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9日從最高檢獲悉,近日,福建省、北京市檢察機關依法對中共河北省委原書記、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周本順涉嫌受賄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局長楊棟梁涉嫌受賄、貪汙案提起公訴。
周本順
中共河北省委原書記、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周本順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近日,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周本順利用擔任中共邵陽市委書記,中共湖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秘書長,中央綜治委副主任、中共河北省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形成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楊棟梁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局長楊棟梁涉嫌受賄、貪汙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
近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楊棟梁利用擔任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以上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分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
11月30日據廈門中級法院官微消息,2016年11月30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河北省委原書記周本順受賄一案。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周本順利用其擔任中共湖南省邵陽市委書記,中共湖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秘書長,中央綜治委副主任、委員,中共河北省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湖南同力置業有限公司、湖南鐵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銀行貸款、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3年至2015年初,周本順直接或者通過其妻段雁秋、其子周靖非法收受上述8家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002萬余元,依法應以受賄罪追究周本順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周本順對起訴指控的受賄事實無異議,並當庭認罪悔罪。全國、福建省、廈門市三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6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周本順簡歷:
周本順,男,漢族,1953年2月生,湖南漵浦人,1971年9月入黨,1975年12月參加工作,武漢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學位,管理學博士學位,經濟師。曾任河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2016年10月,因涉嫌受賄案,被提起公訴。
1972.04--1975.12長春地質學院石油物探專業學習
1975.12--1982.10湖南省地質學校教師、黨委秘書、團委副書記
1982.10--1984.12湖南省地礦局副科級幹部
1984.12--1992.07湖南省委政策研究室副科級研究員、副處級研究員、副處長、處長(其間:1991.09--1992.01在湖南省委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2.07--1994.04湖南省委政策研究室副廳級研究員
1994.04--1994.10湖南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1994.10--1995.08湖南省邵陽市委副書記
1995.08--2000.11湖南省邵陽市委書記(1993.09--1996.01在湖南大學商學院管理工程專業學習,獲工學碩士學位)
2000.11--2001.11湖南省公安廳廳長
2001.11--2003.11湖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兼省公安廳廳長(1999.09--2003.06在湖南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學習,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03.11--2008.03中央政法委員會副秘書長,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委員(2004.01),中央新疆工作協調小組成員(2004.03)(其間:2005.11--2006.11在武漢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學專業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2006.03-2006.07在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2008.03--2010.05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秘書長,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副主任,中央新疆工作協調小組成員(2008.07免),中央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2008.06)
2010.05--2011.08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秘書長,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副主任,中央新疆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兼辦公室主任,中央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
2011.08--2013.03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秘書長,中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委員,中央新疆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兼辦公室主任,中央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
2013.03--2014.01河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
2014.01--2014.03河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4.03--2015.07河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第十八屆中央委員,中共十五大代表,第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
據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微博消息,2017年2月15日上午9時,該法院公開宣判河北省委原書記周本順受賄案,對被告人周本順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周本順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間,周本順在擔任邵陽市委書記,湖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廳廳長,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秘書長,中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委員、副主任,河北省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房地產開發、催收工程款、消防項目審批、銀行貸款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家人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001萬余元。
據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月15日上午9時,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北省委原書記周本順受賄案,對被告人周本順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周本順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周本順在擔任中共邵陽市委書記,中共湖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廳廳長,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秘書長,中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委員、副主任,中共河北省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房地產開發、催收工程款、消防項目審批、銀行貸款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家人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001萬余元。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本順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周本順部分受賄系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絕大部分受賄財物為家人經手收受,周本順系事後知情,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周本順當庭表示不上訴。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