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藥”是“酒”的爭論將鴻茅藥酒推向風口浪尖。16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此表態。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新聞發言人表示,2003年11月25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於公布第六批非處方藥藥品目錄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3〕323號),公布鴻茅藥酒為甲類非處方藥。2004年至2017年底,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中,共檢索到鴻茅藥酒不良反應報告137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有關規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嚴格藥品廣告審批,加大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我國媒體廣告充斥大量藥品廣告,是非常不正常的,也說明藥品市場太不規範,公眾素養需提高。藥品廣告宣傳標準由原工商局發布。非處方藥能否打廣告,國際上沒有統一做法。但即使是允許做廣告的國家,也是在審查、處罰、媒體限定等方面非常嚴格的。”一位藥品專家表示。
非處方藥的廣告特權
車廂廣告、傳統媒體、網絡媒體等等,非處方藥廣告已經遍布視線可及。但是在人們自我診斷能力不足的情況下,這類廣告給不合理用藥帶來了空間,也給人們的身體帶來了風險。
“與處方藥相比,在廣告宣傳上,非處方藥的廣告可以在大眾媒體進行傳播,而處方藥只能通過專業媒體,不過都是需要國家相關的部門審批,拿到藥品廣告批準文號後才能發布廣告。按照2007年的《藥品廣告審查辦法》,廣告應按照說明書內容,但說明書的內容就比較寬泛,如果用藥理里面的詞,就能打擦邊球。”一位參與非處方藥遴選的專家表示。
根據原國家食藥監局聯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2007年3月13日發布的《藥品廣告審查辦法》(局令第27號),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是藥品廣告審查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廣告的審查工作。”
《廣告法》中更是詳盡規定“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但經內蒙古藥監局審批的【蒙藥廣審(視)第2017120232號】鴻茅藥酒廣告中,“鴻茅藥酒 每天兩口”、“中老年健康需要每天呵護”、“270余年養生上品”、“逢節氣註意養生”等廣告用語,都被審批過關。
“養生之類的詞是不能用在藥品上的。是藥三分毒,無論是中藥還是化學藥品,都是階段性服用,而不是長期服用。”上述專家表示。
3月8日,內蒙古藥監局發布信息稱,2017年12月22日,自治區局召開了鴻茅藥酒廣告審評論證會,對已審批的鴻茅藥酒廣告進行審評、論證。會上,組織法律界、醫藥界、廣告界等專家對鴻茅藥酒廣告的合法、合規性進行了評審、論證。結論為:鴻茅藥酒廣告符合《廣告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的有關規定。
“鴻茅藥酒是藥不是保健品也不是食品。雖然它的成分有很多味藥材都有毒,這不違背中藥理論,中藥理論原本就是以藥之偏糾身體之偏。附子有毒,在炮制過程中會有減毒增效的功能。鴻茅藥酒是否有毒,仍需要科學數據來支撐,但目前明確的是它是藥,不能像保健品或者食品那樣進行廣告宣傳。”上述藥品專家表示。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此次就要求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嚴格藥品廣告審批,加大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責成企業對近五年來各地監管部門處罰其虛假廣告的原因及問題對社會作出解釋;對社會關註的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況作出解釋。
非處方藥的風險
非處方藥,指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不需要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消費者可以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的藥品。因此,非處方藥又稱為櫃臺發售藥品(Over the counter drug),簡稱OTC。其特點是安全、有效、方便、質量穩定。
中國原沒有非處方藥,非處方藥的管理模式也是複制其他國家,是方便老百姓用藥的一個方式。
從1999年至2004年,我國主要采取遴選方式確定非處方藥目錄,遴選主要是以當時成冊印發的國家藥品標準為根據,由政府部門組織專家集中遴選出相關的品種作為非處方藥。
我國自對處方藥與非處方藥進行分類管理以來,共公布了4610種非處方藥,其中, 絕大部分為2004年以前為配合我國藥品分類管理的需要,由醫藥專家按照“應用安全、療效確切、質量穩定、使用方便”的基本原則,從藥典、部頒標準等國家標準中遴選而來。
2004年4月7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關於開展處方藥與非處方藥轉換評價工作的通知》,標誌著我國從非處方藥遴選階段進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轉換評價階段。
“非處方藥與處方藥的生產是一樣的,只不過它是經過長期臨床驗證了其安全性,必須遵循上市5年、應用安全、療效確切、質量穩定、使用方便等遴選原則。化藥要根據國外的文獻資料,中成藥要沒有毒性等。”上述參與遴選的專家表示。
上述專家同時表示,由於遴選階段缺乏企業提供的相關研究數據,可能對某些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的了解出現一定偏差;此外,即使在評價轉換階段,由於企業提供資料的片面性,廣泛信息的不足及認識的局限性,也有可能出現個別結果的偏移。此外,盡管國家食藥監“關於開展處方藥與非處方藥轉換評價工作的通知”中明確提出了非處方藥轉換處方藥的程序, 但目前還存在信息不足、難於開展等一系列問題。因此,對於非處方藥而言, 遴選與評價轉換階段均有可能存在潛在風險。
由於缺少醫學專業人員的指導和監護,非處方藥必然會有不合理使用的風險,尤其是在廣泛使用的條件下。每天喝兩口的鴻茅藥酒,是否會給身體帶來風險?
“現在很多的病人使用非處方藥進行自我診治,比如感冒發燒,自救買點非處方藥就行了。可是發燒的原因很多,可能會存在其他疾病,這個時候使用非處方藥就可能出現問題。”中山大學眼科中心、眼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課題組長何明光教授表示。
此外,有專家認為,非處方藥不合理使用的常見原因是自我診斷或判斷不準確,藥物選擇不當,以及對非處方藥標簽和說明書的閱讀和理解不充分,同時缺乏藥師的指導,不能及時終止自我藥療,出現多種藥物同時使用等。
更有專家表示,是否要重新考慮非處方藥的目錄,對於國人不能自我診斷的非處方藥重新納入處方藥,以保證用藥安全。
九州通(600998.SH)25日晚間公告,與騰訊雲計算、東華軟件(002065.SZ)全資子公司東華醫為於24日在北京簽署戰略框架合作協議,就共同開發建設醫院處方外流信息共享平臺以及藥品配送解決方案所涉及的相關權利義務達成一致意見。
這是繼接入微信O2O“藥急送”業務後,九州通再次與騰訊公司開展合作,亦是九州通在“互聯網+藥品流通”領域的又一新嘗試。
國務院辦公廳於2017年分別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17】13號)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7年重點工作任務》(國辦發【2017】37號)等文件。
上述文件強調:國家“引導‘互聯網+藥品流通’規範發展,支持藥品流通企業與互聯網企業加強合作,推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培育新興業態”;“規範零售藥店互聯網零售服務,推廣‘網訂店取’、‘網訂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依托現有信息系統,開展藥師網上處方審核、合理用藥指導等藥事服務”;“試行零售藥店分類分級管理,鼓勵連鎖藥店發展,探索醫療機構處方信息、醫保結算信息與藥品零售消費信息互聯互通、實時共享”。
今年4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發展“互聯網+醫療健康”四大措施,其中第三條明確:探索醫療機構處方與藥品零售信息共享;推行醫保智能審核和“一站式”結算;健全“互聯網+醫療健康”標準體系,加快信息互通共享,強化醫療質量監管和信息安全防護。
公告稱,合作三方根據醫院處方外流的發展趨勢以及實際需求,將利用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互聯網以及區塊鏈技術,結合醫療機構信息化需求,構建“互聯網+醫藥”生態鏈,開展“醫院處方外流信息共享平臺及藥品配送解決方案”的系統研究、設計、建設、推廣和運營。
具體包括:開發與醫院HIS系統與處方外流系統對接的信息平臺,提供醫院內部與醫院外部承接處方的藥房的信息平臺對接方案;提供對處方的合理用藥智能審核方案,保證用藥的安全、合理、有效;提供藥品安全、快捷、準確地送達患者的信息平臺解決方案;提供醫院處方外流及藥品配送全流程的運營管理及應急處理方案;提供就醫院處方外流以及藥品配送系統與國家醫療保險機構、衛生監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系統進行對接的方案;以及提供將前述內容應用於互聯網醫院、智慧醫聯體、遠程醫療、區域HMO以及健康管理等領域的方案。
事實上,早在2000年,九州通就借助互聯網創辦了B2B電商網站“九州通醫藥網”(即“九州通醫藥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九州通醫藥電子商務(B2C)線上業務平臺“好藥師網上藥店”自上線以來,業務實現快速增長。2017年,其B2C電子商務業務實現銷售10.78億元。
在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上,九州通董事長劉寶林表示,“互聯網+藥品流通”領域,我們最終要做的是通過FBBC模式(“F”即上遊藥品生產企業,首個“B”即九州通,第二個“B”即終端藥店和診所,“C”即消費者。)的構建,打造連接醫藥全產業鏈的健康管理平臺,抓住終端消費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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