤賢,目的只是希望女秘書向法庭確認她是否自願被廉署扣留,並非要妨礙司法公正,故林的定罪應該撤銷。

至於徐敏偲,終院覺得她在事發時入世未深,與涉案女秘書關係情同姊妹,加上鍾在轉述女秘書的說話時曾說謊,徐可能因此誤會女秘書被廉署非法扣留而需律師幫助。徐向法庭呈交內容失實的誓章,失實的部分有些是來自鍾的謊言,也有些是因律師轉述的錯誤,所以徐的定罪應該撤銷。

特赦證人作供疑認錯人

就控方要求恢復艾勤賢的定罪,終院指已離職的《南華早報》女記者周燕玲以特赦證人身份作供時,指稱消息來自一名吸煙的男人,但證供顯示艾不吸煙,不排除她認錯人,加上她當時有其他消息來源,如律師信、證人誓章和向其他報社記者交換得到的消息,原審法官裁定消息來自艾時未有充分解釋理據,因此不應恢復艾的定罪。

對於終極慘敗,廉署表示尊重法庭判決,律政司亦不評論判決。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則狠批廉署說:「兩個專打大案同廉署對立的資深律師,被折磨幾年,你話廉署如果唔係不公義,又係乜?」他更質疑廉署在此案曾銷毀證據的手法不當。

議員質疑廉署有心迫害

涂指,鍾在案中扮演重要角色,卻獲廉署「放生」,令人質疑廉署是有心迫害林、艾二人,他們無罪是廉署「證據唔得」,此案是冤獄,律政司司長黃仁龍應主動賠償給兩人。涂擔心此案會影響其他律師,令他們憂慮成為林、艾二人的翻版,對處理客戶保障程序有猶豫,剝削了法律界對人權的保障,他正考慮在立法會合適的事務委員會跟進事件。

林炳昌父子相擁




【本報訊】糾纏六年的「先科案」以廉署搜查全港七間報館揭開序幕,但在一陣陣熱烈掌聲中終結。當終院法官昨日宣判案中三名被告無罪後,庭內即傳出歡呼聲及掌聲,林炳昌及到庭的兒子林威辰(見圖)亦當場淚灑相擁,場面溫馨。外界喻為「地魔」及「天魔」的林炳昌及艾勤賢,昨獲得「人魔」徐家傑等數十名親友到庭打氣支持,得悉裁決結果後即紛紛上前道賀。

林炳昌與艾勤賢昨早九時前便先後到庭,期間在庭外接待絡繹不絕到庭支持的親友,林於開庭前表現較緊張,坐在旁聽席的他時而仰天、時而低頭,更多次「透大氣」,相反艾勤賢則較為淡定,兩人獲悉無罪時難掩興奮神色,林的女親友更興奮得當庭灑淚。

艾勤賢絆倒跌一跤

林致電向親人報喜後,離庭時受到大批傳媒包圍,他對判決感到開心,更公開表示會申請再做律師,「但無以前咁熱情,經六年洗禮,會改做商業性、民事性」。至於林威辰則與父親林炳昌「前後腳」離庭,他亦對判決感到高興,又表示「太突然,仲未諗到點慶祝」,前日則陪同父親一起看世界盃足球賽。

艾勤賢昨離庭時亦表示對判決感到高興,惟以要看判詞為由,沒有接受記者訪問,期間艾更懷疑被電視台的攝錄器材電線絆倒,跌了一跤。涉案女被告徐敏偲昨則匆匆離開法院,隨即登上一輛私家車絕塵離去,她任職堪輿學家的友人區仲德昨亦有到庭,並聲稱已算出她會脫罪。

未來終院首席都冇面畀




【本報訊】將於今年九月履新的候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去年二月在高院上訴庭審理林炳昌的上訴時,曾指林是這次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案中的「幕後操縱者」,當時不但駁回林的上訴,之後更把林的監禁刑期由四年增至六年。終審法院五名法官昨日裁決時,對於這名未來司法機構「最高fit人」都一樣「冇面畀」,批評馬的判決缺乏邏輯和事實基礎。

候任終院首席法官 馬道立

現時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馬道立,九月將接替退休的李國能,成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帶領司法機構,並且有機會與其他終審法院常任和非常任法官一同審案,當中包括昨日推翻馬判決的五名法官包致金、陳兆愷、李義、列顯倫及紀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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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初,包括馬道立在內的三名上訴庭法官,以二比一多數駁回林的上訴,而認為應駁回上訴的包括馬及另一名高院法官韋毅志。

馬官當時認為,林假稱有利益衝突,介紹另一名律師給徐敏偲,由該名律師替涉案女秘書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林其實是藉此做「幕後操縱者」,林事實上與艾勤賢「密密」通電話,由於林隱瞞自己的參與,馬官認為法庭唯一可作的推論是林知道廉署並無非法扣留女秘書,並想藉替女秘書申請人身保護令而作出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惟終院昨表示,馬官的理據和結論是建基於林並無利益衝突,但實情卻是相反。終院指林是黃創光的代表律師,假如林可以找到女秘書,而女秘書又願意協助控方指證黃,林便陷於兩難局面,不可能同時代表屬被告的黃和屬證人的女秘書之利益,林確實有利益衝突,故林介紹另一律師給徐,也只是按律師會守則辦事。

密密通話斷估係幕後操縱者

終院續指出,林炳昌介紹給徐敏偲的律師在庭上作供時,也否認自己是按林的指示辦事。故指馬官僅憑林、艾二人「密密」通電話,而推斷林是「幕後操縱者」純粹是猜測,證供顯示林只是想向艾了解案件進展。終院指馬官對林作出不當批評,他的推論也欠缺邏輯和事實基礎。


「人生有幾多個六年?!」




林炳昌因先科案遭折磨六年,失去名譽、財富甚至家庭,他昨獲判無罪後即接受東方報業集團記者專訪剖白心聲,明確表示從無後悔接辦先科案,又暗示因他是「廉署剋星」而遭廉署迫害,林更質疑此案由調查以至起訴均有問題,令他花去人生黃金歲月的六年始討回公道,慨嘆「點解要搞六年先有公義?人生有幾多個六年?呢個六年我痛苦邊緣生存及掙扎」。

林炳昌昨脫罪後再次受訪,喜上眉梢。(梁耀榮攝)

(1)沉冤感受篇

林炳昌昨受訪時大吐苦水,形容從沒有後悔過接辦先科案,他說「做得律師有我天職,盡我專業本能職務,完全無後悔!」當被問及是否認為廉署涉嫌公報私仇時,他沒有直接回應:「唔係我林炳昌同ICAC糾纏,當中有勝訴、有敗訴,公眾知識領域裏面有林炳昌專打ICAC案件律師存在,我唔會有今日境況!」他又表示要經過冗長的六年始討回公義,質疑本案「調查是否不全面、檢控是否過鬆、法庭是否有偏頗」,認為這些都是此案應該細心思考的問題。

(2)健康生活篇

林嘆言六年來由於被沒收旅遊證件不能外遊,故幾乎每周七日,每日七小時到中環的外國記者會與朋友飲酒談天,亦會看書及行山做運動度日,他表示身體因此案承受沉重壓力變得大不如前,除了患高血壓「我之前係一一七血壓,剛剛量過係一六九」,去年十二月更要入院做「通波仔」心臟手術,猶幸目前已經康復。他又披露要變賣物業,由中環豪宅搬到北角居住,支付逾千萬元的高昂訴訟費。

(3)朋友家人篇

林昨日受訪時無所不談,惟每當觸及他前女友周飛言及兒子林威辰時便欲言又止,他不諱言「私人感情我唔想提」,只表示已到美國唸書的兒子,數個月前返港,兩仔爺於判決前一起看世界盃,又指家人及朋友總站在他一邊。林又披露六年來因無辜「畀人屈」,一直在痛苦中掙扎,惟欣慰的是一班好朋友多年來不離不棄,沒有鄙視他,並在各方面給予他很多支持。

(4)入獄篇

林指因此案先後兩次入獄,兩次俱監禁約三個月,他苦笑坐牢滋味極不好受,自己的社會地位由執業律師淪為階下囚更恍如「由天堂跌到落地獄咁」,首次入獄前林更曾遇襲,導致臉上留有傷疤,他透露當時傳言有人會在獄中對他不利,故此監獄對此大為緊張,曾將他調往獨立監倉處理,事隔多年,林笑言該人看到他今日境況「咩仇都報晒啦」,相信「有良心人」都不會再追究。

(5)未來篇

經過六年官司纏身的「洗禮」,林表示律師資格早被暫時停止,稍後會申請恢復執業律師資格並重開律師行。他坦言「已經無以前passion(熱情),會重新定位,做民事案件」,他又指暫時腦海一片空白,故待今日才部署日後去向,而逾千萬元堂費亦會交由律師處理,他亦不考慮就此案向廉署民事索償。林堅稱不會因此案而疏遠傳媒,又認為傳媒在社會有監察功能,不能剝奪市民知情權,他總結六年風風雨雨,認為生命可貴,盼本案帶出訊息:「有決心、毅力可闖出困境」。

■記者郭家榮

先科國際案事件簿

2004年 廉署展開代號「驛馬星」行動,拘捕先科國際有限公司主席黃創光等共9人,指他們涉及造市案,黃行賄銀行及證券公司要員以配售和購買股份,又行賄分析員撰寫報告唱好股價,涉及賄款150萬元

林炳昌於六月初判決前受訪時,雖稱胸有成竹,但仍顯得憂心忡忡。 (霍振鋒攝)

2004年 報章披露黃創光的女秘書正被廉署非法禁錮,大律師艾勤賢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2004年 高院發出人身保護令勒令廉署放人,但廉署指助查人自願接受調查。多份報章報道聆訊的進展

2004年 廉政專員黃鴻超親到法庭提交證人誓章,表明廉署無非法禁錮助查人,法官撤銷臨時人身保護令

2004年 廉署帶手令搜查7間報館及記者寓所,以涉嫌妨礙司法公正及觸犯證人保護條例等罪拘捕艾勤賢及林炳昌等6人

2004年 《星島日報》入稟法院申請撤銷廉署搜查令獲得勝訴,廉署上訴

2004年 高院裁定廉署敗訴,報館可取回被檢取的新聞材料

2005年 廉署正式起訴林炳昌、艾勤賢、黃創光及黃的女友徐敏偲,同日被提堂

2005年 廉署起訴黃創光配股時涉嫌造市貪污

3月22日

2006年 林炳昌、文勤賢、黃創光及徐敏偲妨礙司法公正及披露受保護證人資料罪名成立,各人分別被判監2年半至4年

2006年 被指披露廉署受保護女證人身份的艾勤賢獲准以150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2006年 被指干擾廉署女證人的林炳昌獲准以200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2006年 黃創光及徐敏偲就妨礙司法公正一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但黃因涉及另一宗造市案仍須還押看管

2006年 黃創光就造市案獲准以70萬元保釋候審

10月28日

2007年 黃創光行賄罪名成立,他棄保潛逃,法庭頒出逮捕令,其餘兩被告翁家添、梁志華受賄罪名成立

2007年 法庭確定黃創光蓄意潛逃,即時充公其七十萬元保釋金,更在他缺席的情況下判刑,入獄卅九個月,翁梁二人則各被判監廿三個月

2008年 翁梁二人就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當日以原審法官錯引法律原則為由,判兩人上訴得直,並下令案件不作重審

2009年 上訴庭裁定艾勤賢上訴得直無罪釋放,但駁回林炳昌、徐敏偲及黃創光三人的定罪上訴,林、徐即時收監

2009年 林、徐二人向上訴庭提出減刑,律政司一方則要求對林加刑

2009年 林、徐向終審法院就判罪申請上訴許可,林獲准以一百萬元現金及一百萬元人事擔保等條件保釋外出候審,徐敏偲亦獲准以各五十萬元現金及人事擔保外出

2009年 上訴庭反將林原有的四年刑期加至六年,黃創光的刑期亦加至五年;各被告要求減刑的申請全被駁回

2010年 林、徐二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律政司又要求終院恢復上訴脫罪的艾勤賢原審定罪。終院當日一併處理有關審訊

2010年 終審法院判林、徐二人上訴得直,撤銷兩人定罪及刑罰,並同時駁回律政司就艾勤賢提出的上訴


廉署人員是在○四年拘捕林炳昌及艾勤賢等人,指有關人士明知涉案女秘書並非遭廉署非法扣留,但仍替女秘書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是企圖影響證人涉嫌妨礙司法公正。
6 : GS(14)@2010-07-03 14:12:28

2010-7-1 NM
林炳昌案廉署玩死自己




廉政公署跟眼中釘律師林炳昌和大律師艾勤賢,糾纏了足足六年,本週一終於了斷。

終審法院的終極判決判兩人勝訴,曾兩度進出監獄的林炳昌一鋪翻身,終於可以昂首闊步踏出法庭,重過新生活;艾勤賢亦再無後顧之憂,繼續他的大狀生涯。

那邊廂一心釘死兩人的廉署,六年前將傳媒拖落水,高調搜報館及記者寓所,惡評如潮,但大龍鳳一場,最後換來的是衰收尾。

終審法院的判詞明言是案的證據薄弱,指控欠理據支持,猶如狠狠的摑了廉署一大巴。

廉署的出位調查手法種下的惡果陸續浮現,接連被法庭批評,搞到查案時進退維谷。

「如果我唔係有資源同毅力,我已經變成階下囚。」林炳昌嘆氣說。事實上,他先後共坐過半年監,在○六年被定罪,判監四年,兩個月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可是去年上訴庭維持原判,還接納律政司的申請,將刑期加至六年,四個月後,他再度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艾勤賢則於去年獲上訴庭判上訴得直,推翻定罪,但律政司向終院申請推翻上訴庭的決定。

批評保護證人組安排

就算廉署或律政司向他作出賠償,也無補於事。「我完全唔會痛恨廉署,社會上每個人都有角色。都俾佢搞六年,你問我我梗係唔開心。牽涉一個六年教訓,人生有幾多個六年?」他當年正值最風光的日子,大案一單接完一單,但廉署一手將他打殘,將他由廉署剋星變成過街老鼠,他連律師牌也被釘,辛苦經營的律師樓也得結束,更要賣樓打官司,官司費最少花掉千多二千萬元,他稍後會申請取回堂費。

從前的氣焰已消失得無影無蹤,現年五十八歲的他,打算日後集中打民事商業訴訟。「你打刑事案對抗性比民事強好多,尤其係你面對廉署。」林不諱言現在已心如止水,「我唔係怕,係心態軟化,無份passion。」 幸好,律師會週二通過,終止對他停牌。

根據判詞,終院法官不但毫不留情逐一抽秤指控林炳昌的證據,就連當年廉署用來釘死兩人的絕招——保護證人組,也批評其安排有問題。

○四年,廉署調查上市公司先科國際前主席黃創光涉嫌貪污造市時,就是利用黃的女秘書成為受保護證人,身份必須保密,藉此指控林炳昌和艾勤賢刻意向傳媒洩露證人身份來向證人施壓,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去得太盡惹不滿

終院今次除了指出,林等人當時可能根本不知女秘書是被合法扣留外,其中常任法官李義更指出,無法接受執法機構拒絕讓律師接觸證人的安排。李義表明,律師應有權跟證人接觸,更反指任何阻止律師執行職務,是藐視法律的行為,若執法機構擔心證人安全,大可安排用閉路電視等方法接見來補救。

有廉署調查員指出,今次廉署不但輸晒,就連絕招保護證人組的安排,也遭終院非議,可謂得不償失。他認為,廉署堅持要追擊艾勤賢至終院,引起各方不滿,造就今次終院仔細批評廉署的調查工作。

「點解要去到咁盡?之前上訴庭都判艾勤賢無罪,你睇到理據都知唔夠料啦,仲要追擊。你廉署就當自己係秦始皇,而家連司法機構都要擺到明唔妥你。」他所說的矛頭,直指即將退休的副廉政專員李銘澤。自李○二年底接替郭文緯成為執行處一哥後,無論署內或署外,對廉署批評的聲音越來越多。

高層手法邪門

李接管執行處後,過晒火位的辦案手法一直為人詬病,署內的同事也看不過眼李銘澤馬房的調查員手段邪門。「唔係一單兩單,係好多單都好污糟,根本唔係執法,違反晒法律原則,你查案,點解淨係要計較輸贏?」

○三年廉署大鑼大鼓拘捕環球唱片香港區前總裁陳少寶貪污,但因搶走陳的手提電話剝奪他聯絡律師的權利,令陳無罪獲釋;在今次林炳昌案中,辯方曾去信特首要求保留其中一段竊聽錄音,但廉署一於少理照樣銷毀。上月,上訴庭狠批廉署在陳裘大貪污案中,明知有被告跟律師見面仍偷錄,並無尋求法律指示便偷聽內容,公然違反法律專業保密特權。最新鮮熱辣的是本月初,窩輪天王吳鎮濤涉嫌行賄托市案中,爆出其中一名被告早前偷錄了跟廉署人員的對話,疑有調查員「教人作供」。

知情人士指出,礙於廉署員工約滿酬金的生殺權在一哥李銘澤手上,不滿的人一是繼續忍,無法忍受的唯有劈炮唔撈。在李銘澤上任後一年多,便有五十多人不獲續約或離職,大部分是資深調查員。○五年,就連當時被視為明日之星的執行處處長陳德成,也因拒絕在文件上做手腳,跟李銘澤反面突然辭職,轉往高盛做法律顧問。

李系馬房前途光明

但獲得李銘澤垂青的同事,就算多次出事也無損仕途,表表者正是首席調查主任楊恩德,他亦正正是這次林炳昌案中保護證人組的負責主管。早在九九年,兩名助理調查員處理一宗詐騙案時,利誘經理招認,兩人的直屬上司正是楊;楊○一年調查一宗短樁案,兩日後疑犯跳樓身亡;○三年更在陳裘大貪污案中,被揭○一年有醉駕刑事案底。

「佢個底俾人挖完又挖,律政司但凡見到佢有份查案,都好似驗屍咁驗,因為辯方一見到佢個名,都會攻擊佢手法,就連法官見到佢個名都會起疑心。」高層見狀,近年亦唯有「暫時收起」這件「攻擊性武器」,最近才將他調回負責調查公務員貪污的組別。

另一名李銘澤馬房要員,就是日後很大機會成為首位廉署一姐的李寶蘭。原本明年將屆六十歲退休年齡的李銘澤,去年已放風希望延任,剛獲升為執行處處長的李寶蘭明年的資歷尚淺,李銘澤便有足夠理由續約,方便幫李寶蘭日後接棒。

個個是輸家

已婚的李寶蘭現年四十七歲,早年被本刊踢爆和同樣有家室,時任副刑事檢控專員的麥偉德到酒店開房,一個是廉署高層,一個是專責廉署檢控案件的律政司高層,明顯存在利益衝突。可是,兩人繼續有運行,除非陳德成如傳聞般真的回巢,否則李寶蘭接替李銘澤做廉署一姐已成既定事實。麥在去年十月更接替江樂士,擢升至刑事檢控專員,有傳他只會做一至兩年,下一目標是做高等法院法官。

不過,知情人士指出,自從廉署的出位調查手法接連被批評後,更先後有同僚犯法入獄,因此調查員已有所收斂,查案時步步為營甚至過分保守,經驗淺的調查員則只懂按上司指示行事,但大部分心態是按章工作。「人無查案熱情,只係當份工,少做少錯。」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狠批廉署,在證據不足下仍檢控林炳昌及艾勤賢,有欠公義。他透露此案令法律界人心惶惶。「法律界有閒言閒語,有邊個身做ICAC case,分分鐘好似林炳昌遭遇,你做多幾單,ICAC就迫害你。」他將會在立法會合適的事務委員會跟進事件,包括討論廉署的調查手法、亦會要求律政司司長黃仁龍應主動向林炳昌及艾勤賢作出恩恤賠償。

「今次大家都是輸家,包括我、林炳昌、廉署,甚至司法機構,沒有人贏。」六十三歲的艾勤賢說,他和林雖然還得清白,但無論金錢、健康和聲譽的損失,是無法計算。他並不憎恨廉署,只是不認同其高層的處理手法。「如終院判詞說,我們的制度是無罪假定,但廉署卻以假設去調查,法院卻以假設去審案。」他慨嘆說,不想再談及事件,會如常生活,只希望廉署會聽取批評。
7 : GS(14)@2010-07-11 22:51:47

2010-6-30 EW
終極勝數 專訪林炳昌:黑暗六年 學懂很多   

被稱為「廉署剋星」的律師林炳昌,因先科國際造市案而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終審法院本周一作終極裁決,林炳昌與一直拍住上的大律師艾勤賢,以及先科前主席黃創光女友徐敏偲,戲劇性地全部脫罪。

林炳昌多年來新聞不斷,他與大律師艾勤賢、前廉署執行處副處長徐家傑,經常挑戰廉署調查的案件,被廉署中人戲稱為「天、地、人」三魔。多次被「剃眼眉」的廉署,曾因先科案大舉搜查七間報館,惹起極大非議。○五年,林炳昌神秘遇襲幾近毀容,他又曾與多位港姐拍拖傳誹聞,更令他成為話題人物。

先科案官司糾纏多年,林炳昌試過被廉署拘留和收監,又丟了律師牌,歷盡人生低潮。他接受本刊專訪時,剖白過去六年由天堂跌入地獄,到今天如何重生的心路歷程。

周一早上,林炳昌、艾勤賢及先科前主席黃創光女友徐敏偲,先後到達終審法院。神情嚴肅的林炳昌步入法院時,收起一貫笑容,加上當時下着微微細雨,氣氛更顯滄涼。

林炳昌約於早上九時十五分到達法庭,當時離開庭還有十五分鐘,但公眾席近三十個座位,早已被三人的親友坐滿。林炳昌和徐敏偲一起坐在公眾席角落位置,艾勤賢則與幾個外籍朋友坐另一排。不少親友主動上前和林炳昌耳語,包括曾拍攝《四葉草》電視劇的藝人兒子林威辰、老友徐家傑等,趕在開庭前替他打氣。

林炳昌過去曾說,六年來的審訊猶如長篇連續劇,感覺度日如年。面對今次終極審判,他顯得憂心忡忡,等候開庭時不時望向天花板若有所思,眉頭深鎖,又不時深呼吸鎮靜情緒。

早上九時半,終審法院三名法官準時現身,由包致金法官宣讀判詞,判林炳昌和徐敏偲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無罪;律政司就艾勤賢被控披露廉署證人身份脫罪而上訴,同樣被駁回,三人終回復無罪之身。

當三位法官離開後,法庭隨即響起震耳欲聾的歡呼聲,三人互相祝賀,林炳昌更激動落淚,幾次用手抹眼,更與艾勤賢肉緊擁抱慶祝。放下六年來的心理包袱,林忙不迭步出法院,面露笑容但聲音柔弱地對記者說:「很高興可以得到公義,但遺憾要來到終審法院才能得到。」他又稱,先科案至今近六年,很辛苦才能撐得過去,加上四年前被律師會除牌,經濟曾出現困難,幸好得到不少朋友義助,才度過難關。

多年來力撐老友的徐家傑向本刊透露,六年來林炳昌花了近千萬打官司。記者問他會如何慶祝,林炳昌說:「現時最想就是好好睡一覺,並申請拿回律師牌。」當被問及是否會再接與廉署有關的案件時,曾被喻為「廉署剋星」的他卻說:「可能會專注多些商業或民事案件。」

曾覺世界無希望

這場長達六年的官司,幾乎將林炳昌的事業判處死刑。昔日他對記者談笑風生,帶點意氣風發,今日已消失得無影無蹤。

他接受本刊電話訪問時,平靜地說:「有關案情的,我一律不會講,但我經歷這黑暗六年,學懂了很多。」這單官司峰迴路轉,林炳昌的心情,亦跟着事件發展而大起大落。

林炳昌說,在這六年間,他瘦了十多二十磅,想起被拘捕初期,他的情緒曾非常低落,甚至覺得這世界已無希望,「好彩有很多朋友鼓勵我,否則不知怎樣才捱得過。」在最失落的日子,林炳昌曾有一刻「想唔通」,但他覺得自己放棄的話,一生就會玩完。

「人不應該輕易結束生命,只要放得下,生活仍會如常下去。」經歷過一些思想掙扎,林炳昌開始反思人生。他笑言以前做律師工作繁忙,很多心願都無法達成,但自從被停牌後,他才有時間做自己喜歡做的事。

「這幾年學了法文,又考獲船隻駕駛執照,更多了時間與家人相處。」暫時失去了事業,林炳昌反而得到更多。他希望用自己的人生練歷,勸勉年輕人不要輕言放棄生命。

「再難的難關,其實都可以捱得過。」經歷過人生低潮的林炳昌如是說。

「天地人」三魔之一

五十九歲的林炳昌,人生因○四年的先科國際造市案而逆轉。廉署當時拘捕先科國際主席黃創光等九人,黃的秘書突然失蹤,徐敏偲以其朋友身份,向林炳昌和艾勤賢求助,兩人報警並申請人身保護令,其後艾涉嫌將內庭聆訊資料,即該名秘書已轉做廉署證人一事向傳媒洩露。廉署為搜證告林炳昌和艾勤賢等人妨礙司法公正,罕有地高調搜查七間報館,更拘留林炳昌四十一小時。

事後林炳昌高調開記者會反擊,聲淚俱下指廉署公報私仇。「點解拉我?完全因為我與廉署有恩怨!」○五年四月,林炳昌在中醫館候診期間,被一名神秘男子用? 刀割喉襲擊,他保命閃避下右邊臉頰被重創,送院救治縫了二十三針。林炳昌事後指今次襲擊與被廉署控告有關,令事件更添神秘色彩。

林炳昌與廉署的恩怨,可追溯至三十多年前。一九七七年他加入廉署當高級調查員,三年後他遠赴英國讀法律而離開廉署,八五年學成回港,正式執業做律師。不過,在廉署短短三年間,他認識了兩位日後的「親密戰友」——前廉署執行處副處長徐家傑,以及專替廉署做檢控官的大律師艾勤賢。

九三年,徐家傑被革職,開始改為與廉署對着幹,他經常夥拍林炳昌和艾勤賢上庭,推翻不少廉署調查的大案,令廉署中人對三人恨之入骨,戲稱他們做「天、地、人」三魔。

令廉署調查員坐監

最經典的「打廉署」一役,○三年發生,事緣一位工程公司的項目經理,被廉署檢控在天水圍公屋工程中串謀詐騙。林炳昌為被告辯護時,突然播出一段廉署調查員與被告的對話,揭發該調查員的口供與法庭紀錄不符,令被告脫罪。該調查員更被落案起訴作假口供,被判罪成囚九個月,成為首位因查案入獄的廉署人員,而當日教被告偷偷錄音的,正是林炳昌。

廉署對「三魔」恨之入骨,規定若調查員與他們接觸,必須向上級匯報。○○年,廉署高級調查主任余志然,被指九七年在尖沙咀東海酒家,偷偷與林炳昌和徐家傑晚飯後被炒魷魚。廉署憎恨「三魔」的程度,可見一斑。

經歷了難捱的六年,林炳昌和廉署的轇轕,隨着他指不再打與廉署有關的案件,相信可劃上句號。

林炳昌六年脫罪之路

時間 事件

2004年7月 廉署展開代號「驛馬星」行動,拘捕先科國際主席黃創光等九人涉嫌聯手造巿。同月,廉署大舉搜查七間報館(右圖),懷疑有人非法披露黃創光女秘書的證人身份。

2005年3月 廉署控告大律師艾勤賢、律師林炳昌、黃創光及其女友、公司董事徐敏偲,他們涉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阻撓女證人與廉署合作及向法庭呈交虛假誓章;林炳昌及艾勤賢另被控向記者披露受保護證人資料。

2005年4月 林炳昌在銅鑼灣中醫館候診期間,被人以?刀襲擊近喉嚨位置,他下意識閃避,刀鋒落在他右邊面頰,送院救治縫了二十三針。事後他指摘襲擊與他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案件有關。

2006年6月 黃創光、徐敏偲和林炳昌,被裁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艾勤賢被判企圖披露受保護證人資料罪成。等候判刑期間,艾勤賢獲准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各五萬元保釋,林炳昌則還押懲教署看管,首次入獄。其後林及艾分別被判入獄四年及兩年半。

2006年9月 黃創光、徐敏偲和林炳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林結束108日牢獄生涯。

2006年11月 林炳昌被律師會停牌。

2007年7月 先科國際造市案宣判當日,黃創光突然失蹤棄保潛逃,法庭發出拘捕令。

2009年2月 高院上訴庭駁回林炳昌的上訴,更將刑期加至六年,即時收監,而艾勤賢則上訴得直,當庭釋放。第二次入獄的林炳昌於三個月後,獲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2010年6月 終審法院推翻林炳昌及徐敏偲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名。艾勤賢上訴得直後,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亦被終審法院駁回。

做法事助脫罪?

林炳昌曾向傳媒表示,自己原是天主教徒,○六年獲准保釋後感到極大壓力,自此改到氣氛較輕鬆的基督教會,並於朋友安排下到觀音廟和車公廟求籤,又曾求教紫微斗數及塔羅牌,為的是求個心安。

堪輿學家區仲德周一現身終審法院,他稱年多前認識林炳昌,並教他多做善事積福。「我給他一些建議,亦為他做了些法事。」他不肯透露實際做了甚麼法事,但就表示林命格屬火,宣判當日屬土金日,有利他脫罪。

撰文:林浚源︱攝影:林崢

設計:章可儀
8 : GS(14)@2010-11-19 21:10:59

HKSAR v Kevin Egan & Andrew Lam: costs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3840&currpage=T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011

Peter Gardus van Weerdenburg v HKSAR

1 : GS(14)@2010-08-20 21:30:36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2433&currpage=T
2 : GS(14)@2010-08-20 21:31:11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finance/20100818/00202_081.html

謝瑞麟珠寶(00417)前主席謝瑞麟、其子謝達峰及三名前高層(鍾婉玲、溫比得、王庭芳)串謀提供非法回佣及盜款,○八年被判囚3年9個月的前副主席兼前行政總裁溫比得(Peter Gerardus Van Weerdenburg),昨得到終審庭批准保釋外出,讓他前往澳洲探望患病的兄弟。
3 : GS(14)@2010-09-02 20:51:50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2697&currpage=T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382

Ko Kit v HKSAR

1 : GS(14)@2010-10-30 09:20:59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frame.jsp?DIS=73517
2 : GS(14)@2010-10-30 09:21:12


http://webb-site.com/dbpub/natarts.asp?p=59518&hide=
3 : GS(14)@2010-10-30 09:22:47

http://www.cns.hk:89/ga/shwx/news/2008/06-11/1277741.shtml


  南洋兄弟煙草股份有限公司前主席陸大鏞(圖),10日向律師發短訊,說“籌不到錢,不來了”,沒有出席區院聆訊,法官即發出通緝令。(圖片來源: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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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6月11日電 據香港明報報道,香港南洋煙草公司高層涉嫌走私“紅雙喜”香煙往內地案件一波三折,案件經多次押後,原于10日在區院開審。但集團前主席、被告陸大鏞于開庭前一小時向律師發短訊,稱“籌不到錢,不來了”,自此下落不明。法官實時發出通緝令,將案押後至11日審理。

  案中3名被告為南洋兄弟煙草股份有限公司前主席陸大鏞(57歲)、恒駿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女董事高潔(36歲)及營業經理陳繼新(37歲),被控收受利益及串謀詐騙。

  據知,陸大鏞10日早上8時許,即開庭前約一小時,向代表律師發短訊,表示:“籌不到錢,不來了”,其律師旋即致電他,但陸的手機已轉駁至留言信箱,律師與他失去聯絡。

  法官10日獲悉陸大鏞不知所終後,即向陸的女友、即女被告高潔了解,高對此大表驚訝,一度哭成淚人,表示對陸的去向茫無頭緒。控方指出,陸剛于上週六向廉政公署報到,故相信他未離港。法官遂發出通緝令,下令將陸大鏞逮捕歸案,並將案件押後至11日,視乎能否找到陸再作決定。

  控罪指出,陸大鏞涉于2003年11月至2004年2月串謀高潔及陳繼新,隱瞞南洋兄弟向恒駿貿易發展有限公司供應紅雙喜香煙,並將之售往內地,違反兩家公司的合約,陸另被控告收受利益。

  案中女被告高潔,曾被廉政公署拍下在辦公室內褪下褲子清潔下體,及與律師對話的錄影片段。3名被告去年10月以廉政公署秘密監聽侵犯隱私為由,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但法官指廉政公署的偷錄行為並非惡意,且處理錄音帶的手法透明公正,認為採納錄音作為證供不會對被告造成不公平,拒絕眾被告的申請。

  被告及後於今年5月入稟高院申請司法復核,指廉署秘密監聽違反《基本法》,要求推翻法官上述決定,高院同月駁回其申請。辯方10日在庭上透露會就司法復核案上訴,表明會申請押後。聆訊11日續。
4 : GS(14)@2010-10-30 09:23:32

http://paper.wenweipo.com/2009/02/25/HK0902250036.htm
走私煙賺750萬 陸大鏞判囚4年半


 【本報訊】南洋兄弟煙草股份有限公司前主席陸大鏞(右圖),於02年串謀女友及男下屬以多間海外註冊空殼公司掩飾,假扮買家購入逾1億港元的「紅雙喜」香煙,輾轉途經菲律賓及越南等地走私返內地,1年間從中非法獲利750萬元。3名涉案被告早前被裁定罪成,於去年棄保潛逃的陸大鏞昨在缺席下被判囚4年半,並被法院發出手令通緝,其女友及其下屬則分別判囚3年半和2年。

 3名被告為南洋兄弟煙草股份有限公司前主席陸大鏞(60歲)、恆駿貿易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高潔(40歲)及營業經理陳繼新(37歲)。3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控方就案件提出賠償令等申請,有關申請押後至下月20日進行。

女友及下屬亦判監

 法官邱智立昨判囚時說,本案為嚴重貪污事件,故須判以阻嚇性刑期。陸大鏞是南洋兄弟煙草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席,每年收受豐厚的薪金、花紅和福利達200萬至500多萬不等,惟他卻利用職權進行不法勾當,行為嚴重違反誠信,一年間涉及750萬元的賄款。雖然沒實質證據顯示涉案私煙走私回內地的數量,但有數據顯示案發期間廣東省的香煙價格一度爆發減價戰,可見私煙數量為數不少。而案件經過精心策劃,具一定複雜性,被告利用多間空殼公司及迂迴的運送路線作掩飾,為時逾一年,直至廉署揭發事件才終結,令案件罪加一等。考慮到案件由拘捕至審結擾攘達5年,對被告造成不必要的壓力,故酌量減刑。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327

HKSAR v cooked food stall bidders

1 : GS(14)@2010-12-17 12:01:29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frame.jsp?DIS=74290


The CFA upholds the Court of Appeal ruling.    
上訴庭維持原判。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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