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一季度保險消費投訴情況通報。
2018年一季度銀保監會及各保監局共接收涉及保險公司的保險消費投訴22651件,較去年同期下降9.90%。其中,涉嫌違法違規投訴361件,占投訴總量的1.59%;保險合同糾紛投訴22290件,占投訴總量98.41%。
保險公司涉嫌違法違規投訴同比下降15.26%
在涉嫌違法違規投訴情況上,2018年一季度,共計接收由保險監管機構負責處理的保險公司涉嫌違法違規投訴361件,較去年同期下降15.26%。其中,涉及財產保險公司60件,占比16.62%;涉及人身保險公司301件,占比83.38%。
從投訴數量來看,財產保險公司涉嫌違法違規投訴量居前8位的為:平安財險13件;人保財險12件;國壽財險5件;太平洋財險4件;華泰財險3件;天安財險3件;陽光財險3件;安邦財險2件;大地財險2件;永安財險2件;中華財險2件。值得註意的是,財產保險公司中,平安財險涉嫌違法違規投訴量同比增幅較大,同比增長44.44%,同比增加4件。
人身保險公司涉嫌違法違規投訴量居前10位分別為:中國人壽74件;平安人壽37件;泰康人壽35件;新華人壽29件;陽光人壽29件;人民人壽19件;太平洋人壽18件;富德生命9件;百年人壽7件;太平人壽6件。其中,人身保險公司涉嫌違法違規投訴量同比增幅較大為新華人壽,同比增長20.83%,同比增加5件。
在涉及保險合同糾紛投訴情況方面,2018年一季度,共計接收的轉保險公司處理的保險合同糾紛投訴22290件,較去年同期下降9.81%。其中,涉及財產保險公司11802件,占比52.95%;涉及人身保險公司10488件,占比47.05%。
從投訴數量來看,財產保險公司合同糾紛投訴量居前10位的為:人保財險2735件;平安財險1602件;國壽財險1195件;太平洋財險742件;中華財險683件;太平財險504件;陽光財險400件;大地財險303件;華安財險285件;永安財險278件。
其中,財產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投訴同比增幅較大的有:國壽財險同比增長23.58%,同比增加228件;華泰財險同比增長75%,同比增加78件;華安財險同比增長22.32%,同比增加52件。
人身保險公司合同糾紛投訴量居前10位的為:中國人壽2323件;平安人壽1185件;新華人壽983件;泰康人壽920件;太平洋人壽913件;人民人壽629件;富德生命547件;人民健康504件;太平人壽297件;陽光人壽275件。
其中,人身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投訴同比增幅較大的有:人民健康同比增長404%,同比增加404件;華夏人壽同比增長76.67%,同比增加115件;天安人壽同比增長157.81%,同比增加101件。
財險理賠糾紛以車險為主
2018年一季度,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及各保監局接收的22651件投訴中,涉及財產保險10944件,占比48.51%;涉及人身保險11707件,占比51.89%。
在財產保險方面,理賠糾紛投訴8628件,占財產保險投訴總量的78.84%,理賠糾紛仍以車險理賠為主,主要反映定核損和核賠階段的責任認定爭議、理賠時效慢、理賠金額無法達成一致、拒賠理由不合理、承保未盡說明義務導致理賠爭議等問題。
此外,關於航班延誤險、旅行意外險、退貨運費險、酒店取消險等互聯網保險產品的投訴增速較快,主要反映理賠時效爭議、拒賠認定爭議、理賠手續繁瑣等問題。
而在人身保險方面,消費者投訴涉及人身保險11707件。其中,銷售糾紛投訴4907件,占人身保險投訴總量的41.92%,主要反映誇大保險責任或收益,未如實說明保險期間、不按期交費後果、解約損失和滿期給付年限等重要合同內容,以及虛假不實宣傳等問題。
理賠糾紛投訴3246件,占比27.73%,主要反映核賠階段責任認定爭議、核賠時效慢、核賠金額爭議等問題。退保糾紛投訴1140件,占比9.74%,主要反映退保金額爭議、退保時效慢等問題。另外,在涉及險種方面,疾病保險、醫療保險等保障型產品投訴顯著增加,同比增長41.63%。
由“德隆系”舊部操盤的*ST德奧(002260.SZ)與斯太爾(000760.SZ)最近都相繼陷入了信托債務糾紛,這讓業績堪憂、一直在試圖重組求生的兩家公司再蒙陰影。
5月29日,*ST德奧公告稱,由於公司經營問題無法償還光大信托到期債務本息,已被債權人告上法庭,涉及金額約6657.29萬元。此前,*ST德奧已有2.05億元銀行貸款逾期。類似的是,斯太爾也於近期公告陷入信托債務糾紛,不同的是斯太爾稱公司斥資1.3億元購買的國通信托產品按約提前終止,除1040萬元收益款項,1.3億元本金不翼而飛。
深陷次債務糾紛的兩家公司也同樣面臨業績危局。2017年兩家公司雙雙虧損,*ST德奧凈利潤大虧5.13億元,同比下降10085.72%,且因歸屬母公司股東權益為-1.66而披星戴帽。同樣,斯太爾2017年凈利潤虧損1.69億元,同比下滑約4.67倍,且因信托投資項目無法進一步審計,2017年年報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
*ST德奧、斯太爾均被業界視為“德隆系”複出A股的操盤案例,穿透之後,均與德隆舊部存有千絲萬縷的關聯。前者自2016年12月以來僅交易21天,其余時間均處於“重組停牌”之中;後者則數次“易主”未果,目前與“德隆系”存有關聯的四家PE股東仍在尋找接盤買家。有接近“德隆系”負責項目運作的人士向第一財經記者透露,“德隆系”的殼股操盤套路在新的市場規則中失效,而諸如*ST德奧、斯太爾一般“無業績、無有效資本運作”的標的儼然已成燙手山芋,“德隆系”自身也陷入殼股困局。
信托通道糾紛
*ST德奧的信托債務糾紛起源於2017年3月,和合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合資管”)通過光大信托以“光大-德奧通航股份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項下資金,向*ST德奧發放信托貸款,三期共計6000萬元人民幣。
“由於公司經營問題無法按時償還第一期本息,光大信托宣布信托計劃項下全部信托貸款本息到期。”*ST德奧稱,2018年3月20日,*ST德奧未能按合同向光大信托支付應付利息,光大信托將相關債權轉移至和合資管名下,和合資管成為公司債權人,而後者在多次催討無果之後,已向法院申請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提起訴訟。
盡管*ST德奧表示計劃通過加快回收應收賬款、處置資產及股東借款等方式,多渠道籌措償債資金。但從報表來看,*ST德奧資金鏈早已無“活水”。
截至2017年年底,德奧通航凈資產為-1.64 億元,資產負債率高達 125.63%。2018 年3月,*ST德奧已出現資金流動性危機,兩筆銀行貸款逾期,本息合計金額約2.04億。
而應對逾期,*ST德奧的做法只能是資產抵押,以新還舊。3月28日,*ST德奧對外稱,公司以佛山市某工業用地等資產抵押給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環市東支行,申請1.799億元借款以用於借新還舊,償還此前拖欠該銀行的1.8億元貸款。而另一筆與建設銀行佛山分行的流動資金借款,逾期尚未有解決辦法披露。
與*ST德奧相比,斯太爾則是陷入了信托通道違約的“羅生門”。以斯太爾的說法,公司2016年7月,斥資1.3億元購買了“方正東亞·天晟組合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主要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權和債權等。按約定,該產品存續滿12個月時可提前終止,但當斯太爾稱公司於去年8月要求終止至今,僅收到1040萬元收益款項,本金至今未能收回。斯太爾因此將國通信托及投顧公司——北京天晟同創創業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下稱“天晟同創”)告上法庭。
但提供通道的國通信托最新回應稱,上述信托計劃屬事務管理信托,公司按合同履行受托人管理責任,以天晟同創投顧指令,將資金用於了對玉環德悅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玉環德悅”)的增資,成為後者的股東。斯太爾則以工商資料為證據表示,該增資並不存在,因為玉環德悅股東及註冊資本在增資後未發生任何變化。
天眼查信息顯示,目前玉環德悅的股東為兩大自然人,就增資一事記者試圖撥打該公司聯系電話求證,但截至記者發稿,該電話無人接聽。增資是否到位,而天晟同創作為投顧的投資指令又是否來自斯太爾?目前外界尚不得而知。
兩大“燙手山芋”
斯太爾信托理財風險背後是“德隆系”舊部入局以來不可掩飾的業績困局。2012年—2013年,英達鋼構開始攜矽谷天堂旗下天津恒豐,以及四家國內PE機構長沙澤洺、長沙澤瑞(已更名“珠海潤霖”)、寧波貝鑫、寧波理瑞謀劃入局斯太爾。
以當時披露的資料來看,來自長沙的兩家PE當時委托代表江發明,資料顯示他是素有“德隆遺孤”之稱的湖南湘暉置業有限公司(已更名為“湖南華鴻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而寧波兩家PE當時委托代表是朱曉紅,朱曉紅現為*ST德奧大股東梧桐翔宇的股東之一,而梧桐翔宇則存有更多“德隆系”舊部的身影。(詳見第一財經4月19日報道《德奧通航資金鏈臨危再曝巨虧,“德隆系”老套路又陷滑鐵盧》)
在英達鋼構攜手“德隆系”舊部入局斯太爾之後,原本給出的業績對賭承諾是2014年-2016年,扣非凈利潤不低於2.3億元、3.4億元、6.1億元。但實際情況是,這三年斯太爾扣非後凈利潤分別為666萬元、-2.11億元、1384萬元,均未完成業績對賭承諾。不僅如此,英達鋼構至今尚未支付2016年的業績補償款 4.86億元,斯太爾已將其告上法庭。
*ST德奧的業績困局則更為嚴重。2013年,梧桐翔宇成為該公司大股東,畫餅家電和通航“雙主業模式”卻並未拯救公司基本面。財報顯示,2015年—2016年,*ST德奧扣費後凈利潤分別為-0.23億元、-0.10億元,到2017年雙主業模式被證偽,*ST德奧當年扣費後虧損5.39億元,凈資產也由3.4億元下滑至-1.66億元。
“本身的邏輯就是找殼裝資產做股價再融資,但監管環境變了市場也變了,很難再做成以前德隆那套(邏輯)了,項目也不好裝進上市公司,停下來了。”接近“德隆系”負責項目運作的人士對記者表示,目前“德隆系”舊部操盤的上市公司或多或少出現了造血難題,這也使得“德隆系”自己面臨較大的資金壓力。
第一財經記者還發現,斯太爾的四家PE股東將所持股份合計近2.34億股進行了質押融資。同樣的情況是,梧桐翔宇也將其持有的*ST德奧6538.77萬股,也以“業務需要”為理由全部進行了質押融資。
在重組失利、資金緊張的局面下,“德隆系”舊部也在謀劃套現離場。
斯太爾的四家PE股東自2017年以來就曾先後與中科迪高、上海圖賽、中銀九方商討股權協議轉讓,但均以流產告終。今年3月20日,斯太爾再度公告,四家PE股東與剛剛成立20天的眾誠泰業簽署了《股權轉讓意向書》,擬以9.5元/股,轉讓共計約1.98億股(占斯太爾總股本的25.1%),若轉讓完成,斯太爾將再次易主。但隨後3月28日,斯太爾即公告,因民間借貸寧波貝鑫持有股份的4370萬股股票已被司法凍結。而截至5月30日,斯太爾的股價已跌至4.28元/股,不及眾誠泰業接盤價的二分之一。
而*ST德奧則早已進入停牌“避險”的重組之中。2016年12月,*ST德奧就開始停牌再度策劃重組,3個月宣布收購珍愛網的序幕,一度被外界認為“德隆系”舊部將賣殼離場。但這項持續了近一年的重組計劃,最終也遭到監管叫停。
2017年11月6日,停牌近1年的德奧通航複牌,隨後股價接連下挫,21個交易日跌幅近五成,市值蒸發近30億元。2017年12月4日,德奧通航再度以重組為由,緊急停牌至今。
近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結合2017年度保險消費投訴處理考評情況,對投訴處理考評排名靠後的10家保險公司進行監管談話,要求相關保險公司高度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限時整改。
據悉,10家險企分別為:中國人壽、新華人壽、人民人壽、陽光人壽、泰康人壽、中華財險、永安財險、太平財險、英大財險、眾安在線等。
銀保監會表示,這是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全面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發展理念,進一步落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的重要舉措。
銀保監會指出,這10家保險公司存在的主要問題集中在保險消費投訴數量過高、投訴處理制度落實不到位、銷售糾紛和理賠糾紛投訴較多、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比較突出等方面。此次對10家公司監管談話除約談保險公司“一把手”,同時約談引發投訴較多業務部門的負責人。
銀保監會要求,相關公司應切實承擔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主體責任、樹立依法合規經營理念、妥善處置化解投訴糾紛、強化銷售行為管控、優化保險理賠服務。
另外,接受談話的保險公司負責人均表示將嚴格落實監管要求,提出有效整改舉措,妥善處理投訴糾紛,不斷提升經營水平和服務質量,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6月6日,最高法發布《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就信用卡透支、偽卡交易、網絡盜刷等方面的糾紛案件審理作出規範。
針對信用卡透支全額支付利息規定的效力,最高法提出了兩種方案:
一是,為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並已償還最低還款額,其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是,指出發卡行對“按照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應按照全部透支額收取從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條款未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卡行雖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但持卡人已償還全部透支額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數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於偽卡交易問題,意見稿明確,發生信用卡偽卡交易,發卡行請求持卡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償還透支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請求發卡行返還扣劃的銀行卡透支款本息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如果發卡行舉證證明持卡人對信用卡偽卡盜刷具有過錯,主張在持卡人的過錯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發卡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全文:
記者11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先予仲裁”裁決應否立案執行的請示作出批複指出,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在糾紛發生前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據介紹,2018年4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反映,2018年以來,大量當事人持“先予仲裁”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大多是網絡借貸合同糾紛。對“先予仲裁”裁決的性質、應否執行、如何執行等法律問題,各地法院存在較大分歧,法律適用標準及處理情況不統一,亟待釋明。
最高法對此批複指出,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機構根據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相關規定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立案執行。但是,根據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仲裁機構可以仲裁的是當事人間已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批複還規定,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一是仲裁機構未依照仲裁法規定的程序審理糾紛或者主持調解,徑行根據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簽訂的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的;二是仲裁機構在仲裁過程中未保障當事人申請仲裁員回避、提供證據、答辯等仲裁法規定的基本程序權利的。
批複明確,前款規定情形中,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以約定棄權條款為由,主張仲裁程序未違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該批複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最高法同時明確,人民法院辦理其他合同糾紛、財產權益糾紛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執行案件,適用本批複。
“無爭議即無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解讀“先予仲裁”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複
針對社會各界關註的“先予仲裁”相關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作出《關於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複》,將於6月12日施行。批複公布後,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由於金融監管政策原因,P2P網貸平臺自身被禁止提供增信措施,有些網貸平臺就通過引入仲裁,為借貸交易的信用背書。”該負責人介紹,部分仲裁機構為拓展仲裁業務而創新出“先予仲裁”。概括其模式為,當事人在簽訂、履行網絡借貸合同且未發生糾紛時,即請求仲裁機構依其現有協議先行作出具有約束力和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調解書和根據調解協議制作的仲裁裁決。部分仲裁機構近年受理此類案件數量達到百萬件。
該負責人說,最高法此次作出的批複明確,仲裁機構在當事人未發生網絡借貸糾紛時,先予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不應作為執行案件立案受理。
“根據仲裁法第二條,仲裁機構可以仲裁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糾紛的特點就在於當事各方對民事權利義務存在爭議。”該負責人說,仲裁的本質在於有爭議或者糾紛實際發生,無爭議即無仲裁,仲裁的啟動必須以實際發生爭議為前提。
該負責人表示,從“先予仲裁”案件特點看,當事人間只是存在發生糾紛的可能性或者風險,仲裁機構在糾紛未實際發生時,事先直接徑行作出給付裁決或者調解書,脫離了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目的。
最高法的批複,還明確了認定網絡借貸合同糾紛中,仲裁違反法定程序的兩種具體情形。
一類是當事人簽訂網絡借貸合同且尚未發生糾紛時即簽訂調解、和解協議並申請仲裁,後發生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仲裁機構仍不經審理或者調解程序,就根據事先達成的調解、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
“調解、和解協議,是當事人為解決糾紛而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該負責人說,“仲裁庭沒有審理合同履行的事實,沒有聽取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後的意思表示,而是按糾紛發生前預設的調解、和解協議內容,徑行作出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不僅剝奪了當事人的基本程序權利,而且影響正確、公正裁決。所作裁決或者調解書也不是當事人關於和解內容的真實合意,應當認定為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不予執行。”
最高法明確的另一類仲裁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是部分網貸平臺,采用格式條款約定借款人放棄申請仲裁員回避、提供證據、答辯等基本程序權利,甚至約定借款人放棄對仲裁裁決申請不予執行的權利。
“我們認為,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因此,合同法規定格式條款不得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該負責人說,“同理,仲裁協議中通過格式條款排除當事人申請回避、舉證質證權利乃至仲裁裁決不予執行抗辯權利等法律賦予的基本程序權利,該格式條款無效。”
該負責人表示,考慮到上述兩種情形比較複雜,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很難判斷,一般應在立案後按照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程序進行司法審查,作出裁定。
該負責人還表示,無論是網絡借貸合同糾紛,還是其他合同糾紛、財產權益糾紛,在人民法院對其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時,適用法律的尺度應是一致的,故批複規定,其他合同糾紛、財產權益糾紛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執行案件,適用本批複。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包括仲裁制度在內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設,註意充分發揮仲裁在解決糾紛、化解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該負責人說,“我們也特別期望進一步規範仲裁工作,提高仲裁質量,增強仲裁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使仲裁與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共同發揮好化解矛盾糾紛的重要作用。”
全國首家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20日正式掛牌成立。
上海金融法院的成立,作為金融防風險進程中濃墨重彩的一筆,將助力金融秩序的治理、細化管轄範圍,將新型金融民商事案件與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納入其中,進一步完善金融案件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上盛勇強在21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設立金融法院,實行金融案件專門管轄,對服務保障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服務保障金融市場穩定有序運行,實現到2020年基本建成與我國經濟實力以及人民幣國際地位相適應的國際金融中心,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上海是全國的金融中心,其金融案件繁多、人才儲備充足,又是上交所所在地,未來會有更多金融機構在上海落戶,將金融法院設立在滬,就是發揮了人才優勢、地域優勢,更好地為解決審判工作中的專業化問題。
金融的“專科醫院”
在我國,受理特定範圍的案件的審判機關被稱為專門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即是如此,其管轄範圍,主要包括了五個方面,即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以上海市轄區內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的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等。
其中,在第一方面即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還被具體細化為五個領域,包括:一是證券、期貨交易、信托、保險、票據、信用證、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托理財合同、典當等糾紛;二是獨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網絡借貸、互聯網股權眾籌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三是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破產糾紛;四是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五是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
由此可見,上海金融法院的專業性和針對性更強,主要審理金融民商事案件,並根據市場特性,細化不同領域,可謂是金融的“專科醫院”。它既包括證券、期貨、信托、保險等11類已有案由規定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又包括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破產糾紛、司法審查、外國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等,實體案件和程序性案件雙管齊下,充分發揮專門審判職能。
作為最早呼籲成立金融法院的人士之一,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呂紅兵曾表示,不同於一般案件,金融審判對專業化的要求更高,因為它的每一個判決對市場交易和監管規範都會產生重大影響。因此,設立金融法院十分必要,它有助於金融市場實現體系化、規則化和國際化,有利於促進金融司法對金融市場的規則指引和價值引領。
規範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
上海金融法院積極回應當前金融案件審判實踐的需求,首次提出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類型,包括獨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網絡借貸、互聯網股權眾籌等,進一步規範金融行業的發展。
值得註意的是,管轄範圍對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案件類型采用了“等”的表述。上海金融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趙紅在發布會上表示,“考慮到上海金融審判實踐的發展,管轄規定對案件類型采用了‘等’的表述。規定正式實施之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將從上海金融法院實際審判出發,對管轄規定出臺具體的實施細則。”
另外,管轄範圍區分了不同性質的網絡借貸糾紛,即對P2P糾紛進行了說明。趙紅強調,關於P2P,上海金融法院管轄範圍指以網絡借貸平臺為被告的金融民商事案件,不包括網絡借貸的民事案件和因平臺違法活動所引發的刑事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實行以案由為主、主體為輔的管轄原則。如果雙方當事人皆是自然人,則屬於普通民事案件;如果其中一方為網絡借貸平臺,則屬於金融民商事案件,當然前提是涉案金額在訴訟標的額範圍內(高於人民幣5000萬元)。
也就是說,網貸平臺所涉集資詐騙等刑事案件不歸屬上海金融法院管轄範圍。根據記者了解,P2P平臺非法集資行為主要包括自我融資、資金池、龐氏騙局、偽平臺等模式。對P2P平臺非法集資行為予以刑事規制的罪名則主要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集資詐騙罪。
肖颯對第一財經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只從事金融民商事訴訟、行政訴訟,不含刑事訴訟。以網貸行業為例,也就是包括民間借貸、資金撮合居間合同糾紛、涉互金監管的行政訴訟。
除了納入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外,上海金融法院還創新性地將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納入管轄範圍,而在此前,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司法解釋實行集中管轄。此舉為金融審判的實際發展預留了空間,保障金融的有序發展。
此外,肖颯建議,各地疑難複雜金融刑事案件,也可以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她認為,刑事案件關系一個人的自由和生命,是法律的最後一道防線,更需要專業知識和金融審判經驗,“目前,各地法院刑事庭對於金融領域的知識相對匱乏,為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建議上海金融法院不要單純受理民事、行政案件,也受理刑事案件。”
此內容為第一財經原創。未經第一財經授權,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轉載、摘編、複制或建立鏡像。第一財經將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如需獲得授權請聯系第一財經版權部:隨著券業贏者通吃時代的到來,龍頭老大中信證券,今年以來一直是機構推崇的焦點。不過,伴隨宏觀形勢及政策節奏的調整,即使是依然保持多項業務行業第一的中信證券,中報也透出陣陣寒意。
中信證券上半年實現收入199.93億,同比增長6.94%;歸屬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55.65億,同比增長12.96%;扣非後凈利55.42億,同比增長9.03%。基本每股收益0.46元/股。分業務來看,證券承銷收入同比大降了20.03%,對業務增長拉動貢獻最大的是證券投資,同比增幅高達50.65%。
值得註意的是,中信證券在今年中報中沒有如往年一樣,公布股票質押回購業務的詳細情況。而且,上半年新增的10多起金額較大的糾紛當中,股票質押違約糾紛就有5例。“股票質押今年對券商而言比較敏感,而且市場情況如此,涉及到糾紛比較多,就要走法律程序,處理起來可能會比較麻煩。”一位券商非銀分析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據記者了解,公司董事長張佑君今年6月末曾對股東表示,公司從比較早的時候就認識到了股票質押的問題,所以從規模、集中度、客戶融資量、客戶選擇上都更加謹慎。而且從中信證券整體來看,股票質押業務的風險是可控的。
券業加速向龍頭集中
與近期公布中期業績的其他券商相比,中信證券業績雖然也不達預期,但依然保持了難得的增長趨勢。而且從市場集中度來看,第一梯隊的市場競爭仍在進一步提升。
中報顯示,上半年,A股承銷金額(含資產類定向增發)前十位證券公司市場份額合計71.61%,去年這一數字為67.56%。A股承銷金額(現金類)前十位證券公司市場份額合計為71.76%,市場集中度的提升速度在加快。
從行業數據來看,上半年131家券商實現收入1265.72億,同比降低了11.9%。因2017年券商數量為129家,平均下來降幅超過13%。上半年券業實現凈利潤328.61億,同比降幅達40%。盈利券商數只有106家,去年同期盈利數為117家。
中信證券是前五大券商當中首家披露中報的券商。依照2017年收入排名,位列第二位的海通證券業績快報披露,中期營業收入僅109.62億元,較上年同期下降14.43%;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30.32億元,同比降幅達24.64%。
第三位的國泰君安將於8月25日披露中報,不過業績快報顯示公司業績也出現了大幅下滑。其中,營業收入114.31億,同比下降2.95%;歸屬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40.09億,同比下降15.71%;扣非後凈利31.46億,同比降幅達到25.65%。
從中信證券業務情況來看,上半年經紀業務收入微降1.45%,證券承銷收入大降20.03%,資管業務收入微增3.78%,最大的增長貢獻來自於自營業務,收入同比增幅高達50.65%。根據中報,上半年“證券投資業務”貢獻收入47.41億元,其中“其他凈收入”46.76億元。
前述分析師表示,因為券商每個月都在公布月度數據,所以中報整體沒有太超出預期。但業短期內預計也不會有太大改觀,如果要推薦也只能是推薦龍頭。
股票質押風險提升
對比2017年中報,中信證券去年披露了股票質押回購余額676.87億,同時公布了市場份額為9.73%。不過,在今年的業務綜合介紹時,中信證券沒有提及這一業務。
前述非銀分析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這一部分屬於自願披露項目,往年公司認為成績顯著就會主動披露,今年認為風險上升比較敏感,可能就會選擇不再披露。
“這一塊對券商而言主要是賺息差,業績貢獻比例本身是相對有限的。”該人士認為,但是如果涉及到糾紛比較多的話,要經過法律程序、資金還要經過銀行等外部機構,處理起來會相對麻煩。
與去年同期相比,今年上半年,風險事件暴露更加集中。去年中信證券披露重大糾紛、仲裁事項有6宗,但是今年增長到22宗,新增案件不僅包括私募債違約、融資融券違約、資產管理計劃違約、債券職業回購違約等,還包括5宗股票質押回購糾紛案。
其中,兩個案件涉及華誼嘉信(300071.SZ),本金金額總計達8700萬元,目前都處於法院已受理,公司計提減值準備,繼續追討本金、利息、違約金、債權實現費的階段。
另外,上海道樂投資質押宏圖高科(600122.SH)股份的糾紛涉及本金金額9200萬元,法院已經受理,尚未判決。上海金新實業質押南京新百(600682.SH)股份,涉及本金金額達3.95億,北京高院已經受理。還有一宗為萍鄉英順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質押歐浦智網(002711.SZ)股份,涉及本金金額1.29億。
據海通證券非銀分析師孫婷預計,2018年全年券商行業凈利潤將同比下降7%。目前來看,經紀和投行業務收入,受到市場監管政策等影響較大,可能會出現明顯下滑,但是資管和自營業務,如果券商主動改變策略的話,可能能夠實現正的增長。據她測算,如果CDR(存托憑證)業務進一步落地,將給券商帶來50~310億元的潛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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