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和守衛的博弈----為什麼造假屢禁不止 有限次重複博弈
http://xueqiu.com/1878306520/23475938最近萬福生科造假案沸沸揚揚,憤慨者大有其人,我們該如何理解這種現象,如何正確的應對?我這裡試圖用最簡單的經濟學邏輯來解釋該現象。
我們從博弈論裡面著名的案例《小偷和守衛的博弈》來做簡單的分析,如下圖所示:
查看原圖上圖中小偷(萬福生科等造假者)可以選擇偷或者不偷(造假或者不造假),守衛(監管者)可以選擇睡或者不睡(嚴格監管或者放鬆監管),如果守衛睡覺小偷一定得手,收益為V,這時造成損失守衛被罰,收益為負D,如果小偷偷盜被抓,則要受到懲罰,導致小偷損失為負P,如果守衛睡覺而小偷沒來偷,守衛因為偷懶獲得收益S。
從上圖中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小偷和守衛都沒有最優策略,小偷偷與不偷跟守衛睡與不睡有關,同時守衛睡與不睡也跟小偷偷與不偷有關。
所以這裡問題的關鍵在於守衛是否睡覺(因為守衛睡覺小偷偷是理智的),或者說守衛睡覺的概率大小,那守衛睡覺的概率大小是多少呢?這裡我們就必須討論守衛睡覺能得到什麼,或者說他的期望效用是多少?
這裡假設小偷偷盜的概率是Pt,守衛睡覺的概率是Pg,那我們馬上可以算出守衛睡覺的期望效用(收益):
ER = (-D)×Pt + S×(1-Pt)
上面守衛的期望效用可以做成如下圖:
查看原圖上圖也許你馬上看出來三個結論:
第一、小偷偷盜的概率小於一定程度的時候守衛睡覺的收益是正的!
第二、加大對守衛的處罰會降低小偷偷盜的概率,因為守衛的處罰更大,小偷只有偷盜的概率更低守衛睡覺才能取得正效用。
第三、最驚人的地方在於小偷偷盜的概率原來跟對小偷的處罰無關,卻與守衛的處罰力度有關!!!!!!
總結:我們一天到晚聲討造假者的時候是否應該反思一下目前的制度,為什麼會造假,造假的機制在哪裡?上圖我們有一個假設是守衛不會從偷盜者那裡得到好處,可是現實中監管者卻明明白白的從造假者那裡受了紅包,這時監管者放鬆監管的可能性更大了,這也是我們哀股市場的悲哀。
建議:重獎舉報者,讓股民自己來監管,實行辯方舉證制度,證監會變化角色為執行者,因為只有股民和他持有的股票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這件事情上股民一定不會睡覺
控方可無限次提出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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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7-11-05 17:39:30【本報訊】前特首曾蔭權因同一項「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被審訊兩次,均因陪審團無法達成大比數裁決,法庭須解散陪審團。控方會否提出進行第三次審訊仍屬未知之數,有法律界人士指,按慣常做法若兩次都因未能達致裁決而解散陪審團,便不會有第三次審訊。但亦有律師指,控方可無限次提出重審,法官不能拒絕,除非辯方提出能說服法庭終止聆訊的有效理由。
辯方可申終止聆訊
律師鄧達明稱,同一宗案件兩度因未能達致有效裁決而解散陪審團,法例上並無規定不能再重審,雖然連續兩次解散陪審團的情況很少見。有大律師亦指,控方在此情況下,可無限次提出重審案件,法官無權阻止。惟辯方可申請終止聆訊,例如再次審訊令被告沒可能得到公平審訊,及控方曾作不當行為,或濫用程序等等,由法官決定是否接納。大律師陸偉雄則指,按慣常做法,如兩次都因未能達致裁決而解散陪審團,就不會有第三次審訊。但他強調並非成文法,只是一向傳統做法,並非必然,亦可有情況不依循。至於是否重審,陸指控方會考慮三個因素作決定,包括已經歷兩次審訊,是否值得第三次動用公帑繼續檢控、客觀審視證據是否不足,及重審對被告會否構成不公。翻查資料,內地婦卞真菊被指以空心兒童書偷運360萬元海洛英來港,遭控販毒罪。她在高院經歷五次審訊,首次因陪審團未能達致裁決而解散;案件重審時,有陪審員違規上網查閱資料,法官下令解散陪審團,其後兩度因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而上訴得直重審;至去年第五次審訊,始獲陪審團大比數裁定無罪釋放。■記者黃幗慧、蔡少玲、楊思雅
來源: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 ... e/20171104/20204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