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近日轉發銀監會《關於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提出了三項基本原則:(一)積極發展,公平對待。要對民間資本、國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等各類資本公平對待、一視同仁,積極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依法發起設立民營銀行。通過鼓勵民營銀行開展產品、服務、管理和技術創新,為銀行業持續發展、創新發展註入新動力。
(二)依法合規,防範風險。嚴格按照現有法律法規,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成熟一家,設立一家,防止一哄而起;由民間資本自願申請,監管部門依法審核,民營銀行合規經營,經營失敗平穩退出。在促進民營銀行穩健發展的同時,堅守風險底線,引導民營銀行建立風險防範長效機制,著力防範關聯交易風險和風險外溢,確保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保障金融市場安全高效運行和整體穩定。
(三)循序漸進,創新模式。通過存量改造,鼓勵民間資本入股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民間資本通過增資擴股、股權受讓、二級市場增持等方式進入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合規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間資本參與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支持民間資本參與高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處置等;通過增量改革,積極穩妥推進新設民營銀行,鼓勵民營銀行探索創新“大存小貸”、“個存小貸”等差異化、特色化經營模式,提高與細分市場金融需求的匹配度。
準入條件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積極支持民間資本與其他資本按同等條件進入銀行業。
(一)堅持依法合規,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以自有資金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入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民營企業應滿足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具有較長的發展期和穩定的經營表現,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財務狀況、資產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總資產30%以上,權益性投資余額不超過凈資產50%等條件。
(二)防範風險傳遞,做好民營銀行股東遴選。擬投資民營銀行的資本所有者應具有良好的個人聲望,奉公守法、誠信敬業,其法人股東的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關聯企業和股權關系簡潔透明,沒有關聯交易的組織構造和不良記錄。
(三)夯實發展基礎,嚴格民營銀行設立標準。設計良好的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結構,確定合理可行的業務範圍、市場定位、經營方針和計劃,建立科學有效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風險管理體系及信息科技架構等。發起設立民營銀行應制訂合法章程,有具備任職所需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民營銀行註冊資本要求遵從城市商業銀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四)借鑒試點經驗,確定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民營銀行的五項原則。有承擔剩余風險的制度安排;有辦好銀行的資質條件和抗風險能力;有股東接受監管的協議條款;有差異化的市場定位和特定戰略;有合法可行的恢複和處置計劃。
許可程序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不斷提高銀行業市場準入透明度,加強對各地民營銀行發起設立工作的指導和服務。
(一)籌建程序。籌建申請由發起人共同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擬設地銀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查,報銀監會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民營銀行籌建期為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籌建的,籌建組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監會提交延期籌建報告。籌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籌建組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辦理籌建許可註銷手續。
(二)開業程序。民營銀行開業申請由籌建組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民營銀行在收到開業核準文件並按規定領取金融許可證後,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民營銀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開業延期報告。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民營銀行未在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核準文件失效,由所在地銀監局辦理開業許可註銷手續,收回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指導意見》還提出,民營銀行應當確立科學發展方向,明確差異化發展戰略,制定切實可行的經營方針,發揮比較優勢,堅持特色經營,與現有商業銀行實現互補發展,錯位競爭。鼓勵民營銀行著力開展存、貸、匯等基本業務,定位於服務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微企業、“三農”和社區,提供高效和差異化金融服務。支持民營銀行發揮市場化機制優勢,穩步推進業務創新、服務創新、流程創新、管理創新,提高金融服務水平,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移動互聯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提供普惠金融服務。明晰股東責任,大股東應明確治理責任,提高治理效率;明確發展責任,支持銀行持續補充資本,提高抗風險能力;明確合規責任,不借助大股東地位幹預民營銀行正常經營,不施加不當的經營指標壓力。
國發 〔2015〕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互聯網+”是把互聯網的創新成果與經濟社會各領域深度融合,推動技術進步、效率提升和組織變革,提升實體經濟創新力和生產力,形成更廣泛的以互聯網為基礎設施和創新要素的經濟社會發展新形態。在全球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中,互聯網與各領域的融合發展具有廣闊前景和無限潛力,已成為不可阻擋的時代潮流,正對各國經濟社會發展產生著戰略性和全局性的影響。積極發揮我國互聯網已經形成的比較優勢,把握機遇,增強信心,加快推進“互聯網+”發展,有利於重塑創新體系、激發創新活力、培育新興業態和創新公共服務模式,對打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增加公共產品、公共服務“雙引擎”,主動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形成經濟發展新動能,實現中國經濟提質增效升級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國在互聯網技術、產業、應用以及跨界融合等方面取得了積極進展,已具備加快推進“互聯網+”發展的堅實基礎,但也存在傳統企業運用互聯網的意識和能力不足、互聯網企業對傳統產業理解不夠深入、新業態發展面臨體制機制障礙、跨界融合型人才嚴重匱乏等問題,亟待加以解決。為加快推動互聯網與各領域深入融合和創新發展,充分發揮“互聯網+”對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的重要作用,現就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提出以下意見。
一、行動要求
(一)總體思路。
順應世界“互聯網+”發展趨勢,充分發揮我國互聯網的規模優勢和應用優勢,推動互聯網由消費領域向生產領域拓展,加速提升產業發展水平,增強各行業創新能力,構築經濟社會發展新優勢和新動能。堅持改革創新和市場需求導向,突出企業的主體作用,大力拓展互聯網與經濟社會各領域融合的廣度和深度。著力深化體制機制改革,釋放發展潛力和活力;著力做優存量,推動經濟提質增效和轉型升級;著力做大增量,培育新興業態,打造新的增長點;著力創新政府服務模式,夯實網絡發展基礎,營造安全網絡環境,提升公共服務水平。
(二)基本原則。
堅持開放共享。營造開放包容的發展環境,將互聯網作為生產生活要素共享的重要平臺,最大限度優化資源配置,加快形成以開放、共享為特征的經濟社會運行新模式。
堅持融合創新。鼓勵傳統產業樹立互聯網思維,積極與“互聯網+”相結合。推動互聯網向經濟社會各領域加速滲透,以融合促創新,最大程度匯聚各類市場要素的創新力量,推動融合性新興產業成為經濟發展新動力和新支柱。
堅持變革轉型。充分發揮互聯網在促進產業升級以及信息化和工業化深度融合中的平臺作用,引導要素資源向實體經濟集聚,推動生產方式和發展模式變革。創新網絡化公共服務模式,大幅提升公共服務能力。
堅持引領跨越。鞏固提升我國互聯網發展優勢,加強重點領域前瞻性布局,以互聯網融合創新為突破口,培育壯大新興產業,引領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實現跨越式發展。
堅持安全有序。完善互聯網融合標準規範和法律法規,增強安全意識,強化安全管理和防護,保障網絡安全。建立科學有效的市場監管方式,促進市場有序發展,保護公平競爭,防止形成行業壟斷和市場壁壘。
(三)發展目標。
到2018年,互聯網與經濟社會各領域的融合發展進一步深化,基於互聯網的新業態成為新的經濟增長動力,互聯網支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作用進一步增強,互聯網成為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手段,網絡經濟與實體經濟協同互動的發展格局基本形成。
——經濟發展進一步提質增效。互聯網在促進制造業、農業、能源、環保等產業轉型升級方面取得積極成效,勞動生產率進一步提高。基於互聯網的新興業態不斷湧現,電子商務、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對經濟提質增效的促進作用更加凸顯。
——社會服務進一步便捷普惠。健康醫療、教育、交通等民生領域互聯網應用更加豐富,公共服務更加多元,線上線下結合更加緊密。社會服務資源配置不斷優化,公眾享受到更加公平、高效、優質、便捷的服務。
——基礎支撐進一步夯實提升。網絡設施和產業基礎得到有效鞏固加強,應用支撐和安全保障能力明顯增強。固定寬帶網絡、新一代移動通信網和下一代互聯網加快發展,物聯網、雲計算等新型基礎設施更加完備。人工智能等技術及其產業化能力顯著增強。
——發展環境進一步開放包容。全社會對互聯網融合創新的認識不斷深入,互聯網融合發展面臨的體制機制障礙有效破除,公共數據資源開放取得實質性進展,相關標準規範、信用體系和法律法規逐步完善。
到2025年,網絡化、智能化、服務化、協同化的“互聯網+”產業生態體系基本完善,“互聯網+”新經濟形態初步形成,“互聯網+”成為經濟社會創新發展的重要驅動力量。
二、重點行動
(一)“互聯網+”創業創新。
充分發揮互聯網的創新驅動作用,以促進創業創新為重點,推動各類要素資源聚集、開放和共享,大力發展眾創空間、開放式創新等,引導和推動全社會形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濃厚氛圍,打造經濟發展新引擎。(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等負責,列第一位者為牽頭部門,下同)
1.強化創業創新支撐。鼓勵大型互聯網企業和基礎電信企業利用技術優勢和產業整合能力,向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開放平臺入口、數據信息、計算能力等資源,提供研發工具、經營管理和市場營銷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務,提高小微企業信息化應用水平,培育和孵化具有良好商業模式的創業企業。充分利用互聯網基礎條件,完善小微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集聚創業創新資源,為小微企業提供找得著、用得起、有保障的服務。
2.積極發展眾創空間。充分發揮互聯網開放創新優勢,調動全社會力量,支持創新工場、創客空間、社會實驗室、智慧小企業創業基地等新型眾創空間發展。充分利用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商貿企業集聚區、小微企業創業示範基地等現有條件,通過市場化方式構建一批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投資相結合的眾創空間,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實施新興產業“雙創”行動,建立一批新興產業“雙創”示範基地,加快發展“互聯網+”創業網絡體系。
3.發展開放式創新。鼓勵各類創新主體充分利用互聯網,把握市場需求導向,加強創新資源共享與合作,促進前沿技術和創新成果及時轉化,構建開放式創新體系。推動各類創業創新扶持政策與互聯網開放平臺聯動協作,為創業團隊和個人開發者提供綠色通道服務。加快發展創業服務業,積極推廣眾包、用戶參與設計、雲設計等新型研發組織模式,引導建立社會各界交流合作的平臺,推動跨區域、跨領域的技術成果轉移和協同創新。
(二)“互聯網+”協同制造。
推動互聯網與制造業融合,提升制造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水平,加強產業鏈協作,發展基於互聯網的協同制造新模式。在重點領域推進智能制造、大規模個性化定制、網絡化協同制造和服務型制造,打造一批網絡化協同制造公共服務平臺,加快形成制造業網絡化產業生態體系。(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共同牽頭)
1.大力發展智能制造。以智能工廠為發展方向,開展智能制造試點示範,加快推動雲計算、物聯網、智能工業機器人、增材制造等技術在生產過程中的應用,推進生產裝備智能化升級、工藝流程改造和基礎數據共享。著力在工控系統、智能感知元器件、工業雲平臺、操作系統和工業軟件等核心環節取得突破,加強工業大數據的開發與利用,有效支撐制造業智能化轉型,構建開放、共享、協作的智能制造產業生態。
2.發展大規模個性化定制。支持企業利用互聯網采集並對接用戶個性化需求,推進設計研發、生產制造和供應鏈管理等關鍵環節的柔性化改造,開展基於個性化產品的服務模式和商業模式創新。鼓勵互聯網企業整合市場信息,挖掘細分市場需求與發展趨勢,為制造企業開展個性化定制提供決策支撐。
3.提升網絡化協同制造水平。鼓勵制造業骨幹企業通過互聯網與產業鏈各環節緊密協同,促進生產、質量控制和運營管理系統全面互聯,推行眾包設計研發和網絡化制造等新模式。鼓勵有實力的互聯網企業構建網絡化協同制造公共服務平臺,面向細分行業提供雲制造服務,促進創新資源、生產能力、市場需求的集聚與對接,提升服務中小微企業能力,加快全社會多元化制造資源的有效協同,提高產業鏈資源整合能力。
4.加速制造業服務化轉型。鼓勵制造企業利用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技術,整合產品全生命周期數據,形成面向生產組織全過程的決策服務信息,為產品優化升級提供數據支撐。鼓勵企業基於互聯網開展故障預警、遠程維護、質量診斷、遠程過程優化等在線增值服務,拓展產品價值空間,實現從制造向“制造+服務”的轉型升級。
(三)“互聯網+”現代農業。
利用互聯網提升農業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水平,培育一批網絡化、智能化、精細化的現代“種養加”生態農業新模式,形成示範帶動效應,加快完善新型農業生產經營體系,培育多樣化農業互聯網管理服務模式,逐步建立農副產品、農資質量安全追溯體系,促進農業現代化水平明顯提升。(農業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務部、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林業局等負責)
1.構建新型農業生產經營體系。鼓勵互聯網企業建立農業服務平臺,支撐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加強產銷銜接,實現農業生產由生產導向向消費導向轉變。提高農業生產經營的科技化、組織化和精細化水平,推進農業生產流通銷售方式變革和農業發展方式轉變,提升農業生產效率和增值空間。規範用好農村土地流轉公共服務平臺,提升土地流轉透明度,保障農民權益。
2.發展精準化生產方式。推廣成熟可複制的農業物聯網應用模式。在基礎較好的領域和地區,普及基於環境感知、實時監測、自動控制的網絡化農業環境監測系統。在大宗農產品規模生產區域,構建天地一體的農業物聯網測控體系,實施智能節水灌溉、測土配方施肥、農機定位耕種等精準化作業。在畜禽標準化規模養殖基地和水產健康養殖示範基地,推動飼料精準投放、疾病自動診斷、廢棄物自動回收等智能設備的應用普及和互聯互通。
3.提升網絡化服務水平。深入推進信息進村入戶試點,鼓勵通過移動互聯網為農民提供政策、市場、科技、保險等生產生活信息服務。支持互聯網企業與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合作,綜合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建立農業信息監測體系,為災害預警、耕地質量監測、重大動植物疫情防控、市場波動預測、經營科學決策等提供服務。
4.完善農副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充分利用現有互聯網資源,構建農副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公共服務平臺,推進制度標準建設,建立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銜接機制。支持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利用互聯網技術,對生產經營過程進行精細化信息化管理,加快推動移動互聯網、物聯網、二維碼、無線射頻識別等信息技術在生產加工和流通銷售各環節的推廣應用,強化上下遊追溯體系對接和信息互通共享,不斷擴大追溯體系覆蓋面,實現農副產品“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可追溯,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四)“互聯網+”智慧能源。
通過互聯網促進能源系統扁平化,推進能源生產與消費模式革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節能減排。加強分布式能源網絡建設,提高可再生能源占比,促進能源利用結構優化。加快發電設施、用電設施和電網智能化改造,提高電力系統的安全性、穩定性和可靠性。(能源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負責)
1.推進能源生產智能化。建立能源生產運行的監測、管理和調度信息公共服務網絡,加強能源產業鏈上下遊企業的信息對接和生產消費智能化,支撐電廠和電網協調運行,促進非化石能源與化石能源協同發電。鼓勵能源企業運用大數據技術對設備狀態、電能負載等數據進行分析挖掘與預測,開展精準調度、故障判斷和預測性維護,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安全穩定運行水平。
2.建設分布式能源網絡。建設以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為主體的多能源協調互補的能源互聯網。突破分布式發電、儲能、智能微網、主動配電網等關鍵技術,構建智能化電力運行監測、管理技術平臺,使電力設備和用電終端基於互聯網進行雙向通信和智能調控,實現分布式電源的及時有效接入,逐步建成開放共享的能源網絡。
3.探索能源消費新模式。開展綠色電力交易服務區域試點,推進以智能電網為配送平臺,以電子商務為交易平臺,融合儲能設施、物聯網、智能用電設施等硬件以及碳交易、互聯網金融等衍生服務於一體的綠色能源網絡發展,實現綠色電力的點到點交易及實時配送和補貼結算。進一步加強能源生產和消費協調匹配,推進電動汽車、港口岸電等電能替代技術的應用,推廣電力需求側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基於分布式能源網絡,發展用戶端智能化用能、能源共享經濟和能源自由交易,促進能源消費生態體系建設。
4.發展基於電網的通信設施和新型業務。推進電力光纖到戶工程,完善能源互聯網信息通信系統。統籌部署電網和通信網深度融合的網絡基礎設施,實現同纜傳輸、共建共享,避免重複建設。鼓勵依托智能電網發展家庭能效管理等新型業務。
(五)“互聯網+”普惠金融。
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全面提升互聯網金融服務能力和普惠水平,鼓勵互聯網與銀行、證券、保險、基金的融合創新,為大眾提供豐富、安全、便捷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更好滿足不同層次實體經濟的投融資需求,培育一批具有行業影響力的互聯網金融創新型企業。(人民銀行[微博]、銀監會、證監會[微博]、保監會、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網信辦等負責)
1.探索推進互聯網金融雲服務平臺建設。探索互聯網企業構建互聯網金融雲服務平臺。在保證技術成熟和業務安全的基礎上,支持金融企業與雲計算技術提供商合作開展金融公共雲服務,提供多樣化、個性化、精準化的金融產品。支持銀行、證券、保險企業穩妥實施系統架構轉型,鼓勵探索利用雲服務平臺開展金融核心業務,提供基於金融雲服務平臺的信用、認證、接口等公共服務。
2.鼓勵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拓寬服務覆蓋面。鼓勵各金融機構利用雲計算、移動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在更廣泛地區提供便利的存貸款、支付結算、信用中介平臺等金融服務,拓寬普惠金融服務範圍,為實體經濟發展提供有效支撐。支持金融機構和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開展網絡借貸、網絡證券、網絡保險、互聯網基金銷售等業務。擴大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試點,充分發揮保險業在防範互聯網金融風險中的作用。推動金融集成電路卡(IC卡)全面應用,提升電子現金的使用率和便捷性。發揮移動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務平臺(MTPS)的作用,積極推動商業銀行開展移動金融創新應用,促進移動金融在電子商務、公共服務等領域的規模應用。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借助互聯網技術發展消費信貸業務,支持金融租賃公司利用互聯網技術開展金融租賃業務。
3.積極拓展互聯網金融服務創新的深度和廣度。鼓勵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提供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創新型企業和個人的投融資需求。規範發展網絡借貸和互聯網消費信貸業務,探索互聯網金融服務創新。積極引導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投資於互聯網金融企業。利用大數據發展市場化個人征信業務,加快網絡征信和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和投資者保護,建立多元化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改進和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提高金融服務安全性,有效防範互聯網金融風險及其外溢效應。
(六)“互聯網+”益民服務。
充分發揮互聯網的高效、便捷優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降低服務消費成本。大力發展以互聯網為載體、線上線下互動的新興消費,加快發展基於互聯網的醫療、健康、養老、教育、旅遊、社會保障等新興服務,創新政府服務模式,提升政府科學決策能力和管理水平。(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衛生計生委、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林業局、旅遊局、網信辦、信訪局等負責)
1.創新政府網絡化管理和服務。加快互聯網與政府公共服務體系的深度融合,推動公共數據資源開放,促進公共服務創新供給和服務資源整合,構建面向公眾的一體化在線公共服務體系。積極探索公眾參與的網絡化社會管理服務新模式,充分利用互聯網、移動互聯網應用平臺等,加快推進政務新媒體發展建設,加強政府與公眾的溝通交流,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公共服務和公共政策制定的響應速度,提升政府科學決策能力和社會治理水平,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簡政放權。深入推進網上信訪,提高信訪工作質量、效率和公信力。鼓勵政府和互聯網企業合作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探索開展一批社會治理互聯網應用試點,打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數據壁壘,利用大數據分析手段,提升各級政府的社會治理能力。加強對“互聯網+”行動的宣傳,提高公眾參與度。
2.發展便民服務新業態。發展體驗經濟,支持實體零售商綜合利用網上商店、移動支付、智能試衣等新技術,打造體驗式購物模式。發展社區經濟,在餐飲、娛樂、家政等領域培育線上線下結合的社區服務新模式。發展共享經濟,規範發展網絡約租車,積極推廣在線租房等新業態,著力破除準入門檻高、服務規範難、個人征信缺失等瓶頸制約。發展基於互聯網的文化、媒體和旅遊等服務,培育形式多樣的新型業態。積極推廣基於移動互聯網入口的城市服務,開展網上社保辦理、個人社保權益查詢、跨地區醫保結算等互聯網應用,讓老百姓(58.83, -3.67, -5.87%)足不出戶享受便捷高效的服務。
3.推廣在線醫療衛生新模式。發展基於互聯網的醫療衛生服務,支持第三方機構構建醫學影像、健康檔案、檢驗報告、電子病歷等醫療信息共享服務平臺,逐步建立跨醫院的醫療數據共享交換標準體系。積極利用移動互聯網提供在線預約診療、候診提醒、劃價繳費、診療報告查詢、藥品配送等便捷服務。引導醫療機構面向中小城市和農村地區開展基層檢查、上級診斷等遠程醫療服務。鼓勵互聯網企業與醫療機構合作建立醫療網絡信息平臺,加強區域醫療衛生服務資源整合,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手段,提高重大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能力。積極探索互聯網延伸醫囑、電子處方等網絡醫療健康服務應用。鼓勵有資質的醫學檢驗機構、醫療服務機構聯合互聯網企業,發展基因檢測、疾病預防等健康服務模式。
4.促進智慧健康養老產業發展。支持智能健康產品創新和應用,推廣全面量化健康生活新方式。鼓勵健康服務機構利用雲計算、大數據等技術搭建公共信息平臺,提供長期跟蹤、預測預警的個性化健康管理服務。發展第三方在線健康市場調查、咨詢評價、預防管理等應用服務,提升規範化和專業化運營水平。依托現有互聯網資源和社會力量,以社區為基礎,搭建養老信息服務網絡平臺,提供護理看護、健康管理、康複照料等居家養老服務。鼓勵養老服務機構應用基於移動互聯網的便攜式體檢、緊急呼叫監控等設備,提高養老服務水平。
5.探索新型教育服務供給方式。鼓勵互聯網企業與社會教育機構根據市場需求開發數字教育資源,提供網絡化教育服務。鼓勵學校利用數字教育資源及教育服務平臺,逐步探索網絡化教育新模式,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促進教育公平。鼓勵學校通過與互聯網企業合作等方式,對接線上線下教育資源,探索基礎教育、職業教育等教育公共服務提供新方式。推動開展學歷教育在線課程資源共享,推廣大規模在線開放課程等網絡學習模式,探索建立網絡學習學分認定與學分轉換等制度,加快推動高等教育服務模式變革。
(七)“互聯網+”高效物流。
加快建設跨行業、跨區域的物流信息服務平臺,提高物流供需信息對接和使用效率。鼓勵大數據、雲計算在物流領域的應用,建設智能倉儲體系,優化物流運作流程,提升物流倉儲的自動化、智能化水平和運轉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交通運輸部、網信辦等負責)
1.構建物流信息共享互通體系。發揮互聯網信息集聚優勢,聚合各類物流信息資源,鼓勵骨幹物流企業和第三方機構搭建面向社會的物流信息服務平臺,整合倉儲、運輸和配送信息,開展物流全程監測、預警,提高物流安全、環保和誠信水平,統籌優化社會物流資源配置。構建互通省際、下達市縣、兼顧鄉村的物流信息互聯網絡,建立各類可開放數據的對接機制,加快完善物流信息交換開放標準體系,在更廣範圍促進物流信息充分共享與互聯互通。
2.建設深度感知智能倉儲系統。在各級倉儲單元積極推廣應用二維碼、無線射頻識別等物聯網感知技術和大數據技術,實現倉儲設施與貨物的實時跟蹤、網絡化管理以及庫存信息的高度共享,提高貨物調度效率。鼓勵應用智能化物流裝備提升倉儲、運輸、分揀、包裝等作業效率,提高各類複雜訂單的出貨處理能力,緩解貨物囤積停滯瓶頸制約,提升倉儲運管水平和效率。
3.完善智能物流配送調配體系。加快推進貨運車聯網與物流園區、倉儲設施、配送網點等信息互聯,促進人員、貨源、車源等信息高效匹配,有效降低貨車空駛率,提高配送效率。鼓勵發展社區自提櫃、冷鏈儲藏櫃、代收服務點等新型社區化配送模式,結合構建物流信息互聯網絡,加快推進縣到村的物流配送網絡和村級配送網點建設,解決物流配送“最後一公里”問題。
(八)“互聯網+”電子商務。
鞏固和增強我國電子商務發展領先優勢,大力發展農村電商、行業電商和跨境電商,進一步擴大電子商務發展空間。電子商務與其他產業的融合不斷深化,網絡化生產、流通、消費更加普及,標準規範、公共服務等支撐環境基本完善。(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質檢總局、網信辦等負責)
1.積極發展農村電子商務。開展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範,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產品、農資批發市場對接電商平臺,積極發展以銷定產模式。完善農村電子商務配送及綜合服務網絡,著力解決農副產品標準化、物流標準化、冷鏈倉儲建設等關鍵問題,發展農產品個性化定制服務。開展生鮮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電子商務試點,促進農業大宗商品電子商務發展。
2.大力發展行業電子商務。鼓勵能源、化工、鋼鐵、電子、輕紡、醫藥等行業企業,積極利用電子商務平臺優化采購、分銷體系,提升企業經營效率。推動各類專業市場線上轉型,引導傳統商貿流通企業與電子商務企業整合資源,積極向供應鏈協同平臺轉型。鼓勵生產制造企業面向個性化、定制化消費需求深化電子商務應用,支持設備制造企業利用電子商務平臺開展融資租賃服務,鼓勵中小微企業擴大電子商務應用。按照市場化、專業化方向,大力推廣電子招標投標。
3.推動電子商務應用創新。鼓勵企業利用電子商務平臺的大數據資源,提升企業精準營銷能力,激發市場消費需求。建立電子商務產品質量追溯機制,建設電子商務售後服務質量檢測雲平臺,完善互聯網質量信息公共服務體系,解決消費者維權難、退貨難、產品責任追溯難等問題。加強互聯網食品藥品市場監測監管體系建設,積極探索處方藥電子商務銷售和監管模式創新。鼓勵企業利用移動社交、新媒體等新渠道,發展社交電商、“粉絲”經濟等網絡營銷新模式。
4.加強電子商務國際合作。鼓勵各類跨境電子商務服務商發展,完善跨境物流體系,拓展全球經貿合作。推進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檢驗檢疫、結匯等關鍵環節單一窗口綜合服務體系建設。創新跨境權益保障機制,利用合格評定手段,推進國際互認。創新跨境電子商務管理,促進信息網絡暢通、跨境物流便捷、支付及結匯無障礙、稅收規範便利、市場及貿易規則互認互通。
(九)“互聯網+”便捷交通。
加快互聯網與交通運輸領域的深度融合,通過基礎設施、運輸工具、運行信息等互聯網化,推進基於互聯網平臺的便捷化交通運輸服務發展,顯著提高交通運輸資源利用效率和管理精細化水平,全面提升交通運輸行業服務品質和科學治理能力。(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共同牽頭)
1.提升交通運輸服務品質。推動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企業將服務性數據資源向社會開放,鼓勵互聯網平臺為社會公眾提供實時交通運行狀態查詢、出行路線規劃、網上購票、智能停車等服務,推進基於互聯網平臺的多種出行方式信息服務對接和一站式服務。加快完善汽車健康檔案、維修診斷和服務質量信息服務平臺建設。
2.推進交通運輸資源在線集成。利用物聯網、移動互聯網等技術,進一步加強對公路、鐵路、民航、港口等交通運輸網絡關鍵設施運行狀態與通行信息的采集。推動跨地域、跨類型交通運輸信息互聯互通,推廣船聯網、車聯網等智能化技術應用,形成更加完善的交通運輸感知體系,提高基礎設施、運輸工具、運行信息等要素資源的在線化水平,全面支撐故障預警、運行維護以及調度智能化。
3.增強交通運輸科學治理能力。強化交通運輸信息共享,利用大數據平臺挖掘分析人口遷徙規律、公眾出行需求、樞紐客流規模、車輛船舶行駛特征等,為優化交通運輸設施規劃與建設、安全運行控制、交通運輸管理決策提供支撐。利用互聯網加強對交通運輸違章違規行為的智能化監管,不斷提高交通運輸治理能力。
(十)“互聯網+”綠色生態。
推動互聯網與生態文明建設深度融合,完善汙染物監測及信息發布系統,形成覆蓋主要生態要素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動態監測網絡,實現生態環境數據互聯互通和開放共享。充分發揮互聯網在逆向物流回收體系中的平臺作用,促進再生資源交易利用便捷化、互動化、透明化,促進生產生活方式綠色化(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林業局等負責)
1.加強資源環境動態監測。針對能源、礦產資源、水、大氣、森林、草原、濕地、海洋等各類生態要素,充分利用多維地理信息系統、智慧地圖等技術,結合互聯網大數據分析,優化監測站點布局,擴大動態監控範圍,構建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立體監控系統。依托現有互聯網、雲計算平臺,逐步實現各級政府資源環境動態監測信息互聯共享。加強重點用能單位能耗在線監測和大數據分析。
2.大力發展智慧環保。利用智能監測設備和移動互聯網,完善汙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增加監測汙染物種類,擴大監測範圍,形成全天候、多層次的智能多源感知體系。建立環境信息數據共享機制,統一數據交換標準,推進區域汙染物排放、空氣環境質量、水環境質量等信息公開,通過互聯網實現面向公眾的在線查詢和定制推送。加強對企業環保信用數據的采集整理,將企業環保信用記錄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完善環境預警和風險監測信息網絡,提升重金屬、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等重點風險防範水平和應急處理能力。
3.完善廢舊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利用物聯網、大數據開展信息采集、數據分析、流向監測,優化逆向物流網點布局。支持利用電子標簽、二維碼等物聯網技術跟蹤電子廢物流向,鼓勵互聯網企業參與搭建城市廢棄物回收平臺,創新再生資源回收模式。加快推進汽車保險信息系統、“以舊換再”管理系統和報廢車管理系統的標準化、規範化和互聯互通,加強廢舊汽車及零部件的回收利用信息管理,為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創新和便民服務提供數據支撐。
4.建立廢棄物在線交易系統。鼓勵互聯網企業積極參與各類產業園區廢棄物信息平臺建設,推動現有骨幹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向線上線下結合轉型升級,逐步形成行業性、區域性、全國性的產業廢棄物和再生資源在線交易系統,完善線上信用評價和供應鏈融資體系,開展在線競價,發布價格交易指數,提高穩定供給能力,增強主要再生資源品種的定價權。
(十一)“互聯網+”人工智能。
依托互聯網平臺提供人工智能公共創新服務,加快人工智能核心技術突破,促進人工智能在智能家居、智能終端、智能汽車、機器人等領域的推廣應用,培育若幹引領全球人工智能發展的骨幹企業和創新團隊,形成創新活躍、開放合作、協同發展的產業生態。(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信辦等負責)
1.培育發展人工智能新興產業。建設支撐超大規模深度學習的新型計算集群,構建包括語音、圖像、視頻、地圖等數據的海量訓練資源庫,加強人工智能基礎資源和公共服務等創新平臺建設。進一步推進計算機視覺、智能語音處理、生物特征識別、自然語言理解、智能決策控制以及新型人機交互等關鍵技術的研發和產業化,推動人工智能在智能產品、工業制造等領域規模商用,為產業智能化升級夯實基礎。
2.推進重點領域智能產品創新。鼓勵傳統家居企業與互聯網企業開展集成創新,不斷提升家居產品的智能化水平和服務能力,創造新的消費市場空間。推動汽車企業與互聯網企業設立跨界交叉的創新平臺,加快智能輔助駕駛、複雜環境感知、車載智能設備等技術產品的研發與應用。支持安防企業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發展和推廣圖像精準識別等大數據分析技術,提升安防產品的智能化服務水平。
3.提升終端產品智能化水平。著力做大高端移動智能終端產品和服務的市場規模,提高移動智能終端核心技術研發及產業化能力。鼓勵企業積極開展差異化細分市場需求分析,大力豐富可穿戴設備的應用服務,提升用戶體驗。推動互聯網技術以及智能感知、模式識別、智能分析、智能控制等智能技術在機器人領域的深入應用,大力提升機器人產品在傳感、交互、控制等方面的性能和智能化水平,提高核心競爭力。
三、保障支撐
(一)夯實發展基礎。
1.鞏固網絡基礎。加快實施“寬帶中國”戰略,組織實施國家新一代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推進寬帶網絡光纖化改造,加快提升移動通信網絡服務能力,促進網間互聯互通,大幅提高網絡訪問速率,有效降低網絡資費,完善電信普遍服務補償機制,支持農村及偏遠地區寬帶建設和運行維護,使互聯網下沈為各行業、各領域、各區域都能使用,人、機、物泛在互聯的基礎設施。增強北鬥衛星全球服務能力,構建天地一體化互聯網絡。加快下一代互聯網商用部署,加強互聯網協議第6版(IPv6)地址管理、標識管理與解析,構建未來網絡創新試驗平臺。研究工業互聯網網絡架構體系,構建開放式國家創新試驗驗證平臺。(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資委[微博]、網信辦等負責)
2.強化應用基礎。適應重點行業融合創新發展需求,完善無線傳感網、行業雲及大數據平臺等新型應用基礎設施。實施雲計算工程,大力提升公共雲服務能力,引導行業信息化應用向雲計算平臺遷移,加快內容分發網絡建設,優化數據中心布局。加強物聯網網絡架構研究,組織開展國家物聯網重大應用示範,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建設跨行業物聯網運營和支撐平臺。(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負責)
3.做實產業基礎。著力突破核心芯片、高端服務器、高端存儲設備、數據庫和中間件等產業薄弱環節的技術瓶頸,加快推進雲操作系統、工業控制實時操作系統、智能終端操作系統的研發和應用。大力發展雲計算、大數據等解決方案以及高端傳感器、工控系統、人機交互等軟硬件基礎產品。運用互聯網理念,構建以骨幹企業為核心、產學研用高效整合的技術產業集群,打造國際先進、自主可控的產業體系。(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網信辦等負責)
4.保障安全基礎。制定國家信息領域核心技術設備發展時間表和路線圖,提升互聯網安全管理、態勢感知和風險防範能力,加強信息網絡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和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實施國家信息安全專項,開展網絡安全應用示範,提高“互聯網+”安全核心技術和產品水平。按照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制度和網絡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加強“互聯網+”關鍵領域重要信息系統的安全保障。建設完善網絡安全監測評估、監督管理、標準認證和創新能力體系。重視融合帶來的安全風險,完善網絡數據共享、利用等的安全管理和技術措施,探索建立以行政評議和第三方評估為基礎的數據安全流動認證體系,完善數據跨境流動管理制度,確保數據安全。(網信辦、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質檢總局等負責)
(二)強化創新驅動。
1.加強創新能力建設。鼓勵構建以企業為主導,產學研用合作的“互聯網+”產業創新網絡或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支持以龍頭企業為主體,建設跨界交叉領域的創新平臺,並逐步形成創新網絡。鼓勵國家創新平臺向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在線開放,加大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等網絡化開放力度。(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信辦等負責)
2.加快制定融合標準。按照共性先立、急用先行的原則,引導工業互聯網、智能電網、智慧城市等領域基礎共性標準、關鍵技術標準的研制及推廣。加快與互聯網融合應用的工控系統、智能專用裝備、智能儀表、智能家居、車聯網等細分領域的標準化工作。不斷完善“互聯網+”融合標準體系,同步推進國際國內標準化工作,增強在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盟(ITU)等國際組織中的話語權。(質檢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網信辦、能源局等負責)
3.強化知識產權戰略。加強融合領域關鍵環節專利導航,引導企業加強知識產權戰略儲備與布局。加快推進專利基礎信息資源開放共享,支持在線知識產權服務平臺建設,鼓勵服務模式創新,提升知識產權服務附加值,支持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加強網絡知識產權和專利執法維權工作,嚴厲打擊各種網絡侵權假冒行為。增強全社會對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推動建立“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聯盟,加大對新業態、新模式等創新成果的保護力度。(知識產權局牽頭)
4.大力發展開源社區。鼓勵企業自主研發和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支持形成的軟件成果通過互聯網向社會開源。引導教育機構、社會團體、企業或個人發起開源項目,積極參加國際開源項目,支持組建開源社區和開源基金會。鼓勵企業依托互聯網開源模式構建新型生態,促進互聯網開源社區與標準規範、知識產權等機構的對接與合作。(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知識產權局等負責)
(三)營造寬松環境。
1.構建開放包容環境。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幹意見》,放寬融合性產品和服務的市場準入限制,制定實施各行業互聯網準入負面清單,允許各類主體依法平等進入未納入負面清單管理的領域。破除行業壁壘,推動各行業、各領域在技術、標準、監管等方面充分對接,最大限度減少事前準入限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繼續深化電信體制改革,有序開放電信市場,加快民營資本進入基礎電信業務。加快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進投資貿易便利化。(發展改革委、網信辦、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務部、衛生計生委、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負責)
2.完善信用支撐體系。加快社會征信體系建設,推進各類信用信息平臺無縫對接,打破信息孤島。加強信用記錄、風險預警、違法失信行為等信息資源在線披露和共享,為經營者提供信用信息查詢、企業網上身份認證等服務。充分利用互聯網積累的信用數據,對現有征信體系和評測體系進行補充和完善,為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提供有力支撐。(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網信辦等負責)
3.推動數據資源開放。研究出臺國家大數據戰略,顯著提升國家大數據掌控能力。建立國家政府信息開放統一平臺和基礎數據資源庫,開展公共數據開放利用改革試點,出臺政府機構數據開放管理規定。按照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分級分類,推進政府和公共信息資源開放共享,支持公眾和小微企業充分挖掘信息資源的商業價值,促進互聯網應用創新。(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辦公廳、網信辦等負責)
4.加強法律法規建設。針對互聯網與各行業融合發展的新特點,加快“互聯網+”相關立法工作,研究調整完善不適應“互聯網+”發展和管理的現行法規及政策規定。落實加強網絡信息保護和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加快推動制定網絡安全、電子商務、個人信息保護、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等法律法規。完善反壟斷法配套規則,進一步加大反壟斷法執行力度,嚴格查處信息領域企業壟斷行為,營造互聯網公平競爭環境。(法制辦、網信辦、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商務部、工商總局等負責)
(四)拓展海外合作。
1.鼓勵企業抱團出海。結合“一帶一路”等國家重大戰略,支持和鼓勵具有競爭優勢的互聯網企業聯合制造、金融、信息通信等領域企業率先走出去,通過海外並購、聯合經營、設立分支機構等方式,相互借力,共同開拓國際市場,推進國際產能合作,構建跨境產業鏈體系,增強全球競爭力。(發展改革委、外交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網信辦等負責)
2.發展全球市場應用。鼓勵“互聯網+”企業整合國內外資源,面向全球提供工業雲、供應鏈管理、大數據分析等網絡服務,培育具有全球影響力的“互聯網+”應用平臺。鼓勵互聯網企業積極拓展海外用戶,推出適合不同市場文化的產品和服務。(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網信辦等負責)
3.增強走出去服務能力。充分發揮政府、產業聯盟、行業協會及相關中介機構作用,形成支持“互聯網+”企業走出去的合力。鼓勵中介機構為企業拓展海外市場提供信息咨詢、法律援助、稅務中介等服務。支持行業協會、產業聯盟與企業共同推廣中國技術和中國標準,以技術標準走出去帶動產品和服務在海外推廣應用。(商務部、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質檢總局、網信辦等負責)
(五)加強智力建設。
1.加強應用能力培訓。鼓勵地方各級政府采用購買服務的方式,向社會提供互聯網知識技能培訓,支持相關研究機構和專家開展“互聯網+”基礎知識和應用培訓。鼓勵傳統企業與互聯網企業建立信息咨詢、人才交流等合作機制,促進雙方深入交流合作。加強制造業、農業等領域人才特別是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互聯網技能培訓,鼓勵互聯網人才與傳統行業人才雙向流動。(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信辦等負責)
2.加快複合型人才培養。面向“互聯網+”融合發展需求,鼓勵高校根據發展需要和學校辦學能力設置相關專業,註重將國內外前沿研究成果盡快引入相關專業教學中。鼓勵各類學校聘請互聯網領域高級人才作為兼職教師,加強“互聯網+”領域實驗教學。(教育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信辦等負責)
3.鼓勵聯合培養培訓。實施產學合作專業綜合改革項目,鼓勵校企、院企合作辦學,推進“互聯網+”專業技術人才培訓。深化互聯網領域產教融合,依托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的智力資源和研究平臺,建立一批聯合實訓基地。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和院校對接機制,鼓勵企業在院校建立“互聯網+”研發機構和實驗中心。(教育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信辦等負責)
4.利用全球智力資源。充分利用現有人才引進計劃和鼓勵企業設立海外研發中心等多種方式,引進和培養一批“互聯網+”領域高端人才。完善移民、簽證等制度,形成有利於吸引人才的分配、激勵和保障機制,為引進海外人才提供有利條件。支持通過任務外包、產業合作、學術交流等方式,充分利用全球互聯網人才資源。吸引互聯網領域領軍人才、特殊人才、緊缺人才在我國創業創新和從事教學科研等活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網信辦等負責)
(六)加強引導支持。
1.實施重大工程包。選擇重點領域,加大中央預算內資金投入力度,引導更多社會資本進入,分步驟組織實施“互聯網+”重大工程,重點促進以移動互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制造、能源、服務、農業等領域的融合創新,發展壯大新興業態,打造新的產業增長點。(發展改革委牽頭)
2.加大財稅支持。充分發揮國家科技計劃作用,積極投向符合條件的“互聯網+”融合創新關鍵技術研發及應用示範。統籌利用現有財政專項資金,支持“互聯網+”相關平臺建設和應用示範等。加大政府部門采購雲計算服務的力度,探索基於雲計算的政務信息化建設運營新機制。鼓勵地方政府創新風險補償機制,探索“互聯網+”發展的新模式。(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網信辦等負責)
3.完善融資服務。積極發揮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基金等對“互聯網+”的投資引領作用。開展股權眾籌等互聯網金融創新試點,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支持國家出資設立的有關基金投向“互聯網+”,鼓勵社會資本加大對相關創新型企業的投資。積極發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信用保險保單融資增信等服務,鼓勵通過債券融資方式支持“互聯網+”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發行公司債券。開展產融結合創新試點,探索股權和債權相結合的融資服務。降低創新型、成長型互聯網企業的上市準入門檻,結合證券法修訂和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支持處於特定成長階段、發展前景好但尚未盈利的互聯網企業在創業板上市。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信貸產品與金融服務,加大貸款投放力度。鼓勵開發性金融機構為“互聯網+”重點項目建設提供有效融資支持。(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網信辦、開發銀行等負責)
(七)做好組織實施。
1.加強組織領導。建立“互聯網+”行動實施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切實推動行動的貫徹落實。聯席會議設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的組織推進。建立跨領域、跨行業的“互聯網+”行動專家咨詢委員會,為政府決策提供重要支撐。(發展改革委牽頭)
2.開展試點示範。鼓勵開展“互聯網+”試點示範,推進“互聯網+”區域化、鏈條化發展。支持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中關村等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家現代農業示範區先行先試,積極開展“互聯網+”創新政策試點,破除新興產業行業準入、數據開放、市場監管等方面政策障礙,研究適應新興業態特點的稅收、保險政策,打造“互聯網+”生態體系。(各部門、各地方政府負責)
3.有序推進實施。各地區、各部門要主動作為,完善服務,加強引導,以動態發展的眼光看待“互聯網+”,在實踐中大膽探索拓展,相互借鑒“互聯網+”融合應用成功經驗,促進“互聯網+”新業態、新經濟發展。有關部門要加強統籌規劃,提高服務和管理能力。各地區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適合本地的“互聯網+”行動落實方案,因地制宜,合理定位,科學組織實施,杜絕盲目建設和重複投資,務實有序推進“互聯網+”行動。(各部門、各地方政府負責)
國務院
2015年7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宋柯
我跟曉松兩個作為內容行業的老兵,已長達20年,對行業目前所處的低迷狀態的前因後果理解比較深。也深感目前在互聯網娛樂領域里,音樂是相當滯後的。所以,我們很想跟一個互聯網企業合作,親身介入到數據娛樂音樂新時代里,探索所謂新的商業模式,新的服務模式和音樂生態。我覺得我跟曉松還是有這樣的能力的。
阿里作為最領先的互聯網企業,我想應該是個非常完美的合作對象。
我跟曉松是20年的老搭檔了,加入阿里音樂以後,分工會很明確:他主外,負責內容和戰略;我主內,負責經營和管理。對於阿里音樂未來的發展方向,我們是有默契的,可能這看起來是個很大的話題,但我們用一兩個小時就統一了意見。
對於阿里音樂的未來發展,我們的看法是一致的,就是希望在新的數字時代創造出更好的商業模式,為這個行業做些小貢獻。
阿里音樂是阿里巴巴繼電影、數字娛樂後,在文化娛樂領域的新布局。 馬總(馬雲)一直想在音樂這個領域建立自己的生態,借由互聯網的影響對音樂行業做些改良,使其能更健康的發展。
關於具體的業務構想和規劃,目前還不方便對外透露,在進一步研討中。阿里音樂此前整合了天天動聽和蝦米音樂,它們在各自領域里都有一些用戶和服務優勢,我們會基於這些已有資源好好發揮,爭取為消費者創造一些性價比更高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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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愛奇藝自制綜藝節目《奇葩說》第二季上,高曉松不再擔任導師。他在早前的微博中曾說:“今年會在音樂上踏踏實實做些事。”在加入阿里音樂以前,宋柯、高曉松應許家印的邀請,雙雙任職於恒大音樂。彼時的恒大音樂旗下主要有4大塊業務,分別是:音樂版權的運營;音樂節的商業運作;傳統唱片和經紀業務;其他商務合作。在恒大音樂,宋柯主抓商業和品牌,高曉松則全面把控內容。
高曉松在微博對此表態,“從1995年我和宋柯成立麥田音樂,整整20年過去了。阿里音樂集團將是我倆音樂職業經理人生涯的最後一站。”
此次成立的阿里音樂集團由阿里巴巴集團旗下的兩款音樂服務應用蝦米音樂和天天動聽合並而成。根據比達咨詢2014年度調查數據顯示,在中國數字音樂平臺的市場份額中,天天動聽占17.3%,蝦米音樂占4.6%,合並後,兩者市場份額累積達到21.9%。
此前,蝦米音樂走專業音樂人路線,天天動聽主打大眾用戶。阿里希望新加入的高曉松和宋柯能憑借其各自在音樂文化領域的資歷、經驗和人氣,整合阿里已有的音樂資源,建立起自己的音樂生態圈,同時為藝人最大化挖掘潛在商業價值。加上阿里巴巴數億用戶所產生的大數據,阿里音樂可以反向輸出給唱片公司,開發出更大的商業價值,打通阿里巴巴集團“數據”與“娛樂”的核心脈絡。
在阿里巴巴未來的戰略方向上,文化娛樂是其中重要一環。馬雲曾說:“好萊塢對美國最大的貢獻是傳遞美國價值觀,客觀上形成了美國獨特的價值體系。所以,中國也需要把這些價值挖掘出來。阿里巴巴會加大對文化產業的投資。”此前,阿里投資文化中國,改名阿里巴巴影業,分別入股華誼兄弟、光線傳媒,成為大股東。
版權聲明:本文作者卡西,文章為原創,i黑馬版權所有。如需轉載請聯系微信號zzyyanan。未經授權,轉載必究。
終於等到你,業界關註已久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終於出臺,這被視為互聯網金融行業有法可依的開始,從《指導意見》的措辭來看,高層整體認可並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明確《指導意見》意在促進互金行業規範化發展,這樣一來魚龍混雜的P2P行業,好日子要到頭了。
玖富等對《指導意見》表示支持,期待盡快出臺監管細則推動行業凈化洗牌
在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中,要屬問題最多P2P領域對《指導意見》最為關註,玖富、好貸網、翼龍貸、紅嶺創投等多家知名P2P企業第一時間對《指導意見》表示支持,並紛紛表達了期待監管細則盡快出臺的願望。因為沒有具體細則就不足以規範這個行業,對於真正想做好P2P的企業而言不清楚哪些雷區不能觸碰的話,就不敢放不開手腳去創新,沒有具體細則約束那些想渾水摸魚的P2P企業,很容易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
玖富CEO孫雷表示:“《指導意見》出臺不僅P2P將被準確定位定性,創新監管框架和細則的出臺,備案機制的公布,都使得互聯網金融企業可以更好的對接資本市場,同時這也意味著未來官方行業協會將成立,來鼓勵行業信息共享和披露機制。但更重要的是銀監細則何時出臺,如準入門檻備案規則、對哪些不能做的最好能明確、監管意見出臺後央行征信是否能接P2P?或有時間預期?監管意見鼓勵創新精神,給市場調整留下空間,用類金融機構的管理方法,對互聯網金融是沒有意義的。值得關註的是出臺監管意見後對符合或不符合意見的企業如何行動。”
翼龍貸CEO王思聰也表達了類似觀點,他認為:“政府有可能也看不明白,到底P2P怎麽去監管,我覺得可能也是為下一步監管埋下伏筆吧。我了解到的信息是,這個監管等於是退了一步,讓央行作為一個意見的一個指導,一個指導的意見稿,這個東西我覺得可能是政府也考慮的方方面面吧,如果現在出臺這個監管政策。可能會對市場不好,這樣的話那以退為進,也許對互聯網金融是一個好事兒啊,如果沒有什麽問題的話,他可能下一步大方向會出一些監管條例或者是牌照,都有可能。”
為了在銀監細則出臺之前做好準備,已有不少P2P企業增加了註冊資本,孫雷稱:“玖富提前註冊資本增資到2億人民幣,備戰監管備案,最近開鑫貸也宣布即將增資到2億,人人貸去年也增到1億,上億的5家左右。這個央行意見之前六月已得知走完程序了。最期待銀監細則。細則一出,備案通過的企業,就落地為安了。”
《指導意見》其實更多的是在鼓勵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而玖富、翼龍貸、開鑫貸等具備一定資金實力的P2P企業更希望看到監管細則出臺,只有具體的市場規範細則才能瞬間提升行業準入門檻,淘汰那些渾水摸魚的P2P企業。
《指導意見》出臺,意味著更為詳細的行業規範也很快會被落實了,玖富CEO孫雷在朋友圈中感慨道“第一個靴子落地,第二個靴子銀監會細則還會遠嗎?”可見,在有了高層給出的《指導意見》指明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大方向之後,銀監細則何時出臺牽動著P2P大佬們的心,因為具體的銀監細則才是行業的最終遊戲規則,P2P行業大洗牌需要銀監細則作為推動力,大部分P2P企業的時日不多了。
時間不多了,行業洗牌之前,P2P企業如何自救,陸金所向左,玖富向右
《指導意見》雖然沒有給出具體的監管細則,但高層鼓勵互聯網金融創新的態度還是非常明確的,《指導意見》第一條就是「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臺、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具體內容如下:
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托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托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於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
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臺開展網絡銀行、網絡證券、網絡保險、網絡基金銷售和網絡消費金融等業務。
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絡借貸平臺、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網絡金融產品銷售平臺,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
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
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其實,對於P2P企業而言,還是別管具體的監管細則何時落實了,先要認清楚這份分量極重的《指導意見》帶來的競爭危機,現在已不只狼來了,老虎也來了,群獅也來了,大象也來了,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托、互聯網企業、電商企業等等都將深入參與到互聯網金融的市場競爭之中,《指導意見》不只是為互聯網金融發展提供便利,更是為P2P企業帶來更多更強大的競爭對手。
如今,BAT京東、蘇寧、小米等互聯網電商企業在前,銀行、證券、保險等傳統金融機構在後,被夾在中間的P2P企業之間競爭激烈,未來的日子只會越來越難過。從門戶、電商、團購等互聯網行業的成長歷程看,市場容不下太多P2P公司的存在,在行業全面大洗牌之前,各P2P需要做好充足的自救準備,除了盡力擠破頭力爭上遊外,還需盡快建立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在這個問題上,最具代表性的陸金所和玖富,一個選擇了向下縱向金融深入,一個選擇了向右橫向互聯網擴張,其他P2P企業也該為下一步提前打算。
陸金所依靠平安集團的品牌背書異軍突起,成為首個估值破百億美元的P2P公司。與其他P2P企業相比,陸金所在業務的深度上越做越豐富,除了常規的P2P業務之外,已上線了保險、基金、票據、養老、房產抵押、寶寶類金融等多條產品線,起步投資金額有1元、100元、1000元、1萬元、10萬元、25萬元等可選。此外,陸金所去年還孵化出針對B2B市場的金融資產交易服務平臺,而眾籌業務也已低調上線,在產品線上已經足以抵禦傳統金融機構的反向入侵,可以說無論接下來P2P行業如何洗牌,陸金所已經一只腳上岸了。
與陸金所不同,玖富今年年初制定的Link&Plus市場戰略選擇的是橫向的市場擴張方式。LINK意味著與更多的互聯網企業和傳統業務建立合作關系,目前已與芝麻信用、中國金融認證中心、迪信通、費埃哲、中移動、易車網、58同城、財付通、富友、民生銀行等達成合作,鋪建了複雜的關系網。PLUS代表要投資創新一些互聯網金融創新產品,如今已孵化了悟空理財、閃銀Wecash、向陽花、分期GO、貸我飛、小金票、叮當錢包、蠟筆分期、大牛理財等多款新產品,同時借助舉辦互聯網金融創業大賽的形式投資了房司令等初創公司,逐步豐富產品布局。
陸金所的策略主要是基於平臺獲取資金的能力,在有大量的資金不斷進入的基礎條件下,需要提供更多的金融理財創新產品,滿足用戶不同的投資理財需求;而玖富的策略主要是基於其擁有的1800萬用戶,從互聯網產品創新的角度來滿足用戶在不同環境下的互聯網金融使用場景。兩個方向都符合《指導意見》第一條所提倡的“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只是一個更側重金融,一個更偏重互聯網,其他P2P企業可參考這兩個方向做產品創新。
在銀監細則出臺之前,市場留給P2P企業轉型的時間已經不多了,互聯網金融不只P2P這一條路,如今的市場玩家太多,行業大洗牌在所難免,現在就看誰能笑到最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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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細則將出臺
宜信CEO唐寧
過往9年行業的發展,有很多的積累,監管者也做了大量的市場調研,所以從行業從業機構的角度講,一方面非常期待,同時也並不感到陌生。
《指導意見》對於整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將起到非常重要的引領作用。無論從市場上,還是從不同層級的監管者來講,都有越來越多的認識和相關的表述,《指導意見》提綱挈領地把它們匯總起來,並且為下一階段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是非常重要的綱領性文件。後續實施細則的出臺很值得期待。
二、下一步或將發放牌照
翼龍貸董事長王思聰
“我了解到的信息是,讓央行出臺《指導意見》,監管等於是退了一步,這對互聯網金融是一個好事兒。從監管來講,如果一刀切,或是監管的要死了,對行業沒有好處。如果沒有什麽問題的話,可能下一步會出監管條例或者是發放牌照,都有可能。
三、P2P行業倒閉潮將加速來臨
拍拍貸CEO張俊
在行業高速發展的這幾年里,不少P2P平臺因為制度套利等不規範行為在阻礙、影響整個行業的有序發展,所以我們一直希望監管快點到來。
今天央行《指導意見》的出臺有著重大意義,我們相信銀監的監管細則也會隨之來臨。其次,我認為銀監的監管意見會更嚴厲,將會加速推動P2P行業倒閉潮的來臨,推動行業凈化,引導行業朝著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
四、下半年將掀起並購潮
網利金融CEO趙潤龍
《指導意見》鼓勵平臺接觸資本上市。實際上,與納斯達克相比,國內的A股、創業板是一個更好的選擇。有了明確的監管政策後,我認為下半年會有很多並購重組的案例發生。 有資金實力的團隊將有條件、有機會並購或者投資、控股一些較小的平臺或者差異化的平臺,所以在今年下半年至明年上半年,可能會在整個行業掀起一股非常明顯的並購潮。
五、頂尖的平臺型企業有望兩年內上市
融360 CEO葉大清
“最近資本市場動蕩加快了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的出臺。互聯網金融朝普惠金融和小微金融方向推進,服務於機構和大客戶的模式如 P2B、P2N 將會有監管限制,P2P行業加速洗牌。純信息撮合的平臺型的創新模式將持續受到監管部門和資本市場的認可和支持,頂尖的平臺型企業有望兩年內上市。詳細的監管細則出臺和落地還需要時間,現階段不宜過度解讀。
六、P2P的最終監管部門是銀監會
好貸網CEO李明順
對於網絡借貸這個最熱門的互聯網金融領域,《指導意見》做了新的定義,分別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也規定了個體網絡借貸要堅持平臺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強調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而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
此外,對於P2P的監管機構更加明確了,就是銀監會來主導管理。同時,對於第三方資金監管也作出了明確定義,明確了必須由銀行業來資金監管,而不是第三方支付平臺,這個也是比較大的變化。當然,最終監管部門也是銀監會。明確了總是好事情!
七、未來將成立行業官方協會
玖富CEO孫雷
《指導意見》出臺,不僅P2P將被準確定位定性,創新監管框架和細則的出臺、備案機制的公布,都將讓互聯網金融企業可以更好地對接資本市場。同時,這也意味著未來官方行業協會將成立,來鼓勵行業信息共享和披露機制。
《指導意見》鼓勵創新精神,給市場調整留下空間。值得關註的是,《指導意見》出臺後對符合或不符合規定的企業如何行動?細則一出,備案通過的企業,就落地為安了。
八、征信將以多方協作的方式來解決
盈燦集團副總裁、網貸之家CEO石鵬峰
對於行業基礎的征信,《指導意見》中特別提出: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並且強調了: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這其實也是對於行業生態體系中的基礎重要環節——征信,提出了以多方參與協作的方式來解決,以中介的方式來實現,而不是傳統的壟斷、集中化的解決思路。
《指導意見》中專門針對P2P行業的第八條,將網貸用個體網絡借貸來界定略失偏頗,peer to peer並不一定指個體,其強調的是借貸兩端直接對接的關系。
不過,意見明確指出網貸行業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範,並再次強調了信息中介的性質,也是為所有從業者再次劃清了監管的底線。
九、企業有資格成為出借人
開鑫貸副總經理周治翰
《指導意見》有兩個值得重點關註的亮點。第一,就是對於出借人的界定。原來一般認為自然人作為出借人,但是這里面用的是“個體”的概念,所以說沒有禁止企業作為出借人,這條至少目前是開了口子。第二,對於資金的存管方,明確除非另有規定以外,一定需要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來進行資金存管。這個可能是比較嚴格的要求。
十、行業和投資人信心提振
理財範CEO申磊
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對於這份《指導意見》可謂是期盼了很久,現在這個靴子終於落地了。該《指導意見》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這樣的基調對整個行業無疑是個利好消息。
對於網絡借貸P2P來說,該指導意見明確了P2P“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法律保護,這會對行業和投資人帶來更大的發展信心。同時,指導意見還明確了行業監管機構,以及信息中介平臺、銀行托管、信息披露等操作細則,相信這將會使得P2P行業的發展更加透明,更加規範。
以下為《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全文: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不斷取得突破,推動互聯網與金融快速融合,促進了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從金融業健康發展全局出發,進一步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金融產品、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於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發展。
(一)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臺、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托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托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於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臺開展網絡銀行、網絡證券、網絡保險、網絡基金銷售和網絡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絡借貸平臺、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網絡金融產品銷售平臺,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絡貸款平臺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支持小微金融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證券、基金、信托、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金融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禦能力。
(三)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
(四)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註冊登記。電信主管部門、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臺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臺,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
(五)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對於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支持大數據存儲、網絡與信息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從業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允許有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征信業務許可。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二、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余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準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七)互聯網支付。互聯網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托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的,應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誇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八)網絡借貸。網絡借貸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個體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絡借貸平臺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範。個體網絡借貸要堅持平臺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絡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絡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絡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絡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九)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臺(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互聯網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理財產品的,要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戶;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產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準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互聯網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客戶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不得用於墊付基金和其他理財產品的資金贖回。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一)互聯網保險。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穩定性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互聯網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墻。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十二)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並保守客戶信息。信托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托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信托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範。互聯網信托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三、健全制度,規範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
發展互聯網金融要以市場為導向,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細化管理制度,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十三)互聯網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四)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五)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說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並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管。
(十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規劃,及時發布維權提示。加強互聯網金融產品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監督處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細化完善互聯網金融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標準和操作流程。嚴禁網絡銷售金融產品過程中的不實宣傳、強制捆綁銷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十七)網絡與信息安全。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相關從業機構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技術安全標準。
(十八)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從業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主動監測並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從業機構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的規章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取證和執行工作。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互聯網金融犯罪,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金融機構在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應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簽訂包括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協議,並確保不因合作、代理關系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準。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牽頭負責。
(十九)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範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要按業務類型,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準,推動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協會要明確自律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和標準的約束力。強化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樹立從業機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正面形象,營造誠信規範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十)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密切關註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財政部負責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財務監管政策。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相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和監測工作,並實現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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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萬喚始出來。
今早,十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我個人感覺,這對行業的影響就像最近北京的天氣一樣,暴雨過後,將更加清爽。
此前,互聯網金融行業在創新的同時,也彌漫著一股浮躁之氣。根據融360監測數據,2014年四季度,國內網貸平臺“跑路潮”爆發,當月問題平臺數為90家,達到全年最高值。進入2015年,問題平臺數量增勢稍有放緩,但6月份問題平臺數量突然激增,再創新高,達到101家。為了跑馬圈地,迅速打開局面,很多創業公司不斷挑戰紅線、惡意競爭、虛假宣傳甚至是欺詐。行業顯出惡幣驅逐良幣的趨勢。
這直接影響了中國的整體金融安全。最近引起資本市場劇烈動蕩的場外股票配資,網貸平臺就對其“貢獻”不小。近期,監管層面的一系列動作已經預示了對互聯網金融的大致態度,這也加快了《指導意見》的出臺。
個人認為《指導意見》嚴於預期。《意見》首先給互聯網金融畫了個圈——鼓勵互聯網金融朝普惠金融和小微金融方向推進,服務機構和大客戶的模式如P2P\P2N將會有監管限制。這終結了之前是“互聯網金融”還是“金融互聯網”的論戰——互聯網金融仍然離不開金融的本質——金融就需要專業的人和機構來做。比如,銀行的主營業務仍然由銀行來主導,個人的錢吸收出來給大型的機構、企業的模式將面臨限制。預計各部門具體意見的出臺,將會更加嚴格。
更重要的一點——P2P被定義為一個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這就否定了目前大多數網貸公司正在走的路,這將加速P2P的洗牌。
預計80%的P2P不轉型將被洗掉,另一方面,平臺型的創新模式將持續得到監管部門和資本市場的認可和支持。對於資本來說,不確定的風險小了很多——值得投資的對象不超過一打,激烈競爭會讓價格會越來越貴。好消息是,頂尖的平臺型企業有望兩年內上市。
對於融360來說,《意見》對互聯網金融多樣化的肯定,就是最大利好。融360並不屬於意見中提到的需監管的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但有意思的是我們和網絡借貸、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消費金融都有合作。各主要業態是"淘金人",融360是第三方"送水工"。淘寶能夠起來依靠的是網商,同樣是平臺模式,融360起來則要依靠互聯網金融多樣化的業態。
《意見》的另一個利好,是明確了行業發展的方向。融360將堅持平臺型的創新模式,發展與銀行、擔保、小貸等多種金融機構的合作,之前因為風險不確定,我們只與很有限的幾家網貸平臺進行合作,現在更多合規平臺可以加入進來。新業務中,網貸評級可以繼續做,這會加劇行業的洗牌,並為消費者、投資者提供更好的參考。大數據風控、基於消費金融所衍生的導顧業務等也是重要的方向。
詳細的監管細則出臺和落地還需要時間,現階段不宜過度解讀。可以肯定的是,行業規範和準入機制,推動良幣驅逐惡幣,更助於提高P2P和互聯網金融的長期健康發展。這是每一個真正希望為之長期奮鬥的人們所希望看到的。
版權聲明:本文作者葉大清,編輯辛俊韜,文章為原創,i黑馬版權所有,如需轉載請聯系微信zzyyanan授權。未經授權,轉載必究。
《第一財經日報》從多名權威人士處獨家獲悉,目前“十三五”規劃的草案已經完成,將進入到征求地方、部委和專家等意見的階段。此後,編寫團隊將根據各方意見建議進行修改完善,在中共中央全會上提交審議。
根據新華社消息,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20日召開會議,決定今年10月在北京召開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主要議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報告工作,研究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
“這意味著‘十三五’規劃的時間表已經基本明晰,五中全會審議通過後,規劃綱要將會在明年兩會上提請審議通過,屆時規劃將正式生效。”權威人士告訴本報,本次規劃的特點之一是圍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這一目標來部署,同時體現著遠近結合以及創新等思路。
初稿已經完成
作為國民經濟計劃的重要部分,五年計劃在中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而由於處在特殊時期,“十三五”規劃的編寫又格外受到關註。
從宏觀看,“十三五”規劃是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編制的第一個五年規劃,也是實現十八大提出的“兩個百年”目標中第一個百年目標的最後一個五年規劃(在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年時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憧憬今後5年的另一個戰略意義在於,十八大報告指出,2020年實現國內生產總值和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
前述政治局會議強調,“十三五”時期,我國發展的環境、條件、任務、要求等都發生了新的變化。認識新常態、適應新常態、引領新常態,保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必須有新理念、新思路、新舉措。
此前本報曾獨家報道,規劃編制小組包括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稱“中財辦”)、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重要經濟部門,此外,地方的主要代表也會全程參與編制。
開篇所述人士對本報表示,目前規劃大框架已經完成,下一步將進入到廣泛的征求意見和論證階段。在這一過程中,民主和科學決策將盡可能地發揮作用。有關意見建議會經過統一討論後再吸收到規劃中。
早在今年3月,國家發改委就公布了52位來自不同領域的專家委員會名單。這份名單不僅包含中財辦原主任、發改委原副主任王春正,經濟學家林毅夫等人,更不乏央企老總和知名企業家。
這名人士介紹,“十三五”規劃將註重長短結合,既要應對當前的經濟挑戰,完成2020年目標,又要考慮更長遠的發展,為經濟和社會的轉型打下基礎。
此外,將具體研究部署一批對經濟發展和結構調整全局帶動性強的重大工程,這些工程將主要集中在社會建設、生態環保、改善民生等方面,為補短板、促均衡、求發展提供支撐。
高層領導人主抓規劃編制
作為新一代黨中央領導集體接棒以來的第一個五年規劃,這份規劃對各方來說都顯得尤為重要。
有知情人士對本報透露,主要領導人全程參與、關心“十三五”規劃編制,目前來看,一些重點調研和人員配備力度也超過了以往。
本報記者梳理公開資料發現,就二季度以來,習近平總書記與超過18個省份黨政負責人的座談中都將“十三五”規劃的編制作為主要議題之一。在考察調研中,習近平也總是最關心各地規劃與“十三五”規劃的銜接。
例如,在5月份對浙江的考察中,習總書記就曾召集華東七省市黨委主要負責同誌就“系統謀劃‘十三五’經濟社會發展”召開座談會;6月,他又在貴州召集西南7省區負責人談“謀劃好‘十三五’時期扶貧開發工作”;在剛剛結束的長春考察中,習近平又召開東北4省區黨委主要負責同誌座談會,聽取對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十三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這最近一次的東北考察中,習近平再提新常態,強調“適應和把握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的趨勢性特征,保持戰略定力,增強發展自信,堅持變中求新、變中求進、變中突破,走出一條質量更高、效益更好、結構更優、優勢充分釋放的發展新路,推動我國經濟向形態更高級、分工更優化、結構更合理的階段演進”。
在總書記調研的同時,政治局七常委也馬不停蹄。據媒體統計,僅今年兩會以來,七常委足跡就已遍布吉林、浙江、江蘇、四川、貴州、福建、陜西、河南、湖北、湖南、寧夏、廣西、重慶等13個省份,其間多次指導規劃部署。
此外,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也在多個場合強調以改革創新精神編制好“十三五”規劃。早在去年9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就編制“十三五”規劃曾專門召開過會議。會議指出,“十三五”時期要堅持發展第一要務,突出改革創新,著力在推動科學發展、轉變發展方式、破解深層次矛盾上奮發有為、取得更大進展,促進中國經濟保持中高速發展、邁向中高端水平,實現提質增效升級。
一名接近高層的智囊人士告訴本報,結合2020年的目標來看,“十三五”的任務將側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民生領域。正如政治局會議強調的,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是發展的根本目的,必須把增進人民福祉、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作為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第三方支付監管意見征求意見稿在去年爭論就很大,今天這個版本跟去年版本比較,其實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沒有太大的偏差,相比還略微寬松了,例如對二維碼支付等一些創新性支付都沒有納入管理之內,確切說也留了很大的空間,去年爭論除了限額異常激烈之外,還有就是二維碼支付,今年在這個上留了口子,還有一個重要的點是去年有進入支付賬戶就不得回提四個字,今年可以同名本人卡無限額劃轉,這些都是更溫和和符合實際的做法。
但是即使如此,今天還是引來了普天蓋地的爭論,這種爭論,其實我大概看了下,99%的媒體解讀,包括所謂專家解讀,都基本沒有靠譜的,我感覺主要原因很大程度是因為支付業務雖然大家都涉及到過,但是太過於基礎了,所以反倒顯得相對小眾,而且這個世界上往往越是基礎性的東西,反倒會專業性會更強,沒有長年從事過支付清算業務的人,壓根無法理解里面的很多問題,光賬戶體系四個字估計要講明白,可能就需要寫上牛津字典這麽厚的一本書了,所以,並不是一般的學者,隨便上網看些段子就能弄明白的東西,更別談深刻理解了。
我自己一直覺得,沒有基礎事實的理解正確,就不可能有評論的基礎,也就不可能有討論利弊對錯的任何可能性,所以,討論問題本身就要回歸到業務本身來看,這才是有價值的,否則到最後就是一堆人罵來罵去,到最後誰都不知道扯的是什麽,所以,我在這里就我自己對這個辦法的理解,做個我個人的解讀,正確與否我也不知道。當時拋磚引玉吧。
一、五千額度怎麽夠用?傻逼專家才問的問題!
第一個想跟大家弄明白的問題,就是五千額度怎麽夠用的問題,其實這個問題真的很扯淡,大多數人都被那些啥都不懂的新聞媒體人士給忽悠了。在談這個問題前,我們要先弄明白三個基礎條件。
第一個是,該管理辦的所謂限額的前提是用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的時候才有的限額。
第二個是,如果支付賬戶的余額支付的時候,如果采用了高安全級別的辦法,類似數字證書或者電子簽名,就不受限額約定,任意金額都可以。
第三才是支付賬戶余額里,沒有高安全級別驗證的情況下,才是五千。
(這里還有個規定就是對於一些小額場景支付的情況下,如果支付機構無條件承擔全額賠付責任,且單日累計不超過一千,可以不驗證要素,直接支付,)
這三個關系是層層遞進的關系,不要單獨拿出來說一條,也就是說只有是你用了你在第三方支付公司里的支付賬戶里余額去消費的時候才會受到這個限制,並非是說你用任何移動支付都會受到限制,簡單點說吧,你用支付寶、微信支付的時候,只要不是用里面的余額進行支付,是不會收到任何限制的,事實上,除了支付寶里的余額寶,誰沒事會在這兩個公司里放那麽多的錢呢?而且從操作角度考慮,使用微信的零錢包支付跟使用銀行卡通過微信支付的便捷性是沒有任何區別的,都是直接輸入密碼,根本沒有任何影響。所以老百姓壓根不用去想五千夠不夠用的問題,因為壓根不存在這個問題。
這里可能很多人沒有弄明白,為什麽就要把余額支付給限制了,其實這里就是本次管理辦法最核心的一點了,我晚上發朋友圈說了,整個第三方支付監管辦法,其實就兩個重點,這兩個重點其實都是非常直接的指向限制余額這個核心點:
這兩個重點是,第一不允許第三方支付吸收存款,第二不允許第三方支付體系內轉賬。
其實,這兩個如果都可以做了,第三方支付就不是支付公司了,而是標準的銀行了,那也就是不如直接申請銀行牌照得了,沒有必要做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做個簡單的比喻就是類似搬運工,就是把不同個人在A銀行的錢搬家到B銀行的賬戶上,全球這麽多年來看,支付就是一個幫助資金在不同銀行體系里劃轉的工具,本身是不碰錢的,而互聯網支付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出現之後,市場出現了兩個很明顯的模式,性質就開始分化了。
一個模式就是A通過第三方賬戶直接從A的銀行扣款,然後轉到了B在銀行戶頭上,資金雖然通過了第三方賬戶但是最終是沒有停留在第三方賬戶的,即使有,時間也非常的短暫。從頭到尾都在銀行的監控之下。國外的BAYPAL其實就是這個模式,我國的微信支付其實也挺像(微信有點複雜,兩個模式其實都有,但是就微信自己定位是更傾向於做支付通道,但是也是有余額管理,就是零錢包)
還有一種模式其實就是A在銀行的錢,先充值到了A在第三方的賬戶里,第三方賬戶會給A一個虛擬賬戶,你在這個賬戶里可以消費、買東西,可以轉賬,可以充值,可以買理財產品,這個萬能賬戶其實就是這次監管辦法的核心中的核心,這個就是這次文件里最重要的字眼:支付賬戶,千萬弄清楚,這個才叫支付賬戶。我們的監管目的是限制這個支付賬戶的資金使用限額,而不會限制第一種交易模式。
很多人在這個賬戶里會有一些資金的時候,前面說了可以消費交易轉賬買理財等等,他就如同構建了一個自我的生態圈了,在眾多交易包括轉賬過程中,A直接一個指令就把錢轉給了B在第三方的賬戶里,無論是基於消費還是轉賬,看上去實現了賬戶的劃轉,實際上對於第三方支付公司而言,只是賬戶做了個分配而已,第三方支付在銀行里的資金,其實是沒有任何變化的,他只是自己調整下數字,把A資金降低,把B資金增加,然後A或者B需要的時候,在決定是否提取到銀行戶頭上,如果A、B都不進行提現到銀行的時候,這個錢就一直在第三方支付賬戶上了。那麽問題就出現了,第三方支付到底是什麽身份呢?這個錢到底算不算存款呢?
理論上第三方支付公司是沒有吸收存款的資質的,發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時候,明確規定是基於支付技術,而不是基於資金歸集的,所以這個錢理論上只是客戶臨時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在銀行的賬戶上,應該受到嚴格的監管,雖然最終是在銀行里,但是實際反應的邏輯是,A在第三方支付賬戶有錢,第三方支付在銀行里有錢,銀行里顯示的客戶名字是第三方支付公司,並非是客戶A,那麽就意味著A其實對於銀行里的錢是沒有支配權力的,支配的實際權利都在第三方支付公司身上,所以A的錢安全取決於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否有信用。如果第三方支付挪用資金,最終出現倒閉等情況的話,那麽A就徹底損失了資金,那麽就意味著第三方支付公司不是一個支付技術公司而是一個吸收存款公司了,其實,在國外有個專有名詞叫,類存款金融機構。他們其實有著極為嚴格的監管條例的,而我國的現實情況其實是除了備付金以外,並沒有太多的實質監管,不是不想管,而是因為的確定位很模糊也很尷尬,存款行為不屬於支付行為,理論上是銀監局的監管範疇,央行只能管支付行為。
這里可以在次強調下,什麽叫賬戶,其實本質上來看,賬戶在金融範疇,其實只有開設在銀行體系內才稱之為賬戶,因為里面的錢你切實可以動用,按照你的指令進行有效支配,這個是所有制度運行的核心基礎,強實名的重用性也是在這里,賬戶監管的第一原則是知道你是誰,然後確認了你的身份,你就可以使用這個賬戶了,除了銀行以外,事實上是沒有制度可以約束一家非銀行機構的賬戶資金可以被你有效使用的,哪怕給你開設的賬戶真的有錢,你也無法保障這個錢一定可以被你支配使用。
所以,所有第三方支付公司開設的支付賬戶里的錢看上去是你的錢,每天告訴你有多少錢,事實上那都不是能被法律授權保護的,這個在這次監管辦法里特別強調了這個錢,不是存款,只是商業預付卡中的余額,僅代表支付機構的信用,一旦支付機構出現問題,將可能出現損失,所以,支付賬戶上的那些錢只是看著像你的錢,並不是意味真的可以你被控制,第三方支付公司真拿了錢亂用,你也毫無辦法,別覺得這不可能,事實上國內支付公司出問題的已經不少了。不少支付公司就是利用大量客戶不提現到銀行所形成的時間差,沈澱出大量的資金,進行他用,一旦出現點問題風險就很大,央行這次主要監管的目的就是不希望大量的人,把錢充值到第三方支付上,然後形成龐大的資金沈澱最終出現極大的問題,所以采用了限額的管理辦法,迫使這個錢離開支付賬戶。
所以所謂的5000也好,10萬也好,20萬也好,都是指的是這個支付賬戶里的使用限額,並不是說你不能移動支付了,你完全可以通過第三方支付工具捆綁你的銀行卡直接使用,壓根不會影響,也不會增加複雜難度,因為余額的形成本身就是需要捆綁銀行卡的,事實上,絕大部分的客戶在這個監管方案里並不會受到什麽波動影響,很多人說無法網購了,無法買東西,那都是扯淡,你只是無法在你的第三方賬戶里停留太多的錢而已。
這里面針對支付賬戶還做了兩類區分,一類就是經過了強實名認證的,可以是綜合性支付賬戶,一類是非強實名認證,是消費性支付賬戶,確切說區別不大,前者可以余額理財,也可以轉賬,而後者只能消費,轉帳只能給本人。
講到這里,第一個不允許支付機構吸收公眾存款的問題大家應該都明白了,本質是保證客戶資金最終還是能在銀行體系內,確保資金安全,很多人問,難道銀行就不出問題了,這里要區分一個點是銀行出問題至少還受到存款保險制度的保護,但是支付機構出問題是不受保護的,他只是個商業信用,你自己去追支付機構去。
二、為什麽不允許第三方支付體系內轉賬?
第二個問題就是為什麽不允許第三方支付實現體系內的轉賬,這個其實也不是不讓轉,事實上從央行角度來看,一年轉賬額度20萬,基本上應該能符合一個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了,從央行指導意見里,明確規定了所謂的第三方支付立足分散、小額需求,一定金額以上轉賬直接綁卡交易就可以了,並沒有增加太多的繁瑣難度,所以,體系內轉賬對於個人的影響其實是有限的,這個方案真正打掉的是那些第三方賬戶利用體系內轉賬的便捷方便,變相使自己成為了一個清算機構的行為了。
這種行為其實牽涉的層面比較多,最大的問題我個人感覺其實是兩個,一個是讓資金脫離了銀行的監控,使得資金進入了一個相對不是那麽透明的匣子里,就非常容易形成很多可能的灰色地帶,反洗錢、反恐怖都是非常嚴峻且極為嚴格的法律法規,國際上都在資金的實名制要求很高,第三方支付的轉賬畢竟是弱實名制,他是通過跟銀行進行多層信息交易驗證實現的,這種弱實名制的存在很難確保資金的走向能被有效監控,出現洗錢的概率是很高的。
反洗錢法如果關註下,大家就會發現國內目前還算是比較寬松的,在國際上這個法律極為嚴格,匯豐就因為涉及反洗錢,一次性被罰款幾十億美金,通過大量的非實名賬戶進行來回交叉交易,最終把在一個脫離銀行體系內的黑匣子里完成,這種事情,必然是不可持續的,也不可能被容忍,任何一個國家都是如此。
其實國外的同類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鼻祖,PAYPAL的轉賬也是一樣受到很多限制,在支付轉賬領域,一般都會被要求在銀行體系里實現,至少所有數據交易要再銀行可被查詢,甚至在國外的第三方賬戶,都不被允許擁有客戶資料信息,只是簡單完成通道要求,而國內其實剛好相反,國內的情況是,銀行不知道交易情況,不知道客戶信息,全部都是第三方主導完成,這種銀行無法對轉賬交易進行清晰了解的情況,必然不可持續,也不符合各個國家對金融監管的基礎性要求。另外,還有就是龐大的轉賬資金不再銀行體系內實現,但是切實交易又在社會中存在的情況,最終使得貨幣周轉速度會產生很大的減緩,從而給我國貨幣政策的實施也帶來極大的難題。所以體系內的支付余額轉賬交易被打掉,從我個人感覺,其實也是遲早而必然的事情。
三、到底誰受傷了?
第二我們來談談,到底誰受傷了,這個問題才是關鍵點,我前面只是說,絕大部分專家都在扯淡五千不夠用的事情,是扯淡玩呢,因為對於絕大部分人來說,這個監管意見的影響其實是很小的,基本感覺不到,唯一影響大點,就是帶有余額管理功能的一些產品,但是基本上也不會影響太大,例如余額寶的交易完成,我感覺實質性影響有,但是通過阿里網商銀行的設立,以及機構對接直聯的方式,應該都最大程度的降低了影響。所以,這個方案在大面上的影響其實是不大的,至少在普通民眾層面基本可以說是無影響,那麽到底誰受傷了呢?
最受傷的一定是第三方支付,許多第三方公司雄心勃勃想建立獨立賬戶的思路收到極大的挑戰,其實是挺悲情的,第三方支付是極為講究場景應用的商業模式,在兩家獨大的支付世界里,其他支付公司好不容易可能找到一條可能性很大的出路,結果迎來了這個監管方案,具體也不知道如何評論了,我對支付的理解,在很多年前的幾篇文章里,也都寫了,我本來就不是很認同支付這個行業本身有什麽太大的出息,具體還是去看文章吧(2014年文章《我看微信和支付寶大戰》,2014年書籍《支付革命》),這里就不落井下石了。
這里到是想重點強調的其實是第二個很大的受傷者其實是P2P,目前來看,這個方案對P2P的影響還是很大的,雖然監管層很盡力的想規避這個問題,但是事實上現實看來難度很大,我們先看原先的P2P的第三方支付的商業應用,本質其實是大量的支付公司通過制度設計,為P2P構建了一個托管賬戶系統,大量投資人的錢進入到這個托管賬戶,然後每個人都擁有了一個虛擬賬戶,對於P2P公司而言,這個托管賬戶也是一個虛擬賬戶,募集滿了以後,第三方支付按照P2P公司的指令把資金打入到指定的借款方公司里去。
這個概念里,其實如果理解不偏差的話,P2P公司可能就無法開設這個托管賬戶了,雖然可以給投資人一個虛擬賬戶了,但是個人的虛擬賬戶一年的累計投資額度最多是不能超過20萬的,所以,事實上投資的行為就必須得改成第三方支付通過綁卡的方式直接扣減個人銀行里的錢到先到P2P在第三方支付的一個臨時歸集賬戶,然後再募集期滿之後,必須一筆頭劃轉到借款方在銀行里開設的托管賬戶或者監管賬戶,第三方支付就真正成為了通道型支付了。從而意味著過去P2P業內通行的第三方托管的模式就意味著不再可行了。
這里很明顯的結果,先說壞的說的話,壞的結果就是原先通過第三方支付構建虛擬賬戶的方式是可以讓大量投資人的錢進入到虛擬賬戶里,然後在需要用的時候提現,而在虛擬賬戶里進行劃轉、交易、消費的時候,其實都是支付公司自己內部交易的,這種不涉及銀行的網關交易的內部清算方式,成本會很低,但是這個文件出臺意味著,支付公司內部的清算行為就被明確壓制了,使得一個投資人累計超過20萬以上就必須過銀行網關交易,這個時候,成本就會變得很高,舉例就是過去一個人投資一千萬,只要充值一次以後,在支付賬戶里余額就是一千萬,只要不提現到銀行卡,那麽支付清算成本就會很低,現在的話,因為最高只能20萬,意味著超過20萬以上部分的投資贖回,都必須過銀行,從而產生很大的支付費用。這個問題會極大的增加業務成本。
那麽這里就可以解答很多人以前的困惑,為什麽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成本以及信用卡還款為什麽經常能及時到賬,比銀行服務還好,事實上這里就是涉及到了一個不是很公平的競爭,第三方支付通過直聯每家銀行的方式,使得他自己成為了變相的清算機構,A銀行轉賬到B銀行,其實對於第三方支付公司而言,無非也還是內部自己記賬的問題,成本很低,且相對方便簡單,而銀行之間交易則是必須通過央行統一的清算機構進行清算,大額、小額都有收費規則和標準,同時還有受到一些清算中心的交易時間限制,所以,反倒障礙較多,不如第三方支付更為便捷方便,甚至很多銀行反向都去借第三方支付來完成跨行交易,變相也加劇了第三方支付清算內部化的過程。
如果理論上說好的話,就是從投資人保護角度來看,由於這個方案打掉了第三方支付托管模式,最終第三方支付只能開設一個臨時歸集賬戶,在資金募集完畢以後,就需要直接打款到銀行,銀行在根據相應的監管或者托管協議,把資金發放到具體借款人的賬戶里,使得P2P平臺的流程至少理論上更為規範,也進一步降低了平臺觸碰資金的可能性,對於投資人保護是的確加強了,其實這個監管方案,跟央行的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很大程度上是一脈相承的,在那個文件里提出了P2P要求銀行托管,所以也為這次征求意見稿打掉第三方支付的支付賬戶提供了指導性意見。只是從實際角度看,我個人的顧慮在於兩個,第一個是銀行到底有多大的決心來進行P2P的托管,第二個就是托管的成本到底有多高,現實的情況,我感覺兩個都不太樂觀。所以,也是這個方案目前可能會受到的阻力最大的對方,並不容易解決,方案的落地,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銀行是否能及時跟進,如果銀行還是跟以前一樣慢悠悠的無所謂,那麽這個方案可能很難得到有效執行。反之,就會很快落地。
總的來說,就上述情況來看,這個方案對P2P的平臺影響應該有利有弊,關鍵取決怎麽看,一方面屏蔽和淘汰了大部分實力不夠的公司,為市場有序競爭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另外一方面弊端就是銀行的話語權增加,對於帶有很大程度上同業競爭的對手而言,這一定不是很好的事情,另外由於銀行的相對較慢的效率,審慎的經營方式,都會大大減緩P2P的業務效率。P2P今年會迎來很大的洗牌期。
四、我個人一些建議。
從我個人感覺來看,這次股災以後,整個監管層,對於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其實比較明顯的趨向嚴格,這其實不是壞事,我2013年在溫州演講時有一段話,我前段時間給翻了出來,我說:
“要重視互聯網金融帶來的更大的風險不確定性,扶持互聯網金融也好,重視互聯網金融也罷,都不能忽視風險,我們溫州應該是吃了苦頭,過去一直自豪金融為全國先,現在可能有點郁悶,金融本身是把雙刃劍,好的時候,可以極大促進經濟發展,不好的時候,反倒會拉經濟下水,跟經濟的關系也是互為因果,最好是匹配發展,過快,過慢都不好事情。
金融機構的本質其實是擴杠桿,回到最後都是玩人家的錢,會帶來很大的負面性,金融確切的說是沒有回頭路的,到死才知道那條腿是自己的。所以,金融並不是效率越高越好,美國次貸危機都在反思,便捷高效的金融體系一定是好事情麽?不一定,越便捷的方式,帶來的風險擴散就越大,體系規模就越容易起來,從而產生更大的沖擊。互聯網某個意義講,核心還是提高效率,所以,要考慮這個效率的使用要契合經濟的發展,否則互聯網本身也會是一把雙刃劍。一個節點的風險,通過互聯網會極快的容易傳播開來,帶來更大的不穩定性,所以,必須要重視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另外,互聯網的本質是更開放,更包容,反過來說也更激進,講究速度更快,在互聯網的世界里,有句話,就是唯快不破,什麽都講究快,不考慮未來,做了再說,規模快速起來再說,這個確切說,不是好事情。尤其在金融。
金融骨子里是保守的,講究的是穩定和平衡,快不如慢,誰活下下去,才是王道,兩者在思想上差異極大,目前互聯網情緒高漲的背後,其實是缺乏了對風險的敬畏,我們要深思,不要拔苗助長,只看到好的,不看到壞的。
另外,從全球範圍來看,被定義為互聯網金融的幾個模式,都是在一定的管制邊界內發展的,我國目前尚未有明確的監管定義,如果溫州要發展互聯網金融,我感覺考慮到風險滯後等因素,還是有必要可以考慮先出臺一定的行業標準,然後在這個標準的前提下,多快好省的發展互聯網金融,代價會更低,千萬別盲目發展。”
過去幾年我們的互聯網金融一直在讓子彈飛一會的狀態中進行,而金融的逐利性又最終迫使大量的從業者更多的在於如何野蠻生長,而非真的踐行所謂的普惠金融,事實上,互聯網金融並不等於普惠金融,我們過去都沒有關註到這點,以為搞互聯網金融就是普惠金融,就是扶持小微企業,其實結果來看,效果也不是很明顯,從社會學角度來看,普惠金融是個系統工程,是需要多系統,多部門,多層次配套的綜合性學術命題,單一的不加以約束的互聯網金融發展,必然是不可能走到普惠金融領域上去的。
我一直說,這個世界沒有所謂的靈丹妙藥,也沒有一招鮮,需要腳踏實地的,在一定框架體系內均衡發展,協同發展,那麽有效監管是必不可少的,所以,這次的監管意見,我個人感覺其實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從去年央行的監管意見是在不合適的時候做了一件應該做的事情的回複上,就知道這個意見稿是遲早的事情,無非找合適的點而已,到了今年,指導意見出臺,而且大家對互聯網金融的整體認知也達到一個水平線上的時候,也就不會有太多的反對聲音了,所以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但是我們也要反過來看一些問題,就是矯枉不能過正,前兩年沒有節制的大踏步往前走的互聯網金融,本身就是政府推動下的結果,那麽現在突然要來個急剎車,我個人感覺這種型對簡單的一刀切的做法,事實上帶來的危害會是更大的,總體感覺,央行這個意見稿對第三方和P2P的兩個關鍵性互聯網金融業態的打擊過快過猛,最終的實踐效果不會太好,缺乏一定的落地可行性,我感覺最好的辦法,其實還是慢慢清理,設定目標,分期實施,不要追求一步到位,也給相關機構一定的時間能進行自我升級或者自我清理的時間,或許效果應該會更好,具體的一些意見就不提了。那是業內專家真正應該做的事情,而不是我這樣的無業遊民去想的事情。
版權聲明:本文作者江南憤青,微信公眾號江南1535.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非i黑馬觀點及立場。如需轉載請聯系微信號zzyyanan獲取授權。
第三方支付監管意見征求意見稿在去年爭論就很大,今天這個版本跟去年版本比較,其實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沒有太大的偏差,相比還略微寬松了,例如對二維碼支付等一些創新性支付都沒有納入管理之內,確切說也留了很大的空間,去年爭論除了限額異常激烈之外,還有就是二維碼支付,今年在這個上留了口子,還有一個重要的點是去年有進入支付賬戶就不得回提四個字,今年可以同名本人卡無限額劃轉,這些都是更溫和和符合實際的做法。
但是即使如此,今天還是引來了普天蓋地的爭論,這種爭論,其實我大概看了下,99%的媒體解讀,包括所謂專家解讀,都基本沒有靠譜的,我感覺主要原因很大程度是因為支付業務雖然大家都涉及到過,但是太過於基礎了,所以反倒顯得相對小眾,而且這個世界上往往越是基礎性的東西,反倒會專業性會更強,沒有長年從事過支付清算業務的人,壓根無法理解里面的很多問題,光賬戶體系四個字估計要講明白,可能就需要寫上牛津字典這麽厚的一本書了,所以,並不是一般的學者,隨便上網看些段子就能弄明白的東西,更別談深刻理解了。
我自己一直覺得,沒有基礎事實的理解正確,就不可能有評論的基礎,也就不可能有討論利弊對錯的任何可能性,所以,討論問題本身就要回歸到業務本身來看,這才是有價值的,否則到最後就是一堆人罵來罵去,到最後誰都不知道扯的是什麽,所以,我在這里就我自己對這個辦法的理解,做個我個人的解讀,正確與否我也不知道。當時拋磚引玉吧。
一、五千額度怎麽夠用?傻逼專家才問的問題!
第一個想跟大家弄明白的問題,就是五千額度怎麽夠用的問題,其實這個問題真的很扯淡,大多數人都被那些啥都不懂的新聞媒體人士給忽悠了。在談這個問題前,我們要先弄明白三個基礎條件。
第一個是,該管理辦的所謂限額的前提是用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的時候才有的限額。
第二個是,如果支付賬戶的余額支付的時候,如果采用了高安全級別的辦法,類似數字證書或者電子簽名,就不受限額約定,任意金額都可以。
第三才是支付賬戶余額里,沒有高安全級別驗證的情況下,才是五千。
(這里還有個規定就是對於一些小額場景支付的情況下,如果支付機構無條件承擔全額賠付責任,且單日累計不超過一千,可以不驗證要素,直接支付,)
這三個關系是層層遞進的關系,不要單獨拿出來說一條,也就是說只有是你用了你在第三方支付公司里的支付賬戶里余額去消費的時候才會受到這個限制,並非是說你用任何移動支付都會受到限制,簡單點說吧,你用支付寶、微信支付的時候,只要不是用里面的余額進行支付,是不會收到任何限制的,事實上,除了支付寶里的余額寶,誰沒事會在這兩個公司里放那麽多的錢呢?而且從操作角度考慮,使用微信的零錢包支付跟使用銀行卡通過微信支付的便捷性是沒有任何區別的,都是直接輸入密碼,根本沒有任何影響。所以老百姓壓根不用去想五千夠不夠用的問題,因為壓根不存在這個問題。
這里可能很多人沒有弄明白,為什麽就要把余額支付給限制了,其實這里就是本次管理辦法最核心的一點了,我晚上發朋友圈說了,整個第三方支付監管辦法,其實就兩個重點,這兩個重點其實都是非常直接的指向限制余額這個核心點:
這兩個重點是,第一不允許第三方支付吸收存款,第二不允許第三方支付體系內轉賬。
其實,這兩個如果都可以做了,第三方支付就不是支付公司了,而是標準的銀行了,那也就是不如直接申請銀行牌照得了,沒有必要做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做個簡單的比喻就是類似搬運工,就是把不同個人在A銀行的錢搬家到B銀行的賬戶上,全球這麽多年來看,支付就是一個幫助資金在不同銀行體系里劃轉的工具,本身是不碰錢的,而互聯網支付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出現之後,市場出現了兩個很明顯的模式,性質就開始分化了。
一個模式就是A通過第三方賬戶直接從A的銀行扣款,然後轉到了B在銀行戶頭上,資金雖然通過了第三方賬戶但是最終是沒有停留在第三方賬戶的,即使有,時間也非常的短暫。從頭到尾都在銀行的監控之下。國外的BAYPAL其實就是這個模式,我國的微信支付其實也挺像(微信有點複雜,兩個模式其實都有,但是就微信自己定位是更傾向於做支付通道,但是也是有余額管理,就是零錢包)
還有一種模式其實就是A在銀行的錢,先充值到了A在第三方的賬戶里,第三方賬戶會給A一個虛擬賬戶,你在這個賬戶里可以消費、買東西,可以轉賬,可以充值,可以買理財產品,這個萬能賬戶其實就是這次監管辦法的核心中的核心,這個就是這次文件里最重要的字眼:支付賬戶,千萬弄清楚,這個才叫支付賬戶。我們的監管目的是限制這個支付賬戶的資金使用限額,而不會限制第一種交易模式。
很多人在這個賬戶里會有一些資金的時候,前面說了可以消費交易轉賬買理財等等,他就如同構建了一個自我的生態圈了,在眾多交易包括轉賬過程中,A直接一個指令就把錢轉給了B在第三方的賬戶里,無論是基於消費還是轉賬,看上去實現了賬戶的劃轉,實際上對於第三方支付公司而言,只是賬戶做了個分配而已,第三方支付在銀行里的資金,其實是沒有任何變化的,他只是自己調整下數字,把A資金降低,把B資金增加,然後A或者B需要的時候,在決定是否提取到銀行戶頭上,如果A、B都不進行提現到銀行的時候,這個錢就一直在第三方支付賬戶上了。那麽問題就出現了,第三方支付到底是什麽身份呢?這個錢到底算不算存款呢?
理論上第三方支付公司是沒有吸收存款的資質的,發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時候,明確規定是基於支付技術,而不是基於資金歸集的,所以這個錢理論上只是客戶臨時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在銀行的賬戶上,應該受到嚴格的監管,雖然最終是在銀行里,但是實際反應的邏輯是,A在第三方支付賬戶有錢,第三方支付在銀行里有錢,銀行里顯示的客戶名字是第三方支付公司,並非是客戶A,那麽就意味著A其實對於銀行里的錢是沒有支配權力的,支配的實際權利都在第三方支付公司身上,所以A的錢安全取決於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否有信用。如果第三方支付挪用資金,最終出現倒閉等情況的話,那麽A就徹底損失了資金,那麽就意味著第三方支付公司不是一個支付技術公司而是一個吸收存款公司了,其實,在國外有個專有名詞叫,類存款金融機構。他們其實有著極為嚴格的監管條例的,而我國的現實情況其實是除了備付金以外,並沒有太多的實質監管,不是不想管,而是因為的確定位很模糊也很尷尬,存款行為不屬於支付行為,理論上是銀監局的監管範疇,央行只能管支付行為。
這里可以在次強調下,什麽叫賬戶,其實本質上來看,賬戶在金融範疇,其實只有開設在銀行體系內才稱之為賬戶,因為里面的錢你切實可以動用,按照你的指令進行有效支配,這個是所有制度運行的核心基礎,強實名的重用性也是在這里,賬戶監管的第一原則是知道你是誰,然後確認了你的身份,你就可以使用這個賬戶了,除了銀行以外,事實上是沒有制度可以約束一家非銀行機構的賬戶資金可以被你有效使用的,哪怕給你開設的賬戶真的有錢,你也無法保障這個錢一定可以被你支配使用。
所以,所有第三方支付公司開設的支付賬戶里的錢看上去是你的錢,每天告訴你有多少錢,事實上那都不是能被法律授權保護的,這個在這次監管辦法里特別強調了這個錢,不是存款,只是商業預付卡中的余額,僅代表支付機構的信用,一旦支付機構出現問題,將可能出現損失,所以,支付賬戶上的那些錢只是看著像你的錢,並不是意味真的可以你被控制,第三方支付公司真拿了錢亂用,你也毫無辦法,別覺得這不可能,事實上國內支付公司出問題的已經不少了。不少支付公司就是利用大量客戶不提現到銀行所形成的時間差,沈澱出大量的資金,進行他用,一旦出現點問題風險就很大,央行這次主要監管的目的就是不希望大量的人,把錢充值到第三方支付上,然後形成龐大的資金沈澱最終出現極大的問題,所以采用了限額的管理辦法,迫使這個錢離開支付賬戶。
所以所謂的5000也好,10萬也好,20萬也好,都是指的是這個支付賬戶里的使用限額,並不是說你不能移動支付了,你完全可以通過第三方支付工具捆綁你的銀行卡直接使用,壓根不會影響,也不會增加複雜難度,因為余額的形成本身就是需要捆綁銀行卡的,事實上,絕大部分的客戶在這個監管方案里並不會受到什麽波動影響,很多人說無法網購了,無法買東西,那都是扯淡,你只是無法在你的第三方賬戶里停留太多的錢而已。
這里面針對支付賬戶還做了兩類區分,一類就是經過了強實名認證的,可以是綜合性支付賬戶,一類是非強實名認證,是消費性支付賬戶,確切說區別不大,前者可以余額理財,也可以轉賬,而後者只能消費,轉帳只能給本人。
講到這里,第一個不允許支付機構吸收公眾存款的問題大家應該都明白了,本質是保證客戶資金最終還是能在銀行體系內,確保資金安全,很多人問,難道銀行就不出問題了,這里要區分一個點是銀行出問題至少還受到存款保險制度的保護,但是支付機構出問題是不受保護的,他只是個商業信用,你自己去追支付機構去。
二、為什麽不允許第三方支付體系內轉賬?
第二個問題就是為什麽不允許第三方支付實現體系內的轉賬,這個其實也不是不讓轉,事實上從央行角度來看,一年轉賬額度20萬,基本上應該能符合一個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了,從央行指導意見里,明確規定了所謂的第三方支付立足分散、小額需求,一定金額以上轉賬直接綁卡交易就可以了,並沒有增加太多的繁瑣難度,所以,體系內轉賬對於個人的影響其實是有限的,這個方案真正打掉的是那些第三方賬戶利用體系內轉賬的便捷方便,變相使自己成為了一個清算機構的行為了。
這種行為其實牽涉的層面比較多,最大的問題我個人感覺其實是兩個,一個是讓資金脫離了銀行的監控,使得資金進入了一個相對不是那麽透明的匣子里,就非常容易形成很多可能的灰色地帶,反洗錢、反恐怖都是非常嚴峻且極為嚴格的法律法規,國際上都在資金的實名制要求很高,第三方支付的轉賬畢竟是弱實名制,他是通過跟銀行進行多層信息交易驗證實現的,這種弱實名制的存在很難確保資金的走向能被有效監控,出現洗錢的概率是很高的。
反洗錢法如果關註下,大家就會發現國內目前還算是比較寬松的,在國際上這個法律極為嚴格,匯豐就因為涉及反洗錢,一次性被罰款幾十億美金,通過大量的非實名賬戶進行來回交叉交易,最終把在一個脫離銀行體系內的黑匣子里完成,這種事情,必然是不可持續的,也不可能被容忍,任何一個國家都是如此。
其實國外的同類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鼻祖,PAYPAL的轉賬也是一樣受到很多限制,在支付轉賬領域,一般都會被要求在銀行體系里實現,至少所有數據交易要再銀行可被查詢,甚至在國外的第三方賬戶,都不被允許擁有客戶資料信息,只是簡單完成通道要求,而國內其實剛好相反,國內的情況是,銀行不知道交易情況,不知道客戶信息,全部都是第三方主導完成,這種銀行無法對轉賬交易進行清晰了解的情況,必然不可持續,也不符合各個國家對金融監管的基礎性要求。另外,還有就是龐大的轉賬資金不再銀行體系內實現,但是切實交易又在社會中存在的情況,最終使得貨幣周轉速度會產生很大的減緩,從而給我國貨幣政策的實施也帶來極大的難題。所以體系內的支付余額轉賬交易被打掉,從我個人感覺,其實也是遲早而必然的事情。
三、到底誰受傷了?
第二我們來談談,到底誰受傷了,這個問題才是關鍵點,我前面只是說,絕大部分專家都在扯淡五千不夠用的事情,是扯淡玩呢,因為對於絕大部分人來說,這個監管意見的影響其實是很小的,基本感覺不到,唯一影響大點,就是帶有余額管理功能的一些產品,但是基本上也不會影響太大,例如余額寶的交易完成,我感覺實質性影響有,但是通過阿里網商銀行的設立,以及機構對接直聯的方式,應該都最大程度的降低了影響。所以,這個方案在大面上的影響其實是不大的,至少在普通民眾層面基本可以說是無影響,那麽到底誰受傷了呢?
最受傷的一定是第三方支付,許多第三方公司雄心勃勃想建立獨立賬戶的思路收到極大的挑戰,其實是挺悲情的,第三方支付是極為講究場景應用的商業模式,在兩家獨大的支付世界里,其他支付公司好不容易可能找到一條可能性很大的出路,結果迎來了這個監管方案,具體也不知道如何評論了,我對支付的理解,在很多年前的幾篇文章里,也都寫了,我本來就不是很認同支付這個行業本身有什麽太大的出息,具體還是去看文章吧(2014年文章《我看微信和支付寶大戰》,2014年書籍《支付革命》),這里就不落井下石了。
這里到是想重點強調的其實是第二個很大的受傷者其實是P2P,目前來看,這個方案對P2P的影響還是很大的,雖然監管層很盡力的想規避這個問題,但是事實上現實看來難度很大,我們先看原先的P2P的第三方支付的商業應用,本質其實是大量的支付公司通過制度設計,為P2P構建了一個托管賬戶系統,大量投資人的錢進入到這個托管賬戶,然後每個人都擁有了一個虛擬賬戶,對於P2P公司而言,這個托管賬戶也是一個虛擬賬戶,募集滿了以後,第三方支付按照P2P公司的指令把資金打入到指定的借款方公司里去。
這個概念里,其實如果理解不偏差的話,P2P公司可能就無法開設這個托管賬戶了,雖然可以給投資人一個虛擬賬戶了,但是個人的虛擬賬戶一年的累計投資額度最多是不能超過20萬的,所以,事實上投資的行為就必須得改成第三方支付通過綁卡的方式直接扣減個人銀行里的錢到先到P2P在第三方支付的一個臨時歸集賬戶,然後再募集期滿之後,必須一筆頭劃轉到借款方在銀行里開設的托管賬戶或者監管賬戶,第三方支付就真正成為了通道型支付了。從而意味著過去P2P業內通行的第三方托管的模式就意味著不再可行了。
這里很明顯的結果,先說壞的說的話,壞的結果就是原先通過第三方支付構建虛擬賬戶的方式是可以讓大量投資人的錢進入到虛擬賬戶里,然後在需要用的時候提現,而在虛擬賬戶里進行劃轉、交易、消費的時候,其實都是支付公司自己內部交易的,這種不涉及銀行的網關交易的內部清算方式,成本會很低,但是這個文件出臺意味著,支付公司內部的清算行為就被明確壓制了,使得一個投資人累計超過20萬以上就必須過銀行網關交易,這個時候,成本就會變得很高,舉例就是過去一個人投資一千萬,只要充值一次以後,在支付賬戶里余額就是一千萬,只要不提現到銀行卡,那麽支付清算成本就會很低,現在的話,因為最高只能20萬,意味著超過20萬以上部分的投資贖回,都必須過銀行,從而產生很大的支付費用。這個問題會極大的增加業務成本。
那麽這里就可以解答很多人以前的困惑,為什麽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成本以及信用卡還款為什麽經常能及時到賬,比銀行服務還好,事實上這里就是涉及到了一個不是很公平的競爭,第三方支付通過直聯每家銀行的方式,使得他自己成為了變相的清算機構,A銀行轉賬到B銀行,其實對於第三方支付公司而言,無非也還是內部自己記賬的問題,成本很低,且相對方便簡單,而銀行之間交易則是必須通過央行統一的清算機構進行清算,大額、小額都有收費規則和標準,同時還有受到一些清算中心的交易時間限制,所以,反倒障礙較多,不如第三方支付更為便捷方便,甚至很多銀行反向都去借第三方支付來完成跨行交易,變相也加劇了第三方支付清算內部化的過程。
如果理論上說好的話,就是從投資人保護角度來看,由於這個方案打掉了第三方支付托管模式,最終第三方支付只能開設一個臨時歸集賬戶,在資金募集完畢以後,就需要直接打款到銀行,銀行在根據相應的監管或者托管協議,把資金發放到具體借款人的賬戶里,使得P2P平臺的流程至少理論上更為規範,也進一步降低了平臺觸碰資金的可能性,對於投資人保護是的確加強了,其實這個監管方案,跟央行的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很大程度上是一脈相承的,在那個文件里提出了P2P要求銀行托管,所以也為這次征求意見稿打掉第三方支付的支付賬戶提供了指導性意見。只是從實際角度看,我個人的顧慮在於兩個,第一個是銀行到底有多大的決心來進行P2P的托管,第二個就是托管的成本到底有多高,現實的情況,我感覺兩個都不太樂觀。所以,也是這個方案目前可能會受到的阻力最大的對方,並不容易解決,方案的落地,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銀行是否能及時跟進,如果銀行還是跟以前一樣慢悠悠的無所謂,那麽這個方案可能很難得到有效執行。反之,就會很快落地。
總的來說,就上述情況來看,這個方案對P2P的平臺影響應該有利有弊,關鍵取決怎麽看,一方面屏蔽和淘汰了大部分實力不夠的公司,為市場有序競爭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另外一方面弊端就是銀行的話語權增加,對於帶有很大程度上同業競爭的對手而言,這一定不是很好的事情,另外由於銀行的相對較慢的效率,審慎的經營方式,都會大大減緩P2P的業務效率。P2P今年會迎來很大的洗牌期。
四、我個人一些建議。
從我個人感覺來看,這次股災以後,整個監管層,對於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其實比較明顯的趨向嚴格,這其實不是壞事,我2013年在溫州演講時有一段話,我前段時間給翻了出來,我說:
“要重視互聯網金融帶來的更大的風險不確定性,扶持互聯網金融也好,重視互聯網金融也罷,都不能忽視風險,我們溫州應該是吃了苦頭,過去一直自豪金融為全國先,現在可能有點郁悶,金融本身是把雙刃劍,好的時候,可以極大促進經濟發展,不好的時候,反倒會拉經濟下水,跟經濟的關系也是互為因果,最好是匹配發展,過快,過慢都不好事情。
金融機構的本質其實是擴杠桿,回到最後都是玩人家的錢,會帶來很大的負面性,金融確切的說是沒有回頭路的,到死才知道那條腿是自己的。所以,金融並不是效率越高越好,美國次貸危機都在反思,便捷高效的金融體系一定是好事情麽?不一定,越便捷的方式,帶來的風險擴散就越大,體系規模就越容易起來,從而產生更大的沖擊。互聯網某個意義講,核心還是提高效率,所以,要考慮這個效率的使用要契合經濟的發展,否則互聯網本身也會是一把雙刃劍。一個節點的風險,通過互聯網會極快的容易傳播開來,帶來更大的不穩定性,所以,必須要重視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另外,互聯網的本質是更開放,更包容,反過來說也更激進,講究速度更快,在互聯網的世界里,有句話,就是唯快不破,什麽都講究快,不考慮未來,做了再說,規模快速起來再說,這個確切說,不是好事情。尤其在金融。
金融骨子里是保守的,講究的是穩定和平衡,快不如慢,誰活下下去,才是王道,兩者在思想上差異極大,目前互聯網情緒高漲的背後,其實是缺乏了對風險的敬畏,我們要深思,不要拔苗助長,只看到好的,不看到壞的。
另外,從全球範圍來看,被定義為互聯網金融的幾個模式,都是在一定的管制邊界內發展的,我國目前尚未有明確的監管定義,如果溫州要發展互聯網金融,我感覺考慮到風險滯後等因素,還是有必要可以考慮先出臺一定的行業標準,然後在這個標準的前提下,多快好省的發展互聯網金融,代價會更低,千萬別盲目發展。”
過去幾年我們的互聯網金融一直在讓子彈飛一會的狀態中進行,而金融的逐利性又最終迫使大量的從業者更多的在於如何野蠻生長,而非真的踐行所謂的普惠金融,事實上,互聯網金融並不等於普惠金融,我們過去都沒有關註到這點,以為搞互聯網金融就是普惠金融,就是扶持小微企業,其實結果來看,效果也不是很明顯,從社會學角度來看,普惠金融是個系統工程,是需要多系統,多部門,多層次配套的綜合性學術命題,單一的不加以約束的互聯網金融發展,必然是不可能走到普惠金融領域上去的。
我一直說,這個世界沒有所謂的靈丹妙藥,也沒有一招鮮,需要腳踏實地的,在一定框架體系內均衡發展,協同發展,那麽有效監管是必不可少的,所以,這次的監管意見,我個人感覺其實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從去年央行的監管意見是在不合適的時候做了一件應該做的事情的回複上,就知道這個意見稿是遲早的事情,無非找合適的點而已,到了今年,指導意見出臺,而且大家對互聯網金融的整體認知也達到一個水平線上的時候,也就不會有太多的反對聲音了,所以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但是我們也要反過來看一些問題,就是矯枉不能過正,前兩年沒有節制的大踏步往前走的互聯網金融,本身就是政府推動下的結果,那麽現在突然要來個急剎車,我個人感覺這種型對簡單的一刀切的做法,事實上帶來的危害會是更大的,總體感覺,央行這個意見稿對第三方和P2P的兩個關鍵性互聯網金融業態的打擊過快過猛,最終的實踐效果不會太好,缺乏一定的落地可行性,我感覺最好的辦法,其實還是慢慢清理,設定目標,分期實施,不要追求一步到位,也給相關機構一定的時間能進行自我升級或者自我清理的時間,或許效果應該會更好,具體的一些意見就不提了。那是業內專家真正應該做的事情,而不是我這樣的無業遊民去想的事情。
版權聲明:本文作者江南憤青,微信公眾號江南1535.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非i黑馬觀點及立場。如需轉載請聯系微信號zzyyanan獲取授權。
不到兩個月,新版《食品安全法》將於10月1日起施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正在緊張忙碌著,其中一項工作是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根據這份征求意見稿,同一企業批準註冊的同一產品配方只能對應一種產品,不得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批準產品配方註冊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限定區域銷售,不得為經銷商定制生產。
多位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的乳業人士稱,如果配方註冊制如期施行下去,“一方多品”的亂象將會得到遏制,目前2000多個奶粉品牌也會縮減至400多個,監管難度小了,整個行業也會因此出現大洗牌。
“新政”邏輯
談到正在醞釀中的上述“新政”,不得不提此前的幾項規定。
2013年6月,國家食藥監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等9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的意見》。《意見》要求:今後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不準委托加工,不準貼牌生產,不準分裝生產,不準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準使用牛羊鮮乳、乳粉以外的原料生產嬰幼兒配方奶粉。
“五不準”政策發布後,國內外OEM(代工)奶粉品牌受到沖擊,紛紛采取相應對策。比如,2014年6月,聖元國際通過並購將迪唯恩品牌納入旗下,迪唯恩奶粉從此之後將由聖元生產。雖然聖元國際董事長張亮對外強調看重的是迪唯恩的渠道優勢,但有業內人士認為,實際上就是利用聖元過剩的產能來為這些品牌做代工。
隨後,又有一條針對海外OEM奶粉品牌的規定:未經註冊的境外生產企業的嬰幼兒配方奶粉2014年5月1日起不允許進口,隨後,國家認監委公布了兩批洋奶粉生產企業註冊認證名單。在做出規定和公布名單過程中,一些海外OEM品牌紛紛投入有認證資格的企業懷抱。
基於存在上述政策初衷與執行效果的偏差,加上WTO規則下與國際接軌的壓力,在新版《食品安全法》中取消了委托、貼牌禁令,但繼續對配方實行註冊管理制。
10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註冊時,應當提交配方研發報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同一企業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乳業專家宋亮向本報記者稱,“允許代工,但是配方要註冊,且不同產品之間的配方至少相差6種營養物質。這將從根子上捋一遍,對於目前‘一方多品’的廠商影響巨大。”
根據征求意見稿,申請註冊多個產品配方的,產品配方應當有明顯差異,可選擇的營養物質相差6種以上,或者由科學文獻和試驗數據證實。
影響幾何
這兩天,部分地方乳業協會正在召開研討會,在為“配方註冊制”提意見,其中困擾業內的問題主要包括:每個品牌旗下的1段、2段和3段產品算一個配方還是三個配方;“一方一品”後產品出現同質化,中小企業拿什麽去與大企業競爭;今後是否也對進口奶粉有類似要求?
“反響還是蠻大的。”一位區域乳企高層向本報記者稱,配方註冊制施行後,預計市場奶粉品牌會減少70%,因新政只針對在中國境內生產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一些在海外有生產基地的大型乳企不會受到太大影響,而紮根本土市場的中小企業,尤其是單一工廠、多個品牌的企業將會很難受。
據了解,目前市場上的產品配方大多都添加了40多種營養元素,按照國標,其中有一半是必須有的。所以可以做區隔的空間只有20種左右,按照相差6種營養物質來算,每個企業只可註冊三個系列產品或三個品牌。
“每個產品系列下的1段、2段和3段的營養元素都有區別,因此是否也將他們算成不同配方,如果這樣,如何做到相差6種營養物質?”一位地方乳協秘書長告訴本報記者,這兩天他們會邀請一些當地企業和專家,就配方註冊制來進行研討,並提出各自的意見。
據悉,在目前2000多個嬰幼兒配方奶粉品牌中,真正面向全國市場的屈指可數。其中絕大部分是通過母嬰社區店等線下渠道在不同的縣市等地區銷售。
“一些大區經理或者渠道商往往會找企業做定制化產品,同一配方可能會開發出多種品牌的產品,通過不同定價策略來保證利潤,但這些都會因為配方註冊制而原形畢露。”上述乳企高層介紹。
這類廠商往往難以通過找海外加工廠的方式繼續運營配方不被食藥局審核的品牌,因為每個區域性品牌單獨的銷量往往都不是很高,難以支撐海外原裝進口模式的成本。
一位乳品工藝專家認為,市場針對城市和農村不同消費群會開發不同配方的產品,當然,所用原輔料不同,價格也不同。“如果對配方進行限制,那麽產品就出現同質化,對消費者是好是壞存在爭議。”
新政施行後,短期內,嬰幼兒配方奶粉品牌數量會銳減,但長遠來看,新政將促進國內嬰幼兒配方奶粉行業進一步集中,大企業大品牌將迅速占領市場。
值得關註的是,征求意見稿中提到,配方註冊制只是針對在國內生產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那麽,進口產品是否也需要作出相應規定呢,行業集中度提升的過程中,市場格局又會如何演變?
上述地方乳協秘書長稱,目前只是征求意見稿,還沒有作出執行層面的具體細則,在這個過程中,業內有啥意見都可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