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做青島啤酒的時候,學到一個上市公司為同時保持控制權、又融到新的資金的新手段--建立Law DebentureTrust。
2002年,青島啤酒公司和世界最大的啤酒釀造商安海斯—布希公司(百威啤酒品牌的擁有者,稱「A-B公司」)正式簽署了戰略性投資協議。其主要內容是,青啤將向A-B公司分三次發行總額為1.82億美元(約合14.16億港幣)的定向可轉換債券。該債券在協議規定的七年內將全部轉換為青啤H股,總股數為30822萬股。A-B公司在青啤的股權比例將從此前的4.5%,逐次增加到9.9%和20%,並最終達到27%。協議執行完畢後,青島市國資辦仍為青啤最大股東(持股30.56%),A-B公司將成為青啤最大的非政府股東。A-B公司擁有青啤超出20%的股權的表決權將通過表決權信託的方式授予青島市國資辦行使。
此次合作是各得所求的雙贏格局,並且對中外經濟交流及整個行業的示範意義甚大,是長達十年的尋求、接觸、談判、探索、磨合,經過艱苦努力最後才取得歷史性突破,走進「婚姻」的「神聖殿堂」。
A-B公司對青啤的興趣由來已久,一直謀求進入甚至提出控股要求,但青啤人對其品牌「純潔性」的維護有著近乎執著的堅持。對於外資進入既有需求的一面,又有對其控股之心和自有品牌喪失疑慮、抗拒的一面。
所以青啤與A-B公司尋求進一步合作的努力十年間一波三折,幾經反覆,數度山重水盡又柳暗花明,終至成功,其中的奧秘就在於投資銀行的精巧設計和表決權信託的引入。
按照雙方的戰略合資協議,青啤公司股權變更後的國有股份為30.56%,雖仍處於相對控股地位,但與A-B公司27%的股份相差已很微小,且整體H股擴容近一倍,佔總股本比例達50.07%,仍多於國有股、法人股、流通A股之和,在H股全流通的市場情況下,在股票流動渠道順暢的市場經濟環境中,股權的變動會很容易,第一大股東會輕易易主。這是個股權安排方面的隱患,站在青啤(青島市國資辦)這方面是不能接受的。所以該方案的良苦用心在於——在保證青啤融到資金,引入戰略合作夥伴和確保青啤的國有控股地位不發生變化的同時,也保證中方的控制權,進而得以確保青啤這一民族品牌。
表決權信託的成功運用正是整個棋局中奠定大局的一枚關鍵棋子。它克服了經濟實體合作聯盟過程中經常是不可能迴避和踰越的障礙——控股權之爭,破除了合作雙方道路上的阻礙和堅冰,打倒了攔路虎、移開了絆腳石,是解決難題的答案,打開鐵鎖的鑰匙。
再具體的操作是,青啤-A-B合資中引入了信託受託人的設計。在2005年4月《戰略投資協議》已提前執行完畢,A-B公司持有的三批可轉債全部轉換為H股後,根據協議的事先安排,一家名叫「LAWDEBENTURETRUST(ASIA)LIMITED」的公司作為青島國資委和A-B公司雙方的受託人出現在青啤公司的股東名單中,持有9157萬股H股,持股數居第5位,此即7%的股權表決權信託安排。LAWDEBENTURETRUST(ASIA)LIMITED須按青島市政府國資委的書面指示行使該等股份的表決權,而歸屬於該股份的經濟利益,包括股息、利益分派及款額支付均按A-B公司指示處理。所以LAWDEBENTURETRUST(ASIA)LIMITED在此是作為合作雙方都信任,按其指令處理股權事務的受託人,而不是單方的受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