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 大家應該已經意識到,“互聯網+”其實已經成為了一種形式主義,只要是跟網絡相關的傳統企業,只要能扯上關系就被看作是“互聯網+”。

這兩天有個新聞,是關於“互聯網+”賣淫案的,看完新聞,感覺真應該讓這個公安局到各大“互聯網+”相關的大會上去做分享,去給企業們講各種轉型大課。一個研究精良斷案的部門,講起“互聯網+”來頭頭是道,足見“互聯網+”對社會各界的影響,“互聯網+”已經無處不在。或許,大家應該已經意識到,“互聯網+”其實已經成為了一種形式主義,只要是跟網絡相關的傳統企業,只要能扯上關系就被看作是“互聯網+”。

這同時又反映出了人們的一種教條主義,只要是“互聯網+”相關的,就會有跨界、連接、融合、幾乎每個行業拉出幾個人都能講幾句“互聯網+”,都能用連接、跨界、融合來分析問題。大家就如當年被語錄一樣去套用“互聯網+”的幾種表現形式,但是很少見誰能說出“互聯網+”的本質與趨勢。

人們對“互聯網+”認知 存在悲喜兩面

當前,各行業對於“互聯網+”的認知上存在著悲喜兩面:喜的一面是人們都接受了”互聯網+”並且可以活學活用,知道每個行業都可以用“互聯網+”來鏈接;悲的一面是只要談“互聯網+”就是連接、跨界、融合、開放生態那一套,要知道,不是每個行業都能開放共享的,也不是每個行業都能順利的整合產業鏈並重塑產業結構的。

從這個案件上可見一斑,案件偵破都能跟“互聯網+”拉上關系。之所以出現這個情況,至少有兩點可能:其一,表明公安部門已經對“互聯網+”有個一定的了解,以其來制造話題,其新穎程度能夠讓這個事件傳播的更廣;其二,很有可能是在向外界證明公安部門在已經具備了“互聯網+”思維,案件偵破上已經實現了的”互聯網+”。而無疑更能證明一點,那就是賣淫招嫖這個傳統行業已經先一步實現了的“互聯網+”。

色情行業的潛藏暗行 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對於這個案件是不是如新聞說的那般神,只能說是智者見智了,大部分人應該都懂的。喜歡社交的朋友只要打開微信等社交類手機應用,總能在附近的人這個功能下發現一些什麽。作為一個在中國地下黑市一般的典型的服務行業,誰都知道這是一直都存在的,從古至今。不只是國內,美國的色情行業非常發達但美國絕大部分國土禁黃的,除了內華達洲。可以說,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不能接受赤裸裸的性交易,這就使得純色輕服務時刻都在潛藏暗行,會以各種最先進的手段逃避規則、監管與懲罰。以此,我們能看到這個行業總能以最先進的科技技術或者模式來自我更新與進化。譬如谷歌眼鏡剛出來,就有影片商用眼鏡拍了成人影片,至於用gopro拍攝影片則已經是司空見慣的事實。

跟歐美相比,中國的這種地下產業沒有大量的成人影片、live現場、showgirl以及callgirl這樣的內容與服務,因為在國內連成人內容都是不被允許的。而在其國家,雖然性交易不被許可,但是色情內容確實最受世界人民歡迎的,全球互聯網一般的流量來自成人網絡是個不可否認的事實。同時,這個產業也能為各國貢獻非常大的GDP,只要不是赤裸裸的性交易,政府何樂而不為呢?

全行業互聯網化以後 都可能存在“互聯網+”模式的犯罪

再說回“互聯網+”,其實,不只是性服務整個行業,“互聯網+”影響了各行各業,當所有行業都實現互聯網化以後,所有的行業都有可能存在“互聯網+”模式的犯罪。譬如傳銷,傳銷現在借助微商、互聯網金融等手段無下限的搞代理,這是更為典型的”互聯網+”案件,能不能破獲呢?譬如近期瘋狂的來自俄羅斯的3M活期投資理財,這樣的缺少監管的互聯網項目,不出事則已,出了就會是大事。理論上,它跟國內的P2P網貸一樣,隨時都有可能跑路,換個服務器就能讓投錢的人財產損失個精光。

全行業通過”互聯網+”實現轉型以後,”互聯網+”將處處皆是。但是這里我要告訴大家,“互聯網+”並不是什麽模式,而是一種方法論,一個行動指南,一個促進社會各界升級轉型的行動計劃。諸如賣淫案這種有組織的團夥犯罪,本來就是一種有組織有紀律的產業鏈,就如幾年前的“人奶案”一樣,只要有客戶,就會有各種方式各種途徑各種手段的服務。之前可能是電話的形式聯系,現在則開始借助網絡,甚至已經形成了其特有的社群。而但凡是社群組織,不管有沒有互聯網都是可以的,只不過借助網絡的傳播與聯系會更為快捷與高效。

“互聯網+”推動的產業升級 同時也存在弊端

但是,反過來說,現在是消費升級的大時代,之所以會存在這樣的所謂“互聯網+”模式的買淫團夥,歸根到底來說還是人們這樣的消費需求,就如毒品一樣,因為需求才有市場,才會有這麽多有錢有勢又有名的“癮君子“出現,就連一夜之間關門大吉同時家喻戶曉的“天上人間”也是這個德行,不知道多少富家子弟在此深陷紙醉金迷的泥潭無法自拔。

從人性來說,但凡是人,總有些癖好的,此即所謂的人無完人。只要有這些癖好在就會有需求,就會催生一個產業鏈,進而催生一個組織,一個生態,這個一所大學周圍的衣食住行生態沒有太大區別。倘若這個產業被納入監管,則是合法的,若是不能光明示人,便不能合法化,如果這個產業繼續做下去,就會有犯罪,遺憾的是,總是有人會鋌而走險的。不過,看著這個邏輯著實挺有意思的:“互聯網+”促進產業升級,消費需求促進產業升級,產業升級帶來“互聯網+”模式犯罪,“互聯網+”確實無所不能。

服務商強說轉型 企業們要理解轉型學會自保

不能否認的是,在經歷了過去半年大量的社會性宣傳、培訓與說教之後,“互聯網+”確實深入民心。過了懵懂的認知階段,隨著人們對互聯網認識的加深,可能又有更多的疑惑與不解。譬如什麽叫跨界,什麽叫融合,什麽叫生態等等,一股腦的概念加上各種培訓的理論複雜化,反而讓人們更加難以理解互聯網與傳統企業的融合,這是“互聯網+”2.0時代的典型癥結(關於”互聯網+”2.0,會有專門的文章介紹)。

同樣,在人們對“互聯網+”的悖論(詳見我的文章《“互聯網+”八大悖論》)與誤區有所理解之後,現在又有一個不好的現象,就是“互聯網+”又開始變的理論化與抽象化,培訓機構的加入以及各知名人士“互聯網+”大課的開設,讓本來對此有些明朗的人們又看不清講不明了。轉念一想也對,如果讓傳統企業一看就清楚了,培訓機構還要講什麽呢?事實上是很簡單的事,就是幫助企業互聯網化的一個簡單的問題,相關機構一包裝一轉化,立馬就變的高大上了。

但不是每個企業每個行業都需要立即轉型呢?不一定是,譬如農村電商,老百姓的核心需求就是保產增收,一定要轉型嗎?又能轉成什麽樣?所以,轉型要因產業因行業而宜。就如前段時間某個市的老市長開通了微店一樣,那個老市長會考慮融合、跨界、連接這些嗎?但是他用一個微店就帶動了周圍好多人都跟著一起做,形成了一系列的連鎖反應,這才是老百姓的核心需求,“轉型專家”們想到了嗎?

最為看重互聯網轉型紅利的那些機構與個人,時機把握的很準,但是不要“為賦新詞強說愁”,以防一個正在發展上升期的企業被改革創新成為“互聯網+”時代的“四不像”。將互聯網商業模式的那一套照搬到“互聯網+”體系,對不起,這有些行不通,那些已有的商業模式不太適合傳統企業;將互聯網思維這頂大帽子直接扣給”互聯網+”,不好意思,”互聯網+”思維比之互聯網思維更為複雜與系統化,其中的區別我會在另一篇文章中講到。相信眾多的傳統企業都已經體會到,那些所謂的互聯網模式,不是拿過來就能用的,一個成熟的商業模式第一是不會完全的公布於眾,第二是即便公布也會保留核心模式。更多的,是需要企業在已知商業模式的基礎上去不斷的探索、實踐與創新,才能夠形成適合自身發展的模式。

當然,事歸事,理歸理,今天跟大家談了很多,都是因為一個所謂的“‘互聯網+’模式的犯罪”引起的。重申一下吧,“互聯網+”不是模式,只是一個方法論,一個行動計劃。真正的與“互聯網+”融合的企業及產業,應該是體制上的、理念上的、模式上的、踐行上的,如果還沒有做到,且先不要去做理論上的空談了。

如果“互聯網+”加來加去都是一場場的案件,全行業升級轉型還有何用?

切勿貽笑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