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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原市長黃興國被“雙開”:妄議中央 破壞黨的集中統一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委員,天津市原市委代理書記、市長黃興國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黃興國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陽奉陰違,搞迷信活動,打探涉及本人的問題線索,對抗組織審查;

違反組織紀律,違規選拔任用幹部並收受財物,封官許願,任人唯親;

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獲取巨額利益,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其子謀取私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

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安排出訪隨行人員,對身邊工作人員失察失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黃興國身為中央委員,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國家法律,政治上蛻變,經濟上貪婪,生活上腐化,其違紀行為性質十分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極壞,嚴重破壞了天津的政治生態,損害了黨的事業和形象,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黃興國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準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黃興國簡歷

黃興國,男,漢族,1954年10月生,浙江象山人,1973年9月入黨,1972年11月參加工作,同濟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

1972.11—1973.11 浙江省象山縣曉塘公社黨委副書記

1973.11—1976.11 共青團浙江省象山縣委副書記

1976.11—1982.12 浙江省象山縣金星公社黨委書記(其間:1980.11—1982.10 浙江省委黨校幹部專修科馬列主義基礎理論專業學習)

1982.12—1984.1 浙江省象山縣委宣傳部部長

1984.1—1985.9 浙江省象山縣委副書記

1985.9—1989.7 浙江省象山縣委書記

1989.7—1990.9 浙江省臺州地委副書記

1990.9—1994.9 浙江省臺州地委書記

1994.9—1996.8 浙江省臺州市委書記(其間:1995.9—1996.7 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6.8—1998.1 浙江省政府秘書長

1998.1—1998.11 浙江省副省長(1995.09—1998.07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法學專業學習)

1998.11—2003.11 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

2003.11—2007.6 天津市委副書記、副市長(2001.9—2004.8同濟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07.6—2007.12 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7.12—2008.01 天津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8.01—2014.12 天津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4.12—2016.9,天津市委代理書記、市長

2016.9,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第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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