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產權轉讓若使國家不再擁有國企控股權的要報政府批準
為規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務院國資委網站1日發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優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辦法》規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
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以下稱企業產權轉讓);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為(以下稱企業增資),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國家出資企業的投入除外;
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以下稱企業資產轉讓)。

《辦法》對這三類國有資產交易行為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其中,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制定其子企業產權轉讓管理制度,確定審批管理權限。其中,對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轉讓方為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關股東協商後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
產權轉讓原則上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轉讓方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安排,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征集受讓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交易價款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對於企業增資,《辦法》規定,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增資行為。其中,因增資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此外,國家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增資行為。其中,對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的增資行為,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增資企業為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關股東協商後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
企業增資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對外披露信息公開征集投資方,時間不得少於40個工作日。
企業資產轉讓是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後,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
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制定本企業不同類型資產轉讓行為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管理權限、決策程序、工作流程,對其中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的資產種類、金額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並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資產轉讓價款原則上一次性付清。
《辦法》還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進行了定義:
一、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
二、第一款所列單位、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
三、第一、二款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
四、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並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辦法》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國資監管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有關人員違反規定越權決策、批準相關交易事項,或者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致使國有權益受到侵害的,由有關單位按照人事和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相關責任人員相應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優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
(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以下稱企業產權轉讓);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為(以下稱企業增資),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國家出資企業的投入除外;
(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以下稱企業資產轉讓)。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包括:
(一)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
(二)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
(三)本條第(一)、(二)款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
(四)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並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第五條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標的應當權屬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設定擔保物權的國有資產交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事項的,應當依法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
第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資監管機構)負責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其各級子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報告本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情況。
第二章企業產權轉讓
第七條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其中,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制定其子企業產權轉讓管理制度,確定審批管理權限。其中,對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轉讓方為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關股東協商後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
第九條產權轉讓應當由轉讓方按照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形成書面決議。國有控股和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中國有股東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委派單位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履職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單位。
第十條轉讓方應當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做好產權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論證。產權轉讓涉及職工安置事項的,安置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涉及債權債務處置事項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後,由轉讓方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審計。涉及參股權轉讓不宜單獨進行專項審計的,轉讓方應當取得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期年度審計報告。
第十二條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產權轉讓事項,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轉讓標的進行資產評估,產權轉讓價格應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基礎確定。
第十三條產權轉讓原則上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轉讓方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安排,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征集受讓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應當在信息披露前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國資監管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五條轉讓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東結構;
(三)產權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但不限於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營業收入、凈利潤等(轉讓參股權的,披露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中的相應數據);
(五)受讓方資格條件(適用於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條件、轉讓底價;
(七)企業管理層是否參與受讓,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是否放棄優先受讓權;
(八)競價方式,受讓方選擇的相關評判標準;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其中信息預披露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內容。
第十六條轉讓方應當按照要求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供披露信息內容的紙質文檔材料,並對披露內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對信息披露的規範性負責。
第十七條產權轉讓項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轉讓底價,不得低於經核準或備案的轉讓標的評估結果。
第十八條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轉讓底價、變更受讓條件後重新進行信息披露。
降低轉讓底價或變更受讓條件後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新的轉讓底價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經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
第十九條轉讓項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讓方的,應當重新履行審計、資產評估以及信息披露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
第二十條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間,轉讓方不得變更產權轉讓公告中公布的內容,由於非轉讓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能對轉讓標的價值判斷造成影響的,轉讓方應當及時調整補充披露信息內容,並相應延長信息披露時間。
第二十一條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意向受讓方的登記工作,對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提出意見並反饋轉讓方。產權交易機構與轉讓方意見不一致的,由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決定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
第二十二條產權轉讓信息披露期滿、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按照披露的競價方式組織競價。競價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且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受讓方確定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交易雙方不得以交易期間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產權轉讓導致國有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的,應當同時遵守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以及證券監管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企業產權轉讓涉及交易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特許經營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等政府審批事項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受讓方為境外投資者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負面清單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交易價款應當以人民幣計價,通過產權交易機構以貨幣進行結算。因特殊情況不能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結算的,轉讓方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供轉讓行為批準單位的書面意見以及受讓方付款憑證。
第二十八條交易價款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
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九條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交易結果通過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告,公告內容包括交易標的名稱、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底價、交易價格,公告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產權交易合同生效,並且受讓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交易價款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及時為交易雙方出具交易憑證。
第三十一條以下情形的產權轉讓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一)涉及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二)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第三十二條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轉讓企業產權,轉讓價格不得低於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
以下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後,轉讓價格可以資產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且不得低於經評估或審計的凈資產值:
(一)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家出資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
(二)同一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及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
第三十三條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的企業產權轉讓行為時,應當審核下列文件:
(一)產權轉讓的有關決議文件;
(二)產權轉讓方案;
(三)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轉讓產權的必要性以及受讓方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其核準或備案文件。其中屬於第三十二條(一)、(二)款情形的,可以僅提供企業審計報告;
(五)產權轉讓協議;
(六)轉讓方、受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的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表(證);
(七)產權轉讓行為的法律意見書;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三章企業增資
第三十四條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增資行為。其中,因增資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五條國家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增資行為。其中,對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的增資行為,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增資企業為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關股東協商後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
第三十六條企業增資應當符合國家出資企業的發展戰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資方案,明確募集資金金額、用途、投資方應具備的條件、選擇標準和遴選方式等。增資後企業的股東數量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企業增資應當由增資企業按照企業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形成書面決議。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中國有股東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委派單位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履職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單位。
第三十八條企業增資在完成決策批準程序後,應當由增資企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審計和資產評估。
以下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後,可以依據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定企業資本及股權比例:
(一)增資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的;
(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國家出資企業增資的;
(三)國有控股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對其獨資子企業增資的;
(四)增資企業和投資方均為國有獨資或國有全資企業的。
第三十九條企業增資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對外披露信息公開征集投資方,時間不得少於40個工作日。信息披露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目前的股權結構;
(三)企業增資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四)近三年企業審計報告中的主要財務指標;
(五)企業擬募集資金金額和增資後的企業股權結構;
(六)募集資金用途;
(七)投資方的資格條件,以及投資金額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八)投資方的遴選方式;
(九)增資終止的條件;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第四十條企業增資涉及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同時遵守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以及證券監管相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產權交易機構接受增資企業的委托提供項目推介服務,負責意向投資方的登記工作,協助企業開展投資方資格審查。
第四十二條通過資格審查的意向投資方數量較多時,可以采用競價、競爭性談判、綜合評議等方式進行多輪次遴選。產權交易機構負責統一接收意向投資方的投標和報價文件,協助企業開展投資方遴選有關工作。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以資產評估結果為基礎,結合意向投資方的條件和報價等因素審議選定投資方。
第四十三條投資方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應當經增資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同意,並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認投資方的出資金額。
第四十四條增資協議簽訂並生效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出具交易憑證,通過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告結果,公告內容包括投資方名稱、投資金額、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四十五條以下情形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
(一)因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需要,由特定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參與增資;
(二)因國家出資企業與特定投資方建立戰略合作夥伴或利益共同體需要,由該投資方參與國家出資企業或其子企業增資。
第四十六條以下情形經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
(一)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實際控制的其他子企業參與增資;
(二)企業債權轉為股權;
(三)企業原股東增資。
第四十七條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的企業增資行為時,應當審核下列文件:
(一)增資的有關決議文件;
(二)增資方案;
(三)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的必要性以及投資方情況;
(四)增資企業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其核準或備案文件。其中屬於第三十八條(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僅提供企業審計報告;
(五)增資協議;
(六)增資企業的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表(證);
(七)增資行為的法律意見書;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四章企業資產轉讓
第四十八條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後,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
第四十九條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制定本企業不同類型資產轉讓行為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管理權限、決策程序、工作流程,對其中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的資產種類、金額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並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第五十條轉讓方應當根據轉讓標的情況合理確定轉讓底價和轉讓信息公告期:
(一)轉讓底價高於100萬元、低於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於10個工作日;
(二)轉讓底價高於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於20個工作日。
企業資產轉讓的具體工作流程參照本辦法關於企業產權轉讓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另有要求的外,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
第五十二條資產轉讓價款原則上一次性付清。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國資監管機構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制度和辦法;
(二)按照本辦法規定,審核批準企業產權轉讓、增資等事項;
(三)選擇從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並建立對交易機構的檢查評審機制;
(四)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
(六)履行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監管職責。
第五十四條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在全國範圍選擇開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並對外公布名單。選擇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未從事政府明令禁止開展的業務,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交易管理制度、業務規則、收費標準等向社會公開,交易規則符合國有資產交易制度規定;
(三)擁有組織交易活動的場所、設施、信息發布渠道和專業人員,具備實施網絡競價的條件;
(四)具有較強的市場影響力,服務能力和水平能夠滿足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需要;
(五)信息化建設和管理水平滿足國資監管機構對交易業務動態監測的要求;
(六)相關交易業務接受國資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對產權交易機構開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情況進行動態監督。交易機構出現以下情形的,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提醒、警告、通報、暫停直至停止委托從事相關業務:
(一)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較差,市場功能未得到充分發揮;
(二)在日常監管和定期檢查評審中發現問題較多,且整改不及時或整改效果不明顯;
(三)因違規操作、重大過失等導致企業國有資產在交易過程中出現損失;
(四)違反相關規定,被政府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而影響業務開展;
(五)拒絕接受國資監管機構對其相關業務開展監督檢查;
(六)不能滿足國資監管機構監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國資監管機構發現轉讓方或增資企業未執行或違反相關規定、侵害國有權益的,應當責成其停止交易活動。
第五十七條國資監管機構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定期對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和實際控制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重點檢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發生爭議時,當事方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時可以按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九條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國資監管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有關人員違反規定越權決策、批準相關交易事項,或者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致使國有權益受到侵害的,由有關單位按照人事和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相關責任人員相應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社會中介機構在為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提供審計、資產評估和法律服務中存在違規執業行為的,有關國有企業應及時報告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國資監管機構可要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不得再委托其開展相關業務;情節嚴重的,由國資監管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其相應處罰。
第六十一條產權交易機構在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中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持有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按照現行監管體制,比照本辦法管理。
第六十三條金融、文化類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等行為,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四條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對各級子企業資產交易的監督管理,相應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國資監管機構另行授權。
第六十五條境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在境內投資企業的資產交易,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政府設立的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形成企業產(股)權對外轉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現行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銀行不良資產包轉讓潛規則:“買肉搭骨頭”
作為銀行不良資產包的業余買家,李智楠(化名)長期遊走在銀行和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之間,大多數情況下,他從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手中購買這些不良資產,偶爾,也會從銀行直接收購單宗債權。
由於經濟實力受限,李智楠以處置單筆債權為主,不敢貿然承接批量債權,而這更是加大了清收處置的不確定性。
2015年以來,隨著銀行不良貸款的持續增長,不良資產處置一時間成為熱門話題,從事不良資產處置的行業主體也在增加,尤其是隨著“互聯網+”工具的應用,各路資本躍躍欲試,以期分享這個所謂的“高收益行業”。
“其實,這個行業並沒有外面說的那麽熱,實際上是外熱內冷。”李智楠說,多年來的處置經歷令他感知人間冷暖,有賺過缽滿盆滿,也虧過一塌糊塗。
3毛錢一個“包”
進入8月,上市銀行迎來半年報密集發布期,此前,根據銀監會初步統計數據,截至6月末,銀行業資產總額212.31萬億元,同比增長15.6%;各項存款余額150.59萬億元,同比增長10.7%;各項貸款余額106.69萬億元,同比增長13.0%。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1.81%;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損失準備金3.47萬億元,同比增長16.1%,撥備覆蓋率161.3%;主要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13.2%,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10.7%。
盡管目前整個銀行業信貸資產質量可控,但不良貸款率依舊處於上升通道,2016年一季度末的數據顯示,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13921億元,較2015年四季末增加1177億元;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1.75%,較去年四季末上升0.07個百分點,而二季度末的不良貸款率又較一季度末上升了0.06個百分點。
2009年~2010年期間,銀行大幅信貸投入的同時卻疏於對信貸資產基礎風險的管理,由此埋下諸多隱患,如今,隨著經濟進一步下行,很多企業出現現金流短缺或資金周轉困難,銀行貸款償還風險集中暴露。
業內人士認為,銀行業不良風險至少要持續攀升2~3年,後續不良貸款率的增長幅度會有所下降,但總量依舊會繼續增加,直到國內經濟走上確定的複蘇之路。
銀行業主要通過清收、重組和核銷等途徑來處置不良資產,其中,自主核銷和打包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進而核銷存在差別,“自主核銷可以賬銷案存的方式管理,銀行依舊保有未來繼續清收的權利,在實際操作中,大部分銀行在核銷後依舊會繼續查找債務人可執行的財產線索,而打包出售後,銀行已經不再保有債權債務關系,回收來的款項無法覆蓋的那部分損失直接賬銷案銷。”一位銀行資產保全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解釋說。
從“四大”手中批量收購銀行不良資產的業內人士蔡高韻(化名)對本報記者透露,銀行不良資產包全年平均價格在3毛左右,最高的價格在8毛左右,有些新包低至1毛,而老包的價格最多在3分附近。
“有些老包里的債權還是上個世紀90年代的,基本是收不回來了,這種包很少有人願意接手。”蔡高韻說。
而所謂的3毛、3分,是業內的通行叫法,也就是一元錢的債權所對應的價格,3毛也就是3折,3分是0.3折。
“銀行轉讓的資產包大致在2~3毛之間。”某銀行一位分行行長也向本報記者證實。
多少“大包”還在天上飄
2015年以來,隨著銀行不良貸款的持續增長,不良資產處置一時間成為熱門話題,從事不良資產處置的行業主體也在增加,尤其是隨著“互聯網+”工具的應用,各路資本躍躍欲試。
“相比前幾年,現在我們買資產包反而更加謹慎了,”從事不良資產處置行業的廣東衍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方偉忠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據他介紹,今年的不良資產處置行業有個特點,即資產包的價格水漲船高,“因為太多人沖入這個行業,且對不良資產處置一知半解,只是拼命炒價,導致資產包的價格越來越高,另外,在經濟下行階段,資產的價格處於下行通道,兩端擠壓,導致中間的收益日趨薄弱。
“所以,我們現在拿包非常謹慎,現在,幾乎每天都有人打電話給我,問要不要資產包,這些人或多或少都有些關系或門路,要麽和他們合作共同處置資產包,要麽他們有這個資產包中的部分線索協助我們購買資產包,但要收部分服務費,價格不等。”方偉忠說。
方偉忠認為,在如今的市場上,做中介的人多,買回來倒手,而真正有能力處置資產包的人少,“以某地為例,現在就有幾個資產包在外面飄,說大也不大,但說小也不小。比如,其中一個資產包,本金差不多38億元,打一折是3.8億元,開始有人談的是3.3億元,目前說2.8億元都可以成交,但依舊沒有人買下來。”他說。
“在一個不良資產包里,小到10宗債權,大到百宗債權,單筆債權本息小到幾十萬元,大到上億元,其中,可能有1/3最終和解,有1/2乃至2/3也沒有太好的和解方式,我們會繼續向外轉讓。”蔡高韻說。
“比如,一個包本息10億元,我們4億元本金買下,3年回收6億元,實現了回報率,也有可能連4億元的本金都收不回來,這就是不良資產處置行業高不確定性的特點,但批量收購也有好處,即可以分散風險。”蔡高韻說。
總得交點學費
對比來說,李智楠單宗購買債權的作法,顯然風險更高。
“前些年我從某銀行手中收購一批車輛,當時,這批車輛是債務人以物抵債的形式償還銀行借款,車輛總的價值4000萬元,我們500萬元就拿下來了,銀行也逼著我們趕快過戶,過戶之後,我們就著手處置這批車輛,沒想到的是,這批車輛中,幾乎每臺車都有高額的違章罰款,就以捷達車為例,一臺8萬塊的捷達就有3萬~4萬元的違章,最後,我們每輛捷達只賣2.5萬~3萬元,平均每臺車虧幾千元。”李智楠說。
“被銀行坑了。”他總結道。
而似乎每一個從事不良資產處置行業的人都有一把辛酸血淚史。
蔡高韻說,他曾從從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手中收來一個不良資產包,本金12億元,最終成交價格為4500萬元,也就是3、4分錢的包,結果到法院申請執行的時候才發現,法院早就出具了執行終結裁定書。
“我們當初查看卷宗時,對方只提供了中止本次執行的裁定書,卻沒有出具終結本案執行的裁定書,我們去找資產管理公司評理,他們承認自己也是被銀行坑了,因為當初批量買包做盡職調查的時候僅僅是查看資料,後續又沒有實際處置,所以沒發現這個問題。”蔡高韻說。
不良資產處置行業的高回報正是源於對於資產本身的高識別性和價值的高波動性,這對於買包的人的自身能力提出了極高的要求。
李智楠津津樂道的是自己2013年從某銀行手中購買的一筆單宗債權,該筆債權本息9000萬元,55折到手,抵押物包括150套商品房、車庫和兩層商鋪。
“因為我是做物業出身,所以在處置物業方面比較有經驗,債權到手之後,我們幾個合夥人做了4~5套方案,並根據實際情況反複推演,當時我們預計,只要150套房產中,能夠賣出60套,我們就賺了,由於抵押的商品房里涉及150個回遷戶,我們一戶一戶的談,最終回遷戶購買了90套房產。”他說。
如今,在“不良”高企、報表修飾的壓力之下,各銀行都提升了對於不良資產的處置力度,加速清收,加大核銷。在不少銀行的網站主頁上,資產處置公告也是緊鑼密鼓的對外發布。比如,在廣州農商行的主頁上,7月22日該行發布了一則《債權轉讓意向公告》,擬對持有廣州市宏都房地產有限公司貸款債權進行公開轉讓;7月28日又發布了一則《債權轉讓競價公告》,擬對持有的廣東省信托房產開發公司貸款債權進行競價轉讓。此前,有不良資產處置業內人士對本報記者總結道,銀行資產包的質量有規律可循,比如,5月和11月的包質量不好,因為處於半年報和年報的前夕,而半年報和年報過後的8、9月和1、2月份則會出來一些好包。
對於這種說法,業內看法不一,“季末或者年末出來的東西很差,目前沒有找到邏輯依據,反而,季末或者年末會出現交易性機會,這個是有邏輯依據的。”另一位業內人士說。
“應該沒有規律可循吧,這要看銀行的處置節奏。”蔡高韻說。
曾經存在的“買肉搭骨頭”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近期在采訪不良資產處置行業時發現,在業內,曾經存在一種更加隱秘的玩法。“我們叫做‘買肉搭骨頭’,比如,銀行和我私下約定,購買一宗債權的同時,還要搭上另外一些債權作為條件,而搭上的債權,幾乎肯定是收不回來的,之所以要搭上這些債權,是銀行要加快核銷。”李智楠說,在自己的成本收益核算中,這些搭來的骨頭,就算是成本了。
“是有‘搭骨頭’這種做法,搭出去的東西有很多原因,核心是這些骨頭要核銷,銀行就把它給搭出去。”蔡高韻說。
財政部此前發布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設置了嚴格的貸款核銷條件,對於不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將導致無法核銷,銀行在實際處理不良資產時,遇到的情況往往千差萬別,甚至會出現難以核銷的情況。
“比如說債務人或擔保人死亡,繼承人肯定不會繼承債務,但如果銀行讓繼承人放棄繼承,走法律程度會很麻煩,核銷就會出現難度,為了加快處置,銀行就和不良資產的購買人心照不宣的把這個骨頭搭出去,能夠回收的部分算作現金清收,無法覆蓋的部分很容易的直接核銷了,不至於在賬上呆著難看。”蔡高韻說。
“銀行把債務人所有能處置的都處置了,實在沒有可執行的財產後,債務人破產清算,這種已經進入損失類的債權,銀行就搭出來,搭出來的債權一定是本身核銷有困難、流程長或是阻礙銀行的核銷,所以,就通過‘搭骨頭’的方式趕緊把這些呆壞賬核銷掉。”蔡高韻說。
但“搭骨頭”也有“搭骨頭”的規矩,“比如,債權本息合計1億元,賣我5000萬元,等於說5折,另外還有5000萬元需要核銷的‘骨頭’,於是就把這個債權做成1.5億元,賣我5000萬元,等於說3折,銀行並大分母,但不會降低分子,這樣大家都比較好做賬。”蔡高韻說。
“你說的這種情況在早些年存在於個別銀行,相當於是幫銀行買壞賬,如今,隨著銀行不良處置愈加規範化,已經很少有銀行這麽做了。”另一位不良資產包批量買家張先生聽聞本報記者介紹的“搭骨頭”方式後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