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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俠影”PK廣匯能源案終局:四條網帖質疑上市公司,被判“損害商業信譽罪”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8047

已投產的新疆廣匯新能源一期120萬噸煤制甲醇\85萬噸二甲醚及5億方液化天然氣項目。 (CFP/圖)

在押近一年半後,一個在互聯網上發帖質疑上市公司“造假”行為的個人投資者,終因“損害商業信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放棄上訴。“天地俠影”案步入終局。

南方周末多次跟蹤報道此案,蓋因隨著表達渠道的日益便利和民眾對資本市場參與度的提高,互聯網上正湧現出越來越多的“天地俠影”們。而言論的邊界究竟應該在哪里,批評上市公司應持怎樣的尺度,成為一個新的話題。

新疆法院的本次判決,涉及了有關言論究竟是觀點還是捏造虛假信息,利益動機和定罪的關系等,留下了一個有關批評邊界的樣本,以待各界評說。

二十八下午,身在上海的嚴義明律師突然接到新疆烏魯木齊天山區法院書記員打來的電話,告訴他當天(2015年2月16日)法院已到看守所對他的當事人汪煒華進行了宣判:汪煒華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事情要追溯到一年半前,2013年10月初,汪煒華(網名“天地俠影”)在上海家中突被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經偵人員“帶走”。至宣判之日,汪已在押近一年半,接近宣判的刑期。

汪煒華是一位個人投資者,過去在澳大利亞墨爾本大學從事網絡通信領域研究工作。他以網名活躍在新浪微博、股吧、雪球等社交網站上,不時對資本市場里各個主體發表尖銳言辭,是個小有名氣的“刺頭”。

新疆上市公司廣匯能源是當年汪煒華在網上重點抨擊的幾家上市公司之一。因廣匯能源報案,汪被新疆警方帶走。

廣匯能源所屬的廣匯集團,是新疆最大的民營企業,涉足能源、房地產、汽車服務和機械工業等產業。公司實際控制人孫廣信有“新疆首富”之稱,是《福布斯》中國富豪榜的常客,2014年以232.6億元的財富值排在第28位。

汪煒華被帶走後不久,便被烏魯木齊警方以“涉嫌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實施刑拘,一個月後,改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被批捕,並於2014年6月由新疆烏魯木齊天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8月天山區法院進行審理。

當時在法庭上,汪煒華堅稱無罪。在此之前,他甚至拒絕了以“認罪”為前提的取保候審。

直到近半年後,此案才作出判決。

2015年3月3日,汪煒華的母親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盡管汪煒華要求上訴,但家里商量之後,最終決定放棄上訴,“我們太害怕了”。

目前該案上訴時效已過,這意味著曾震動資本市場的“天地俠影”案,終於如此收場,當然不排除仍有後續風波。

延期的審理加重的量刑

這個判決的下發時點,成為了一直堅稱自己無罪的汪煒華最終放棄上訴的關鍵因素。

2014年提起公訴時,天山區檢察院曾經提交給法院的一份《量刑建議書》稱,汪煒華“利用互聯網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的行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以“損害商業信譽罪”追究刑事責任。

這個罪名的法定刑期是兩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因為汪煒華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因此檢方建議法院判處汪煒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案件在2014年8月開庭審理時,汪煒華已經羈押了10個月,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這意味著,如果法院按照檢方建議的判處一年以下刑期,汪煒華在案件宣判後就能恢複自由身。

不過,三個月到期後,天山區法院於2014年9月和12月兩度做出延期審理決定,理由包括“合議庭認為本案屬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等。

2014年12月末,汪煒華70歲的母親通過他的個人微博發表公開信,質疑“如此簡單明了的案件,為何司法程序走得這樣艱難,甚至蹊蹺”。

一個隨之而來的尷尬問題是,隨著案件審理的延期,汪煒華實際羈押時間一天天超過了檢方建議的量刑時間,嚴義明曾抗議稱這個做法“損害到汪煒華的人身合法權益”。

至2015年2月除夕之前宣判時,汪煒華已羈押了一年四個月,而一審判決給出的一年六個月刑期,恰好比這個羈押時間略長。

這個判決的下發時點,成為了一直堅稱自己無罪的汪煒華最終放棄上訴的關鍵因素。

汪煒華母親說,如果上訴,又需要經歷一套司法程序,參照之前的案件進程的“拖沓”,很可能一年六個月刑滿也不能完結案件,甚至會拖到兩年乃至更久,即便上訴,二審也還在烏魯木齊進行。

在和律師商量過後,汪家決定放棄上訴。在電話里,汪煒華的母親哽咽著反複向南方周末記者強調,放棄上訴不是汪煒華的意思,這是她這個做媽媽所提的要求,“人能盡快出來就是最大的幸福”。

汪煒華在澳大利亞的兩個孩子,每次與奶奶視頻通話時都問,爸爸還有多久才回來。過年時,兩個孩子分別給汪煒華寫了一封短信,家里請律師帶給汪,汪又通過律師回了一封短信給孩子。

(南方周末資料圖/圖)

認定為“捏造”的證據

汪煒華在QQ聊天時的一些言論,最終也被法庭確認為其犯罪證據。

從判決書來看,汪煒華最終被法院認定為“捏造”的網上言論,與檢方起訴指控內容一致。

這些言論來自汪煒華的三篇新浪博客和一條微博,這三篇博客總計近八千字,主要是汪煒華對廣匯能源公告信息、財務數據的分析和推測。而稱廣匯能源是黑幫企業的那條微博,是廣匯能源和一家運輸公司發生糾紛時,他寫下的一句感悟,那條微博至案發時被轉發了四次。

法院認為,這些信息在網上被多次點擊和轉載,損害了廣匯能源的商業信譽。

判決書上列舉了15份庭審舉證和質證後,法院予以確認證據,用以佐證上述判決。這些證據主要包括,廣匯能源提供給警方的報案材料和澄清公告、警方從汪煒華電腦調取的QQ聊天記錄等資料、對汪煒華的訊問筆錄,以及向幾位曾經與汪煒華在QQ上談到過廣匯的家人、朋友進行的證人取證。

值得註意的是,過去汪煒華在QQ聊天時的一些言論,最終都被法庭確認為其犯罪證據。

這些QQ聊天記錄,包括汪煒華對家人說的一句“廣匯能源將會成為我的成名作”,以及汪煒華和朋友、相熟的媒體編輯提到“廣匯早晚要崩盤”“我估計廣匯要走德隆的末路了”“以後還是要細致些,特別是對廣匯”“對廣匯,我一追到底”等字句。

而對汪煒華所重點指責的廣匯能源財務等問題本身,除了當事方廣匯能源的自陳,法庭認定的證據中並沒有針對相關問題的司法或其他第三方的獨立調查。

被法庭認定為捏造的這些內容,汪煒華被抓前曾經發郵件向證監會和新疆證監局舉報,他當時還高調地在網絡“直播”舉報過程和內容,並引來媒體的關註和報道。

汪煒華被警方帶走之後,曾有媒體在證監會新聞發布會上詢問過相關情況,當時證監會新聞發言人稱:目前不掌握此事具體情況……證監會一直以來都支持並且歡迎社會各界對資本市場參與各方加強監督,但這種監督一定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理性、客觀,避免誤導市場。

南方周末記者詢問了汪煒華的律師和家屬,他們均表示,汪被抓之後,舉報之事相關部門並沒有再給出新的反饋。

汪煒華所寫的這些內容,是分析與觀點,還是捏造事實,是此前庭審時控辯雙方爭論最為激烈的問題之一。

在法庭上,汪煒華的辯護律師曾經出具了多份汪煒華博客中推理所用的數據和資料,包括上市公司公告和地質勘探報告等公開資料。

但是檢方認為,汪煒華在這些事實性資料基礎上所做的結論——財務欺詐、操縱股價、曲線買賣自家股票和黑幫企業,屬於“捏造事實”。汪煒華的辯護律師則回應稱,這部分有的屬於汪煒華的分析和觀點,是他根據公開事實信息進行的個人判斷,不屬於捏造虛假事實。

這正是汪煒華一直以來的質疑缺環——他的文章結論,往往來自推理,一些涉及公司財務操作、資金流動等方面的情況,他作為局外人並無任何實質性“證據”。

早前在網絡上,也有網友向他提出了這一點,但汪煒華認為這應該交給證監會去調查,而不是自己來查。從他歸案後的筆錄內容來看,也依然是持這個觀點。

對於這個關鍵爭議,法院的認定是:汪煒華在博客文章中,捏造針對廣匯能源的虛假信息,並在互聯網上予以散布,符合損害商業信譽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已超越了發表觀點或分析結論的正常範疇,故對被告人和辯護人所持意見不予采納。

“資本市場是一個高度專業化市場,有一定投資經驗的投資者,依據公告等公開信息,經過合理推論發表觀點,對於監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幫助投資者做出理性判斷,具有積極意義。汪煒華不是專業新聞單位或機構,他是作為個人在網絡發布自己的觀點和評論,如果這樣的行為定義為犯罪,顯然會極大抑制社會公眾對上市公司輿論監督的熱情,與證券市場監管的基本理念、公民言論自由保護的思想相悖。”這是受辯護律師委托、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律研究院為該案出具給法院的法律咨詢意見書中所陳意見。顯然,並沒有“打動”法院。

“無經濟利益”不影響定罪

法院認為,是否具有經濟利益並非該罪成立的主觀要件,故不予采納。

在法庭上,汪煒華和其辯護律師另一個著重強調的點,是汪煒華對廣匯能源的公開質疑“沒有任何經濟利益,不存在損害廣匯能源商業信譽的主觀目的”。

這也是從汪煒華開始撰寫文章抨擊廣匯能源之初就反複強調的:“本人只看空,不做空”。

被抓之後,關於他持續質疑廣匯能源是否存在利益動機一度在網上引發猜測,甚至流傳出說法稱他“背後有團夥作案”。不過,從持續約半年的偵查及兩度補充偵查結果來看,雖然警方對此奔赴多個省市調查取證,調取了汪煒華及多位家屬的股票賬戶,對多位在QQ上與汪煒華聊過廣匯能源的朋友或記者進行筆錄,並未發現汪煒華存在牟利行為或動機。

根據筆錄,警方偵查階段,也曾多次問汪煒華,“誰讓你發的這些文章?”汪一直回答說,“沒有別人指示,是我自己發的東西。”

根據過往公開報道,南方周末記者梳理了部分最終被判“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案例,主要包括競爭對手惡意作為、因個人恩怨報複和做空牟利等情況,尤以第一種為多,並未發現類似汪煒華的情況。

對於這個爭議,法院給出的結論是:汪煒華發表博客時,多次使用惡意貶損語言,並作出確定性論斷,應當明知自己在互聯網上的言論必然損害廣匯能源的商業信譽而故意為之,符合該罪主觀構成要件,而其是否具有經濟利益並非該罪成立的主觀要件,故不予采納。

值得一提的是,判決中,廣匯能源所強調的“公司對新疆貢獻巨大,廣匯崩盤,就會影響新疆的穩定;否定孫廣信,就會影響新疆的穩定”等意見,法院認為與指控事實沒有法律關聯。

廣匯能源方面還強調,汪煒華的行為導致公司市值蒸發十億元,股民虧損嚴重。檢方最早出具的起訴意見書里稱,已查證多位投資人因受汪煒華“虛假信息”影響,低價拋售廣匯能源股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共計1468萬元。

但在起訴書中,對這部分內容未做具體表述。法院判決書則認為,這部分“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汪煒華希望家人把判決書貼在個人微博上供大家評說,但他的母親很猶豫,害怕在兒子平安歸來之前再惹出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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