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路政署高級工程師涉嫌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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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12-03 13:09:41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10.html
廉政公署今日(星期三)落案起訴一名路政署高級工程師,控告他涉嫌向一名土木工程公司董事索取及收受賄款,作為優待有關公司與路政署之間往來事務的報酬。
黃釗猷,五十五歲,被控共四項罪名,即兩項公職人員索取利益及兩項公職人員收受利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c)條。
被告將於星期五(十二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
被告於案發時負責監督有關土木工程公司的工作。該公司為路政署的承建商,負責九龍一個路段加建隔音屏障的工程。
其中兩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八年十二月,向上述公司的董事索取及收受一萬元,作為協助或優待有關公司與路政署之間往來事務的報酬。
餘下兩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九年一月,以相同理由向上述公司的董事索取及收受二萬元。
路政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以待星期五出庭。
物流公司東主涉貪污及瞞稅判囚十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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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12-10 14:12:43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14.html
一名物流公司東主,提供逾二十萬元賄款,以獲取另外兩間物流公司的生意,另向核數師作出虛假陳述以瞞稅,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十三個月。
胡志文,四十五歲,福榮物流有限公司(「福榮」)董事兼股東,昨日承認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被告另外兩項相類罪名則紀錄在案。
被告亦承認三項罪名,即公司高級人員向核數師作出明知虛假的陳述,違反《公司條例》第134條。
法官彭寶琴判刑時表示,鑑於被告犯了嚴重的貪污罪行,法庭須判處他入獄。
案情透露,自二○○三年五月,「福榮」開始與東方空運有限公司(「東方空運」)做生意。
二○○三年八月至二○○六年十二月期間,被告向「東方空運」助理總經理姜成志每月提供五千元賄款,合共約十九萬五千元,作為姜就「東方空運」的業務對「福榮」曾經已予優待的報酬。
此外,被告於二○○九年一月,向安時企業有限公司(「安時企業」)營運經理陳德臻提供約六千五百元,作為建議「安時企業」經營的雅得美航運向「福榮」租用倉庫和聘用其他物流服務的報酬。
案情又透露,被告於二○○六年四月至二○○八年五月期間,分別向三名核數師作出明知虛假的陳述,即看似由多間公司發出共一百二十八張虛假收據,目的是降低「福榮」的應課稅盈利。
被告透過上述虛假收據,協助「福榮」隱瞞利得稅共逾十五萬元。
姜成志,五十九歲,及陳德臻,三十九歲,因與上述案件有關亦被廉署拘控。
姜較早時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他被判入獄六個月,緩刑兩年。
陳早前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相類罪名,並被判入獄兩個月。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劉理蘭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蔡志敏協助。
資料庫 兩人涉鏍絲供應貪污案被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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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12-25 12:57:06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24.html
一名鏍絲製造廠董事及一名電動「摩打」公司董事,就供應鏍絲予製造車房摺閘「摩打」時行賄受賄,被廉政公署拘控。兩名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區域法院同被判監禁。
黎志慧,四十九歲,精工鏍絲製造廠有限公司(「精工鏍絲」)董事,被法官游德康判入獄十五個月;而譚悅華,五十一歲,嘉多密有限公司(「嘉多密」)董事,則被判入獄十八個月。
黎今日被裁定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譚被裁定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案情透露,「精工鏍絲」於案發時為一間本地鏍絲製造廠,由黎及另外三位兄弟共同持有。「精工鏍絲」自二○○一年起是「嘉多密」的鏍絲供應商。「嘉多密」是一間澳洲生產車房摺閘「摩打」公司的附屬機構。
「精工鏍絲」只向相熟顧客提供百分之二至三的折扣或回佣,而有關折扣或回佣清楚印列在發票或收據上。
二○○九年一月,「精工鏍絲」被發現一直向「嘉多密」提供現金回佣,而有關回佣是按「精工鏍絲」供應貨品予「嘉多密」的銷售額百分之十計算。但該等回佣從沒有在有關的發票或收據上顯示。
二○○一年一月至二○○九年九月十六日期間,黎與譚一同串謀,使譚收受「精工鏍絲」的回佣,作為譚為「嘉多密」向「精工鏍絲」發出購貨訂單的報酬。有關回佣約達四十萬元。
案情又透露,黎及譚於二○○九年九月十六日在觀塘一間酒樓會面,期間黎給予譚一個內有現金一萬八千零八十元的信封。該筆款項就是「嘉多密」於二○○九年六月至八月期間付款的百分之十。
廉署人員於譚離開酒樓時將他拘捕,並在他身上搜出該個內有現金一萬八千零八十元的信封。譚承認該筆款項是黎在上述會面時給予他。
「嘉多密」嚴禁其僱員就公司業務索取或收受任何回佣。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任智樂協助。
廉署起訴「電盈」前總經理涉嫌就判授物流合約貪污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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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1-15 15:19:35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33.html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上市公司電訊盈科有限公司(「電盈」)的一名前總經理(直銷業務),控告他涉嫌就判授物流服務合約及代理合約時貪污詐騙,致使「電盈」根據該等合約支付共逾六千萬元。
許尊傑,四十一歲,被控四項欺詐罪名;及兩項交替罪名,即代理人接受利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條。
許及其妻歐陽麗霞,四十歲,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名。
被告將於星期五(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其中一項欺詐控罪指,許涉嫌向「電盈」隱瞞他與捷興物流公司(「捷興」)之間的關係所引起的利益衝突,即他及其妻在「捷興」有財務權益,意圖詐騙而誘使「電盈」向「捷興」授予四份物流服務合約。
兩項交替控罪指,許涉嫌從「捷興」一名登記擁有人先後收受三萬九千九百三十元及一萬五千四百四十四元,作為代表「電盈」判授物流服務合約時優待「捷興」的報酬。
另外三項欺詐控罪指,許涉嫌訛稱「電盈」已批准向友聯顧問公司(「友聯」)及智嶺峰有限公司(「智嶺峰」)授予五份代理合約,意圖詐騙而誘使「電盈」兩名高層人員批准及簽認向「友聯」及「智嶺峰」授予有關合約。
餘下一項控罪指,許及歐陽涉嫌與其他人士串謀詐騙「電盈」,即未有向「電盈」申報他們夫婦兩人在「智嶺峰」有財務權益;及促使「電盈」向「智嶺峰」授予一份代理合約。
上述涉嫌欺詐行為致使「電盈」根據該等物流服務合約及代理合約,向「捷興」、「友聯」及「智嶺峰」支付共逾六千萬元。
有關涉嫌控罪於二○○五年一月至二○○八年十月期間發生。
此外,廉署分案起訴「友聯」一名登記擁有人,控告她涉嫌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副本,以減低「友聯」的稅款。
許苑貽,三十七歲,被控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名。
控罪指許苑貽涉嫌於二○○八年一月至九月期間,與另一名人士串謀使用一份「電盈」虛假銷貨單影印本,意圖誘使一名會計接受該影印本為真文書。
許苑貽將於星期五(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兩宗案件。
「電盈」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上述兩宗案件的三名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等候星期五提堂。
四人涉貪污助內地旅客偷渡往海外國家被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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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2-26 18:44:43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38.html
兩名航空公司前職員及另外兩名人士,以貪污手法安排內地旅客,經由香港機場偷渡往海外國家,被廉政公署拘控。四名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區域法院同被判入獄。
吳家華,三十一歲,國泰航空有限公司(「國泰」)前顧客服務主任,被判入獄二十個月;譚慧敏,四十六歲,「國泰」前顧客服務主任,被判入獄十六個月。
同案被告為張振華,四十七歲,及陳建雄,六十三歲,同為無業,則各被判入獄十四個月。
吳及譚須分別向政府歸還一萬五千元及一萬六千元;而張及陳分別須歸還二萬元及九千元。
法官李素蘭判刑時稱,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故須判處他們入獄。法官續稱,被告的行為破壞「國泰」的保安系統,而且損害香港機場的聲譽。
四名被告較年時承認共五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案情透露,吳、譚及徐英傑於案發時受僱為「國泰」的顧客服務主任。張及陳則是犯罪集團的成員,負責陪同犯罪集團安排的內地旅客辦理登機手續,以偷渡往美國或其他歐洲國家。
二○○八年十二月至二○○九年八月期間,吳、譚及徐協助犯罪集團辦理由他們三人、張、陳或其同黨安排的內地旅客的登機手續。
吳、譚及徐預先透過查核國泰的電腦系統,為這些旅客加快登記手續,並警示犯罪集團某些旅客需要接受安全檢查,以避免遇上麻煩。
吳、譚或徐就發出每張登機證予內地旅客,收受五百元或六百元賄款作為報酬。吳及譚分別收受共約一萬五千元及一萬六千元賄款。
張及陳負責陪同內地旅客辦理登機手續及領取登機證,他們分別賺取二萬元及九千元的報酬。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黎恩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吳家建協助。
徐英傑,三十歲,因與上述案件有關而被廉署通緝。他於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棄保潛逃,法院遂發出手令通緝他歸案。
此外,廉署亦通緝無業男子蘇瑞弘,四十六歲。他涉嫌向入境事務處的職員及航空公司的職員提供利益,以協助一個犯罪集團安排內地人經由香港偷渡往海外國家。
蘇在另一宗案件被控共四項罪名,即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及三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蘇須於去年五月二十四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應訊,但他未有出庭。法院遂發出手令通緝他歸案。
任何人士如獲悉徐英傑及/或蘇瑞弘的下落,或知道任何資料可以協助緝拿他們,請盡快與廉署聯絡。廉署二十四小時熱線:二五二六六三六六。所有資料絕對保密。
> 徐英傑相片
> 蘇瑞弘相片
兩人涉假卡貪污案被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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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4-02 14:42:35http://www.icac.org.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51.html
一名酒店前助理餐廳經理及一名無業男子,就偽造信用卡勾當涉及貪污,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兩名被告今日(星期三)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同被判入獄。
徐家樂,三十九歲,馬哥孛羅香港酒店(「馬哥孛羅酒店」)前助理餐廳經理,被判入獄兩個月;而鄭日強,四十五歲,無業,則被判入獄十七個月。
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指出,兩名被告在假信用卡貪污案中所犯的罪行嚴重,法庭必須判處他們監禁刑期。由於鄭為案件的始作俑者,故判刑較重。
兩名被告早前同承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鄭另承認一項罪名,即管有用作製造虛假文書的設備。
案情透露,徐於案發時為「馬哥孛羅酒店」旗下一間餐廳的助理經理,負責招待客人和處理現金或信用卡付款。
鄭為徐的朋友,彼此相識二十年。二○○九年年中,鄭要求徐向他提供該酒店客人的信用卡資料,並表示願意就徐套取的每套信用卡資料,給予徐四百元。
案情又透露,徐起初拒絕鄭的要求,但最終同意替鄭套取幾套信用卡資料。
鄭其後將一部名為「磁碼轉換機」的電子儀器交予徐,並教導徐使用該機。
徐於二○○九年十一月在酒店餐廳的客人以信用卡簽賬時,使用該「磁碼轉換機」套取了三套信用卡資料。
同年十二月四日,廉署人員拘捕二人,並在鄭身上搜獲該部「磁碼轉換機」,當中儲存了用來製作假信用卡的資料。
兩名被告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承認有關罪行。鄭又承認企圖把套取到的信用卡資料,以每套八百元售予一名內地人士。
「馬哥孛羅酒店」嚴禁其僱員就公司的業務收受任何利益。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伍淑娟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甘穎鏘協助。
廉署起訴珠寶公司前職員及承辦商涉嫌就翻新工程貪污-六福集團(0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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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4-25 16:20:08http://www.icac.org.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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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4-25 16:20:27廉政公署今日(星期三)落案起訴一名珠寶公司前職員及一名承辦商,指控他們涉嫌就翻新工程貪污及串謀欺詐。
鄺智恆,四十五歲,六福集團有限公司(「六福」)前高級總務主任,被控兩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簡偉強,四十八歲,信昌工程公司(「信昌」)東主,被控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二人另同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名。
被告將於星期五(四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觀塘裁判法院答辯。
案發時,鄺負責向承辦商取得報價,及判授有關「六福」的零售珠寶店及辦公室的翻新或維修工程合約。
控罪指鄺涉嫌收受由簡及另一人提供共九萬元款項,以作為判授翻新和維修工程合約予「信昌」的報酬。
簡涉嫌向鄺提供逾二十萬六千元以換取翻新和維修工程合約。
兩名被告又涉嫌串謀向「六福」提交一份虛假文件,即「信昌」報價單,意圖欺詐及致使「六福」將一份翻新工程的合約判予另一名承辦商。
上述涉嫌罪行於二○○八年六月至二○一○年六月期間發生。
「六福」在廉署調查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以待星期五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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