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州日報》消息,1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百度公司起訴周鴻禕、奇虎360公司侵犯名譽權案及訴360首席隱私官譚曉生侵犯名譽權兩案一併作出判決,判處周鴻禕、奇虎360公司及譚曉生敗訴, 要求周鴻禕、奇虎360公司刪除侵權微博、道歉10天,並處罰金5萬元。另外要求譚曉生刪除侵權微博、道歉10天、處罰金3萬元。
據《南方日報》此前報導,2012年10月,「打假鬥士」方舟子發微博稱其發現360瀏覽器在用戶使用過程中會私自收集用戶隱私、非法侵犯用戶權益。隨後,360公司和360董事長周鴻禕反擊稱方舟子「被百度以金錢收買和利用以『打假鬥士』的身份惡意攻擊360瀏覽器」,並把矛頭直指口水仗之外的百度,指責百度存在著欺騙用戶以謀取暴利的行為。隨著方舟子和周鴻禕利用微博不斷「開火」,網友對360偷竊用戶隱私事件也不斷地進行揭露。
而據中廣網當時報導,工信部通信發展司司長張峰也對此發言稱工信部正在介入調查,「如果查實確有違法違規的行為,我們部將依法予以嚴肅的處理。」
據前述《廣州日報》消息,2012年10月底,百度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奇虎360CEO周鴻禕、奇虎公司利用微博平台發佈惡意誹謗內容,嚴重侵犯了百度公司的名譽權。360安全衛士官方曾發佈微博稱「有網友爆料稱方舟子被百度以金錢收買和利用」、「充當打擊360的馬前卒」等,並稱「百度公司利用掌控的媒體資源和一些所謂打假鬥士,抹黑360安全瀏覽器」。
同時被訴的還有奇虎360公司首席隱私官譚曉生。百度稱,其在微博發佈的「方舟子是一桿付費槍,背後操縱者就是百度」等共計15條微博純屬捏造,構成對百度的侵權。
根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周鴻禕、奇虎360公司應在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在其新浪微博首頁顯著位置發表對百度的道歉信,持續時間為連續十天,道歉信須經該院核准,若拒不履行,該院將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媒體上公佈本判決的主要內容,費用由周鴻禕、奇虎360公司承擔。
日前,百度宣佈進入安全市場,推出的「手機衛士」主打「防吸費、省流量」的賣點。這也是繼移動分發、視頻、搜索之後,百度和360之間爆發的又一場戰役。
附:360官司十三連敗
2010年12月,360惡評百度軟件,誘導用戶卸載,被判賠38.5萬元;
2011年3月,360董事長周鴻禕捏造事實詆毀金山,被判賠5萬元;
2011年4月,360惡意詆毀騰訊軟件,被判賠40萬元;
2011年5月,360抹黑金山,誘導用戶強行卸載金山網盾,被判賠35萬元;
2011年8月,360抹黑金山員工李鐵軍,判賠5000元;
2011年9月,360侵權騰訊軟件一案得到終審判決,360敗訴;
2011年10月,360抹黑金山,誘導用戶強行卸載金山網盾一案終審,駁回360上訴,維持原判,360被判賠35萬元;
2011年11月,360訴金山不正當競爭及損害商業信譽,被判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駁回360全部訴訟請求;
2013年03月,360訴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法院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2013年4月,360扣扣保鏢不正當競爭,挑起3Q大戰,被判賠500萬元;
2013年4月25日,360強行篡改百度搜索結果頁面,造成混淆;故意仿冒、混淆搜素結果,劫持百度流量。被判45萬;
2013年7月,360董事長周鴻禕對北京金山公司造成名譽侵權,須道歉並判賠5萬元。
2013年12月,奇虎360公司、CEO周鴻禕和首席隱私官譚曉生因侵犯百度名譽權,被判刪除侵權微博、道歉10天,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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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一月,一份監察院的調查報告,確定了九年前金管會處理結構債問題的方式是個錯誤:「未發佈可供業者遵循之法令……,悖離投資人應自行承擔風險之常理……」當年的荒謬指導,也是如今元大創辦人馬志玲夫婦被判刑定讞的起點。 撰文‧劉俞青 近來,金融圈流傳這樣一則故事:如果有一天你在台北,一早接到老闆電話,要你無論如何五十分鐘後台中見,遲到就開除,你該怎麼辦? 搭高鐵、飛機都來不及,唯一的方法就是直接發動車子,一路超速、開路肩,終於在五十分鐘內飆到目的地,也暫時保住工作。但過沒幾天,一堆交通違規的紅單紛至沓來,誰該繳?任何稍有良知的老闆,都應該多少分擔一些吧! 這故事指的就是九年多前,台灣投信業慘痛的「結構債教訓」! 故事中逼員工在幾乎不可能的時間內抵達目的地的老闆,正是二○○四年命令基金公司要在限期內,以「不能讓基金受益人損失」的方式,由大股東自行承擔虧損的「金管會」;而違規飛奔的員工,則是當時因為「違規」處理結構債,如今落得官司纏身的元大投信、金鼎投信與寶來投信。 遲來正義 金管會遭監院調查經過漫長煎熬的官司訴訟,七月一日,元大投信處理結構債一案三審定讞,元大證券創辦人馬志玲、杜麗莊夫妻,被以背信罪處以七年四個月的重刑;另外,金鼎投信張平沼、陳淑珠夫妻的官司仍在訴訟中,二審也被判以七到八年不等的重刑。只有寶來投信因為負責人白文正在○八年輕生,而提前宣告偵結。 這樁前後長達近十年、一口氣起訴元大、寶來與金鼎投信與證券的相關負責人、引發金融業高度矚目的「奇案」,緣起二○○四至○五年間,當時台灣投信業的債券型基金規模,像吹氣球一般,一下子成長到二.二兆元,其中有四千多億元是結構債;如果根據當時利率反轉後的折價比例損失計算,全國投信基金最少損失四百億元以上的基金淨值,系統性的贖迴風險一觸即發。 當年金管會的處理方法,是由時任金管會委員的李賢源坐鎮,他祭出三大原則:一是依法辦理;第二是不可讓受益人虧損;第三則是若有虧損,由投信公司的股東承擔。 今年一月八日,監察院出具針對此案的調查報告,針對金管會當時的處理方法,在報告中明確表示「金管會處理結構債事件,未透過『合法程序』發佈可供業者遵循之法令,即要求投信業者(股東)自行承擔基金所有損失,悖離投資人應自行承擔投資風險之常理,損害人民權益甚巨,……,仍有欠當。」只可惜,這份監察院的報告已無法扭轉當年錯誤。 其實早在監察院報告之前,這項處理原則就引發市場高度爭議,業者只是敢怒而不敢言。但歸結下來,至少存在三大荒謬;第一,原本基金投資無論盈虧,理應都由基金受益人自行承擔,與公司經營無關,但金管會卻硬逼公司股東吃下,背後並無法理依據;其二,既然是當時穩定金融市場如此關鍵的政策,但當時金管會或許因為心虛或理虧,沒有訴諸正式的會議與書面紀錄,更不敢出具公文,導致如今業者有苦難言。 最後則是金管會早已人事更迭,當時沒有留下文字紀錄的「管理原則」,如今連人都不見了,留下業者獨自面對司法審判。 後來金管會在事件後,同年年底迅速成立「改善債券型基金流動性專案小組」,並著手修改「債券型基金管理辦法」,將基金做更細緻的分流與管理,這個大動作的修法,也間接證實事件的風暴點來自金管會的管理措施確實不夠周全;但投信的經理人與董監事恐怕並無明顯違法之處。 舉例來說,所謂虧損要「股東承擔」,指的是「最大股東」?還是「所有股東」?背後依循的法理何在?金管會又如何確認這些「股東」具備足夠的財力,去承受這筆動輒十億元以上的巨大虧損? 投信業處理手法粗糙 例如後來可能因為難以承受巨大壓力,選擇跳海輕生的寶來證券前董事長白文正,市場皆知,他從一個送報生白手起家,點滴建立寶來證券,財力比一般大眾或許好上許多,但和許多財團相較,恐怕遠遠不如;當時,據瞭解,白文正持股寶來投信不到三成股權,卻被金管會逼迫承接如此巨額虧損,「究竟是誰殺了白文正?」當然,投信業者的「處理」方式也有爭議,例如日前才剛被處以重刑定讞的馬志玲夫妻,原本元大證券持有元大投信二成股權,而馬家家族持股五五%,因此金管會下令大股東全數承擔虧損。馬家先由投資公司騰達以一百元的價格(沒有讓基金虧損)買下所有的結構債,然後再透過投資公司與元大證券之間,一來一回的債券買賣,製造價差,一點一滴把元大證券該承擔的虧損轉嫁回去。但同一時間,馬家也以每股五十七元的價格,將自家的投信股權,賣給元大證券。 而當時因為結構債事件而「頭抱著燒」的元大投信,是否還值每股五十七元的高價,也是這場風波的爭議點之一。 後來被移送調查的元大、寶來與金鼎投信,共同的特性都是非金控的券商,沒有金控母公司可承受虧損,最終導致悲劇。儘管事後金管會一再宣稱「結構債事件沒有引發系統性風險」,但枱面下的風暴卻更深層地影響台灣金融市場,甚至於到後來的官司審判,都有令人遺憾之處。 其中,針對背信罪成立要件之一的「損失認定」,元大證券曾經在一○年委託前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的資誠做出「專案查核報告」,報告中指出,元大證券因協助元大投信處理持有結構債,由於多數都為到期保本,因此最後總計損益金額為獲利三.○六億元。 換句話說,該報告證實,當時的元大證券並沒有因為自馬志玲家族投資公司承接過來的結構債,而承受損失,而且還有獲利。 這份報告中,為符合一般審計原則,會計師在所有財務報告之前,都會附上一頁的核閱報告書,其中會有文字說明:「上述報告查核,並非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云云,這段文字幾乎可以見諸在所有公司的財報上;但可惜的是,法官卻引用上段文字,認為此份報告的結論「已有疑義」,此等判定不僅讓金融市場人士驚呼連連,也讓馬志玲喪失最後翻盤的機會。 無專業法庭 判決引發爭議「我也替他叫屈,」結構債事件爆發當時擔任證期局副局長、現任證期局局長的吳裕群說,當時金管會「並沒有苛責元大等業者很大的行政責任」,僅給予「糾正」處分。 這個處分遠比「警告」、「限制業務」,甚至「解除經理人職務」等還輕,但此案最後卻被金管會決定「移送」檢調,甚至最後判處重刑,一路造成難以收拾的局面。 「制度殺人!金管會錯誤的政策,置所有投信大股東權益於不顧,是這場悲劇上半場的元兇;但元大等業者在轉移虧損的過程中,手法粗糙,甚至可能損及其他公司權益,也是事實。」一位事發當時擔任官股金控董事長、旗下也有投信公司的金融圈前朝大老表示。 台灣投信業歷經好幾次的市場風暴,例如○三年爆發公司債到期無法償還的違約事件,也造成許多基金淨值虧損,當時金管會也採行同樣的方法,要求大股東承接損失;在兩年後的結構債事件上,同樣的劇本又上演一回,卻未在事件中學習往前邁進,令人遺憾。 金管會自始至終沒教育投資人「自負盈虧」,造成台灣投資人未建立正確的風險投資觀念,是最大錯誤。再者,金管會沒有在平時落實投信監理,以致坐視風險擴大,才出手以非常規方式管理,造成後續一連串難以彌補的悲劇,也是一大遺憾。此外,建立正確的專業法庭,並建立制度引用專業判斷,恐怕才是這場「結構債十年奇案」的最大啟示! 金融監理缺失 引發一連串風暴 ── 結構債案大事紀 2004.7 美國聯準會連續13次降息,長期低率環境使國內債券型基金規模成長達2.2兆元,其中結構債逼近5000億元大關。 2004.7 利率反轉向上,聯合投信因結構債損失億餘元,基金淨值下跌,影響市場信心,投資人大量贖回債券型基金。 2004.11.3 金管會成立「改善債券型基金流動性專案小組」,宣佈投信公司處理結構之「三大原則」:符合現行法令、不可讓基金受益人受損、若有損失由投信公司股東自行吸收。 年底,各家投信陸續將結構債以各種方式「搬出」投信,其中元大、金鼎、寶來投信都以大股東個人投資公司買下結構債的巨額虧損。 2004~2005年 元大、金鼎、寶來等投信大股東同時將個人持有的投信股票,陸續賣回證券公司,引發社會爭議。 2007.12 檢調先後查辦寶來、元大與金鼎集團。 2008. 7 寶來集團負責人、也是重要被告白文正跳海輕生,偵查終結。 2009.10 檢方起訴金鼎集團前董事長張平沼、陳淑珠夫婦。 2010.5 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證交法》中詐欺罪,馬志玲夫婦被判刑七年半。同年,張平沼被判7年6月、妻子陳淑珠8年6月徒刑,目前仍在上訴。 2013.2 高等法院二審認為無法證明馬志玲夫婦操縱鑑價,將兩人各改判7年4月徒刑。 2014.7.1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維持二審判決定讞。 整理:蔡曜蓮 他山之石》 美國政府出奇招 防止崩盤又賺到錢 美國市場近年來也曾經發生好幾次金融風暴,例如2008年金融海嘯時,貨幣基金購買了大量的資產擔保證券,無可避免地被捲入其中。 當時雷曼兄弟倒閉,引起市場恐慌,主要儲備基金因投資者爭相贖回,卻因市場無人承接,資產淨值一路縮水,市場恐慌越演越烈,約有3000億美元持續遭贖回,佔貨幣基金14%的資產。 當時的美國政府為安撫市場恐慌,財政部宣佈「保險計畫」,為搖搖欲墜的貨幣基金張開安全網,「所有市場上合法的貨幣市場共同基金,不管是零售或是機構型,都可以付保險費參與計畫」,財政部保證計畫內的基金,如果跌破淨值,政府會將基金淨值填補回來。於時任總統布希的授權下,財政部得以動用外匯穩定基金(Exchange Stabilization Fund)作為保險補償金的來源,最高可動用500億美元。 這些舉動有效阻止了貨幣基金的潰散潮。有趣的是,財政部結算保險政策時,不僅並未付出任何保險理賠支出,還收到12億美元的保費收入;回頭來看,這項政策無疑是成功的。(蔡曜蓮) 借重專業鑑定 讓判決更具公信力 編按:會計師出具的專業查核報告,能不能作為有效證據?這次馬志玲夫婦的背信案,因為涉及元大證券損失之認定,因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是重要關鍵;然而這樣一份關鍵報告卻因為一段制式化說明,而被二審法官認為「已有疑義」;對此,《今週刊》特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前所長薛明玲,對會計審計與法律的接軌,提出下列看法:一、釐清案情及真相是司法人員審理訴訟案件的首要工作。惟社會日趨多元,專業分工愈來愈細,各種商業活動及交易日趨複雜,法令規範也愈來愈繁瑣。以會計審計為例,許多交易之會計審計,非本科專業人士可以瞭解。因此檢察官或法官於審理與會計審計相關案件,如案情複雜,需要具備會計審計專業方得以深入瞭解真相時,建議可多借重專業人士,由其提出專家鑑定報告。 不同專業術語及思考邏輯都不盡相同,因此,檢察官或法官對於會計審計專家提出之鑑定報告內容,不論由哪一方提出,若有不甚瞭解或疑慮處,亦可由司法單位指定可資信任之專業人士,由其來評鑑專家報告內容之正確及可參考性,再向檢察官或法官說明。 二、不同專業所使用之專有名詞或報告格式,因受該專業既有之規範,顯得艱澀難懂,甚或產生誤解。例如會計師為特定案件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在審計準則之規範下,其報告名稱為:「協議程序執行報告」;而且在報告上亦須載明「本報告僅供……作為所述的目的使用,不可作為其他用途或分送其他人士。本報告僅與前述特定項目有關,因此不得擴大解釋為……」等字語。 此種審計規範之專用術語,檢察官或法官以其法律認知解讀,極可能認定為沒有證據證明力。因此於案件審理時,對案情有重大影響之專家鑑定報告書,宜請該專家到庭說明,以釐清疑慮並昭公信。 三、審理刑事案件,勢必有涉及法律以外專業,因此,如果有該領域專家提供鑑定報告,將有利於案情之釐清及審理之效率。惟據瞭解,目前法院之鑑定經費普遍不足,因此建議司法院及法務部瞭解實際情形,必要時提高鑑定預算,法官及檢察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非其專業可及之證據調查,能委請專家協助。 (薛明玲)(作者薛明玲為資誠教育基金會董事長,曾任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高等專門職業考試典試委員、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兼任教授。先後於國立台灣大學會計研究所、政治大學會計研究所及清華大學科技管理學院任教) |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定於2015年1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該院(北區)第二法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陳祖明(別名:房祖名)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圖為庭審現場。 (京法網事微博截圖/圖)
據@京法網事消息,2015年1月9日上午9時30分,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陳祖明(別名:房祖名)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審判員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房祖名構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2014年8月14日,房祖名與柯震東涉嫌吸毒被抓,警方在房祖名家中搜出100多克大麻。房祖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拘。
2014年12月22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對房祖名依法提起公訴。
9日庭審上,公訴人指控被告人房祖名於2012年下半年某日、2014年7月10日、8月13日、14日,在其居所內容留柯某某、李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大麻,應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出具的證據顯示,2014年8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禁毒總隊接群眾舉報稱,孫某有吸毒嫌疑。民警於當日23時許,在某足療店內將孫某抓獲,並將與其同行的房祖名、柯某某(柯震東)、李某某等人帶至派出所進行詢問。
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被告人房祖名表示無異議,並自願認罪。
據中新網報道,法庭上,房祖名稱,被抓兩小時後,他在派出所交代家中有大麻,“我不知道他們想要什麽,我就給他們資料,是我自己交代的,(因為)我不知道怎麽處理大麻,想交給國家。”
據了解,大麻成癮性雖然小於罌粟及可卡因,但在1973年已被聯合國禁毒署列為管制麻醉品之一,我國《刑法》和《禁毒法》中,均明確將大麻定性為毒品。此前央視節目透露,房祖名吸食大麻的歷史已經有8年之久。
庭上,房祖名坦承曾一共容留他人吸毒4次,其中3次是柯震東,“2012年中旬一次,2014年7月一次,8月13日一次,都在家里房間和洗手間”。還有1次是容留女星李曉楠(洛詩)吸毒,時間是2014年8月14日,地點為家里的洗手間。
據@京法網事消息,房祖名最後陳述表示: 我犯了法,應該受到懲罰。回到社會後,我絕對不會再犯,因為我讓家里和朋友又多了一次失望。但是,我得到了應有的懲罰,未必就代表得到了寬恕和原諒。我希望在今後用我的行動來獲得諒解,傳遞正能量。
庭審中,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認為:被告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隨後,公訴人對被告人進行法庭教育,指出被告人作為公眾人物,和普通人相比具有更大的影響力,希望他能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迷途知返,樹立陽光健康的形象。
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有自首行為、坦白情節,且被告人認罪態度良好,主觀惡性小,容留他人吸食的毒品大麻比其他毒品毒性小,社會危害性也小,沒有前科劣跡,應從輕處罰。
10點52分,審判員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房祖名構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審判員林梅梅接受北京東城法院微訪談,就案件定性與量刑表示,房祖名在其居住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4次,依法應予刑法處罰:公訴機關對房祖名的指控,事實清楚,罪名成立。其次,關於量刑情節:本案中,房祖名因他人涉嫌吸毒被公安機關詢問時,即如實交代目己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屬於自動投案: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應認定為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外,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人數和次數的多少,應當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本案中,房祖名容留他人吸食毒品4次,每次容留1人,在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屬於較輕的情形,可酌予從輕處罰。
開庭之日,房祖名父親成龍並沒有到庭聽審。
中新網消息,成龍心痛兒子房祖名,曾就教子無方公開道歉,“祖名做錯了事,要承擔後果”,並表示身為父親,會跟兒子共同面對未來之路。他又呼籲青少年以祖名的教訓為戒,遠離毒品的侵害。
2014年12月23日,成龍接受新華網專訪,首次通過媒體正面回應房祖名涉毒事件。表示沒有動用任何關系去救房祖名,希望房祖名出來那天可以成為禁毒大使。
成龍坦言事情發生後,自己很震驚,曾要求代理律師“替我打他(房祖名)兩巴掌”,“他是成龍的兒子,現在的懲罰是他犯了錯誤應該付出的代價。我管不了他,國家幫我在管,把他以前的壞習慣全部改過來。”
在房祖名被抓獲後不久,有傳言稱,房祖名在看守所里享受“特殊待遇”,成龍正在動用一切關系,爭取讓兒子取保候審,逃避懲罰。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必須遵守。我從來沒有為這件事動用過一個關系。”成龍稱,曾有朋友和律師建議成龍依法對房祖名申請取保候審,但被他拒絕。
“因為他是成龍的兒子,因為他觸犯了國家的法律。如果房祖名坐一個禮拜就出來,大家會怎麽看成龍和房祖名?我們是名人,更要按照法律做事。”成龍曾叮囑律師,不要試圖縮短房祖名的刑期。
已投產的新疆廣匯新能源一期120萬噸煤制甲醇\85萬噸二甲醚及5億方液化天然氣項目。 (CFP/圖)
在押近一年半後,一個在互聯網上發帖質疑上市公司“造假”行為的個人投資者,終因“損害商業信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放棄上訴。“天地俠影”案步入終局。
南方周末多次跟蹤報道此案,蓋因隨著表達渠道的日益便利和民眾對資本市場參與度的提高,互聯網上正湧現出越來越多的“天地俠影”們。而言論的邊界究竟應該在哪里,批評上市公司應持怎樣的尺度,成為一個新的話題。
新疆法院的本次判決,涉及了有關言論究竟是觀點還是捏造虛假信息,利益動機和定罪的關系等,留下了一個有關批評邊界的樣本,以待各界評說。
二十八下午,身在上海的嚴義明律師突然接到新疆烏魯木齊天山區法院書記員打來的電話,告訴他當天(2015年2月16日)法院已到看守所對他的當事人汪煒華進行了宣判:汪煒華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事情要追溯到一年半前,2013年10月初,汪煒華(網名“天地俠影”)在上海家中突被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經偵人員“帶走”。至宣判之日,汪已在押近一年半,接近宣判的刑期。
汪煒華是一位個人投資者,過去在澳大利亞墨爾本大學從事網絡通信領域研究工作。他以網名活躍在新浪微博、股吧、雪球等社交網站上,不時對資本市場里各個主體發表尖銳言辭,是個小有名氣的“刺頭”。
新疆上市公司廣匯能源是當年汪煒華在網上重點抨擊的幾家上市公司之一。因廣匯能源報案,汪被新疆警方帶走。
廣匯能源所屬的廣匯集團,是新疆最大的民營企業,涉足能源、房地產、汽車服務和機械工業等產業。公司實際控制人孫廣信有“新疆首富”之稱,是《福布斯》中國富豪榜的常客,2014年以232.6億元的財富值排在第28位。
汪煒華被帶走後不久,便被烏魯木齊警方以“涉嫌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實施刑拘,一個月後,改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被批捕,並於2014年6月由新疆烏魯木齊天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8月天山區法院進行審理。
當時在法庭上,汪煒華堅稱無罪。在此之前,他甚至拒絕了以“認罪”為前提的取保候審。
直到近半年後,此案才作出判決。
2015年3月3日,汪煒華的母親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盡管汪煒華要求上訴,但家里商量之後,最終決定放棄上訴,“我們太害怕了”。
目前該案上訴時效已過,這意味著曾震動資本市場的“天地俠影”案,終於如此收場,當然不排除仍有後續風波。
這個判決的下發時點,成為了一直堅稱自己無罪的汪煒華最終放棄上訴的關鍵因素。
2014年提起公訴時,天山區檢察院曾經提交給法院的一份《量刑建議書》稱,汪煒華“利用互聯網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的行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以“損害商業信譽罪”追究刑事責任。
這個罪名的法定刑期是兩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因為汪煒華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因此檢方建議法院判處汪煒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案件在2014年8月開庭審理時,汪煒華已經羈押了10個月,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這意味著,如果法院按照檢方建議的判處一年以下刑期,汪煒華在案件宣判後就能恢複自由身。
不過,三個月到期後,天山區法院於2014年9月和12月兩度做出延期審理決定,理由包括“合議庭認為本案屬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等。
2014年12月末,汪煒華70歲的母親通過他的個人微博發表公開信,質疑“如此簡單明了的案件,為何司法程序走得這樣艱難,甚至蹊蹺”。
一個隨之而來的尷尬問題是,隨著案件審理的延期,汪煒華實際羈押時間一天天超過了檢方建議的量刑時間,嚴義明曾抗議稱這個做法“損害到汪煒華的人身合法權益”。
至2015年2月除夕之前宣判時,汪煒華已羈押了一年四個月,而一審判決給出的一年六個月刑期,恰好比這個羈押時間略長。
這個判決的下發時點,成為了一直堅稱自己無罪的汪煒華最終放棄上訴的關鍵因素。
汪煒華母親說,如果上訴,又需要經歷一套司法程序,參照之前的案件進程的“拖沓”,很可能一年六個月刑滿也不能完結案件,甚至會拖到兩年乃至更久,即便上訴,二審也還在烏魯木齊進行。
在和律師商量過後,汪家決定放棄上訴。在電話里,汪煒華的母親哽咽著反複向南方周末記者強調,放棄上訴不是汪煒華的意思,這是她這個做媽媽所提的要求,“人能盡快出來就是最大的幸福”。
汪煒華在澳大利亞的兩個孩子,每次與奶奶視頻通話時都問,爸爸還有多久才回來。過年時,兩個孩子分別給汪煒華寫了一封短信,家里請律師帶給汪,汪又通過律師回了一封短信給孩子。
(南方周末資料圖/圖)
汪煒華在QQ聊天時的一些言論,最終也被法庭確認為其犯罪證據。
從判決書來看,汪煒華最終被法院認定為“捏造”的網上言論,與檢方起訴指控內容一致。
這些言論來自汪煒華的三篇新浪博客和一條微博,這三篇博客總計近八千字,主要是汪煒華對廣匯能源公告信息、財務數據的分析和推測。而稱廣匯能源是黑幫企業的那條微博,是廣匯能源和一家運輸公司發生糾紛時,他寫下的一句感悟,那條微博至案發時被轉發了四次。
法院認為,這些信息在網上被多次點擊和轉載,損害了廣匯能源的商業信譽。
判決書上列舉了15份庭審舉證和質證後,法院予以確認證據,用以佐證上述判決。這些證據主要包括,廣匯能源提供給警方的報案材料和澄清公告、警方從汪煒華電腦調取的QQ聊天記錄等資料、對汪煒華的訊問筆錄,以及向幾位曾經與汪煒華在QQ上談到過廣匯的家人、朋友進行的證人取證。
值得註意的是,過去汪煒華在QQ聊天時的一些言論,最終都被法庭確認為其犯罪證據。
這些QQ聊天記錄,包括汪煒華對家人說的一句“廣匯能源將會成為我的成名作”,以及汪煒華和朋友、相熟的媒體編輯提到“廣匯早晚要崩盤”“我估計廣匯要走德隆的末路了”“以後還是要細致些,特別是對廣匯”“對廣匯,我一追到底”等字句。
而對汪煒華所重點指責的廣匯能源財務等問題本身,除了當事方廣匯能源的自陳,法庭認定的證據中並沒有針對相關問題的司法或其他第三方的獨立調查。
被法庭認定為捏造的這些內容,汪煒華被抓前曾經發郵件向證監會和新疆證監局舉報,他當時還高調地在網絡“直播”舉報過程和內容,並引來媒體的關註和報道。
汪煒華被警方帶走之後,曾有媒體在證監會新聞發布會上詢問過相關情況,當時證監會新聞發言人稱:目前不掌握此事具體情況……證監會一直以來都支持並且歡迎社會各界對資本市場參與各方加強監督,但這種監督一定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理性、客觀,避免誤導市場。
南方周末記者詢問了汪煒華的律師和家屬,他們均表示,汪被抓之後,舉報之事相關部門並沒有再給出新的反饋。
汪煒華所寫的這些內容,是分析與觀點,還是捏造事實,是此前庭審時控辯雙方爭論最為激烈的問題之一。
在法庭上,汪煒華的辯護律師曾經出具了多份汪煒華博客中推理所用的數據和資料,包括上市公司公告和地質勘探報告等公開資料。
但是檢方認為,汪煒華在這些事實性資料基礎上所做的結論——財務欺詐、操縱股價、曲線買賣自家股票和黑幫企業,屬於“捏造事實”。汪煒華的辯護律師則回應稱,這部分有的屬於汪煒華的分析和觀點,是他根據公開事實信息進行的個人判斷,不屬於捏造虛假事實。
這正是汪煒華一直以來的質疑缺環——他的文章結論,往往來自推理,一些涉及公司財務操作、資金流動等方面的情況,他作為局外人並無任何實質性“證據”。
早前在網絡上,也有網友向他提出了這一點,但汪煒華認為這應該交給證監會去調查,而不是自己來查。從他歸案後的筆錄內容來看,也依然是持這個觀點。
對於這個關鍵爭議,法院的認定是:汪煒華在博客文章中,捏造針對廣匯能源的虛假信息,並在互聯網上予以散布,符合損害商業信譽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已超越了發表觀點或分析結論的正常範疇,故對被告人和辯護人所持意見不予采納。
“資本市場是一個高度專業化市場,有一定投資經驗的投資者,依據公告等公開信息,經過合理推論發表觀點,對於監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幫助投資者做出理性判斷,具有積極意義。汪煒華不是專業新聞單位或機構,他是作為個人在網絡發布自己的觀點和評論,如果這樣的行為定義為犯罪,顯然會極大抑制社會公眾對上市公司輿論監督的熱情,與證券市場監管的基本理念、公民言論自由保護的思想相悖。”這是受辯護律師委托、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律研究院為該案出具給法院的法律咨詢意見書中所陳意見。顯然,並沒有“打動”法院。
法院認為,是否具有經濟利益並非該罪成立的主觀要件,故不予采納。
在法庭上,汪煒華和其辯護律師另一個著重強調的點,是汪煒華對廣匯能源的公開質疑“沒有任何經濟利益,不存在損害廣匯能源商業信譽的主觀目的”。
這也是從汪煒華開始撰寫文章抨擊廣匯能源之初就反複強調的:“本人只看空,不做空”。
被抓之後,關於他持續質疑廣匯能源是否存在利益動機一度在網上引發猜測,甚至流傳出說法稱他“背後有團夥作案”。不過,從持續約半年的偵查及兩度補充偵查結果來看,雖然警方對此奔赴多個省市調查取證,調取了汪煒華及多位家屬的股票賬戶,對多位在QQ上與汪煒華聊過廣匯能源的朋友或記者進行筆錄,並未發現汪煒華存在牟利行為或動機。
根據筆錄,警方偵查階段,也曾多次問汪煒華,“誰讓你發的這些文章?”汪一直回答說,“沒有別人指示,是我自己發的東西。”
根據過往公開報道,南方周末記者梳理了部分最終被判“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案例,主要包括競爭對手惡意作為、因個人恩怨報複和做空牟利等情況,尤以第一種為多,並未發現類似汪煒華的情況。
對於這個爭議,法院給出的結論是:汪煒華發表博客時,多次使用惡意貶損語言,並作出確定性論斷,應當明知自己在互聯網上的言論必然損害廣匯能源的商業信譽而故意為之,符合該罪主觀構成要件,而其是否具有經濟利益並非該罪成立的主觀要件,故不予采納。
值得一提的是,判決中,廣匯能源所強調的“公司對新疆貢獻巨大,廣匯崩盤,就會影響新疆的穩定;否定孫廣信,就會影響新疆的穩定”等意見,法院認為與指控事實沒有法律關聯。
廣匯能源方面還強調,汪煒華的行為導致公司市值蒸發十億元,股民虧損嚴重。檢方最早出具的起訴意見書里稱,已查證多位投資人因受汪煒華“虛假信息”影響,低價拋售廣匯能源股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共計1468萬元。
但在起訴書中,對這部分內容未做具體表述。法院判決書則認為,這部分“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汪煒華希望家人把判決書貼在個人微博上供大家評說,但他的母親很猶豫,害怕在兒子平安歸來之前再惹出事端。
4月17日,福州中院在第二法庭公開宣判湖北省政協原副主席陳柏槐濫用職權、受賄一案。 (福州中院微博截圖/圖)
2015年4月17日早上,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湖北省政協原副主席陳柏槐濫用職權、受賄一案。陳柏槐被判有期徒刑17年。
據中新網報道,陳柏槐,1950年8月12日出生,湖北省武漢市人,漢族,在職碩士研究生學歷,原系湖北省政協副主席,曾任湖北省農業廳黨組書記、廳長。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於2014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
2014年12月23日8時30分,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湖北省政協原副主席陳柏槐濫用職權、受賄一案。
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柏槐在擔任湖北省農業廳廳長和湖北省政協副主席期間,違反規定,徇私舞弊,授意、批準將農業廳下屬單位的國有劃撥地非法轉讓用於經營性開發,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6.1億多元,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83萬多元。
在法庭辯論階段,被告人陳柏槐曾表示,起訴書指控其濫用職權沒有證據證實,其審批都是依照程序進行,也未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其在偵查階段關於受賄的有罪供述系特定情況下作出的虛假供述,從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過利益,認定其受賄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福州中院官方微博消息,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08年,被告人陳柏槐擔任湖北省農業廳黨組書記、廳長期間,違反國有資產和土地管理有關規定,擅自決定將下屬單位湖北畜禽育種中心國家劃撥的畜牧科研用地非法轉讓用於經營性開發,並弄虛作假幫助受讓方競得土地使用權,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6.1億余元。
2003年11月至2013年8、9月間,陳柏槐利用擔任湖北省農業廳黨組書記、廳長、湖北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武漢佳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深圳泰然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土地轉讓、項目開發、企業經營、工程招標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親屬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務功績折合人民幣283萬余元。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柏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早上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陳柏槐的行為分別構成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依法應數罪並罰,遂依法作出如下判決:認定被告人陳柏槐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
http://www.yicai.com/news/2015/12/4727902.html
经历两次无罪宣判的陈志云,最终在4年后,由同一法官宣判贪污罪成,被判处8.4万港元罚款。
陈志云原为TVB(香港无线电视)业务总经理,以主持《志云饭局》而广为人知,曾访问前任特首曾荫权等名人,令人唏嘘的是,其贪污罪名也同样由《志云饭局》而起。
2009年,信和集团在旗下商场奥海城与TVB合作举办新年倒数活动,其中,绕过TVB通过陈志云前助手丛培昆的广告公司“思潮制作”邀请陈本人参 与“志云饭局”环节,事后支付11.2万港元酬劳。2010年,TVB突向廉政公署举报,称陈志云涉嫌在电视节目制作和个人宣传活动中存在贪污行为,陈志 云与丛培昆在这些活动分别获利11.2万和85万港元。
这笔酬劳被廉政公署认定为商业贿赂款项,2010年9月,陈志云正式被起诉贪污罪,其助手、制作公司董事丛培昆也被同案起诉。
陈志云及丛培昆被控犯有串谋使代理人收受利益罪,该罪涉嫌违反香港《防止贿赂条例》,根据条例,最高可判监7年及罚款50万港元。但法官潘兆童周五 在法庭上表示,该案与一般贪污案不同,没有贪污罪行元素,当事人并没有不诚实或刻意隐瞒收取酬劳的事情,因而属于技术性违法,不一定要判处监禁或者做出任 何限制陈志云自由的判刑,对其判处社会服务令也并没有特别意义,因此最终仅判处罚款8.4万港元,丛培昆则被判处罚款2.8万港元。
此次结果已是潘兆童法官第三次对陈志云案作出判决,前两次,潘兆童均做出无罪判决,香港律政司两次向高等法院上诉庭提出上诉,2012年,上诉庭撤销无罪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去年,上诉庭就律政司的上诉再度撤销无罪判决,并要求原审法官裁定两人有罪,并做出刑罚。
陈志云在2010年被廉政公署逮捕并落案起诉后,于2011年离开TVB,并在2012年出任香港商业电台首席执行官,并在两年后转任商业电台首席智囊。
上午庭审期间,代表律政司的控方律师35年来首次援引《防止贿赂条例》第33A条,要求法庭下令,禁止陈志云担任公共机构的董事或经理,为期最多7 年。但遭到法官质疑,为何在案情并不严重的情况下要求如此严重的刑罚,下午宣判时法官再度表示,控方律师对所要求的刑罚并没有给出充分理据。
在宣判前,代表陈志云的律师向法庭提交了34封求情信,其中包括TVB高层邵方逸华,艺人汪明荃、黎耀祥以及接受陈志云帮助的慈善团体负责人。陈志云朋友、艺人王喜也在当天全程陪同,在旁听席听审。
邵方逸华在求情信中,承认陈志云当时出席收取酬劳的活动时,并未向她申请。但她表示,如果陈志云事前向她申请,她也会批准,因为陈志云收取酬劳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到TVB的利益。邵方逸华表示,从未质疑陈志云的诚信,相信此次事件只是他的无心之失。
法官在判决中强调,陈志云没有滥用职权来收受好处,只是没有按照雇佣合约,申请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工作,而辩方提交的求情信也显示,陈志云并没有刻意隐瞒收取酬劳,最多只是疏忽。
曾幾何時,很多專車司機還曾過著月入3萬元,每天睡到自然醒的日子,如今,一些專車司機卻開始遭受牢獄之災,原因是惡意刷單。
2015年9月,滴滴專車司機王某、董某等人就因惡意刷單、非法套取補貼獲利,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第一財經記者在5月16日獲悉,涉案4人因涉嫌詐騙罪被提起公訴,分別被判處8個月至1年有期徒刑,並各自繳納罰金1000元。
在此之前,北京海澱檢方也對利用“滴滴打車”進行刷單套現詐騙的常某提起公訴,按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常某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4000元罰金,全部非法所得發還被害單位北京嘀嘀無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專車司機惡意刷單獲刑1年
據記者了解,滴滴快的自出租車打車軟件競爭時期就已遇到刷單作弊挑戰,由於初期有邀請新用戶可獲得數十元的獎勵政策,一些司機就會買很多手機號註冊來賺取獎勵,之後再用拿到優惠券的不同的手機號叫自己的專車,這樣不用開車就可以賺取車費;還有的關系比較近的司機則在微信群里互相幫忙刷單,比如上述滴滴專車28單以上的額外獎勵,就可以通過司機之間的互幫互助完成。
後來,滴滴快的也為應對“刷單”積累了越來越多的經驗:通過技術、大數據和運營規則提高刷單作弊門檻,設立獎懲機制並定期篩查,對發現有刷單作弊行為的專車司機進行處罰,並積極向公檢法機關舉報刷單行為。
2015年4月和8月,“滴滴出行”分別向北京、上海公安機關報案:有部分賬戶異常,存在一人同時擔當司機、乘客兩重身份,出現多單司機與乘客賬戶重複、虛構打車交易的現象,公司懷疑可能有部分專車司機存在惡意刷單的行為。2015年9月,北京海澱警方與上海普陀警方分別以涉嫌詐騙罪對常某、王某等人進行了逮捕。
今年3月和4月,北京海澱區檢察院和上海普陀區檢察院分別對涉案人員以涉嫌詐騙罪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判決,常某、王某等相關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8個月至1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每人人民幣1000~4000元不等,所有非法所得全部發還被害單位。
互聯網刷單本質為詐騙犯罪
之前,很多司機以為,刷單騙補僅僅是道德或者違規問題,被平臺發現了頂多就是封禁賬戶或者罰款而已。實際上,該種行為已經涉嫌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於詐騙罪的規定,有可能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
海澱區檢察院承辦案件的檢察官韓誌泰就指出,犯罪嫌疑人先惡意註冊賬號獲取滴滴快的公司發放的優惠券,然後虛構交易從滴滴快的公司套取現金,這個過程就完成了一次惡意刷單。“這種惡意刷單行為符合我國刑法對於詐騙罪的相關規定。”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周振傑認為,利用刷單行為,騙取他人財物,或構成犯罪。對於這種現象,一方面,執法與司法機關應當在法律許可範圍內,通過提請立法機關解釋法律,將違法行為納入制裁的範疇;另一方面,被害人也應該加強自我防範,權益受到侵害後主動采取法律措施。
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以及2011年4月8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犯罪;數額較小的,公安機關可以對行為人處以行政處罰。
6月15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周濱案進行公開宣判。
法院認定,被告人周濱和其父周永康共同利用周永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804.6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系周永康受賄共犯,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周濱夥同他人,利用其父周永康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4億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告人周濱身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國家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還構成非法經營罪。同時認定,周濱具有自首、坦白、積極退贓、認罪悔罪等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遂以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9億元;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6億元;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02億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宣判後,周濱當庭表示,接受法院判決,不上訴。
案件審理過程中,司法機關充分保障了周濱及其辯護人依法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媒體記者等社會各界人士旁聽了宣判。
6月8日,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還在其官方微博上公布了周永康妻子賈曉曄的審判情況,賈曉曄因受賄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
該微博披露,近日,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賈曉曄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賈曉曄犯受賄 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賈曉曄當庭表示服從法庭判決,不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2016年7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統戰部原部長令計劃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濫用職權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令計劃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令計劃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鑒於令計劃案的犯罪事實、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6月7日依法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開庭審理過程中,法庭圍繞起訴指控的事實進行調查,控辯雙方進行舉證、質證,並對證人進行交叉詢問。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法律適用、量刑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對令計劃辯護人提出的符合事實、於法有據的辯護意見,法庭予以采納。
庭審中,法庭傳喚證人樓忠福、崔曉玉等出庭作證,當庭指證請托令計劃為其謀取利益提供幫助,並向令計劃或其妻谷麗萍行賄的事實,公訴人、辯護人就有關事實和細節對證人進行了詢問;公訴機關播放證人谷麗萍、潘逸陽等人的作證錄像,並通過多媒體系統,對指控令計劃的每一起犯罪事實,一一展示相關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照片、鑒定意見等證據,以及令計劃本人的供述,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證實令計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承諾為樓忠福及其子謀取利益,單獨或與谷麗萍共同索取、收受樓忠福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65萬余元;為崔曉玉謀取利益,明知並認可谷麗萍收受崔曉玉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438萬元;為潘逸陽謀取利益,單獨收受、明知並認可谷麗萍收受潘逸陽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761萬余元;為魏新所在單位謀取利益,對其子令谷向魏新等人索取財物事後知情未予退還,收受、索取魏新等人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643萬余元;為李春城謀取利益,明知並認可谷麗萍收受李春城給予的歐元折合人民幣89萬余元;為白恩培謀取利益,收受白恩培給予的財物價值人民幣60萬元;以及為霍克等人職務晉升等提供幫助,單獨或與谷麗萍共同收受霍克等人給予的財物。以上受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708.5383萬元。公訴機關宣讀、出示了證人霍克等人的證言、保密管理規定、密級鑒定意見等證據,以及令計劃本人的供述,證實令計劃在擔任中央統戰部部長、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副主席期間,通過時任中央辦公廳秘書局局長霍克等人,非法獲取大量國家秘密材料,嚴重破壞了國家保密制度。公訴機關宣讀、出示了相關證人證言、人事檔案資料、戶口遷移證、房屋買賣協議等證據,以及令計劃本人的供述,證實令計劃濫用職權,為特定關系人陳×、張××及其親屬在調動工作、購買房屋、晉升職務、遷移戶口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並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令計劃當庭表示全部接受,沒有意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令計劃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非法獲取大量國家秘密,犯罪情節嚴重;濫用職權,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但鑒於其案發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認罪悔罪表現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令計劃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了解,令計劃在庭審最後陳述時說,我接受全部指控,服從判決,今天的庭審對我來說刻骨銘心,在審判長依法公正的主持下,整個庭審莊重、嚴謹、理性、文明,體現了依法庭審和人文關懷的有機結合,我真誠感謝法院,感謝檢察院,感謝兩位律師。
2016年5月13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將令計劃案起訴至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據介紹,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指定管轄決定書受理該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向令計劃送達了起訴書副本,同時告知其相關訴訟權利和義務。令計劃委托的兩位律師多次會見令計劃,查閱了全案卷宗。開庭前,法庭召集由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參加的庭前會議,就管轄、回避、庭審方式、是否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是否申請證人出庭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組織控辯雙方進行了庭前證據展示。案件處理過程中,司法機關充分保障了令計劃及其辯護人依法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