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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要求加快花錢進度  保障機構改革費用

針對一些地區存在財政支出進度較慢、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力度不夠、暫付款規模較大,造成了財政資金浪費、效率低下等問題,財政部發文要求強化預算執行管理,加快花錢進度。

5月3日,財政部發布《關於加強地方預算執行管理 加快支出進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下達轉移支付預算,抓緊細化落實年初未分配到部門和下級財政的預算,推進財政存量資金的統籌使用,並全面做好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經費保障和資金撥付工作等。

今年3月,《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全文公布,這次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涉及的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直屬單位超過80個。改革調整幅度之大,觸及利益之深,為改革開放40年來之最。

財政部稱,切實保障好機構改革涉及部門的正常運轉和履職需要。對於新組建部門新增的籌建或開辦等急需支出,按程序審核後預撥部分啟動資金,待研究確定預算調整方案後再清算。各級財政部門要協調做好新組建部門預算單位及賬戶設立工作,及時審核機構改革涉及部門的用款計劃,辦理相關支付業務。

根據財政部數據,1-3月累計,全國一般公共預算支出50997億元,同比增長10.9%。這一增速相比去年同期有明顯的下滑。

為了加快花錢進度,財政部首先強調了各級財政部門在法定期限內加快下達龐大的轉移支付預算。2018年中央財政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資金額度達到約6.2萬億元。

對於年初沒有落實到具體單位的本級代編預算、執行中上級下達的轉移支付等財政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要抓緊落實到具體單位。

對於那些沒有及時下達下去的轉移支付資金、未落實到具體單位的資金、存量資金將被收回統籌使用。

比如,本級代編預算要在當年6月30日前下達;逾期未下達的,收回統籌使用。對結余資金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一律收回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提高財政資金效益還需要加強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與庫款管理的統籌協調,避免一方面庫款結余資金過大的同時,地方又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籌資。財政部稱,各級財政部門可在庫款較高月份先通過庫款墊付擬置換的債務,債券發行後及時將資金回補國庫。

另外,財政部要求,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審核、撥付資金,確保“保工資、保運轉、保基本民生”各項資金按時撥付到位,尤其是扶貧、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涉及重點民生領域的資金,要盡快撥付到位。

為了促進地方加強預算執行,財政部建立健全考核機制,對地方財政收支按月開展考核,考核情況予以通報,並納入財政管理工作績效考核與激勵。對有關地區和部門存在的預算執行不力等問題,要采取通報、約談、與今後年度預算安排掛鉤等方式,督促及時整改。

財政部強調,牢固樹立依法理財意識,堅決杜絕違規“以撥作支”、虛列支出、擠占挪用資金等行為。要確保庫款安全,不得跨市縣調劑、借用國庫資金,嚴禁對融資平臺公司等非預算單位及未納入年度預算的項目借款和墊付財政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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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正抓緊制定個稅改革相關方案

財政部正在會同相關部委緊鑼密鼓地抓緊制定個人所得稅相關改革方案,下一步還將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程序。

5月3日,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財政部副部長程麗華在回答個人所得稅改革進展時如上表示。

她說,個人所得稅改革會讓更多的群眾減負受益,我們也會進一步加快這方面工作的節奏和進度,盡快出臺相關措施。

第一財經記者註意到,近期國務院已經推出增值稅稅率下降等各項減稅舉措,個稅相關舉措尚未出臺。

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實施個稅改革,主要內容是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增加子女教育、大病醫療等專項費用扣除,從而增加個人勞動收入,降低稅負。

時任財政部副部長史耀斌在今年全國兩會答記者問時表示,財政部會根據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費水平的變化來確定起征點,給出一個政策性的建議。加快啟動個稅改革方案,同時啟動個人所得稅的修法,將個稅改革方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程序進行審議,審議以後來組織實施。

不過,今年3月14日國務院公布的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中,在明確今年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中,並未提及個稅。不久後財政部條法司的立法工作安排透露,將力爭在年內完成個人所得稅法(修訂)部內起草工作,及時上報國務院。

正是因為個稅法修訂仍在起草階段,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公布的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中,將修改個稅法列為預備審議項目。即立法項目由有關方面抓緊調研和起草工作,視情在2018年或者以後年度安排審議。

盡管目前提高個稅起征點的改革尚未實施,但是個稅改革今年已有所動作。

4月18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校等單位的科技人員,通過科研與技術開發所創造的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生物醫藥新品種等職務創新成果,采取轉讓、許可方式進行成果轉化的,在相關單位取得轉化收入後三年內發放的現金獎勵,減半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減輕稅收負擔,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速。

5月1日起,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政策將在上海、福建(含廈門)、蘇州工業園區試點地區實行。個人繳費支出環節可稅前扣除,直接減輕個人當期稅負;積累環節投資收益暫不征個人所得稅,直接增加個人收益;個人領取環節,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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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加強地方預算執行管理,加快支出進度

中國財政部5月3日發布通知稱,有一些地區存在支出進度較慢、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力度不夠、暫付款規模較大等情況,不僅造成財政資金浪費、效益低下等問題,還影響到黨和國家重大政策的有效貫徹落實。為進一步加強地方預算執行管理、加快支出進度,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快下達轉移支付預算。

各級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轉移支付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抓緊分解下達到本級有關部門或下級財政。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轉移支付,采用分期下達預算方式的,應當合理設定分批次下達數,最後一期的下達時間不得遲於預算執行當年的9月30日;采用先預付後結算方式的,應當按照預計數全部下達,預算年度終了時應當及時辦理結算。要切實加強預算執行跟蹤分析,對執行進度較慢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采取收回資金、調整用途等方式,統籌用於經濟社會發展亟需資金支持的領域。

二、抓緊細化落實年初未分配到部門和下級財政的預算。

對於年初沒有落實到具體單位的本級代編預算、執行中上級下達的轉移支付等財政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結合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情況,抓緊落實到具體單位。本級代編預算要在當年6月30日前下達;逾期未下達的,收回統籌使用。

三、推進財政存量資金的統籌使用。

對結余資金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一律收回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對不足兩年的結轉資金,要加快預算執行,也可按規定用於其他急需領域,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應按規定統籌用於經濟社會發展急需資金支持的領域。加大財政存量資金與預算安排掛鉤的力度,對上年末財政存量資金規模較大的地區或部門,相應壓縮下年財政預算安排規模。

四、加強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與庫款管理的統籌協調。

省級財政部門要提前做好各項工作準備,自收到經國務院批準後下達的分地區地方政府債務限額起,盡快提請完成本地區政府債務安排的法定審批程序,加快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下達進度。省級財政部門要綜合考慮資金需求、債務到期情況、庫款規模、債券市場狀況,合理確定債券發行時間和節奏。置換債券發行後,各級財政部門要抓緊置換存量債務,減少資金留存國庫時間。各級財政部門可在庫款較高月份先通過庫款墊付擬置換的債務,債券發行後及時將資金回補國庫。

五、加快資金撥付進度。

督促各部門、各單位根據工作和事業發展計劃,認真做好項目預算執行的各項前期準備,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和項目實施進度等認真編制分月用款計劃,及時提出支付申請。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審核、撥付資金,確保“保工資、保運轉、保基本民生”各項資金按時撥付到位,尤其是扶貧、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涉及重點民生領域的資金,要盡快撥付到位。

六、切實加強財政暫付款項管理。

全面清理已發生的財政暫付款項,對符合制度規定的臨時性暫付款項,應及時收回,經核實確實無法收回的按規定程序報批後核銷;對符合制度規定應當在支出預算中安排的款項,按規定列入預算支出;對不符合制度規定的財政暫付款項要限期收回。嚴格控制新增財政對外借款,對確需出借的臨時急需款項,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限定借款對象、用途和期限,並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同意後辦理借款手續。加強對借款單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一經發現有借款用途發生改變等情況要立即收回借款。

七、全面做好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經費保障和資金撥付工作。

切實保障好機構改革涉及部門的正常運轉和履職需要。對於新組建部門新增的籌建或開辦等急需支出,按程序審核後預撥部分啟動資金,待研究確定預算調整方案後再清算。各級財政部門要協調做好新組建部門預算單位及賬戶設立工作,及時審核機構改革涉及部門的用款計劃,辦理相關支付業務。

八、加強預算執行分析和考核。

財政部建立健全考核機制,對地方財政收支按月開展考核,考核情況予以通報,並納入財政管理工作績效考核與激勵。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預算執行分析,及時掌握預算執行動態,特別是要加強對預算收支執行、國庫庫款、結轉結余的分析,研究采取切實可行的操作管理辦法,並要結合各地區、各部門預算執行和排名情況,提出具體工作目標和改進措施。對有關地區和部門存在的預算執行不力等問題,要采取通報、約談、與今後年度預算安排掛鉤等方式,督促及時整改。

九、嚴肅財經紀律。

各級財政部門要將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保障資金安全等有機結合起來,牢固樹立依法理財意識,堅決杜絕違規“以撥作支”、虛列支出、擠占挪用資金等行為。要確保庫款安全,不得跨市縣調劑、借用國庫資金,嚴禁對融資平臺公司等非預算單位及未納入年度預算的項目借款和墊付財政資金。要嚴格預算約束,不得超出實際收入編制支出預算或追加安排預算,嚴禁在法定年初預算和調整預算之外編制各類補充預算或資金安排計劃,嚴禁無預算、無用款計劃、超預算和超計劃撥付資金。要強化內控管理和問責機制建設,嚴格落實全程留痕,對有關違法違規情形終身問責,倒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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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財政部預計253個市縣PPP項目支出責任或超10%紅線

財政部金融司在一份《PPP項目財政承受能力匯總分析報告》中表示,PPP項目支出10%的限額有力控制了各地PPP項目的數量、規模,但部分市縣支出責任已超出限額,需引起警惕。

5月4日,財政部金融司公布了這份報告,通過對6400個、總投資10萬億元的PPP項目財政可承受能力報告數據進行分析,發現了全國PPP項目財政可承受能力的現狀。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四年間狂飆突進,投資額突破10萬億元,為了給地方狂推PPP項目套上“韁繩”,財政部設定了PPP項目支出10%紅線,即每一年度全部PPP項目需要從預算中安排的支出責任,占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應當不超過10%。

但近些年包括財政部官員已經意識到一些地方“故意”測算不準來躲避10%紅線,讓財政可承受能力論證流於形式,這將加劇財政中長期支出壓力,存在潛在財政風險。

財政部通過分析發現,2015年~2045年間,需要從一般公共預算中安排的支出責任總額為9.9萬億元,年均支出3194億元。其中,已落地項目2921個、總投資4.9萬億元,涉及支出責任4.7萬億元,占支出責任總額的47.5%,年均支出1581億元。

從地區分布看,中西部地區支出壓力較大。2015年~2045年間,支出責任總額前五位的分別為湖南、河南、四川、內蒙古、雲南,年度支出占2017年本省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重均未超出5%。

上述數據並不包括1046個沒有財政承受能力報告或報告信息不完整的PPP入庫項目,涉及投資額1.3萬億元。

2015-2045年各年度支出責任總額

2015-2045年各地區支出責任總額

從省級層面看,似乎地方財政可承受能力均處於安全區間,但部分市縣支出責任突破了10%的紅線。

上述報告鑒於不同項目財承報告所預測的當地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增長率存在差異,為增強數據可比性,分別選取當地全部PPP項目預測增長率中的最小值、平均值和最大值,對各地全部PPP項目年度支出責任占當年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比例(以下簡稱支出占比)進行了修正,對應保守、一般、樂觀三種情景。

從地區分布看,在保守、一般、樂觀三種情景下,6400個項目涉及的1920個地區(含省、市、縣三級)中,有七成以上地區的年度最大支出占比處於7%以下的安全區間。三種情景下,年度最大支出占比超過10%限額的市縣,分別為253個、152個和104個,主要分布在四川、湖南、河南、內蒙、貴州等地。其中,2018年當年支出占比超限額的市縣,分別為70個、36個和23個。

從時間分布看,在保守情景下,2020年超限額地區數量最多,為186個;在一般和樂觀情景下,2019年超限額地區數量最多,均為66個。

瀛和律師機構PPP中心主任汪金敏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可以看出部分地方缺乏PPP項目規劃,導致財政可承受能力超過10%紅線。而且一些地方通過鉆空子,從一般公共預算以外渠道安排支出,來逃避財政可承受能力紅線。有些地方通過誇大未來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增速做大分母,來做低支出責任占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使之低於10%。

財政部發現,一些項目從一般公共預算以外渠道列支,造成財政可承受可承受能力報告質量不高。比如292個PPP項目擬從政府性基金預算、車購稅補助、國開行貸款、農發行貸款等非一般公共預算渠道安排支出,共計1.1萬億元。個別項目支出責任甚至全部從政府性基金預算列支,有以此規避10%限額約束之嫌。

另外,有的財政可承受能力報告數據來源不明、計算方法錯誤,同質化嚴重,測算準確性存疑。一些報告未對本地區全部項目的支出責任進行匯總統計,所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預測增長率口徑不一致。

對此,財政部稱將堅守規範運作的底線,嚴控財政承受能力10%的紅線,並給出三大應對舉措。

一是完善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制度。優化支出測算公式,細化參數取值方法,確保支出責任統計範圍全覆蓋。對報告缺失或信息不全的項目,將予以清退。

二是加快建立PPP項目財政支出責任監測預警體系。完善項目庫功能,實現支出責任數據的多點錄入、實時更新和自動提取。對支出占比7-10%的地區進行風險提示,對超過10%限額的地區暫停新項目入庫。

三是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嚴格財承報告審核,認真做好項目支出責任匯總,確保數據準確填報、及時更新。加強咨詢機構庫管理,對編制財承報告存在重大失誤的咨詢機構予以及時清退。

汪金敏說,最近財政部清退出庫的1.2萬億元PPP項目中,就有部分項目的財政可承受能力有問題。但汪金敏同時認為,PPP項目未來推出會有所放緩,不過空間依然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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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原副部長張少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調查

財政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張少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張少春簡歷

張少春,男,漢族,1958年2月生,遼寧寬甸人,1978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5年8月參加工作,東北財經大學金融系金融專業研究生畢業,獲經濟學博士學位。

1988年至1989年任財政部辦公廳值班室副處長級秘書;

1989年至1994年分別任財政部辦公廳研究處副處長、新聞宣傳處處長;

1994年至1998年分別任財政部辦公廳副主任、司長級秘書;

1998年至2003年9月分別任財政部條法司、教科文司司長;

2003年9月至2006年11月任財政部部長助理、黨組成員;

2006年11月至2013年4月任財政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2013年4月任財政部副部長、黨組副書記。 (簡歷摘自財政部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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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原副部長張少春被查,一月前被免職

5月7日晚,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網站公布消息,財政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張少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一個多月前,在財政部任職30年之久的張少春卸任副部長一職。

公開資料顯示,張少春1958年生於遼寧,在財政部任職長達30年。1988年至1989年任財政部辦公廳值班室副處長級秘書,1989年至1994年分別任財政部辦公廳研究處副處長、新聞宣傳處處長,1994年至1998年分別任財政部辦公廳副主任、司長級秘書,1998年至2003年9月分別任財政部條法司、教科文司司長,2003年9月至2006年11月任財政部部長助理、黨組成員,2006年11月至2013年4月任財政部副部長、黨組成員,2013年4月任財政部副部長、黨組副書記。2018年4月4日被免去財政部副部長一職。

目前官方尚未透露張少春被查的具體原因。2016年7月,中央第十三巡視組曾對財政部黨組進行了專項巡視,中央第十三巡視組組長朱保成稱,巡視組發現和幹部群眾反映了一些問題,包存落實主體責任的政治擔當不夠,存在“燈下黑”問題。對財政權力監督制約不力,存在廉政風險等等。

朱保成稱,巡視組還收到反映一些領導幹部的問題線索,已按有關規定轉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等有關方面處理。

多位財稅人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張少春一個月前已經退休,此次其被調查再度說明“退休不是保險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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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部分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發布關於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2.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

3.接受捐贈收入;

4.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

6.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下列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1.新設立的資金賬簿;

2.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3.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

4.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

對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產權轉移書據或應稅合同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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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增加地方政府債券期限結構 鼓勵各類投資者參與投資

財政部發布《關於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意見指出,加強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計劃管理。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資金需求、存量政府債務或地方政府債券到期情況、債券市場狀況等因素,統籌資金需求與庫款充裕程度,科學安排債券發行,合理制定債券全年發行總體安排、季度發行初步安排、每次發行具體安排。鼓勵地方財政部門提前公布全年、季度發行安排。允許一個省份在同一時段發行相同期限的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對於公開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每季度發行量原則上控制在本地區全年公開發行債券規模的30%以內(按季累計計算)。

意見提出,提升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定價市場化水平。地方財政部門不得在地方政府債券發行中通過“指導投標”、“商定利率”等方式幹預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定價。對於采用非市場化方式幹預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定價的地方財政部門,一經查實,財政部將予以通報。

意見還指出,合理設置地方政府債券期限結構。公開發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債券增加2年、15年、20年期限,公開發行的地方政府普通專項債券增加15年、20年期限。各地應當根據項目資金狀況、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債券期限結構。鼓勵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各類機構和個人,全面參與地方政府債券投資。

財政部關於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

財庫〔2018〕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國國債協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根據《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和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有關規定,現就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計劃管理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省政府批準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新增債券發行規模不得超過財政部下達的當年本地區新增債務限額;置換債券發行規模上限原則上為各地區上報財政部的置換債券建議發債數;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用於償還2018年到期地方政府債券的規模上限,按照申請發債數與到期還本數孰低的原則確定。

(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資金需求、存量政府債務或地方政府債券到期情況、債券市場狀況等因素,統籌資金需求與庫款充裕程度,科學安排債券發行,合理制定債券全年發行總體安排、季度發行初步安排、每次發行具體安排。鼓勵地方財政部門提前公布全年、季度發行安排。允許一個省份在同一時段發行相同期限的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

(三)對於公開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每季度發行量原則上控制在本地區全年公開發行債券規模的30%以內(按季累計計算)。全年發債規模不足500億元(含500億元,下同),或置換債券計劃發行量占比大於40%(含40%),或項目建設時間窗口較少的地區,上述比例可以放寬至40%以內(按季累計計算)。如年內未發行規模不足100億元,可選擇一次性發行,不受上述進度比例限制。

(四)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統籌做好置換債券發行和存量債務置換各項工作,確保存量債務置換工作如期完成。

二、提升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定價市場化水平

(一)地方財政部門、地方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信用評級機構及其他相關主體應當強化市場化意識,嚴格按照市場化、規範化原則做好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相關工作。

(二)地方財政部門不得在地方政府債券發行中通過“指導投標”、“商定利率”等方式幹預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定價。對於采用非市場化方式幹預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定價的地方財政部門,一經查實,財政部將予以通報。

(三)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合理開展公開發行一般債券的續發行工作,適當增加單只一般債券規模,提高流動性。對於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專項債券(以下簡稱項目收益專項債券),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與當地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項目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按照相關專項債券管理辦法,合理搭配項目集合發債,適當加大集合發行力度。對於單只債券募集額不足5億元的債券,地方財政部門可以積極研究采用公開承銷方式發行,提高發行效率。

(四)地方財政部門可結合市場情況和自身需要,采用彈性招標方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鼓勵各地加大采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置換債券的力度。

(五)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在充分征求承銷團成員意見的基礎上,科學設定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技術參數,可以不再設定單個承銷團成員投標額上限。

(六)地方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應當根據債券市場利率資金供求、債券信用狀況等因素,嚴格遵循市場化原則參與地方政府債券承銷工作,科學設定投標標位。對於采用串標等方式惡意擾亂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定價的承銷團成員,一經查實,財政部將予以通報。

三、合理設置地方政府債券期限結構

(一)公開發行的一般債券,增加2年、15年、20年期限。各地應當根據項目資金狀況、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債券期限結構。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下(不含7年期)一般債券,每個期限品種發行規模不再設定發行比例上限;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一般債券總規模的60%;公開發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一般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一般債券規模。

(二)公開發行的普通專項債券,增加15年、20年期限。各地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合理設置地方政府債券期限結構,並按年度、項目實際統籌安排債券期限,適當減少每次發行的期限品種。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普通專項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普通專項債券總規模的60%;公開發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普通專項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普通專項債券規模。

(三)公開發行的項目收益專項債券,各地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充分結合項目建設運營周期、資金需求、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專項收入情況、債券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專項債券期限。

四、完善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和信息披露機制

(一)中國國債協會應當研究制定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自律規範,建立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業務評價體系,強化對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機構的行業自律。

(二)對於一般債券,地方財政部門應當重點披露本地區生產總值、財政收支、債務風險等財政經濟信息,以及債券規模、利率、期限、具體使用項目、償債計劃等債券信息。對於專項債券,應當重點披露本地區及使用債券資金相關地區的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專項債務風險等財政經濟信息,以及債券規模、利率、期限、具體使用項目、償債計劃等債券信息。對於土地儲備、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等項目收益專項債券,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在積極與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溝通協調的基礎上,充分披露對應項目詳細情況、項目融資來源、項目預期收益情況、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潛在風險評估等信息。

(三)財政部將研究制定項目收益專項債券信息披露最低披露要求,鼓勵各地結合項目實際情況,不斷豐富專項債券尤其是項目收益專項債券信息披露內容。

五、促進地方政府債券投資主體多元化

(一)豐富投資者類型,鼓勵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各類機構和個人,全面參與地方政府債券投資。

(二)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積極在上海等自由貿易試驗區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吸引外資金融機構更多地參與地方政府債券承銷。

(三)各交易場所和市場服務機構應當不斷完善地方政府債券現券交易、回購、質押安排,促進地方政府債券流動性改善。地方財政部門應當鼓勵各類機構在回購交易中更多地接受地方政府債券作為質押品。

(四)財政部將積極探索在商業銀行櫃臺銷售地方政府債券業務,便利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投資者購買地方政府債券。

六、加強債券資金管理

(一)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加快置換債券資金的置換進度,對於已入庫的公開發行置換債券資金,原則上要在1個月內完成置換。省級財政部門要盡快向市縣財政部門轉貸資金,督促市縣財政部門加快置換債券資金的支撥,防止資金長期滯留國庫。

(二)地方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地方政府債券還本付息工作,制定完善地方政府債券還本付息相關制度,準確編制還本付息計劃,提前落實並及時足額撥付還本付息資金,切實維護政府信譽。

(三)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償還到期地方政府債券的,如債券到期時庫款比較充裕,在嚴格保障財政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地方財政部門可使用庫款墊付還本資金。待債券發行後,及時將資金回補國庫。

(四)各地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在嚴格按照市場化原則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研究開展地方政府債券提前償還、分年償還等不同形式的本金償還工作,防範償債資金閑置浪費或挪用風險。

(五)各地應加快實現地方政府債券管理與項目嚴格對應。堅持以健全市場約束機制為導向,依法規範地方政府債券管理。債券資金使用要嚴格按照披露的項目信息執行,確需調整支出用途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七、提高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服務水平

(一)中央結算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等財政部政府債券發行系統業務技術支持部門(以下簡稱支持部門),應當認真做好發行系統維護工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服務制度,合理設計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服務工作流程,嚴格加強內部控制,不斷提升發行服務水平。

(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現場管理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現場管理。采用招標方式發行的,發行現場應當有地方財政部門經辦人、複核人各一人,在雙人核對的基礎上開展標書發送、中標確認等工作,嚴格防範操作風險。采用承銷方式(包括公開承銷和定向承銷,下同)發行的,地方財政部門應當配合簿記管理人組織發行現場各項工作。發行現場應當邀請審計或監察等非財政部門派出監督員,對發行現場人員、通訊、應急操作等情況進行監督。招標發行結束後,應當由發行人員負責人(不限行政級別)、監督員共同簽字確認發行結果;承銷發行結束後,應當由簿記管理人、監督員共同簽字確認發行結果。

(三)支持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地方財政部門嚴格執行《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現場管理工作規範》,規範做好發行現場人員出入登記、通訊設備存放、發行現場無線電屏蔽、電話錄音等工作,保障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有序開展。

八、加強債券發行組織領導

(一)地方財政部門應當不遲於2018年5月15日,向財政部上報全年債券發行總體安排,並不遲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15日,向財政部上報下一季度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初步安排,財政部匯總各地發行初步安排後及時反饋地方財政部門,作為地方財政部門制定具體發行安排的參考。第二季度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初步安排於5月15日前上報財政部。

(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不遲於發行前7個工作日向財政部備案發行具體安排,財政部按照“先備案先得”的原則協調各地發行時間等發行安排。各地財政部門向財政部備案具體發行安排時,涉及公開發行置換債券提前置換以後年度到期政府債務的,應當附專員辦出具的債權人同意提前置換的備案證明。

(三)地方財政部門應當不遲於全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完成後20個工作日,向財政部及當地專員辦上報年度發行情況。地方財政部門、支持部門、登記結算機構等如遇涉及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的重大或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財政部報告。

(四)地方財政部門內部應當加強相關處室的協調溝通,做好額度分配、品種選擇、期限搭配、債務統計、信息發布等工作的銜接配合,保障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平穩順利開展。

(五)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充實地方政府債券發行人員配備,維持人員隊伍基本穩定,加強對地方發債人員的培訓和指導,督促相關工作人員主動學習,真正掌握政府債務管理、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相關政策制度,熟悉債券金融等相關知識。

(六)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穩步推進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改革。完善專項債券管理,在嚴格將專項債券發行與項目一一對應的基礎上,加快實現債券資金使用與項目管理、償債責任相匹配。

(七)鼓勵各地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準備工作,提高地方政府債券管理專業化程度。

其他未盡事宜,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5〕64號)、《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5〕83號)、《財政部關於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財庫〔2017〕5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財 政 部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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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債券發行定價瞄準市場化,財政部嚴禁指導投標、商定利率

在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下,地方違規舉債後門被嚴堵,與此同時地方唯一合法舉債方式即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通道不斷放開,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定價的市場化程度也在不斷加強。

近日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指揮好今年2.18萬億元新增地方政府債券以及約1.7萬億元的置換債券發行工作。

東方金誠首席分析師蘇莉發現,與上一年的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意見相比,今年大幅強化了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定價的市場化程度。

比如,《意見》首次明確地方政府不得采取“指導投標”、“商定利率”等非市場化的方式幹預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定價,也嚴禁承銷團采取串標等方式惡意幹擾地方政府發行債券定價。

蘇莉表示,這是針對前期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過程中出現的若幹非市場化問題的具體回應,有利於增強地方政府債券定價的市場化,回歸風險定價的本源,各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的信用利差將有可能進一步走闊。

另外,今年首次允許單只規模在5億以內的地方政府債券嘗試公開承銷發行,同時放松了單個承銷團成員的投標上限,這有利於承銷團的市場化組建,進一步豐富承銷機構隊伍。

此外,這次《意見》還增加了公開發行債券的期限品種。一般債券增加了2年期、15年期和20年期,普通專項債則增加了15年和20年期限,並具體規定了期限發行規模的比例。

蘇莉認為,豐富地方政府債券的期限品種,引入短期限和長期限債有利於地方政府將資金和用途的期限結構更好的匹配,優化融資成本,同時也豐富了地方債投資者的選擇。此次引入長期限的品種,有利於覆蓋長期用途,對債務兌付期限結構進行優化平衡,同時也表明市場經過數年的培育對長期限的地方債品種接受度有較為明顯的提升。

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市場化也離不開充分的信息披露,而此次財政部則進一步加強信息披露。

比如,《意見》對去年地方新推出的土地儲備、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等項目收益專項債券,要求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在積極與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溝通協調的基礎上,充分披露對應項目詳細情況、項目融資來源、項目預期收益情況、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潛在風險評估等信息。

財政部將研究制定項目收益專項債券信息披露最低披露要求,鼓勵各地結合項目實際情況,不斷豐富專項債券尤其是項目收益專項債券信息披露內容。

財政部進一步鼓勵地方債投資者主體的多元化,這將有助於完善地方政府債券的市場化定價機制。《意見》提出,鼓勵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各類機構和個人,全面參與地方政府債券投資。

財政部還將積極探索在商業銀行櫃臺銷售地方政府債券業務,便利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投資者購買地方政府債券。

截至2018年5月8日,2018年發行的所有地方債均用於置換存量債務或者償還到期地方債,尚未出現利用新增額度的地方債。市場預計未來5-8月地方債發行規模將明顯擡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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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優惠政策推廣至全國範圍實施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將目前在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試點的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進一步支持創業投資發展,現就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稅收政策內容

(一)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夥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夥創投企業的合夥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三)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註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註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相關政策條件

(一)本通知所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於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後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於20%。

(二)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或合夥創投企業,且不屬於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範運作;

3.投資後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於50%。

(三)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的天使投資個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不屬於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雇員或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與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不存在勞務派遣等關系;

2.投資後2年內,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比例合計應低於50%。

(四)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的投資,僅限於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三、管理事項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稱研發費用口徑,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等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員及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人員。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照企業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的平均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平均計算。

本通知所稱銷售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年銷售收入指標,按照企業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的累計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累計計算。

本通知所稱成本費用,包括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三)本通知所稱投資額,按照創業投資企業或天使投資個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額確定。

合夥創投企業的合夥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投資額,按照合夥創投企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額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人占合夥創投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計算。

(四)天使投資個人、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合夥創投企業、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夥人、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應按規定辦理優惠手續。

(五)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天使投資個人投資滿2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資個人轉讓該企業股票時,按照現行限售股有關規定執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資額,在稅款清算時一並計算抵扣。

(六)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的納稅人,其主管稅務機關對被投資企業是否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有異議的,可以轉請被投資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材料。對納稅人提供虛假資料,違規享受稅收政策的,應按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處理,並將其列入失信納稅人名單,按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四、執行時間

本通知規定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其他各項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日期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在執行日期後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自2018年7月1日起廢止,符合試點政策條件的投資額可按本通知的規定繼續抵扣。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5月14日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4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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