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貨交易所11月10日晚間公告,將鋁、鉛、鋅和錫品種自2016年11月11日收盤結算時起的交易保證金標準和下一交易日起的漲跌幅度限制調整如下:
鋁、鉛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標準由5%調整為8%,漲跌幅度限制由4%調整為6%;
鋅、錫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標準由6%調整為8%,漲跌幅度限制由5%調整為6%;
上期所22日消息,經研究決定,銅、鋁、鋅、鉛、鎳、錫、螺紋鋼、熱軋卷板、天然橡膠和石油瀝青品種自2016年11月24日收盤結算時起,交易保證金標準由8%調整為9%,漲跌幅度限制由6%調整為7%。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今日發布《關於做好深港通業務上線相關工作的通知》,要求港股通結算保證金以結算參與人為單位通過各結算參與人的A股自營結算保證金賬戶收取,繳納標準為20萬元人民幣。對於參與港股通業務的結算參與人,自營結算保證金賬戶的最低限額由原20萬元人民幣調整為40萬元人民幣。
附全文
各結算參與人:
深港通下的股票交易將於2016年12月5日開始。為做好深港通下港股通(以下簡稱“港股通”)業務上線相關準備工作,確保港股通存管結算業務的平穩運行,現將有關註意事項通知如下:
一、港股通結算業務
(一)交易交收日歷
港股通的交易交收日歷安排可通過 www.chinaclear.cn —“通知公告”欄目進行查詢。
結算參與人及市場參與機構請根據相關安排進行業務及技術準備。
(二)結算賬戶及結算路徑
結算參與人需根據本公司深圳分公司於2016年10月14日通過D-COM對外發布的《關於啟動深港通下港股通業務資金結算賬戶開立工作的通知》,向本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請開立港股通資金結算賬戶。
結算參與人根據自身業務需要,可以分別開立客戶、自營或者托管港股通資金結算賬戶。通過托管人結算的市場參與機構,需確保其托管人已經申請開立港股通資金結算賬戶,並已按本公司要求做好相關的業務及技術準備。
結算參與人及市場參與機構需申請開通港股通交易單元權限、建立港股通結算路徑,保障證券資金結算路徑暢通。
(三)結算保證金
港股通結算保證金以結算參與人為單位通過各結算參與人的A股自營結算保證金賬戶收取,繳納標準為20萬元人民幣。對於參與港股通業務的結算參與人,自營結算保證金賬戶的最低限額由原20萬元人民幣調整為40萬元人民幣。
本公司於結算參與人申請開通港股通資金結算賬戶次月第二個工作日16:00收取港股通結算保證金,請各結算參與人根據次月第一個工作日的結算明細數據做好相應資金安排,確保足額繳納結算保證金。
(四)風控安排
港股通業務風控資金適用的按金率暫定為22%,適用的按金乘數暫定為1。今後如有調整,本公司將及時向市場發布通知。
港股通業務上線的首三個交易日,因證券尚未完成交收,不能作為擔保證券減免相應的風控資金,各結算參與人需繳納的風控資金金額可能較大。請各結算參與人做好資金頭寸安排,及時完成資金交收義務。
(五)資金劃撥
結算參與人劃入資金時,應當將資金劃入本公司指定的港股通結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並備註港股通結算備付金賬號:B301+XXXXXX。相關銀行賬戶列表可通過本公司網站www.chinaclear.cn—“服務支持—業務資料—銀行賬戶信息表”進行查詢。
結算參與人劃出資金時,需確保港股通結算備付金賬戶已經預留了指定銀行收款賬戶。
(六)資金交收
港股通客戶、自營或者托管的風控資金交收需通過對應的客戶、自營或者托管港股通結算備付金賬戶完成,結算參與人應將擬繳納的風控資金劃入港股通結算備付金賬戶。其中半日市需進行風控資金交收。
結算參與人需分別於兩批次交收前,登錄D-COM查詢港股通結算備付金賬戶尚未支付金額,並及時補足交收資金,完成資金交收義務。
二、公司行為業務
(一)港股通公司行為業務複雜,與現有A股業務差異較大,請各結算參與人務必做好投資者教育和培訓工作,使投資者充分了解、熟悉公司行為的申報方式和操作細節,以保護投資者的正當利益。
(二)本公司在每個工作日通過通知信息文件(SZHK_TZXX)將公司行為信息發送結算參與人,結算參與人應當做好文件的接收和處理工作。通知信息文件於11月28日晚開始首次發送,結算參與人應註意查收該文件並做好業務開通的相關準備工作。
(三)港股通以股代息紅利業務、投票業務、供股/公開配售業務和收購業務,結算參與人應當收集投資者意願,並通過D-COM向本公司申報。
(四)港股通投票業務中,本公司發送給結算參與人的投票信息包括證券代碼、投票期間、股東會議類型、會議舉行日期、會議地點、股權登記日、議案編號、議案概述(不含議案具體內容),結算參與人應及時將本公司發送的投票信息通知相關港股通投資者。關於議案具體內容,投資者可在披露易網站查閱相應股東大會公告獲取。
(五)港股通股份分拆合並業務中,如果發行人股份分拆合並議案在股東大會上最終未獲通過,該股份分拆合並業務將取消。結算參與人應密切關註分拆合並業務是否生效,做好相關應對工作。
三、非交易業務
(一)港股通業務涉及的司法凍結、質押登記業務及非交易過戶業務,需根據《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結算業務指南》的相關規定辦理。
(二)證券公司需註意:港股通業務涉及的司法凍結,可以通過證券公司和本公司櫃臺辦理,質押登記和非交易過戶業務需通過本公司櫃臺辦理。
四、技術系統及運維準備
各結算參與人及市場參與機構應當根據深交所與本公司深圳分公司於11月7日聯合發布的《關於深港通相關技術系統上線安排的通知》及自身上線計劃和方案,於12月2日前完成港股通相關技術系統的上線,並於12月3日參加深交所及本公司組織的深港通業務通關測試,驗證相關技術系統上線後的正確性,確保次一交易日交易結算等業務的安全運行。
五、業務聯系方式
結算業務:0755-21899208
公司行為業務:0755-21899330
非交易業務:0755-21899123
特此通知。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鄭商所11月28日發文,自11月30日結算時起,菜油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由原比例調整7%,漲跌停板幅度由原比例調整至 5%;菜籽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由原比例調整至20%,漲跌停板幅度由原比例調整至10%;白糖1701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由原比例調整至7%,漲跌停板幅度由原比例調整至5%。
近日,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對《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折算率要求,將靜態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為負數的股票折算率下調為0%;同時,兩所還同步擴大了融資融券標的股票範圍,將標的股票數量由現有的873只擴大到950只,其中,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標的股票由485只增加至525只,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標的股票由388只增加至425只。上述調整將自2016年12月12日起實施。
可充抵保證金證券折算率,是指可用於充抵保證金的證券折算成保證金金額的比率。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要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除現金外,保證金可以上市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債券、貨幣市場基金等證券充抵。可充抵保證金證券折算率,決定了投資者提交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能折算成多少保證金。
折算率調整後,靜態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公司業績虧損的股票,將不能折算為融資融券保證金。但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對新規實施前(12月9日收市前)已開倉的合約,投資者不需要因本次規則調整導致的保證金不足進行平倉或追加保證金,並可按照相關規定及合同約定辦理展期。同時,為便於實際操作,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均要求證券公司於每周最後一個交易日收市後根據股票靜態市盈率,按規定對其可充抵保證金證券折算率進行調整,調整後的折算率於下一交易日起實施。此次折算率調整,可提高融資融券擔保物質量,進一步降低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有利於引導投資者理性投資、價值投資,進一步促進融資融券業務和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標的股票,是指可進行融資融券交易的股票。根據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的規定,證券交易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確定標的股票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此前,證券交易所已對標的股票進行4次擴大範圍,本次擴大範圍增加標的股票77只,新增的標的股票主要為市盈率較低、流通市值較大、交易較為活躍和市場表現較為穩定的股票。此次標的股票範圍的擴大,將進一步拓寬標的股票的覆蓋面,滿足投資者多樣化投資需求。
同時,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將建立標的證券定期評估調整機制,每季度末對標的證券進行一次雙向調整,及時剔除出不符合條件的標的證券,並調入符合條件的優質證券,維持標的證券數量的穩定性,同時有效優化標的證券結構,便於投資者控制風險。
對此,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12月2日在例行發布會上指出,經過初步測算,靜態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為負數的股票占比不高。這些股票不能折算為保證金,對市場影響較小。
大商所今日發布《關於2017年元旦期間調整相關品種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的通知》稱,自12月29日結算時起,將鐵礦石品種漲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分別調整至11%和13%;將聚丙烯品種漲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分別調整至7%和9%。自12月29日結算時起,將鐵礦石品種漲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分別調整至11%和13%;將聚丙烯品種漲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分別調整至7%和9%。
附通知全文:
關於2017年元旦期間調整相關品種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經研究決定,我所將在2017年元旦休市前後對相關品種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作如下調整:
自2016年12月29日(星期四)結算時起,將鐵礦石品種漲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分別調整至11%和13%;將聚丙烯品種漲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分別調整至7%和9%;其他品種漲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維持不變。
2017年1月3日(星期二)恢複交易後,自各品種持倉量最大的兩個合約未同時出現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第一個交易日結算時起,鐵礦石品種漲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分別恢複至8%和10%;聚丙烯品種漲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分別恢複至5%和7%。
對同時滿足《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有關調整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的合約,其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按照規定數值中較大值執行。
特此通知。
大連商品交易所
2016年12月22日
鄭商所1月18日晚間通知,對2017年春節期間各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作出調整。自1月25日結算時起,除菜籽外,其他品種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由原比例調整至10%,漲跌停板幅度由原比例調整至7%。 2月3日恢複交易後,自第一個未出現單邊市的交易日結算時起,各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恢複至調整前水平。按規則規定執行的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高於 上述標準的期貨合約,仍按原規定執行。
在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下,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中金所)在綜合評估市場風險、積極完善監管安排的基礎上,按照“發揮功能、動態調整、加強監管、防範風險”的原則,決定穩妥有序地調整有關交易安排:
一是自2017年2月17日起,將股指期貨日內過度交易行為的監管標準從原先的10手調整為20手,套期保值交易開倉數量不受此限;
二是自2017年2月17日結算時起,滬深300、上證50股指期貨非套期保值交易保證金調整為20%,中證500股指期貨非套期保值交易保證金調整為30%(三個產品套保持倉交易保證金維持20%不變);
三是自2017年2月17日起,將滬深300、上證50、中證500股指期貨平今倉交易手續費調整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九點二。
下一步,中金所將在證監會的指導下,繼續做好相關各項工作。一是發揮好股指期貨市場功能,強化交易所一線監管,有效抑制過度投機,防範市場風險;
二是進一步加強會員管理,提高會員合規意識;
三是進一步加強跨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積極做好跨市場自律管理協作;
四是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五是持續加強金融期貨市場的投資者教育,進一步提高市場參與者抵禦風險的能力。
據鄭商所網站,鄭商所將強麥期貨交易保證金標準由原比例調整為7%,漲跌停板幅度由原比例調整為5%。
據保監會官網消息,為提高離岸再保險交易的安全性,防範離岸再保險人的信用風險,保護境內保險公司作為再保險分出人的合法權益,日前,保監會印發《中國保監會關於離岸再保險人提供擔保措施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近年來,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參與我國再保險市場的離岸再保險人不斷增多,我國離岸再保險分出業務規模不斷擴大,離岸再保險人信用風險逐步顯現。2007年和2015年,保監會先後印發《關於再保險業務安全性有關問題的通知》和《中國保監會關於實施再保險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將國際信用評級作為防範離岸再保險人信用風險主要手段。但監管實踐表明,國際信用評級對再保險人信用風險的評估存在滯後性,僅依靠國際信用評級這一手段,無法有效防範離岸再保險人的信用風險。《通知》的印發標誌著我國正式建立了離岸再保險人保證金制度,改變了我國再保險市場僅依靠國際信用評級防範離岸再保險人信用風險的不足。
《通知》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相對接,主要從適用的對象和範圍、擔保的範圍和形式、擔保措施的具體要求和擔保措施的使用等方面,對離岸再保險人提供擔保措施的有關事項提出了規範性要求。
《通知》規定境內保險公司可以就應收分保款項和應收分保準備金等再保險信用風險暴露要求離岸再保險人提供擔保措施。《通知》認可的擔保措施包括存款資金、備用信用證和其他保監會認可的擔保措施。
《通知》要求作為擔保措施的存款資金應存入再保險分出人在境內商業銀行的賬戶。《通知》規定備用信用證應是不可撤銷的、清潔的、無條件的、不受備用信用證以外的任何條件限制,其索賠和償付應在中國境內進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機構應為在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其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1%或信用評級不低於AA-,且與再保險分出人和分入人均不存在關聯關系。在開證機構不滿足《通知》規定的資質要求時,備用信用證應由滿足上述要求的商業銀行保兌。
《通知》規定,境內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評估,在適用有擔保措施的風險因子計算其交易對手違約風險最低資本時,交易對手違約風險的風險暴露應以離岸再保險人為該再保險合同所提供的符合《通知》要求的擔保措施的合計擔保金額為限。
附《中國保監會關於離岸再保險人提供擔保措施有關事項的通知》全文:
各保險公司:
為提高離岸再保險交易的安全性,保護境內保險公司作為再保險分出人的合法權益,防範離岸再保險人的信用風險,促進再保險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現就規範離岸再保險人提供擔保措施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內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下同)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和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
本通知所稱離岸再保險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以再保險方式(包括以轉分保方式)分入境內保險公司業務的再保險接受人,包括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自保公司、互助保險組織、再保險共同體、勞合社及辛迪加,以及保監會認可的其他類型保險機構。
二、境內保險公司可以要求離岸再保險人就以下風險暴露提供擔保措施:
(一)應收分保款項。
(二)應收分保準備金。
三、離岸再保險人可以提供下列一種或多種擔保措施:
(一)再保險接受人留存在或存入再保險分出人銀行賬戶的、用以保障再保險分出人的再保險業務攤回款項的存款資金。
(二)再保險接受人申請為再保險分出人簽發的、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備用信用證。
(三)其他保監會認可的擔保措施。
四、離岸再保險人提供存款資金作為擔保措施的,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應存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
(二)應存入再保險分出人的銀行賬戶。
(三)可由再保險分出人支取,並完全受再保險分出人控制。
(四)存款資金自存入再保險分出人的銀行賬戶之日起,至少一個季度之內不能轉回再保險接受人銀行賬戶。在再保險合同結清的情況下,存款資金的轉回不受前述一個季度期限的限制。
五、離岸再保險人提供的備用信用證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是不可撤銷的。
(二)是清潔的,指備用信用證本身不應提及除相關再保險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協議、文件或實體。
(三)是無條件的,指受益人僅需按照備用信用證的要求出示有關材料提出索賠申請即可獲得資金。
(四)受益人應為再保險交易的境內再保險分出人。
(五)應標明其不受備用信用證以外的任何條件限制。
(六)應標明備用信用證開證機構的義務不以備用信用證的追償為條件。
(七)應標明簽發日和到期日。
(八)提出索賠和償付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九)備用信用證的期限至少為一年,並應包含“自動展期條款”。“自動展期條款”應規定備用信用證自動展期,開證機構如果決定備用信用證不展期,至少應在備用信用證到期日30天前書面通知受益人。
六、以備用信用證作為擔保措施的,開證機構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
(二)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1%或信用評級不低於AA-級。商業銀行的信用評級與各主要評級機構對其財務實力評級結果的對應關系,應以《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1-17號)〉的通知》(保監發〔2015〕22號)的相關規定為準。如果商業銀行有多個財務實力評級結果,應以其最低的財務實力評級結果所對應的信用評級為準。
(三)商業銀行與再保險分出人和再保險接受人均不存在關聯關系。
七、如備用信用證的開證機構不滿足本通知第六條任一款要求,則該備用信用證應由滿足第六條要求的商業銀行保兌。
八、需要保兌的備用信用證除應滿足本通知第五條中的第(一)至(八)款的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備用信用證應由銀行簽發。
(二)備用信用證上應標明保兌機構。
(三)備用信用證的期限至少為一年,並應包含“自動展期條款”。“自動展期條款”應規定備用信用證自動展期,開證機構如果決定備用信用證不展期,至少應在備用信用證到期日60天前書面通知受益人。
九、商業銀行為備用信用證提供的保兌函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是不可撤銷的。
(二)是清潔的,但可提及所保兌的備用信用證。
(三)是無條件的,指受益人僅需按照保兌函的要求出示有關材料提出索賠申請即可獲得資金。
(四)受益人應為再保險交易的境內再保險分出人。
(五)應標明其不受該保兌函或其保兌的備用信用證以外的任何條件限制。
(六)應標明保兌機構的義務不以保兌函的追償為條件。
(七)應標明簽發日和到期日,且到期日不得晚於其保兌的備用信用證的到期日。
(八)應包含“自動展期條款”。“自動展期條款”應規定保兌函自動展期,保兌機構如果決定保兌函不展期,應至少在保兌函到期日60天前書面通知受益人。
(九)提出索賠和償付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十、若開證機構或保兌機構在備用信用證或保兌函簽發日後不再滿足本通知第六條的要求,離岸再保險人應及時選擇滿足要求的商業銀行簽發新的備用信用證或保兌函。在開證機構或保兌機構不滿足上述要求之日起90天內,原備用信用證或保兌函仍可被視為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擔保措施。逾期,該備用信用證或保兌函將不再被視為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擔保措施。
十一、備用信用證或保兌函原件應於簽發日起30天內且在償付能力季度報告報送截止日前送達境內保險公司。
十二、境內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評估,在適用有擔保措施的風險因子計算其交易對手違約風險最低資本時,交易對手違約風險的風險暴露應以離岸再保險人為該再保險合同所提供的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擔保措施的合計擔保金額為限。
十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