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文推進充電設施建設 電動汽車行業的春天來了?
來源: http://www.iheima.com/news/2015/1009/152276.shtml
i黑馬訊10月9日消息 今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促進新能源汽車的推廣和普及提供了強有力的政策支持。
《意見》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適度超前、車樁相隨、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滿足超過500萬輛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建立較完善的標準規範和市場監管體系,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充電服務市場;形成可持續發展的“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產業生態體系,在科技和商業創新上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充電服務企業。
據悉,由能源局牽頭制定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指南》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指導意見》也即將公布,今年同時推進的,還有電動車充電國家標準的修訂,國家政策將助推充電樁建設井噴。有分析師預測,未來六年國內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站)的直接市場規模有望達到1260億元;在此規模下,預計充電樁(站)產業年利潤18-27億元。
按照有關方面提供的數據,截至2014年底,我國新能源汽車保有量為12萬輛,如果今年銷量能夠達到預期目標,預計將新增15萬輛,保有量將達到27萬輛。而到去年底,我國建成的充換電站只有780座,交直流的充電樁則只有3.1萬個,顯然難以滿足電動車充電需求。
同時,也有相關領域專家擔憂,如果充電設施建設不做好規劃和布局工作,不在技術、規範、標準、資金實力等方面設置一定門檻,可能會引發許多新的矛盾和問題。光伏、風電等新興產業發展暴露的問題可能會在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上重演,形成新的重複投資、惡性競爭、跑馬圈地等問題。
以下為政策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各類充換電設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礎設施。大力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有利於解決電動汽車充電難題,是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的重要保障,對於打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增加公共產品、公共服務“雙引擎”,實現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推動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各項工作取得積極進展,但仍存在認識不統一、配套政策不完善、協調推進難度大、標準規範不健全等問題。為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純電驅動為新能源汽車發展的主要戰略取向,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強統籌規劃,統一標準規範,完善扶持政策,創新發展模式,培育良好的市場服務和應用環境,形成布局合理、科學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增加公共產品有效投資,提高公共服務水平,促進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電力消費,方便群眾生活,更好惠及民生。
(二)基本原則。
統籌規劃,科學布局。加強充電基礎設施發展頂層設計,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濟、經濟合理”的要求,根據各地發展實際,做好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整體規劃,加大公共資源整合力度,科學確定建設規模和空間布局,同步建設充電智能服務平臺,形成較為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適度超前,有序建設。著眼於電動汽車未來發展,結合不同領域、不同層次的充電需求,按照“樁站先行”的要求,根據規劃確定的規模和布局,分類有序推進建設,確保建設規模適度超前。
統一標準,通用開放。加快制修訂充換電關鍵技術標準,完善有關工程建設、運營服務、維護管理的標準。嚴格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建設改造充電基礎設施,健全電動汽車和充電設備的產品認證與準入管理體系,促進不同充電服務平臺互聯互通,提高設施通用性和開放性。
依托市場,創新機制。充分發揮市場主導作用,通過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建立合理價格機制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建設運營。鼓勵企業結合“互聯網+”,創新商業合作與服務模式,創造更多經濟社會效益,實現可持續發展。
(三)工作目標。到2020年,基本建成適度超前、車樁相隨、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滿足超過500萬輛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建立較完善的標準規範和市場監管體系,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充電服務市場;形成可持續發展的“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產業生態體系,在科技和商業創新上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充電服務企業。
二、加大建設力度
(四)加強專項規劃設計和指導。各地要將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有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完善獨立占地的充電基礎設施布局,明確各類建築物配建停車場及社會公共停車場中充電設施的建設比例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要求。要以用戶居住地停車位、單位停車場、公交及出租車場站等配建的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建築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位等配建的公共充電設施為輔助,以獨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換電站和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建的城際快充站為補充,形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原則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於10%,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配套建設一座公共充電站。鼓勵建設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式與立體式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
(五)建設用戶居住地充電設施。鼓勵充電服務、物業服務等企業參與居民區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統一開展停車位改造,直接辦理報裝接電手續,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向用戶適當收取費用。對有固定停車位的用戶,優先在停車位配建充電設施;對沒有固定停車位的用戶,鼓勵通過在居民區配建公共充電車位,建立充電車位分時共享機制,為用戶充電創造條件。
(六)建設單位內部充電設施。具備條件的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和企事業單位,要結合單位電動汽車配備更新計劃以及職工購買使用電動汽車需求,利用內部停車場資源,規劃建設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和充電設施。各地可將有關單位配建充電設施情況納入節能減排考核獎勵範圍。
(七)建設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對於公交、環衛、機場通勤等定點定線運行的公共服務領域電動汽車,應根據線路運營需求,優先在停車場站配建充電設施,沿途合理建設獨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換電站。對於出租、物流、租賃、公安巡邏等非定點定線運行的公共服務領域電動汽車,應充分挖掘單位內部停車場站配建充電設施的潛力,結合城市公共充電設施,實現高效互補。
(八)建設城市公共充電設施。公共充電設施建設應從城市中心向邊緣、從城市優先發展區域向一般區域逐步推進。優先在大型商場、超市、文體場館等建築物配建停車場以及交通樞紐、駐車換乘(P+R)等公共停車場建設公共充電設施。鼓勵在具備條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設施,適當新建獨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充電設施向社會公眾開放。
(九)建設城際快速充電網絡。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位建設城際快充站。優先推進京津冀魯、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城際快充網絡建設,適時推進長江中遊城市群、中原城市群、成渝城市群、哈長城市群城際快充網絡建設,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蓋大部分主要城市的城際快充網絡,滿足電動汽車城際、省際出行需求。
三、完善服務體系
(十)完善充電設施標準規範。加快修訂出臺充電接口及通信協議等標準,積極推進充電接口互操作性檢測、充電服務平臺間數據交換等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實現充電標準統一。開展充電設施設置場所消防等安全技術措施研究,及時制修訂相關標準。完善充換電設備、電動汽車電池等產品標準,明確防火安全要求。制定無線充電等新型充電技術標準。完善充電基礎設施計量、計費、結算等運營服務管理規範,加快建立充電基礎設施的道路交通標誌體系。
(十一)建設充電智能服務平臺。大力推進“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提高充電服務智能化水平,提升運營效率和用戶體驗,促進電動汽車與智能電網間能量和信息的雙向互動。鼓勵圍繞用戶需求,運用移動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等技術,為用戶提供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拓展平臺增值業務。
(十二)建立互聯互通促進機制。組建國家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促進聯盟,配合有關政府部門嚴格充電設施產品準入管理,開展充電設施互操作性的檢測與認證。構建充電基礎設施信息服務平臺,統一信息交換協議,有效整合不同企業和不同城市的充電服務平臺信息資源,促進不同充電服務平臺互聯互通,為制定實施財稅、監管等政策提供支撐。
(十三)做好配套電網接入服務。各地要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項目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給予支持。電網企業要加強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確保電力供應滿足充換電設施運營需求;要為充電基礎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開辟綠色通道,限時辦結。電網企業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不得收取接網費用,相應資產全額納入有效資產,成本據實計入準許成本,並按照電網輸配電價回收。
(十四)創新充電服務商業模式。鼓勵探索大型充換電站與商業地產相結合的發展方式,引導商場、超市、電影院、便利店等商業場所為用戶提供輔助充電服務。鼓勵充電服務企業通過與整車企業合作、眾籌等方式,創新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商業合作模式,並采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等方式,提供智能充放電、電子商務、廣告等增值服務,提升充電服務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
四、強化支撐保障
(十五)簡化規劃建設審批。各地要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減少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審批環節,加快辦理速度。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無需為同步建設充電樁群等充電基礎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並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十六)完善財政價格政策。加大對充電基礎設施的補貼力度,加快制定“十三五”期間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財政獎勵辦法,督促各地盡快制定有關支持政策並向社會公布,給予市場穩定的政策預期。在產業發展初期通過中央基建投資資金給予適度支持。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取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允許充電服務企業向用戶收取電費及服務費,對不同類別充電基礎設施,指導各地兼顧投資運營主體合理收益與用戶使用經濟性等,及早出臺充電服務費分類指導價格,並在總結各地經驗基礎上,逐步規範充電服務價格機制。
(十七)拓寬多元融資渠道。各地要有效整合公交、出租車場站以及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各類公共資源,通過PPP等方式,為社會資本參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創造條件。鼓勵金融機構在商業可持續原則下,創新金融產品和保險品種,綜合運用風險補償等政策,完善金融服務體系。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等質押融資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財政出資和社會資本投入的多層次擔保體系,積極推動設立融資擔保基金,拓寬充電基礎設施投資運營企業與設備廠商的融資渠道。鼓勵利用社會資本設立充電基礎設施發展專項基金,發行充電基礎設施企業債券,探索利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十八)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各地要將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範圍,按照加油加氣站用地供應模式,根據可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情況,優先安排土地供應。供應新建項目用地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可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允許土地使用權取得人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按要求投資建設運營充電基礎設施。鼓勵在已有各類建築物配建停車場、公交場站、社會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場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地方政府應協調有關單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十九)加大業主委員會協調力度。制定全國統一的私人用戶居住地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示範文本。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要按照示範文本,主動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引導業主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依據示範文本,結合自身實際,明確物業服務區域內建設管理充電基礎設施的流程。
(二十)支持關鍵技術研發。依托示範項目,積極探索充電基礎設施與智能電網、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發展的技術方案,加強檢測認證、安全防護、與電網雙向互動、電池梯次利用、無人值守自助式服務、樁群協同控制等關鍵技術研發。充分發揮企業創新主體作用,加快推動高功率密度、高轉換效率、高適用性、無線充電、移動充電等新型充換電技術及裝備研發。
(二十一)明確安全管理要求。各地要建立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體系,完善有關制度和標準,加大對用戶私拉電線、違規用電、不規範建設施工等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依規對充電基礎設施設置場所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備案抽查,並加強消防監督檢查。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使用的單位或個人,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及其設置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及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五、做好組織實施
(二十二)落實地方主體責任。各地要切實承擔起統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作為政府專項工作。建立由發展改革(能源)部門牽頭、相關部門緊密配合的協同推進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完善配套政策。2016年3月底前發布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制定出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並抓好組織實施。
(二十三)加大示範推廣力度。各地要結合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需要,針對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重點和難點,開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模式試點示範。建立“示範小區與單位”、“示範城市與區縣”、“城際快充示範區域”三級示範工程體系。在示範項目中要充分發揮現有公共設施的作用,加強政企合作,創新城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模式,完善相關標準規範與配套政策,探索各種先進適用充電技術,總結形成可複制、可推廣的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經驗,促進充電基礎設施加快普及。
(二十四)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各有關部門、企業和新聞媒體要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政策、規劃布局和建設動態等的宣傳,讓社會各界全面了解充電基礎設施,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同時加強輿論監督,曝光阻礙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損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形成有利於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輿論氛圍。
(二十五)形成合力協同推進。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依托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部門協同配合,強化對各地的指導與監督,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能源局要從嚴格標準執行、理順價格機制、加強供電監管、促進互聯互通、引入社會資本等方面加快完善充電服務監管;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公安部要分別從規劃建設標準、設施用地、消防安全和交通標誌等方面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創造有利條件;財政部、銀監會、保監會要通過加大財政支持、強化金融服務與保障等方式,增強社會資本信心。國管局、國資委要分別指導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率先在內部停車場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其他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協同配合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9月29日
版權聲明:本文作者趙姝焱,i黑馬原創。如需轉載請聯系郵箱[email protected]授權,未經授權,轉載必究。
中國百余篇國際論文被撤調查:花點錢就能發文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3009

(CFP/圖)
11月12日,據新華網消息,國際科技論文被視為一國科研實力的象征。然而,今年3月,英國現代生物出版社撤銷43篇論文,其中41篇來自中國。8月,德國施普林格出版集團撤回旗下10本學術期刊上發表的64篇論文,絕大部分來自中國。10月,擁有《柳葉刀》《細胞》等知名學術期刊的出版巨頭愛思唯爾撤銷旗下5種雜誌中的9篇論文,全部來自中國。
百余篇國際論文輪番被撤,刺痛著中國學術界的顏面和神經。中國論文為何被撤?背後有著怎樣不為人知的故事?隨著中國科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被撤論文作者單位進行的調查,一條代寫、代投、偽造同行評審的國際論文“一條龍”服務灰色產業鏈浮出水面。
在對中國論文被撤痛心疾首的同時,不少專家也指出,中國科學界的學術不端並非主流,不能因撤稿否定我國科研水平的總體提升和對世界的貢獻。
“潤色”幌子下的“一條龍”服務:花點錢就能在國際期刊發文
百余篇中國論文遭撤稿,出版方給出的理由是“發現第三方機構有組織地為這些論文提供了虛假同行評審服務”。
同行評議是學術刊物普遍采取的論文評審制度。一般由出版方邀請論文所涉領域的專家評價論文質量,提出評審修改意見。它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文章是否刊發。
中國科協副主席、科技工作者道德與權益專委會主任黃伯雲院士告訴記者,調查發現第三方機構提供虛假的評審專家信息。比如用自己註冊的郵箱地址冒充專家郵箱,評審時論文實際上是返回到投稿者手里。投稿人冒充評審人將正面評價發至出版方,從而達到操縱評審的目的。
深入調查發現,虛假同行評議只是這其中的“冰山一角”。調查人員告訴記者,這幾批被撤論文中,有少數作者與第三方機構簽署了一“明”一“暗”兩個合同:“明”合同是指為論文進行語言潤色服務,而“暗”的就是成果轉移合同。論文直接由第三方代寫,完成後再轉移給買家,論文買賣的本質十分明顯。
調查顯示,這些提供國際論文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多以“語言公司”的面目在網絡上出現。表面上,他們是為英文水平不高的科研人員進行論文潤色,實際上卻提供從虛假同行評議、代投到代筆的“一條龍”服務。這些機構網羅了不少同時具備專業知識和英語水平的“海歸”充當“槍手”,根據服務項目的不同向顧客索取幾千到數萬元的費用。
除了“守株待兔”,第三方機構還會根據中文核心期刊論文提供的作者信息情況主動出擊,給“具有國際論文潛力”的論文作者發郵件,尋找潛在客戶。
記者在調查結果中看到,論文被撤作者中有一位南京女醫生,她癌癥手術經驗豐富,也積累了大量臨床數據。由於評職稱對國際論文數量有要求,這位醫生屢次向國際期刊投稿,卻因為英語水平不行和缺乏同行評議頻頻被退。於是她從淘寶上找了個第三方機構對論文進行潤色,隨後這家機構還為她提供了虛假的同行評議和代投服務。果然,論文發表在業內知名期刊《DiagnosticPathology》(《診斷病理》)上。
“調查表明,被撤論文中絕大多數作者均不同程度存在學術不端。其中大多存在通過第三方代潤色、代投、提供虛假的同行評審信息等行為,少數根本沒有實驗數據,直接是由第三方代寫。”黃伯雲說。
從追回基金資助到撤銷職稱,涉事作者受到嚴厲查辦
據中國科協組織人事部工作人員介紹,撤稿情況發生後,中國科協迅速啟動調查機制。科技工作者道德與權益專委會多次召開專題會議,並通過電話溝通、實地走訪被撤論文作者及所在單位,與國際出版集團溝通,基本掌握了被撤論文的情況。
“我們對被撤論文中標註有我們基金資助號的所有22篇論文逐一徹查。為了查明真相,基金委的監督委員會還向部分被撤論文作者所在單位派去調研組,進一步厘清被撤論文到底是哪種程度的學術不端。”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主任楊衛院士告訴記者。
“相關深度調查還在繼續,納稅人的每一分錢都要在陽光下使用。”楊衛表示,對於被撤論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將嚴格按照基金條例處理。
一是2015年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申請中,如果有以被撤論文作支撐依據的,一律撤銷申請。二是對被撤論文作者中已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撤銷原資助決定,追回已撥付的基金資助經費。三是這次被撤論文涉及情節嚴重的,作者在3至5年內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記者了解到,一些被撤論文所在單位也對相關作者進行嚴肅處理。中國醫科大學對本校的三位涉事作者撤銷教授、主任醫師資格,並在網上公布。
“這些作者自律、規矩意識淡薄,有些人腦子里連保證同行評審人信息真實性的基本科學規範都沒有。”參加調查的中國科協組織人事部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說,“此外,我國法律尚沒有對第三方‘科技論文服務’作出規定,也缺乏行業自律組織和監管機構,滋生論文領域亂象叢生。”
學術不端非國內主流,灰色產業鏈何時能“鏟斷”?
“撤稿事件給我國學術界在國際學術界的聲譽帶來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再次表明我國學術界、科學界仍然面臨著學風浮躁、學術失範的嚴峻挑戰,學術不端行為變得更加多樣、更加複雜,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形勢嚴峻,任務艱巨。”中國科協主席韓啟德說。
針對被撤稿件存在的多種學術不端,中國科協重申了在國際學術期刊發表論文的主要行為規範,明確了“五不”行為準則:即不由“第三方”代寫論文,不由“第三方”代投論文,不由“第三方”對論文內容進行修改,不提供虛假同行評審人信息,不違反論文署名規範。
“其實每篇論文都有負責與出版社聯絡的通訊作者。如果投稿人自始至終直接與出版方直接打交道,就沒有第三方代寫代投的牟利空間。這條灰色產業鏈也就不複存在了。”黃伯雲說。
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科學技術委員會高級顧問王乃彥院士認為,對國際論文的數量崇拜,根源仍然在於科研評價體制不合理。“不同的學科之間、理論和臨床之間,應該有不同的評價標準。不能混淆在一起,統統強調論文。”他直言,“有些外國雜誌就是靠著中國投稿人的投稿費養活的。”
在楊衛看來,科學道德和科學誠信建設是持久戰,要長時效、廣覆蓋、重實效。“從論文抄襲到引用不規範,從一稿多投再到槍手代寫、第三方代投……學術不端不斷出現新的形式。樹立好的學風,首先要大家知道問題的嚴重性,對個人誠信、成長的危害。要十年二十年常抓不懈,在本科生、研究生、教師隊伍、科研人員隊伍里廣覆蓋。還要有切實有效的處理手段,對學術不端零容忍。”楊衛說。
愛思唯爾期刊出版全球總裁菲利普·特赫根援引《美國科學院院報》數據指出,2012年關於論文欺詐或疑似欺詐的統計顯示:美德日排名前三,中國排在第四。“中國論文質量崛起是不爭的事實。論文絕對數量持續上升,撤稿量也將不可避免地增加。”菲利普·特赫根說。
“我國科研論文總數世界第二,撤稿是其中一小部分。絕大多數中國科研人員的基本道德操守還是好的。少數人出了問題,要調查分析原因,總結教訓。”中國疾控中心副主任高福院士說。
(記者余曉潔、羅沙、詹婷婷、張亮)
四部門發文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 促進土地儲備健康發展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6/02/4752723.html
四部門發文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 促進土地儲備健康發展
財政部網站 2016-02-23 10:13:00
為提高土地儲備工作效率,精簡機構和人員,每個縣級以上(含縣級)法定行政區劃原則上只能設置一個土地儲備機構,統一隸屬於所在行政區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
關於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1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土資源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
根據《預算法》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有關規定,為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行為,促進土地儲備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清理壓縮現有土地儲備機構
各地區應當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對現有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全面清理。為提高土地儲備工作效率,精簡機構和人員,每個縣級以上(含縣級)法定行政區劃原則上只能設置一個土地儲備機構,統一隸屬於所在行政區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對於重複設置的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在壓縮歸並的基礎上,按規定重新納入土地儲備名錄管理。鑒於土地儲備機構承擔的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等工作主要是為政府部門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因此,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原則,各地區應當將土地儲備機構統一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各地區應當將現有土地儲備機構中從事政府融資、土建、基礎設施建設、土地二級開發業務部分,從現有土地儲備機構中剝離出去或轉為企業,上述業務對應的人員、資產和債務等也相應剝離或劃轉。上述工作由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部門等機構提出具體意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於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進一步規範土地儲備行為
按照《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77號)和《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加強土地儲備與融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62號)的規定,各地區應當進一步規範土地儲備行為。土地儲備工作只能由納入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各類城投公司等其他機構一律不得再從事新增土地儲備工作。土地儲備機構不得在土地儲備職能之外,承擔與土地儲備職能無關的事務,包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等事務,已經承擔的上述事務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限期剝離和劃轉。
三、合理確定土地儲備總體規模
各地土地儲備總體規模,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當地財力狀況、年度土地供應量、年度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地方政府還款能力等因素確定。現有土地儲備規模偏大的,要加快已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和供應進度,相應減少或停止新增以後年度土地儲備規模,避免由於土地儲備規模偏大而形成土地資源利用不充分和地方政府債務壓力。
四、妥善處置存量土地儲備債務
對清理甄別後認定為地方政府債務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存量土地儲備貸款,應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償債資金通過政府性基金預算統籌安排,並逐步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予以置換。
五、調整土地儲備籌資方式
土地儲備機構新增土地儲備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讓收入和其他財政資金中統籌安排,不足部分在國家核定的債務限額內通過省級政府代發地方政府債券籌集資金解決。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地方政府應在核定的債務限額內,根據本地區土地儲備相關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等因素,合理安排年度用於土地儲備的債券發行規模和期限。
六、規範土地儲備資金使用管理
根據《預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土地儲備資金從以下渠道籌集:一是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二是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於土地儲備的資金。三是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籌集的土地儲備資金。四是經財政部門批準可用於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五是上述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土地儲備資金主要用於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儲備土地供應前的前期開發等土地儲備開支,不得用於土地儲備機構日常經費開支。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應當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土地儲備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與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後進行必要的前期土地開發費用。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僅限於與儲備宗地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各地不得借土地儲備前期開發,搭車進行與儲備宗地無關的上述相關基礎設施建設。
(三)按照本通知規定需要償還的土地儲備存量貸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儲備工作中發生的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地價評估以及管護中圍欄、圍墻等建設等支出。
七、推動土地收儲政府采購工作
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探索政府購買土地征收、收購、收回涉及的拆遷安置補償服務。土地儲備機構應當積極探索通過政府采購實施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包括與儲備宗地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地方財政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轄區內土地儲備機構制定項目管理辦法,並向社會公布項目實施內容、承接主體或供應商條件、績效評價標準、最終結果、取得成效等相關信息,嚴禁層層轉包。項目承接主體或供應商應當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按合同約定數額獲取報酬,不得與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掛鉤,也不得以項目所涉及的土地名義融資或者變相融資。對於違反規定的行為,將按照《預算法》、《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等規定進行處理。
八、加強土地儲備項目收支預決算管理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於每年第三季度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上年度地方財力狀況、近三年土地供應量、上年度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地方政府還款能力等因素,按照宗地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其中:屬於政府采購範圍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屬於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應當同時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認真審核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統籌安排政府性基金預算、地方政府債券收入和存量貸款資金。土地儲備支出首先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讓收入、存量貸款資金中安排,不足部分再通過省級政府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籌集資金解決。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批複土地儲備機構土地儲備項目收支預算。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批複的預算執行,並根據土地收購儲備的工作進度,提出用款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其中:屬於財政性資金的土地儲備支出,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土地儲備機構需要調整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照規定程序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後執行。
每年年度終了,土地儲備機構要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並詳細提供宗地支出情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核或者由具有良好信譽、執業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進行審核。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關於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土地儲備資產的登記、核算、評估等各項工作。
九、落實好相關部門責任
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行為,是進一步完善土地儲備制度,促進土地儲備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各級財政、國土資源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部門等要高度重視,密切合作,周密部署,強化督導,確保上述各項工作順利實施。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將按照職責分工,會同有關部門抓緊修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試行)》、《土地儲備統計報表》等相關制度。
省級財政、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部門應當加強對市縣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工作的指導,督促市縣相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規定,並於2017年3月31日前,將本地區貫徹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
此前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
2016年2月2日
編輯:羅懿
廢除限遷加強金融支持 國務院發文促二手車交易便利
來源: http://www.iheima.com/news/2016/0325/154883.shtml
導讀 : 其中包含促進二手車自由流通、完善登記交易、建立車輛全生命周期信息流通平臺、建立二手車信用體系、優化稅收政策、加強金融服務支持力度等多條政策利好。
i黑馬訊 3月25日消息,國務院於今日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二手車便利交易的若幹意見》,其中包含促進二手車自由流通、完善登記交易、建立車輛全生命周期信息流通平臺、建立二手車信用體系、優化稅收政策、加強金融服務支持力度等多條政策利好。
在具體意見中,國務院要求各地政府不得制定並在2016年5月前廢除二手車限制遷入政策(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除外)。同時,國務院還要求整合二手車交易、納稅、保險和登記等流程,開展一站式服務,推行二手車異地交易登記;加快建立覆蓋汽車全生命周期的信息體系;建立二手車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並進行公開;加大二手車交易信貸支持力度,降低信貸門檻,簡化信貸手續;支持二手車經銷企業品牌化、連鎖化經營;抓緊修訂《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規範二手車交易行為……
以下為國務院文件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二手車便利交易的若幹意見:
國辦發 〔2016〕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汽車業是國民經濟重要的戰略性、支柱性產業,是穩增長、擴消費的關鍵領域。目前,我國汽車保有量超過1.7億輛,二手車市場潛力巨大。但二手車交易不便利、信息不透明等問題制約了二手車消費。為便利二手車交易,繁榮二手車市場,為新車消費創造更大的市場空間,同時帶動汽配、維修、保險等相關服務業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營造二手車自由流通的市場環境。各地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3號),不得制定實施限制二手車遷入政策。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和安全標準,在環保定期檢驗有效期和年檢有效期內的二手車均可辦理遷入手續,國家鼓勵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關車輛及國家明確的大氣汙染防治重點區域(京津冀:北京、天津、河北,長三角:上海、江蘇、浙江,珠三角: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門、肇慶、惠州、東莞、中山等9個城市)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已經實施限制二手車遷入政策的地方,要在2016年5月底前予以取消。(各地人民政府負責)
二、進一步完善二手車交易登記管理。整合二手車交易、納稅、保險和登記等流程,開展一站式服務,對具備條件的二手車交易市場推行進場服務。簡化二手車交易登記程序,不得違規增加限制辦理條件。優化服務流程,推行二手車異地交易登記,便利交易方在車輛所在地直接辦理交易登記手續。(商務部會同公安部、稅務總局、保監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快完善二手車流通信息平臺。建立二手車流通信息工作機制,積極整合現有資源,加強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快建立覆蓋生產、銷售、登記、檢驗、保養、維修、保險、報廢等汽車全生命周期的信息體系。非保密、非隱私性信息應向社會開放,便於查詢,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的信息服務可以市場化運作,已經具備條件的行業信息要進一步加大開放力度。(商務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保監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二手車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依法采集二手車交易市場、經銷企業、拍賣企業、鑒定評估機構、維修服務企業以及其他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建立二手車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信用中國”網站予以公開,方便社會查詢和應用。(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保監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五、優化二手車交易稅收政策。按照“統一稅制、公平稅負、促進公平競爭”原則,結合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進一步優化二手車交易稅收政策,同時加強對二手車交易的稅收征管。(財政部、稅務總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六、加大金融服務支持力度。加大二手車交易信貸支持力度,降低信貸門檻,簡化信貸手續。支持二手車貸款業務,適當降低二手車貸款首付比例。加快開發符合二手車交易特點的專屬保險產品,不斷提高二手車交易保險服務水平。(銀監會、保監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七、積極推動二手車流通模式創新。推動二手車經銷企業品牌化、連鎖化經營,提升整備、質保等增值服務能力和水平。積極引導二手車交易企業線上線下融合發展,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拍賣等交易方式。推動新車銷售企業開展二手車經銷業務,積極發展二手車置換業務。(商務部、交通運輸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八、完善二手車流通制度體系建設。抓緊修訂《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規範二手車交易行為,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確保消費放心、交易便捷、服務完備;明確監管職責,加強市場監管,規範交易秩序,促進二手車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商務部牽頭負責)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便利二手車交易、促進二手車流通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強化部門協同和上下聯動,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各地區要根據本意見,結合地方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政策措施。商務部等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具體措施,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共同開展好相關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2016年3月14日(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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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風險又起,銀監會緊急發文規範城商行票據業務
繼昨日中午寧銀行公告32億票據違規操作立案後,今日午間,《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從銀監會相關知情人士處獲悉,近日銀監會城商行部已經對地方銀監局發放《關於對城商行票據業務風險進行排查的通知》(城市銀行部(2016)52號)文,文件直接由銀監會城市銀行部下發至各省銀監局城商行處。文件指出,近期多起城商行票據案件暴露出的主要問題包括:票據同業專營治理不到位,實物票據管理混亂,與票據中介聯手違規交易,員工管理不嚴格等現象。據了解,這已經是監管部門年內第三次全國範圍內發文規範票據業務。
52號文要求,各城商行對票據風險進行排查,排查對象包括城商行票據業務全部從業人員,重點對買入返售、賣出回購、關鍵崗位敏感環節進行排查。而記者發現,排查方式除了嚴格執行各家銀行內控措施外,還包括采用家訪,通過了解員工消費、交友、出勤等情況來消除票據風險隱患。
“近日,城商行連續發生幾起票據案件,性質惡劣,造成負面影響大,充分暴露出城商行在票據業務管理和內部控制上存在重大遺漏和突出問題。”52號文指出。業內人士普遍認為,此次銀監會城商行部下發52號文的背景直指最近頻繁爆發的城商行票據風險。
根據本報記者梳理,近日寧波銀行在開展票據業務檢查過程中,發現深圳分行原員工違規辦理票據業務,共涉及3筆業務,金額合計人民幣32億元。目前該3筆票據業務已結清,銀行沒有損失。寧波銀行表示,經公司進一步檢查發現,上述原員工還涉嫌金融票據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已對其進行立案偵查,公司將加強與相關機構溝通協調,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
相關知情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本案中,寧波銀行手中的商票為某上市公司旗下企業,由於金額巨大且發生逾期,所以寧波銀行選擇了報案。報案後,企業將錢兌付。但本案進一步牽出有寧波銀行內部員工在該筆業務中存在“不檢點”收取好處等違規行為。所以將該員工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目前商票的錢已經全部兌付,但寧波銀行作為上市公司,報案後依然需要公告披露。
此外,今年4月,銀監會通報了一起不法分子冒用龍江銀行辦理商業承兌匯票貼現、轉貼現風險事件。該假票案目前已知涉及商業承兌匯票9張,金額合計6億元。而一季度以來,農業銀行、中信銀行與天津銀行曾先後爆發3起票據風險事件,累計涉案金額高達56.7億元。記者粗略統計,目前上述大案的票據涉險總金額已經高達94.7億。
目前,監管層對於票據市場的亂象已經高度重視。一方面,年內連下兩大文件規範票據風險。先是銀監會年初發布《關於票據業務風險提示通知》,警示票據風險,隨後,央行與銀監會聯合發布《關於加強票據業務監管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下稱“126號文”)。有業內人士則表示,監管部門密集發文警示票據風險此前比較少見。
另一方面,今年5月,票交所籌備小組正式成立,央行金融市場司副司長徐忠將任總裁。同時,籌備組還借調了包括五大國有商業銀行及部分股份制銀行的票據產品創新部人士。
5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司長謝眾在一場論壇上表示,目前紙質票據交易的真實性和票據的真實性都容易發生問題,紙票克隆、複制等票據案件非常多。但電票系統截至目前尚未發生一筆案件或欺詐。電票從“出生”開始,每個點所在的位置都非常清晰。
實際上,目前即使是正常操作的商業票據也存在風險。一位國有大行分行票據業內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目前該行已經不做商票,商票外面風險很大,有些企業到最後會發生無法兌付的情況。她表示,寧波銀行案中,該筆業務本來可以不做,但是一些企業為了通過票據融資給與銀行票據業務人員好處,與信貸員收受好處類似。這使得一些準入不合格的企業進入,而銀行到了回款的時候就會發現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