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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大學騷亂】特朗普轟違權 港人教職員:仇恨言論不算言論自由

1 : GS(14)@2017-02-05 10:48:25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UC Berkeley)周三晚因邀請極右網媒「Breitbart」的編輯揚諾普洛斯(Milo Yiannopoulos)演講,在校園釀成暴力反抗示威,活動取消收場。美國總統特朗普(Donald Trump)事後在twitter轟該校「不實行言論自由」,欲切斷聯邦資助。主辦方柏克萊共和黨學生會(Berkeley College Republicans)成員接受《蘋果》訪問,對特朗普發言力撐叫好;有教職員則體諒校方取消演講決定,認為「言論自由(free speech)不等於仇恨言論(hate speech)!」駐美記者:唐芷瑩加州柏克萊市報道事隔一夜,當地仍處處可見示威的痕迹。柏克萊市中心有大通銀行、富國銀行、美國銀行的提款機和玻璃窗碎裂,服務受阻,工人忙着以木板圍封,有Starbucks分店亦遭殃。校內昨夜遭到縱火及破壞的學生會大樓,地上的紅油亦未清理,學校加派警員駐守。港人林敦頴(Charles)在大學的商學院任職,他相信事後面對批評的校長德克斯(Nicholas B. Dirks)在處理「Breitbart」編輯到校也面臨兩難,無法阻止邀請哪些嘉賓。他展示一封校長早於上月26日發出的電郵:「雖然收到很多阻止這名嘉賓到校演講的要求,但不論在法理或是學校一貫的開放言論空間的作風,學校也需讓活動如期進行。」但Charles則質疑揚諾普洛斯所發表的極右(反同、反移民等)言論,不是真正的言論自由精神:「言論自由不等於仇恨言論!」對於特朗普就此事威脅學校切斷聯邦資助,林敦頴表示不太擔心,「雖然他作風很戲劇化,但沒想過他會說這樣的話。學校資助除了從聯邦政府,很多是來自州政府撥款,相信州政府會挺身而出支持校方,加上校友的捐款一直都很熱烈」。本報找到邀請「Breitbart」到校的柏克萊共和黨學生會(Berkeley College Republicans)成員現身說法。讀歷史系三年級的中國、古巴混血兒學生Jonathan Chow表示,邀請揚諾普洛斯全因要捍衛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的言論自由,失望同學不能吸納不同的言論聲音,「我覺得校方要更強烈的企硬去維持言論自由!有老師試過批評我(作為共和黨人)是『白人至上主義者』,我想說我根本不是白人」。不過不論是支持或反對方,Charles和Jonathan不約而同和昨晚的暴力示威者劃清界線,表示不相信加大生會這樣蒙面施襲,估計他們或來自奧克蘭(Oakland)等地的慣常暴力分子。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70204/19917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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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無戴眼鏡 騷亂相中人有戴官憑哨牙認人 燒車男暴動罪成

1 : GS(14)@2017-04-04 08:51:58

■技術員楊家倫昨被判暴動及縱火罪成,還柙候懲。夏家朗攝



【本報訊】去年大年初二旺角騷亂,警方拘捕一名技術員,指他當晚放火燒的士。控方沒傳召證人辨認放火人身份,僅靠外籍教師拍下的現場照片指控戴冷帽及眼鏡的相中人便是技術員。法官昨裁決時指庭上觀察被告容貌,發現被告有少少哨牙,與相中人一樣,更稱只要在警方為被告拍下的照片畫上眼鏡及遮蓋頭髮,會驚嘆被告便是相中人,裁定被告暴動及縱火罪成,還柙至下周一判刑。記者:蘇曉欣任職香港公開大學技術員的楊家倫(32歲),成為旺角騷亂中第二宗暴動罪成案件的被告。他昨得知罪成後表現冷靜,其胞姊則激動落淚。辯方求情指被告擁大專程度,當日只是多手將起火紙皮放在的士旁邊以宣洩情緒。惟法官郭啟安認為的士內有汽油,被告行為構成潛在風險,「星星之火,可以燎原」。郭官昨宣讀判詞,指本案議題簡單直接,法庭只需考慮當晚有否發生暴動及縱火,再決定被告是否參與者及縱火人士。郭官指控方呈上一名新西蘭籍教師拍下的現場照片,解像度高,具參考性價值,清楚看到當晚明顯有超過3人聚集,加上涉案的士被縱火,擋風玻璃亦被打爛,認為示威者行為已破壞社會安寧,裁定當晚確實發生暴動。


指改變造型圖避追緝

郭官續指,被告並非於現場被捕,亦從沒招認,加上現場照片中人戴帽及眼鏡,看不清髮型,故關鍵在於法庭是否能認出被告便是相中人。辯方一直指被告不戴眼鏡,亦不在現場,被告審訊時亦一直沒戴眼鏡。郭官稱,審訊期間曾細心留意被告外貌,發現被告一張開口,便露出少少哨牙,再對比相中人容貌,認為被告無論雙眼、下巴,以及凹陷的雙頰等特徵,均與相中人一樣。郭官續指,被告現時雖沒戴眼鏡,但翻看被告過往生活照,發現被告在重要場合如見工、拍攝證件照及胞姊結婚均戴眼鏡,眼鏡款式亦與相中人類似。郭官同意,一個人不戴眼鏡可以有很多原因;但他留意到被告明顯是案發後才不戴眼鏡,又於案發翌日即購買全新八達通卡,加上身為技術員,家中電腦枱上卻無電腦,認為上述三點是奇怪的巧合,被告亦沒提供合理解釋。郭官認為無論戴眼鏡與否,個人容貌都不會有太大分別,只是被告主觀心理上或感到可改變造型以避過警方追緝。控方案情指被告於去年2月9日凌晨參與暴動,又將起火紙皮拉到停泊在旺角豉油街的一輛的士旁邊,並向火種擲物。被告於同月26日在寓所被捕。案件編號:DCCC875/16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404/19979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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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騷亂案最重判刑縱火燒的士 技術員囚4年9月

1 : GS(14)@2017-04-12 07:32:38

■被告楊家倫昨乘囚車離開法院時以《圖解道德經大全》遮掩面容。夏家朗攝



【本報訊】去年大年初二凌晨旺角騷亂,男技術員將燒着的紙皮箱放在的士旁,被裁定暴動及縱火罪成,昨遭重判入獄4年9個月,成為旺角騷亂中判刑最重的案件。法官郭啟安指要判品格良好的青年入獄心情難過,但必須重罰以阻嚇其他青年仿效;又形容被告不幸,猜想對方或知犯事要承擔後果,但不知後果原來如此沉重。法官寄語其他激進青年要吸取今次教訓,一切都是選擇及後果,犯法是不歸路,即使勇於挑戰法律,亦要勇於承擔後果,切忌一時之勇。記者:蘇曉欣在公開大學任職的楊家倫(32歲)昨得知入獄後表現冷靜,辯方則指暫未有上訴指示。有組織及罪案調查科署理警司陳純青於判刑後表示,今次是第二宗暴動罪定罪案件,指法庭頒下阻嚇性刑罰,重申警方不容任何形式的暴力行為,將會繼續果斷執法,維護市民安全。有數名市民在法院外聽到陳的說話後即大叫「黑警」。法官郭啟安昨宣讀判詞,甫開首已指出被告行為嚴重破壞社會安寧,為了市民及執法人員安全,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遏止有關行為,阻止其他青年仿效。法官形容今次並非普通刑事案件,騷亂當晚有人襲警、有人放火、有人擲石,完全罔顧警察與市民的安全,又指暴動罪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而縱火亦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但區域法院最高只可判監7年。



官指一念之差鑄成大錯

郭官續指,當晚參與暴動人數眾多,作供警員形容人數最少有50人,涉案的士旁邊亦有超過30人聚集。被告當晚放火燒的士,暴力程度不容忽視,又認為當晚示威者均戴上帽及口罩,存心與警察對抗,並非偶然聚集。郭官指控方雖未能證明被告當晚還有做出其他行為,但案例已表明只要被告在場參與,已是挑戰社會安寧;每個示威者的參與程度雖不同,但目的都是要破壞社會安寧,必須共同負上刑責,將被告就暴動罪的判刑起點定為5年;惟考慮被告是「一念之差,鑄成大錯」,及過往背景良好,減刑兩個月,加上辯方辯護方向務實,未有過度盤問證人及挑戰控方呈堂的新聞片段,節省法庭時間,再減刑一個月,故暴動罪的刑期為4年9個月。至於被告涉及的另一項縱火罪,郭官指香港人煙稠密,縱火會造成嚴重損失,即使被告動機未明,既非恐嚇他人或感情糾紛,又不知被告是受人唆使或自發縱火,難以解釋被告何以要燒的士。被告行為或是一時衝動,但罔顧火勢或蔓延,極之不當,且與的士司機無仇無怨,卻在鬧市對無辜市民財產縱火,無論是為阻礙警員或發洩,行為均十分鹵莽,判被告就縱火罪入獄4年3個月。郭官指兩項控罪案發日期重叠,考慮整體總刑期後,兩罪同期執行。去年2月26日,警方在被告寓所拘捕被告,指稱他於同月9日在旺角參與暴動,並將起火紙皮箱拉到旺角豉油街一輛的士旁邊。被告否認控罪,辯稱當日不在案發現場。控方則呈上一名市民拍下的現場照片做證,但未有傳召證人證明被告便是放火人,更一度以照片中的放火人戴帽為由,要求被告若自辯需戴浴帽。最後法官利用現場照片,再於庭上觀察被告的外貌認人,認出被告與相中放火人士一樣有「少少哨牙」,裁定被告暴動及縱火罪成。案件編號:DCCC875/16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411/19986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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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騷亂案 5人控暴動 3男涉向警掟磚 督察稱三度中招 片段僅拍到拘捕人

1 : GS(14)@2017-05-13 05:31:32

■旺角騷亂早上有大批人群聚集,當中有人縱火及投擲雜物。



【本報訊】去年大年初二凌晨旺角發生騷亂,逾百人聚集街頭,有人縱火和掟雜物,其中五人涉站在人群中手持玻璃樽或向警員掟磚,否認參與暴動罪,昨在區域法院受審。大部份被告在案發時均戴上口罩,但控方聲稱有片段拍攝到他們參與暴動。有被告被捕時血流披面,另有被告則呼叫「光明正大呀」。記者:黃幗慧



案件為第三宗於區院審理的暴動案,五名被告為楊子軒、羅浩彥、陳紹鈞、孫君和及連潤發,年齡介乎18至48歲,共被控三項暴動罪,指五人於2016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參與暴動。控方指案發當日凌晨有人群聚集,有人縱火及向警員掟磚。清晨6時45分,逾百人於豉油街與花園街交界聚集,警方築成防線,並向人群發警告,要求他們離開。人群中的大部份人士都戴上口罩,他們沒有按警方要求離開,與警方對峙,其間有人高舉硬物、有人以磚頭敲打欄杆、有人將身體伸入一部已損毀的的士內、有人站在欄杆上揮舞棍棒。控方稱,被告楊子軒及羅浩彥經常站在人群最前方,兩人初時手持一個玻璃樽,後來兩個。控方指從警方或網上下載的片段,拍攝到二人在人堆中,但從片中所見,二人均戴着口罩。二人直至8時才被捕。



作供督察無帶委任證


至於陳紹鈞及孫君和均被指向警員掟磚,但片段沒有拍到他們的舉動,只是警員見到他們掟磚,而片段只拍到二人被捕時的情況。從片段所見,陳被捕時高呼「光明正大呀,影我啦」,而孫被捕時血流披面,沒有反抗。控方指連潤發向警員掟磚後逃跑,最後被捕。辯方均爭議各被告是否有參與暴動。督察王霖昨出庭作供,他指當日5時10分到旺角,見到豉油街地上有很多磚頭及玻璃碎,有人用硬物掟中警員的盾。他與同事衝上人群時,要避開雜物和火堆,他三度遭石頭掟中左上臂、胸口和左大腿,另有同事受傷。至7時,逾百人群繼續與警對峙,王站上高台要求人群離開,但沒人理會。另王出庭前,法庭書記要求他拿出警察委任證作登記,但王稱「無」。案件主管事後在庭外稱,估計王或因更換制服而忘記帶委任證。案件周一續審。案件編號:DCCC860/16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513/2001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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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店男星打臨記爆騷亂數百武警出動

1 : GS(14)@2017-07-09 03:38:56

浙江橫店影視城發生臨記(內地稱群眾演員)與劇組人員衝突,繼而爆發騷亂。事緣兩名臨記傳被劇組人員圍毆,引發數百名臨記聚集在劇組入住的酒店門口示威,要求討回公道,並高喊劇組「滾出橫店」。示威者一度將手中的水樽和路邊的石頭砸向酒店大門和窗㻇,警察曾向天開槍示警但未能制止。最終要武警到場控制場面。當局事後聲稱被打傷的兩名臨記送院留醫,涉嫌打人的3名劇組人員被行政拘留。



■鄭拓疆

臨記無視開槍


據騰訊娛樂報道,事發6日晚,指宮廷劇《花落宮廷錯流年》男演員鄭拓疆在橫店拍攝現場將兩名臨記打進醫院,隨後,四五百名臨記聚集在劇組入住的酒店門口,揮拳喊口號示威,有人打砸酒店大門和玻璃。特警到場維持秩序,並鳴槍示警。但有網民指,警方開槍示警不管用,調侃這些臨記都見慣大場面,「特警鳴槍前有沒有想過橫店群演可是經歷了各種抗戰、內戰、諜戰……」。最後警方召來數百武警支援,場面才穩定下來。有消息指,涉嫌毆打臨記的是《花落宮廷錯流年》的男演員是鄭拓疆,但鄭否認。而劇組消息則指,鄭拓疆是因某臨記辱罵執行導演,雙方發生肢體衝突,且雙方均有受傷,但當場已互相道歉和解。至於當晚又爆發衝突,致兩名臨記在衝突中造成輕微受傷,與鄭拓疆毫無關係。而當地警方昨宣佈將涉嫌毆打他人的3名劇組工作人員行政拘留,但未透露具體身份。中新網/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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騷亂檢討 警副處長:設重大事故科

1 : GS(14)@2017-07-09 03:48:02

■周國良將於明日開始離任前休假。



【本報訊】去年旺角騷亂後,由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周國良帶領的旺角騷亂檢討委員會決定增設重大事故科,由一名高級警司帶領30名成員,負責統籌警隊處理重大事故的訓練及策略,提升警隊應變能力。將於明日進行離任前休假的周國良早前與傳媒茶敍時透露,由其主持的旺角騷亂檢討委員會大致完成檢討,除增加衝鋒隊及「O記」人手外,並會在警方行動部增設重大事故科,由一名高級警司帶領30名成員,負責統籌警隊處理重大事故的訓練及策略,提升警隊應變能力,「旺角騷亂反映警隊喺處理重大事故嘅應變能力不足,加上外國恐襲嚴重,警方有需要提升應變能力」,該科料最快數月內成立。近年警隊被指對示威者行使武力不斷升級及濫暴,周國良指,公眾集會在過去20年激增超過10倍,部份示威者武力升級,警方只有提升武力應付,保障市民安全及社會秩序。對於警方不斷提升對付示威者的武器,周稱:「我哋都係參考外國執法部門相關經驗,相對傳統武器例如手槍,使用非致命武器可減低傷亡風險」。但他承認,本港政治環境日趨複雜,社會撕裂,不少人視警方為政府代表,對警方有偏見,令警隊成為磨心,影響執法,「坦白講,警方嘅主要工作應該係打擊罪案,而唔係花時間處理公眾集會,我相信冇警察會喜歡處理公眾集會」。


冀林鄭上場減社會撕裂


近年警民關係破裂,部份人仇恨警隊,以「黑警」形容警方,他認為是市民對警方的工作及角色有誤解,「反映警方需要加強與市民溝通,我相信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隨着特首林鄭月娥新班子上場,他希望社會撕裂減少,減輕警方執法壓力。今年4個警隊職方協會被質疑舉行3.3萬人非法集會「撐七警」,周不認同有關指控,「協會只係喺私人地方舉行內務會議,冇預畀傳媒報道,警隊管理層明白前線執法成磨心,大家都係人,畀機會佢哋宣洩情緒」。■記者謝明明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707/20081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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