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IPO造假股*欣泰(300372.SZ)最後一個自由交易日。早間集合競價階段,這艘“末日遊輪”就開始暴動,隨後開盤即大漲,股價一路狂奔,未至早間收盤就封死漲停板。而這是*欣泰確定將被強制退市,複牌交易以來第2個讓市場吃驚的漲停板。
盤後數據顯示,該股全天總交易額5720.80萬元,換手率高達21.36%。資金炒作之心緣何不死,讓市場困惑。對此,有機構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這大可能與該股在退市後將進入新三板交易有關。
30天 近12億資金進場博傻
“進入新三板仍然有交易機會,存在被收購間接重回A股的可能。”有買方機構人士認為,只要有資金介入,再差的標的也將存在炒作的空間,而這或許是*欣泰上演“末日狂歡”秀的重要原因。
不過,對於今日介入*欣泰的散戶,解套可能幾乎為零。按照慣例,*欣泰將進入漫長的停牌階段,時間在10—12個月,停牌結束後,*欣泰將進入最後退市整理板,而退市整理板交易門檻為50萬資產,這意味著絕大多數散戶已無緣*欣泰在A股的交易機會。
深交所盤後數據顯示,在*欣泰最後的自由交易日,中天證券沈陽十三緯路、國元證券廣州體育東路、銀河證券北京建國路、湘財證券北京順義站前街,以及浙商證券義烏江濱北路這五大營業部資金是冒死買入*欣泰的主力軍,合計買入689萬。而在這之中,浙商證券義烏江濱北路此前曾於7月18日和7月19日連續買入了*欣泰。
相對的,咋當日賣出榜單中,居前五的有海通證券上海共和新路、西部證券成都錦城大道、西藏東方財富證券拉薩察古大道、財通證券杭州解放東路、光大證券北京東中街,賣出額在70萬至100萬元。其中,也海通證券上海共和新路曾於7月29日、8月1日買入*欣泰,疑似大幅割肉離場。
實際上,統計數據顯示,雖然在30個交易日中,數度詐屍,兩度漲停,但*欣泰股價跌幅已跌近八成,共跌去了11.52元。在這30個交易日,*欣泰總成交量達到3.3億股,11.76億元資金進場參與博傻,大批散戶被套,而此前高調成為*欣泰二當家的私募創勢翔相關產品已清盤結束。
“清盤方面,該做的我們都做了。”一參與創勢翔相關產品清盤的機構人士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創勢翔因此事大受打擊,後續不良影響仍讓人擔憂。
*欣泰仍“垂死掙紮”
對於被強制退市,*欣泰並未乖乖接受死刑命運。
8月9日,該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有關對公司“退市處罰”提起行政複議的相關議案,投票結果顯示,近八成參會股東贊同了這一議案,企圖與退市命運“背水一戰”。
對於這一舉動,市場曾猜測*欣泰退市之路有望峰回路轉。但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8月19日表示,根據《深交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15年修訂)》規定,創業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請。在對欣泰電氣違法行為的認定未發生根本性變化前,欣泰電氣的退市進程不受影響。若收到欣泰電氣提交的行政複議申請,證監會將嚴格按照《行政複議法》等法律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從此前深交所多次官方表態來看,*欣泰退市大有不可避免之勢。深交所多次強調,*欣泰的欺詐發行這一行為具有不可糾正、不可消除影響的特征。根據有關規則,*欣泰將被一退到底,退市進程已經確定。而*欣泰將成為創業板第一家終止上市的公司,也將成為A股第一家因欺詐發行退市的公司。
一個可見的事實是,*欣泰因強制退市風波已元氣大傷。除了股價跌幅近八成外,公司經營亦風雨飄搖。
相關業績預告顯示,這家公司今年上半年歸屬上市公司的的凈利潤將虧損343.65萬元~387.65萬元,而去年同期則盈利146.69萬元。
除此之外,在最近30個交易日內,*欣泰多麽高管已另謀出路。截至目前,該公司董監高只剩9人。在8月5日溫德乙辭去公司董事長、董事會提名委員會主席、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委員等職務後,*欣泰原董事兼總經理孫文東、證券事務代表牛越等均以個人原因為由出走。
因IPO造假上市面臨退市命運的欣泰電氣(300372.SZ),正在為其當初的錯誤付出更多代價,公司法人主體即使破產,也不能免除相關責任人面臨牢獄之災的可能。
欣泰電氣如何退市、先行賠付如何落實以及違法行為如何追責,是市場各方最為關註的三個問題。8月22日,《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就上述問題向證監會詢問,8月26日,證監會發言人張曉軍做出具體回應。
張曉軍表示,在抓緊做好行政責任追究工作的同時,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嫌疑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要求的執法程序,證監會與公安機關進行了會上,決定將欣泰電氣及相關人員涉嫌欺詐發行及其他有關罪犯問題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近期,公安機關已專門部署開展相關刑事偵查工作。
張曉軍稱,欺詐發行的責任主體,不止要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更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通過對違法當事人最為嚴厲的刑罰規制,達到制裁違法、阻遏違法的目的,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真正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實際上,今年6月證監會就針對欣泰電氣欺詐發行案專門啟動了與公安機關的會商機制。根據會商意見,證監會決定將欣泰電氣及有關涉嫌欺詐發行問題的責任人移送公安機關。張曉軍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全力支持司法機關的執法、起訴,使違法失信者付出代價。
張曉軍強調,希望市場各方引以為戒、吸取教訓。發行人以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相關高管要堅決糾正“上市圈錢”的錯誤觀念,特別要摒棄任何對投資者不負責任的想法和做法。
8月22日,欣泰電氣以離奇漲停結束其最後一個自由交易日,隨後,這艘“末日郵輪”將進入漫長的停牌階段,時間在10—12個月,停牌結束後進入最後退市整理板,而退市整理板交易門檻為50萬資產,這意味著絕大多數散戶已無緣欣泰電氣在A股的交易機會。
對於被強制退市,欣泰電氣此前曾試圖背水一戰,提出行政複議。這一舉動曾引市場猜測欣泰電氣退市之路有回旋余地。但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8月19日表示,根據《深交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15年修訂)》規定,創業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請。在對欣泰電氣違法行為的認定未發生根本性變化前,欣泰電氣的退市進程不受影響。退市之後,欣泰電氣將進入股轉系統專門層次掛牌轉讓。若收到欣泰電氣提交的行政複議申請,證監會將嚴格按照《行政複議法》等法律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此前一直關註欣泰電氣業內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欣泰電氣退市大勢難免。值得註意的是,深交所多次強調,欣泰電氣的欺詐發行這一行為具有不可糾正、不可消除影響的特征。根據有關規則,欣泰電氣將被一退到底,退市之後將進入股轉系統專門層次掛牌轉讓,作為創業板上市公司,欣泰電氣退市後無法重新上市。
按照欣泰電氣上市保薦券商興業證券此前的公告,興業證券設立了5.5億元賠付專項基金,該基金賠付對象標準為:自虛假陳述實施日起至揭露日(2015年7月14日)或更正日(2015年11 月27 日或12 月10 日)之前買入欣泰電氣股票的,且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欣泰電氣股票或者因持續持有的,扣除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後存在虧損的投資者。
這一賠付方案曾在業內引發爭議,被證券律師批評不夠公開透明。之後,興業證券曾專門於上海召開閉門座談,就先行賠付具體方案細節與專家、投資者代表、相關律師等進行交流溝通。
興業證券內部人士此前曾對《第一財經日報》透露,公司賠付方案工作朱將先制定若幹備選方案,再與監管和相關部門進行反複溝通,初步判斷後再與專家、律師、市場人士、投資者代表交流,聽取意見;而後才將公告正式方案。
事實上,證監會也註意到了相關問題。張曉軍表示,自律組織正在制定先行賠付指導文件,旨在對欣泰電氣造假的賠付範圍、方案、標準等作出行業指導建議。相關指導性文件的制定將在廣泛聽取市場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形成,歡迎各方積極獻言獻策。
深交所9月2日發布公告稱,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因欺詐發行於2016年7月8日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因涉嫌欺詐發行罪於2016年8月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13.1.1條的規定,經深交所上市委員會審議通過,決定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自2016年9月6日起暫停上市。
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暫停上市期間,應當繼續履行有關法規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公司義務,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欣泰電氣9月23日盤後發布公告稱,今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罰款催告書》。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欣泰電氣處以832萬元罰款,對溫德乙處以892萬元罰款,該處罰決定書已送達生效,但欣泰電氣及溫德乙至今未按規定繳納罰款。證監會請公司自收到催告書之日起10日內繳清罰款。逾期不繳,中國證監會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欣泰電氣1月3日晚間發布公告稱,2016年12月8日,欣泰電氣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複議決定書》顯示,證監會維持《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84號對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目前受雇於公司的專業律師團隊已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訴訟的相關書面文件。截至本公告發布時,尚未收到行政訴訟的相關法律文書。待公司收到正式書面文件並知悉相關內容後,將及時對外發布相關公告。
欣泰電氣於2016年9月6日起暫停上市。
興業證券3月15日晚間公告,公司目前已擬訂了欣泰電氣專項基金先行賠付方案草案,賠付方案仍需要進一步論證與確認。
公告稱,公司目前正本著依法合規、合理賠付的原則推進先行賠付工作,已擬訂先行賠付方案草案,進行了先行賠付所需的前期各項準備工作。 因本次先行賠付面臨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欣泰電氣因欺詐發行已啟動強制退市程序等複雜問題,為充分保護欣泰電氣投資者利益,賠付方案仍需要進一步論證與確認。公司正在努力加快進程,盡快正式確定賠付方案。
公告還稱,公司進行先行賠付不受欣泰電氣提起行政訴訟的影響,不會因欣泰電氣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或暫緩先行賠付的實施。待先行賠付方案確定後,公司將會同基金管理人發布公告,公布先行賠付專項基金賠付範圍、賠付金額計算方法和賠付工作安排。
公司於 2016 年 7 月 9 日公司發布公告,因欣泰電氣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司正式決定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
每經記者 黃小聰 每經編輯 吳永久
在周五的證監會新聞發布會答問環節中,提到了興業證券設立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的情況。於此同時,興業證券也在上海對相關的賠付細節做了具體的介紹。
對於持有欣泰電氣的投資者來說,如果想選擇先行賠付的話,這些細節要仔細看好了!
一、專項基金的賠付範圍?
興業證券:一級市場適格投資者新股投資損失;二級市場適格投資者交易損失;二級市場適格投資者持股退市損失。
二、賠付的關鍵時間點?
興業證券:
三、適格投資者具體是指哪些?
興業證券:1.自欣泰電氣股票上市之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期間買入欣泰電氣股票,且在2015年11月27日及以後因賣出欣泰電氣股票或者因持續持有欣泰電氣股票至退市,扣減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後仍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
2.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期間買入欣泰電氣股票,且在2015年12月11日及以後因賣出欣泰電氣股票或者因持續持有欣泰電氣股票至退市,扣減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後仍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
四、不屬於先行賠付的對象?
興業證券: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事件責任方和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欣泰電氣股份的股東,及前述主體的關聯人;欣泰電氣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買入欣泰電氣股票;政策性增持買入欣泰電氣股票的,不屬於先行賠付對象。
在欣泰電氣虛假陳述更正日之後,也就是12月10日以後買入欣泰電氣股票,其投資損失,包括因欣泰電氣被強制退市所受的損失,屬於正常投資損失,與欣泰電氣欺詐發行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屬於興業證券先行賠付責任範圍。
五、為什麽沒選擇立案日作為揭露日?
興業證券:一方面2015年7月15日欣泰電氣公告被立案調查時,還沒有批露欣泰電氣虛假陳述的事實;第二方面,從市場方面來講,也沒有起到警示的作用,股價當天也沒有因為立案調查的公告而出現下跌。
六、賠付金額的計算方法?
興業證券:在減半扣減市場風險因素的基礎上,自願設置60%的最低賠付比例,擴大賠付範圍,增加賠付金額,使得實際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全體適格投資者獲得賠付,全體適格投資者獲得的賠付金額均達到或超過虧損額的60%。
七、請問選擇創業板綜合指數計算市場風險因素調整因子的依據是什麽?
興業證券:我們在計算市場風險因素扣除的時候,主要是計算系統風險對投資者的影響,一般市場都是用指數來表達市場波動,在指數選擇中,欣泰電氣是17個指數的成分股,我們選擇的是深綜指、創業板綜指和制造業指數。在計算相關性之後,發現三個的相關性在0.84-0.85之間(大於0.8就屬於高度相關),差別不大。而創業板個股在刊登股價異常波動的時候,計算股價偏離值都是用的創業板綜指,也就是根據交易規則的規定,最後選擇的是創業板綜指作為扣除系統性風險的參照指數。
八、對今年業績的影響?
興業證券:基於賠付的工作剛剛開始,對業績的影響實際上還要看最終的賠付金額是多少,目前還沒辦法預計,去年針對這個事件計提了專項壞賬損失2.5億元。
九、如果不願意接受先行賠付的話,投資者還可以做什麽?
興業證券:如果不願意采用先行賠付的方式,那麽適格投資者依然可以采取調解、仲裁或人民法院維護自己的權益。
十、先行賠付後續安排?
興業證券:目前賠付工作相關的資金及技術準備已經準備就緒,專門設置了投資者賠付網站、賠付熱線、專用郵箱及現場咨詢點,將有序開展先行賠付工作。
2018年5月21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就原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溫德乙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證券市場禁入決定兩案公開宣判。兩案一審均判決駁回了原告溫德乙的訴訟請求。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因欺詐發行及信息披露違法,欣泰電氣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處罰。欣泰電氣原董事長暨實際控制人溫德乙也被中國證監會給予警告,並處以892萬元罰款,並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溫德乙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及市場禁入決定中針對自己的部分,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8年2月28日,北京一中院公開開庭對上述案件進行了審理。庭審中,溫德乙主張,其一,被告認定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其二,被告沒有區分其作為董事長和實際控制人的不同身份,其並未實施過指使發行人欺詐發行的行為,被告對其分別按照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實際控制人予以處罰,違反了《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一事不二罰款”原則。其三,被告對其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其四,原告已主動、盡力消除影響後果,綜合本案證據、事實、法律以及實際情況,不宜對其施加嚴厲處罰和終身市場禁入。否則,原告將難以投入精力與成本繼續挽救公司,從而使得公司面臨破產清算等嚴重後果,故懇請法院予以審慎判決。
因案件事實與欣泰電氣訴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案具有關聯性,北京一中院對溫德乙訴中國證監會兩案裁定中止審理。2018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欣泰電氣訴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北京一中院駁回欣泰電氣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該案生效後,北京一中院恢複了溫德乙案的審理。
裁判要點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
1、欣泰電氣確有以下行為:第一,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第二,上市後披露的定期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2、作為實際控制人,原告指使欣泰電氣實施了相關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內部職權予以了明確規定,即“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本案中,原告個人能夠就虛構收回應收款項以及就相關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等公司重大活動,在未經董事會討論的情況下基於個人意誌進行決策,明顯超出了其作為董事長的職權範疇。原告在實施上述指使行為時,不存在與董事長身份重合的問題,原告正是基於其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地位,以獨立於公司的意誌指使公司實施了相關違法行為。
由於原告指使欣泰電氣實施的相關違法行為均是涉及整個公司的重大活動而非限於特定個人的職務範疇,因此在本案中應當依照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中關於發行人責任的規定追究原告作為實際控制人的指使責任,被訴處罰決定適用法律並無不當。
3、關於被訴處罰決定是否違反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的問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據此,只要違法行為具有單一性,處罰機關即不得對於當事人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在單位違法案件中,對於個人責任的處斷,首先應當以個人實施的單個行為作為判斷基礎,再進一步結合其個人行為能否為單位集合意誌所涵蓋,綜合判斷其行為的單一性。本案中,原告作為實際控制人所實施的行為,獨立於公司集合意誌,其應當為實施的數個行為分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首先,原告作為實際控制人和董事長的行為自然可分,實質上是數個行為。原告對於公司欺詐發行以及違法披露信息的指使行為,明顯超出了公司董事長的職權範疇,並非董事長所能實施;而原告主持董事會會議,審議相關報告並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等行為,又明顯非屬實際控制人所能實施的行為。這些行為實質上具有可分性,原告在實施這些行為時並不存在身份上的重合關系,因此原告在公司欺詐發行及違法披露信息過程中作為實際控制人的指使行為和作為董事長所實施的職務行為,應為實質的數個違法行為。
其次,原告作為實際控制人對公司欺詐發行和違法披露信息所實施的指使行為,不能為公司集合意誌所涵蓋。至於原告實施指使行為時是否存在個人的概括意誌,並非法定的處斷依據,不影響對其行為單一性的認定。被訴處罰決定按照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責任,以及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中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原告分別給予罰款處罰,並不違反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4、被訴禁入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告作為實際控制人指使欣泰電氣實施了欺詐發行以及信息披露的違法行為,其中欺詐發行違法行為更導致欣泰電氣在不符合發行條件的情況下取得發行核準並上市。原告策劃實施了重大違反法律的活動,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均明顯屬於《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中國證監會令第33號)第五條中規定的應當采取終身市場禁入的相關情形。被訴禁入決定對原告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並不違反原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五條的相關規定,裁量幅度亦無明顯不當。
綜上,被訴處罰決定、被訴禁入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及禁入措施均無明顯不當,被訴複議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當。
北京一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兩案均判決駁回原告溫德乙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