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從中紀委網站獲悉,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消息: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準,自治區紀委對赤峰市委原副書記包崇明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包崇明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提拔任用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嚴重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入股企業、違規獲取銀行貸款進行放貸從中謀取利益;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煤炭資源配置、工程建設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濫用職權違規處置國有煤炭資源,造成重大損失。
包崇明身為黨的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準,決定給予包崇明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包崇明
包崇明簡歷:
包崇明,男,蒙古族,1965年02月出生於內蒙古科爾沁左翼後旗。在職研究生學歷,1986年07月參加工作,1985年07月入黨。曾任內蒙古赤峰市委副書記。
1983.09--1986.07包頭師範專科學校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生;
1986.07--1991.04內蒙古自治區鄂托克旗教育局秘書、人秘股長;
1991.04--1992.02內蒙古自治區鄂托克旗委組織部幹事;
1992.02--1996.03內蒙古自治區鄂托克旗委組織部掛職鄉鎮副科級宣傳員、副科級組織員,副部長(其間:1992.08--1994.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經濟專業學習);
1996.03--1996.09內蒙古自治區鄂托克旗木肯淖鄉黨委書記;
1996.09--1998.01內蒙古自治區鄂托克旗旗委常委、辦公室主任兼木肯淖鄉黨委書記;
1998.01--2000.09內蒙古自治區鄂托克旗副旗長(其間:1998.12--1999.10兼查布蘇木黨委書記);
2000.09--2003.10內蒙古自治區鄂托克旗旗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其間:2000.09--2001.01在內蒙古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3.10--2007.12內蒙古自治區烏審旗旗委書記(其間:2005.11--2007.09在華中科技大學EMBA高級工商管理碩士研究生班學習);
2007.12--2011.08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副市長(其間:2009.11--2010.01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委派,在美國密蘇里大學哥倫比亞學院做訪問學者);
2011.08--2012.02內蒙古自治區二連浩特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12.02--2014.04內蒙古自治區二連浩特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2011.03--2012.01在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2013.05--2013.07掛職四川省德陽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任主任助理);
2014.04-2015.01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委副書記。
2015.01 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中紀委網站28日通報,據河北省紀委消息:日前,經河北省委批準,河北省紀委對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王義芳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王義芳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借因公出國之機公款旅遊;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職務晉升、崗位調整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為親屬經商謀取利益,搞權色交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不正確履行職責。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等問題涉嫌犯罪。
經河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河北省委批準,決定給予王義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責令其退賠公款旅遊費用;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2月13日,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義芳決定逮捕。
據河北鋼鐵官網資料顯示,河鋼是目前產能規模中國最大和世界第二的鋼鐵材料制造及綜合服務商,擁有一級子公司20余家,在冊員工12萬余人,以鋼鐵材料為主業,橫跨礦山資源、金融證券、現代物流、鋼鐵貿易、裝備制造等板塊。2015年實現營業收入2845億元,年末資產總額達到3488億元。位列《財富》世界企業500強第201位,在中國冶金工業規劃研究院發布的MPI中國鋼鐵企業競爭力排名中列第2位。
王義芳簡歷
王義芳,男,1958年2月生,漢族,河北平鄉人,1985年2月入黨,1975年2月參加工作,2002年7月畢業於北京科技大學冶金材料專業畢業,工程碩士學位,高級工程師職稱。
1978年10月,在武漢鋼鐵學院冶金系煉鋼專業學習;
1982年8月,歷任邯鄲鋼鐵總廠二煉鋼廠技術員、轉爐工段副段長、鑄錠工段、轉爐工段段長、生產科科長;
1994年5月,任邯鄲鋼鐵總廠二煉鋼廠副廠長;
1995年11月,任邯鄲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二煉鋼廠廠長;
1998年1月,任邯鄲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其間1999年9月-2002年7月在職攻讀北京科技大學冶金材料專業碩士研究生;
2002年7月,任邯鄲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2003年3月,任邯鄲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董事會董事、黨委常委;
2005年12月,任唐鋼集團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副董事長;
2008年7月,任河北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12年10月,任河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2014年1月,任河北省十二屆人大財經委副主任;
2016年7月,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6年9月,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平安北京/圖)
(來源:平安北京)
1月3日從中紀委網站獲悉,據廣東省紀委消息:日前,經廣東省委同意,省紀委對潮州市委原副書記、市長盧淳傑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盧淳傑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職務調整或升遷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接受和免費使用他人提供的建材和小汽車,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占用市政府周轉房歸個人使用;違反工作紀律,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征地補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盧淳傑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盧淳傑開除黨籍處分;經省監察廳報省政府批準,決定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盧淳傑
盧淳傑簡歷:
盧淳傑,男,廣東普寧市人,漢族,1968年2月生,學歷黨校研究生,工商管理碩士,助教,1990年7月參加工作,1987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5年2月後任中共潮州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黨組書記。
1986年9月後,在華南師範大學計算機應用專業讀書;
1990年7月後,任華南師範大學計算機系學生工作秘書、團委書記;
1992年12月後,任華南師範大學計算機系黨總支部副書記(1995年1月定為正科級);
1995年7月後,任汕頭市教育局局長助理;
1997年11月後,任汕頭市教育局黨委副書記(其間:1997年11月至1998年6月兼任局長助理);
1999年6月後,任共青團汕頭市委書記、黨組書記、市人大常委(其間:1997年9月至2000年7月參加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學專業學習;2001年3月至7月參加省委黨校中青班學習;2002年3月至2003年8月參加省第四批高層次人才出國進修培訓班學習);
2005年10月後,任中共汕頭市委副秘書長;
2007年2月後,任中共南澳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8年9月後,任潮州市政府副市長;
2008年11月後,任潮州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其間:2008年3月至2010年6月參加中山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習;2009年3月至2010年1月參加中央黨校中青班學習);
2011年7月後,任中共潮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11年11月後,任中共潮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黨校校長;
2013年9月後,任中共潮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黨組副書記;
2014年8月後,任中共潮州市委副書記,市政府代理市長、黨組書記;
2015年2月後,任中共潮州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黨組書記。
2016年6月17日,據廣東省紀委消息:廣東省潮州市委副書記、市長盧淳傑涉嫌嚴重違紀,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委員,天津市原市委代理書記、市長黃興國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黃興國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陽奉陰違,搞迷信活動,打探涉及本人的問題線索,對抗組織審查;
違反組織紀律,違規選拔任用幹部並收受財物,封官許願,任人唯親;
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獲取巨額利益,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其子謀取私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
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安排出訪隨行人員,對身邊工作人員失察失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黃興國身為中央委員,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國家法律,政治上蛻變,經濟上貪婪,生活上腐化,其違紀行為性質十分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極壞,嚴重破壞了天津的政治生態,損害了黨的事業和形象,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黃興國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準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黃興國簡歷
黃興國,男,漢族,1954年10月生,浙江象山人,1973年9月入黨,1972年11月參加工作,同濟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
1972.11—1973.11 浙江省象山縣曉塘公社黨委副書記
1973.11—1976.11 共青團浙江省象山縣委副書記
1976.11—1982.12 浙江省象山縣金星公社黨委書記(其間:1980.11—1982.10 浙江省委黨校幹部專修科馬列主義基礎理論專業學習)
1982.12—1984.1 浙江省象山縣委宣傳部部長
1984.1—1985.9 浙江省象山縣委副書記
1985.9—1989.7 浙江省象山縣委書記
1989.7—1990.9 浙江省臺州地委副書記
1990.9—1994.9 浙江省臺州地委書記
1994.9—1996.8 浙江省臺州市委書記(其間:1995.9—1996.7 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6.8—1998.1 浙江省政府秘書長
1998.1—1998.11 浙江省副省長(1995.09—1998.07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法學專業學習)
1998.11—2003.11 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
2003.11—2007.6 天津市委副書記、副市長(2001.9—2004.8同濟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07.6—2007.12 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7.12—2008.01 天津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8.01—2014.12 天津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4.12—2016.9,天津市委代理書記、市長
2016.9,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第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委員。
23日據中紀委網站消息,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吳天君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吳天君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由下屬單位支付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違反群眾紀律和工作紀律,在接待群眾來訪工作中弄虛作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吳天君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造成嚴重後果,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吳天君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吳天君
吳天君簡歷
吳天君,男,漢族,河南省濮陽縣人,1957年2月出生,1979年12月參加工作,1982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國地質大學資源產業經濟專業博士研究生。
1977.03 安陽農業大學農學系農學專業學習
1978.10 返鄉務農
1979.12 河南省安陽地區農科所技術員、團支部書記
1981.12 河南省淇縣北陽人民公社管委會副主任、主任,北陽鄉鄉長
1984.04 河南省淇縣副縣長
1985.04 河南省安陽市農工委副主任、農牧局副局長
1987.11 中共河南省內黃縣委副書記
1989.06 中共河南省內黃縣委副書記、縣長
1991.08 中共河南省內黃縣委書記
1994.02 河南省安陽市副市長(其間:1995.08-1997.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河南分院本科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8.12 中共河南省安陽市委常委、秘書長
(1998.09-1999.07在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0.01 中共河南省新鄉市委副書記
(1998.07-2001.07在中央黨校研究生院在職研究生班法學理論專業學習)
2001.12 中共河南省新鄉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6.02 中共河南省新鄉市委書記、市長
2006.03 中共河南省新鄉市委書記
(2005.09-2008.07在中國地質大學地球科學與資源學院資源產業經濟專業學習,獲工學博士學位)
2011.05 中共河南省鄭州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11.10 中共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11.12 中共河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
2012.02 中共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
2016.05 中共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16.11 不再擔任河南省委常委
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第八次、第九次黨代會代表,第八屆、第九屆河南省委委員。
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湖南省委原常委、宣傳部部長張文雄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張文雄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金,由私營企業主支付旅遊住宿費用,違規多占辦公用房;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縱容、默許家屬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取私利,用公款購買購物卡用於送禮和個人使用;違反工作紀律,幹預和插手執紀活動,泄露幹部選拔任用事項;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張文雄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張文雄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5月4日發布消息稱,據駐中央統戰部紀檢組消息,日前,經中共中國僑聯黨組同意,中央紀委駐中央統戰部紀檢組對中國僑聯所屬中國企業經營咨詢公司(中國僑聯直屬企業管理總機構)原黨委書記、副總經理谷宜成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谷宜成嚴重違反政治紀律,采取逃跑、串供、偽造賬目等手段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隱瞞持有因私出國護照並未經批準多次私自出國,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仍不承認,欺騙組織,編造職級履歷騙取國有企業領導人身份,重大事項不請示不報告;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公款報銷個人費用,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此外,谷宜成在國有著作權登記、股權轉讓、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等方面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的問題。
谷宜成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喪失黨性,目無黨紀國法,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性質和影響惡劣。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國僑聯直屬機關紀委、黨委研究並報中央直屬機關工委批準,決定給予谷宜成開除黨籍處分;依據有關規定,中國僑聯決定給予谷宜成開除公職處分。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委員,全國政協原常委、港澳臺僑委員會原主任孫懷山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孫懷山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搞團團夥夥,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公款宴請,安排有關單位公款接待家屬旅遊;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其子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孫懷山身為中央委員,政治上對黨不忠誠,經濟上貪婪,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孫懷山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八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委員,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書記、主席項俊波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項俊波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工作紀律,為謀取個人政治利益,濫用審批權和監管權,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員工錄用、幹部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搞權錢交易、權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項俊波身為中央委員,理想信念喪失,毫無宗旨意識,政績觀扭曲,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性質十分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項俊波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準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八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項俊波,男,1957年1月出生,重慶人,1974年8月參加工作,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研究員。
1993.01—1996.04 南京審計學院院長助理、副院長(1994.02任)
1996.04—1996.11 審計署審計管理司副司長
1996.11—1998.05 審計署京津冀特派辦副特派員(主持工作)
1998.05—1999.12 審計署京津冀特派辦特派員
1999.12—2001.02 審計署人事教育司司長
2001.02—2002.02 審計署黨組成員、人事教育司司長
2002.02—2002.11 審計署副審計長、黨組成員兼人事教育司司長
2002.11—2004.07 審計署副審計長、黨組成員
2004.07—2007.06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黨委委員兼上海總部主任、黨委書記(2005.08)
2007.06—2008.12 中國農業銀行行長、黨委書記
2008.12—2011.10 中國農業銀行(改制後)董事長、黨委書記
2011.10—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黨委書記
第十七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八屆中央委員(簡歷摘自人民網)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中央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原組長、財政部原黨組成員莫建成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莫建成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在參加全國人大會議和中央“兩委”人選考察期間,多次外出接受宴請;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影響,為其子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反工作紀律,幹預和插手財政部有關業務部門工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莫建成身為中央候補委員,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莫建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八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莫建成,男,漢族,1956年3月生,浙江嵊州人,1977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2年2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畢業。
1985年至1991年分別任共青團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政府秘書長、市委秘書長,1991年至2004年歷任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副市長、市委副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鄉鎮企業局副局長、通遼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2004年12月至2006年11月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宣傳部部長,2006年11月至2010年4月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包頭市委書記,2010年4月至2013年7月任江西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其間:2011年5月至2011年11月兼任江西省委統戰部部長),2013年7月至2015年1月任江西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務副省長,2015年1月至2015年9月任江西省委副書記、省政府常務副省長,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任江西省委副書記,2015年12月任中央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組長、財政部黨組成員。中共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簡歷摘自財政部官方網站)
(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