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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地方債或超30萬億 比審計數據高一倍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105568

中國的地方債務問題一直是懸在經濟上方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但真正的債務規模可能比官方公布的數字還要大。(更多精彩財經資訊,點擊這里下載華爾街見聞App)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尹中卿在接受《中國經濟周刊》采訪時稱,目前地方債的實際規模很可能超過30萬億元。

報道中,他提到,審計署兩次審計只是摸清了地方債的“底數”而不是“實數”,許多地方往往還有一些比較隱蔽的債務並沒有全部審計到,地方債的實際規模有可能比審計數據多一倍左右

華爾街見聞網站曾報道,截止至2013年6月底,全國各級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20.70萬億元人民幣。考慮或有債務後,全國各級政府債務約30.28萬億元,其中地方政府債務余額17.9萬億元。

而前一次審計是在2011年,當時的結果顯示截至2010年底,全國省、市、縣三級地方政府地方債余額10.72萬億元。

尹中卿介紹,從1997年至今,地方債幾乎每年都增長20%以上,其中1998年債務余額比上年增長接近50%,2009年比上年增長超過60%。特別是2008 年第四季度以來,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中出臺的一系列結構性減稅政策、增值稅轉型改革,導致地方收入增速放緩,收支缺口擴大,形成地方政府舉債新的誘因。在“穩增長”背景下,擴大政府公共投資為地方政府舉債增加了內在需求,而流動性充裕又為地方政府舉債提供了有利條件。近幾年來,地方債規模迅速擴大、急劇膨脹。

他表示,可以毫不誇張地說,目前,地方債風險已經成為威脅我國經濟持續發展、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全的重要因素。如果執行嚴格的金融規則,不少地方債已經無法依靠“借新還舊”展期。如果按市場化要求,一些地方政府實際上已經破產

我認為風險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期限錯配嚴重。據審計署數據,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余額中逾期債務1.15萬億元;2014年到期應償債務2.4萬億元,占地方債余額的21.89%,是償債壓力最重的一年。2015—2016年地方債到期比重則分別為17.06%和11.58%,今後3年需償還超過一半(50.53%)。有專家根據模型預測,地方政府2014年後將出現資金缺口(地方可支配收入-地方支出-還本付息);2015年後將會出現絕對的資金缺口(地方可支配收入+新增債務融資-地方支出-還本付息)。據審計署2014年6月24日報告,2013年6月底至2014年3月底,9個省本級為償還到期債務舉借新債579.31億元,但仍有8.21億元逾期未還。

二是個別地方債臺高築。據審計署數據,至2010年底,在省、市、縣三級政府,除54個縣(區)沒有政府性債務外,全國其他地方政府均有政府性債務。至2012年底,有3個省級、99個市級、195個縣級、3465個鄉鎮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的債務率高於100%;其中,有2個省級、31個市級、29個縣級、148個鄉鎮2012年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的借新還舊率(舉借新債償還的債務本金占償還債務本金總額的比重)超過20%。

三是地方債風險傳染效應更為明顯。前兩年,由於傳統銀行信貸收緊和土地出讓收入減少,一些地方政府開始嘗試通過銀行表外業務、財務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甚至民間集資等“影子銀行”渠道融資,地方政府除了顯性債務外,實際上還存在著較多隱性債務,目前已進入集中兌付期。相比傳統銀行信貸,此類融資成本更高(通常比從銀行舉債成本高10%以上)、產品設計複雜、直接債權人分散,“剛性兌付”現象突出,風險防範化解手段不足。一旦出現償付困難,地方債局部違約風險傳染效應更強、波及面更廣,化解地方債風險的難度更大、成本更高。

《中國經濟周刊》報道點擊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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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2017年港首普選產生 候選人需提名委員會過半數通過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07625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下午表決全票通過備受關註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

據新華社報道,香港特首普選方案包括:

 一、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時: 

(一)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 

(二)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 

(四)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今日通過的決議與此前香港媒體披露的草案基本一致。香港媒體形容草案“連落三閘”,“高門檻”的方案幾乎關上了反對派當選特首的閘門。
 
在全國人大的新聞發布會上,被問及“如何看待香港有一些人用比較激進的言行要求公民提名行政長官的候選人,並且要求特區的普選必須符合國際標準,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不要對普選的辦法做出這種“關閘性”的規定”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表示,這是“少數人出於其政治目的,以所謂國際標準來取代基本法,對基本法做出另類的詮釋來混淆視聽,還提出公民提名等明顯違反基本法的主張,企圖誤導社會。”他表示“香港一些人不講按照基本法搞普選,而是反複鼓吹要按照“國際標準”搞普選。實際上,這些人的“國際標準”,完全按照他們自己量身訂做。這哪里是什麽“國際標準”,明顯是“個人標準”嘛!”
 
以下為新華社全文:

新華社北京8月31日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梁振英2014年7月15日提交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並在審議中充分考慮了香港社會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會議指出,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規定,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行政長官須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就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201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進行了廣泛、深入的公眾咨詢。咨詢過程中,香港社會普遍希望2017年實現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並就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等重要原則形成了廣泛共識。對於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香港社會提出了各種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就2017年行政長官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會議認為,行政長官的報告符合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要求,全面、客觀地反映了公眾咨詢的情況,是一個積極、負責、務實的報告。 

會議認為,實行行政長官普選,是香港民主發展的歷史性進步,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大變革,關系到香港長期繁榮穩定,關系到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必須審慎、穩步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源於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即“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制定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嚴格遵循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體現均衡參與,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循序漸進地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鑒於香港社會對如何落實香港基本法有關行政長官普選的規定存在較大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正確實施香港基本法和決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負有憲制責任,有必要就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一些核心問題作出規定,以促進香港社會凝聚共識,依法順利實現行政長官普選。 

會議認為,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既要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也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必須堅持行政長官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的原則。這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基本要求,是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職責所決定的,是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客觀需要。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為此提供相應的制度保障。 

會議認為,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產生辦法經過修改後,已經向擴大民主的方向邁出了重大步伐。香港基本法附件二規定的現行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不作修改,2016年第六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繼續適用現行規定,符合循序漸進地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的原則,符合香港社會的多數意見,也有利於香港社會各界集中精力優先處理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從而為行政長官實行普選後實現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創造條件。 

鑒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規定,決定如下: 

一、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時: 

(一)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 

(二)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 

(四)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三、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依照法定程序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予以規定。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香港基本法和本決定的規定,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四、如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未能經法定程序獲得通過,行政長官的選舉繼續適用上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五、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關於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的現行規定不作修改,2016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繼續適用第五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序。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立法會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由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就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會議強調,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政策,嚴格按照香港基本法辦事,穩步推進2017年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是中央的一貫立場。希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香港社會各界依照香港基本法和本決定的規定,共同努力,達至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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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財長:大多數地方債未納入預算管理,脫離中央和人大監督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08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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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有“經濟憲法”之稱的預算法日前完成實施20年來的首次大修,並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在解讀該法案時,中國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坦承,目前大多數的地方債沒有納入預算管理,脫離中央和大人監督。

相比原預算法,新預算法為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套上預算監管的“緊箍咒”。樓繼偉說,目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雖總體可控,但大多數債務未納入預算管理,脫離中央和同級人大監督,局部存風險隱患。

以下是他的解讀亮點,來源為新華社

新預算法折射下一步改革方向

  樓繼偉說,1995年開始施行的原預算法在今天已難適應形勢發展要求,尤其是按照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預算法。

  他指出,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此次修改突出預算的完整性,政府全部收支要納入預算管理;遵循預算公開原則,強調預算必須接受社會監督;更加符合經濟規律,拓展預算審核重點、完善地方債管理等多處修改,傳遞出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改革方向。

  亮點一:政府全部收支入預算接受人民監督

  新預算法一大亮點是實行全口徑預算管理,如第4條明確規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第5條明確規定“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樓繼偉說,實行全口徑預算管理,是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基本前提。收入是全口徑的,不僅包括稅收和收費,還包括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也要涵蓋廣義政府的所有活動;同時,將地方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債務遊離於預算之外、脫離人大監督。

  亮點二:避免“過頭稅” 預算審核重點轉向支出預算和政策

  原預算法規定預算審查重點是收支平衡,並要求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完成上繳任務。於是在客觀上帶來預算執行“順周期”問題,容易導致收入征收部門在經濟增長放緩時,為完成任務收“過頭稅”,造成經濟“雪上加霜”;而在經濟過熱時,為不擡高基數搞“藏富於民”,該收不收,造成經濟“熱上加熱”。

  樓繼偉說,新預算法旨在改變這一現狀,將審核預算的重點由平衡狀態、赤字規模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同時,收入預算從約束性轉向預期性,通過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解決預算執行中的超收或短收問題,如超收收入限定沖抵赤字或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省級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出現短收,允許增列赤字並在下一年度預算中彌補等。這些規定強調依法征收、應收盡收,有助於避免收“過頭稅”等行為,增強政府“逆周期”調控政策效果。

  亮點三:規範專項轉移支付減少“跑部錢進”

  針對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偏小、限定用途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繁雜、交叉重複、資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問題,新預算法第16條、第38條、第52條等條款對轉移支付的設立原則、目標、預算編制方法、下達時限等做出規定。

  樓繼偉說,新預算法重點規範了專項轉移支付,如強調要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事項不得設立專項轉移支付、除國務院規定上下級政府應共同承擔事項外不得要求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等,有利於減少“跑部錢進”現象和中央部門對地方事權的不適當幹預,也有利於地方統籌安排預算。

  亮點四:“預算公開”入法從源頭防治腐敗

  與原預算法相比,新預算法首次對“預算公開”做出全面規定,第14條對公開的範圍、主體、時限等提出明確具體的要求,對轉移支付、政府債務、機關運行經費等社會高度關註事項要求公開作出說明,並在第92條中規定了違反預算公開規範的法律責任。

  樓繼偉認為,將預算公開實踐成果總結入法,形成剛性的法律約束,是預算法修改的重要進步,有利於確保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提升財政管理水平,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而對於預算不夠細化問題,新預算法第32條、37條、46條等多處做出明確規定,如強調今後各級預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經濟性質分類編制。樓繼偉說,按功能分類能明確反映政府職能活動,知道政府支出是用到教育上還是水利上;按經濟分類則明確反映政府支出按經濟屬性究竟是怎麽花出去的,知道有多少用於支付工資,多少用於辦公用房建設等。兩種方式不能偏廢,分別編制支出功能分類和經濟分類預算有利於更全面理解預算是怎樣實現的。

  亮點五:嚴格債務管理 防範債務風險

  相比原預算法,新預算法為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套上預算監管的“緊箍咒”。樓繼偉說,目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雖總體可控,但大多數債務未納入預算管理,脫離中央和同級人大監督,局部存風險隱患。

  按照疏堵結合、“開前門、堵後門、築圍墻”的改革思路,新預算法第35條和第94條,從舉債主體、用途、規模、方式、監督制約機制和法律責任等多方面做了規定,從法律上解決了地方政府債務怎麽借、怎麽管、怎麽還等問題。

  亮點六:“勤儉節約”入法 違紀鐵腕追責

  針對現實中的奢侈浪費問題,新預算法對於厲行節約、硬化支出預算約束做出嚴格規定,如第12條確定了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第37條規定嚴控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等。

  樓繼偉說,相對於原預算法僅就擅自變更預算、擅自支配庫款、隱瞞預算收入等三種情形設置了法律責任,且不夠具體明確,新預算法重新梳理了違法違紀情形,加大了責任追究力度,在第92、93、94、95四條里集中詳細規定了法律責任。如對政府及有關部門違規舉債、挪用重點支出資金,或在預算之外及超預算標準建設樓堂館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此外,如構成犯罪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將抓緊修訂預算法實施條例

  新預算法即將施行,貫徹實施如何不打折扣至關重要。樓繼偉表示,關鍵要做好新預算法實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他指出,中央層面需按照新預算法確定的原則及授權,抓緊修訂預算法實施條例,研究制定財政轉移支付、財政資金支付、政府債務管理、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地方層面可制定有關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或者地方性法規。總之,要加快形成一套較完善的現代預算制度,增強新預算法的可操作性、可執行性,為依法理財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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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系列----人大將要確定政改方案和滬港通開閘(一) 井底望天

來源: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21090fd0102v5j4.html

編者曰:今天開始連載香港系列。話說有人反映近段時間的博文思路比較散,究其原因,一來很多內容來自於互動交流,脈絡本身就比較多;二來某些系列的文章,比如香港話題當時比較敏感,所以就沒上博客。現在事情氛圍緩和些,所以登出來以饗讀者,請大家見諒。


這段時間,香港列車碾死小狗的事,鬧得很厲害。打的標語是血債血還草菅狗命還狗狗一個公道啥的。

這段時間主要是人大常委會開會,決定香港政改方案,關鍵是兩點。

1.        行政長官候選人是不是需要推選委員會的50%以上支持才可以出閘;

2.        有多少行政長官候選人,是不是限制在2-4人之內。

如果是這樣定下來的話,就要考慮香港反對派占中而可能導致的金融動蕩。

之前有人問滬港通的事情,那麽滬港通選擇在這個時候開始試水,在9月份左右開閘,確實有這些政治考量。海外很多資金之前埋伏在香港,估計意圖有兩種:

1.        滬港通打開,讓人家進上海。

2.        滬港通沒有打開,人家沒辦法進上海,又不想待在香港(占中運動),只有走路。

人家海外資金如果只是商業目的的話,你必須考慮讓它走1,而不是走2。當然如果人家就是政治目的的話,管你呢,人家只要狠狠逃離把香港股市給崩了就行。

    不過,不論走上面的12哪一條路,都會帶來資金流出香港,所以你需要資金從上海去香港。估計9月份應該屬於試驗期,那麽你控制起來比較容易,要多少資金下來,那麽就拿多少資金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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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實質性起步 兩部土地法下月有望上報全國人大審議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0708

《大智慧》報道,新版《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將於12月浮出水面,有望在12月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上進行審議,法律的修訂將實質性加速這一輪土地改革進程。

參與上述兩部法律修改討論的專家稱,兩部法律修訂工作進展順利,新版本有望於下月遞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而修法的總方向是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三權分立”。

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司長張紅宇表示,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要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但按照現在《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都是不可以抵押的,因而要對這些法律條款按照改革需求進行修訂。

作為深化改革的重要領域之一,土地改革關乎中國9億農民的利益,也是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關鍵。

中國證券報周三報道稱,由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等多部委參與制定的土地改革總體方案已成形並提交審議,預計最快可在中央農村經濟工作會議上正式推出,並在2015年安排試點。

明年土地改革有望迎來實質性推進的第一步。往後十年,可能是中國進入城鄉一體化全面改革的重要開端。值得註意的是,此次改革的兩大重點將是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和農地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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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專題聽講證券市場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2534

據新華社報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下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十四講專題講座,題目是《深化改革 擴大開放 促進中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張德江委員長主持講座。

主講人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所長吳曉求介紹了國際與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現狀,分析了中國證券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並就中國證券市場發展戰略目標、未來改革思路、重點等談了看法。

吳曉求認為,自滬深交易所正式運營至今24年來,中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從小到大,成長為擁有2600多家上市公司,市值超過36萬億元的全球第二大證券市場。但距離國際金融中心的戰略目標還存在相當大差距,主要體現在市場化程度不高,行政或非市場性力量配置資源作用明顯;國際化水平不高;信息披露和市場透明度有待改善;投機色彩明顯,投資功能不足。存在上述問題的深層次原因主要是認識誤差、設計偏差、政策不明晰、法律不健全等。

吳曉求認為,要構建與中國大國地位相匹配的大國金融,需正確認識證券市場功能,深刻理解發展證券市場的戰略意義,推進證券市場化改革和國際化戰略。要修改相應法律法規中有關股票發行審批或核準的內容;重點推進發行制度改革、並購重組規則的調整和退市機制的嚴格執行;明確資本市場開放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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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直播人大會議開幕式 李克強作政府工作報告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4857

3月5日(星期四)上午9時,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將在人民大會堂舉行開幕會,聽取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作政府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報告和預算報告。

直播視頻如下,來自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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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五一前後發布存款保險具體條例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4864

據彭博新聞社, 人大代表、中國中國銀行監事梅興保稱,李克強總理在會見兩會代表時表示,中國將在5月1日前後發布存款保險的具體條例。

今天早些時候,中國央行副行長潘功勝也表示,“中國今年將推出存款保險制度。”

實際上,潘功勝上月接受中新網采訪時就已表示,存款保險制度今年應該會實施。但在被問及是上半年還是下半年實施時,他只說“會比較快地實施”。

《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已於2014年12月30日結束公開征求意見。潘功勝指出,自去年存款保險制度進行公開征求意見後,大家提了一些意見,均比較認可。目前存款保險制度出臺實施的準備工作已經比較充分。

值得註意的是,潘功勝1月23日曾在國新辦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透露,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方案》、《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工作已經圓滿完成,制度出臺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已經就緒。在按照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之後,存款保險制度將會付諸實施。

此外,今年1月8日至9日召開的人民銀行工作會議明確了2015年工作的主要任務,“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位列其中。種種跡象表明,存款保險制度今年實施成為大概率事件。

根據征求意見稿,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也就是說,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所有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加起來在50萬元以內的,全額賠付;超過50萬元的部分,從該存款銀行清算財產中受償。

至於為何設置上限為50萬元,潘功勝稱,一方面考慮到要為絕大多數存款人提供保障,保證絕大多數存款人的信心和穩定;另一方面要考慮到防止道德風險,既包括存款機構的道德風險,也包括存款人的道德風險。據測算,這一限額能夠為全國99.6%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

海通證券分析師姜超1月末指出

從抗通縮的角度也需要下調存款利率,只不過考慮到利率市場化的背景,可能需要首先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打破剛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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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最重要的防火墻當屬存款保險制度,過去不能打破剛兌的一個重要顧慮是擔心風險傳染,導致系統性金融風險。但如果以後50萬以下的存款都得到了全額擔保,那麽即便出現了銀行的違約,也不會導致大規模擠兌的發生,畢竟50萬以下有著政府的擔保。反過來也意味著打破剛兌成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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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蔡繼明:請不要一再給專車扣上“非法營運”的帽子

來源: http://newshtml.iheima.com/2015/0311/149318.html

\黑馬說:在牌照管制下,現有的出租車運營模式在損害著國家、司機和乘客的利益。移動互聯網叫車平臺把社會的力量動員起來,正在改變這種局面,它甚至是一種更有效率的生活方式的革命。人大代表蔡繼明要為新技術正名。

文 | 蔡繼明  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
編輯 | 鄒蔚 



長期以來,出租車行業有目共睹的現狀是:富了老板、肥了官員、虧了國家、苦了司機、坑了百姓。從2002年著名記者王克勤深度調查揭露北京出租車行業黑幕,到朱镕基、溫家寶兩任總理承諾進行出租車行業改革,至今十余年出租車問題不但沒有得到解決,反而愈演愈烈,同時全國各大城市出行難、打車難問題日益成為城市居民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常態,嚴重影響了居民幸福指數和社會生產效率。

自2013年起,一場由移動互聯網技術掀起的城市出行方式變革在全國悄然興起:2014年的打車軟件補貼大戰深度改變了上百萬出租車司機運營和上億城市居民的打車方式,也給一直以來鐵板一塊、始終未能邁出實質性改革步伐的出租車行業吹來了一陣清風。2014年下半年,繼快的打車、滴滴打車之後推出的互聯網專車業務,以遠高於傳統出租車的硬件設備和服務水平快速被廣大城市居民所接受,也給傳統出租車行業的改革打了一劑強心針。

建議政府借助當下移動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快速實現城市出行領域的互聯網化和市場化,徹底解決長期困擾城市發展的出租車行業壟斷問題和出行難問題,從而為未來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打下夯實的基礎,使城市交通和居民出行發生實質性改善。

一、  打破出租車行業壟斷性特許經營制度迫在眉睫

2015年新年伊始,遼寧省沈陽市發生嚴重的出租車停運事件。在剛剛過去的2014年,類似的停運事件先後在內蒙古包頭、廣東清遠、陜西寶雞、安徽黃山等地接連上演。在過去的數年、十幾年間,同樣的出租車罷運事件層出不窮,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與此同時,一方面,出租車司機收入微薄,不滿從業現狀,另一方面,老百姓“打車難”的抱怨與日俱增。這充分表明出租車行業存在著嚴重的問題,亟待政府著力解決。作為與老百姓的美好生活息息相關的出租車行業和城市出行領域,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號角聲中,沒有理由成為最後堅冰一塊的“特區”。



二、對專車等互聯網出行模式創新的鼓勵應當落實到具體政策上


隨著互聯網智能手機與各種應用的使用、普及,互聯網打車軟件的橫空出世、“專車服務”等全新的出行理念和技術手段的革新,新的技術手段在為廣大乘客帶來重大利好的同時,也刮起了顛覆傳統出行方式的旋風。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打車軟件契合了當前人們日漸更新的生活、出行、消費方式,類似快的一號專車、滴滴專車等新興互聯網專車服務在車輛硬件、司機服務水平、安全技術監控條件以及保險理賠制度上都遠遠高於傳統出租車。

然而,這樣受到廣大人民群眾歡迎的服務卻屢屢遭到各地方交通執法部門的“嚴打”,被扣上非法營運的帽子。一方面地方交通執法部門對出租車行業因壟斷造成的供給不足、服務低劣、黑車橫行(據統計全國黑車超過200萬輛,接近出租車的兩倍)等問題長期視而不見,卻對車輛、服務、技術和安全性更高的互聯網專車進行針對性執法,阻撓人民群眾選擇更加符合自身出行便利的服務,強迫大家去忍受出租車惡劣的服務或乘坐毫無組織和管理的黑車,這恰恰是李克強總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所批評的“為官不為、懶政怠政”行為。

因此,為互聯網專車等技術驅動下的新興出行方式正名,並創造有利的制度環境,使其在陽光下健康發展,不僅能為解決廣大人民群眾的出行難問題提供可能,同時也將為其他領域的改革提供新的樣版。

三、具體建議

針對當前我國城市出行現狀,為了廣大人民群眾能享受到更舒適、便捷、安全、實惠的出行體驗,特提出如下建議:

1. 將政府職能由出租車行業管制和審批者轉向服務和監督者,改變對出租車行業的行政計劃管理模式

當前,我國出租車行業的傳統管理方式是通過出租車公司對司機進行組織、調度和日常管理,政府相關部門並不直接面對車輛和司機。這種以審批為關鍵的管控方式,有著極為明顯的計劃經濟時代色彩。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不斷完善,計劃經濟色彩明顯的傳統出租車行業管理機制暴露出越來越多的體制弊端和危害,其造成的結果是老百姓抱怨打車難、出租車司機抱怨收入底,且所有怨氣最終都指向了政府,而出租車公司卻成為了暴利行業。

傳統的出租車運營管理機制有效簡化了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僅是審批給出租車公司運營執照,而管理司機、車輛,以及為老百姓提供更優質、滿意的出行服務的責任也相應推給了出租車公司,有著明顯的“惰政”嫌疑。因此,改革出租車行業首先應從改革政府角色入手,徹底改變單純審批牌照的單一管理模式,而更多轉向監管出租車從業者和經營企業,並為之提供相應的政策環境。

2. 打破出租車特許經營的行業壟斷,實行真正的市場化運營機制

長期以來,我國出租車行業的政府管制行為主要包括出租車的質量管制、數量管制與價格管制。這導致的直接結果是某些出租車企業的行業壟斷,因為在總量控制和出租車特許經營制度下,出租車行業沒有實現充分的市場化。憑借總量控制和出租車特許經營制度,出租車特許經營權成了出租車公司手中的稀缺資源,出租車司機和消費者都處於弱勢。這其中,運營牌照的審批是現行出租車運營機制的核心,我國幾乎每個城市都由政府部門控制出租車運營牌照的總量控制。因此,這帶來的必然結果是,出租車運營牌照的價格高企。據媒體報道,上海出租車牌照轉讓價格一度被炒到50萬元以上,沈陽的出租車車標價格上漲到80萬元,仍供不應求。

此外,出租車價格也實行政府管制,政府定價,沒有遵循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推動出租車行業的市場化改革,就是根據車型、駕駛員素質與服務水平、上下班高峰期、油價浮動等多方面因素,由市場競爭形成出租車數量的有效供給和均衡價格。

3. 利用互聯網思維與技術的優勢,實現城市出行領域的互聯網化和市場化

僅僅在2012年才成立的快的打車、滴滴打車等互聯網打車軟件,憑借革命性的互聯網思維、借助移動互聯技術,以高效、快捷的特點精準對接老百姓的出行需求,為老百姓提供了快速、便捷、舒適、安全的出行體驗。據媒體報道,截至2014年12月,我國打車軟件累計賬戶數量達1.72億。

打車軟件的一個特色服務是“專車”。在2014年10月開始,互聯網“專車服務”快速發展,極大地沖擊了傳統的城市出行方式。在這背後,體現的正是城市公共出行的旺盛需求和差異化發展趨勢。根據媒體報道,互聯網專車具備以下功能:

 1)能夠根據市場需求變化提供動態的運能供給,解決人民群眾打車難、出行難問題;

 2)能夠為不同群體提供多元化、個性化、差異化的出行服務,例如為有孩子的乘客提供兒童安全座椅、為殘疾人提供專業設備、為商務人士提供高端商務車型等等;

 3)能夠將大量閑置的交通資源利用起來,包括租賃車輛和社會車輛,同時避免道路資源和停車資源的浪費,提高整個社會資源的使用效率;

 4)能夠促進就業和環保,據統計未來專車可以創造2000萬工作崗位,同時大大減少公車、私家車的購置和使用;

 5)能夠從根本上擠壓黑車的生存空間,同時促進出租車行業服務水平的提升。

 6)能夠通過技術手段為城市交通部門的決策和日常工作提供龐大精準的數據支持和分析依據。

“專車服務”的異軍突起生動地表明,現在公眾的出行需求遠未被滿足,尤其是差異化個性化的需求還存在巨大的缺口。當前,圍繞各類“專車服務”還存在不少爭議,但簡單的禁止、取締、打擊無助於我國出租車行業的改革。“專車服務”帶來的主要啟示是,如何把“出行的人”與“有車的人”通過合理方式連接起來。政府作為監管部門,應建立打車軟件、“專車服務”的市場規範,整合閑置運營資源,在合理的政策監管規範下,完全可以嘗試開放社會車輛資源(前期可以嘗試在部分城市進行試點),讓社會車輛通過交管備案、考核等審核機制,加入到城市出行體系中。

4. 大力支持專車等新生事物的發展,並為其創造健康的發展環境

盡管各地交通部門紛紛給互聯網專車扣上“非法營運”的帽子,但是廣大人民群眾並不買賬,輿論也堅決地站在了市場和創新企業的一邊,這說明地方交通部門的做法是不得人心的,在2015年1月由於全國多個城市粗暴地打擊專車,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強烈不滿,引發了一場持續半個月之久的出租車改革和專車合法化的全民大討論。最終,國家交通運輸部公開表示,“專車”對滿足運輸市場高品質、多樣化、差異化需求有積極作用,並明確承認由租賃公司提供具備租賃資質的車輛、由勞務公司提供駕駛員代駕服務,由互聯網信息平臺進行信息撮合提供給消費者的專車服務是合法的。

然而,專車問題並未因此而得到根本解決,首先,由於交通運輸部只是做了一個聲明性的表態,並未下發具體文件和政策條令,各地方交通執法部門仍然可以以現有法律政策沒有更新為理由繼續打壓符合交通運輸部聲明中標準的“合法專車”;其次,由於租賃行業長期和出租車行業一樣存在嚴重的計劃經濟痕跡,同樣是一個牌照數量高度管制的行業,許多租賃公司因為拿不到牌照,為了生存和發展只能采取社會車輛掛靠的形式獲得車源,隨著專車的逐漸發展,合法的運能必然無法滿足市場的需求,如果不破除租賃行業的牌照數量管制,使其從審批制轉向備案制,讓符合安全標準的社會車輛可以合法租賃,其結果必然會重蹈出租車行業的覆轍,而專車也將一直被扣著“非法營運”的帽子,無法在陽光下健康發展。

政府的作用在於為廣大人民群眾創造一個可以提供質量最優、價格最合理的服務市場,而不是以自己便於管理為出發點,甚至人為地提高社會的交易成本、限制技術和市場的發展,為既得利益者提供保護傘,從而損害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出租車公司的整體性盈利、無淘汰機制的現狀和租賃行業的管理混亂的根本原因都是由於政府的角色發生了錯位,不合理的管理體制扭曲了出租車資源的合理有效的配置。真正放開城市出行的市場,在互聯網技術下實現“共享經濟”,讓社會車輛和更多的社會資源可以光明正大地參與到城市出行服務當中,這既是全球各個國家和地區城市交通的發展方向,也是切實解決目前國內各大中型城市交通資源匱乏、出行日益困難的根本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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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透明度哪家強? 北大清華人大未進前十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8174

清華大學二校門“清華園”牌坊。 (清華大學網站/圖)

中國高校信息公開程度哪家強?

3月11日,據人民網消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發布了高等教育透明度指數報告(2014),首次對國內著名高校的信息公開情況進行評估,對象涵蓋了教育部直屬、“211”和“985”共115所高校。

測評結果顯示,信息公開程度最佳的高校前十名分別是:中國海洋大學、西南交通大學、湖南大學、華中師範大學、北京外國語大學、北京交通大學、北京師範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西安電子科技大學、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其中排名最高的中國海洋大學,測評獲得88.87分(滿分100分),而北京大學獲67.11分,清華大學獲76.84分,浙江大學77.98分,人民大學82.15分。

從各高校排名來看,傳統頂尖院校許多未排進前十,北京大學更是跌出前50名,但湖南大學、四川大學、重慶大學等排進前20名。

據了解,此次評估的指標體系是依據教育部2014年出臺的《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事項清單》建立,主要評估各高校門戶網站對五種信息的公開——學校基本情況、招考信息、學生管理信息、財務信息、信息公開專欄,而評估標準則是“只看有無,不問好壞”。

2014年7月25日,教育部發布《高等學校信息公開事項清單》,要求全國各高校建立即時公開制度,於每年10月底前向社會公布上一學年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要求部屬高校於當年10月底前在學校門戶網站開設信息公開專欄,統一公布清單各項內容。

清單內容包括招生、基建招投標、財產捐贈、校級領導幹部因公出國、學術不端等50項信息,教育部要求75所直屬高校即時公開、確保真實,同時將啟用第三方評估機構監督高校公開信息。

前述人民網消息,中國社會科學院的測評報告指出,教育部出臺的《辦法》對各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推進很明顯。某些高校突破了清單範圍自行創新,如華東理工大學與華南理工大學在公布校領導簡歷及分管工作時,同時公布了校領導的電話及電子郵箱;武漢理工大學在公布校級領導幹部社會兼職情況時,提供完整的統計表並說明報酬與報批情況;雲南大學公布校領導因公出國(境)信息的電子邀請函等。

同時,一些高校在信息公開工作上仍實行公開的雙重標準。如在華東師範大學信息公開網上點擊“校級領導幹部因公出國(境)情況”鏈接到“華東師範大學公共數據庫服務系統”,查詢者需要登錄才能進入。大連海事大學、東華大學也需要用師生賬號登錄後才能查看教師因公出國(境)信息。

此前,據財新網消息,21世紀教育研究院也做了第三方評估,在其發布的《2014年度高校信息公開情況評價報告》中,75所教育部直屬高校信息公開綜合評價平均得分71.30,八成直屬高校信息公開綜合合規性“及格”。

值得註意的是,北大、清華、人大等名校的表現在21世紀教育研究院做的評估中也不甚理想,其中,北大僅排在58名(60.80分),人大和清華則分列第25名和26名。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評價,“這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對信息公開工作的重視程度和服務意識問題”。高等教育是各級教育中享有最大力度財政投入的公共部門。尤其是占有最多資源的名校,理應肩負對公眾的社會責任,對於公眾關註的焦點信息,應保證其知情權,向納稅人和整個社會匯報其獨占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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