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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保障不含市場價值

2013-07-22 TCW
 
 

 

產權經濟學之父阿爾欽(Armen Alchian)曾提出一個問題:保障私有產權,是否包括保障一個人手上資源的市場價值?

阿爾欽的回答:私有產權保護的是「物理形態」,而不是「市場價值」。我放火燒了你的餐廳,我就侵犯你的產權,因餐廳物理形態未經你的同意,被我變更了。但我在你餐廳旁開一家新餐廳,用更好服務把你原有客人搶走,你餐廳的市場價值下降,但物理形態未變,因此我並未侵犯你的產權。

為何社會對產權的保障是如此?阿爾欽的解釋是:既然一個人擁有此資源的產權,他就可決定該資源如何使用。別人既無法決定如何使用,他們也就免於承擔使用此資源的後果。

若產權保障資源的市場價值,等於擁有產權者使用資源後產生損失,可轉嫁給別人承擔。例如我的餐廳故意用劣質食材,但法律不准別人新開餐廳和我競爭,消費者就被迫只能買我的東西,這等於是把我使用餐廳的市場價值損失,轉給沒有產權的別人來承擔。

同時,如果產權也保障資源的市場價值,那有權決定使用資源的人,就不會設法把資源用在最有價值的用途。例如不准別人在我餐廳旁新開一家餐廳,我還有何動機去提升自己的服務品質吸引客人?這將打擊人們創造財富的誘因。

近來的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不少人擔心對國內產業帶來衝擊,因此他們反對開放。但不妨從阿爾欽的論點來思考:國內工人張三也擁有自己勞務的產權,若禁止外國產品進口,以保護他的勞務市場價值不降,這會帶來什麼後果?

假如禁止便宜外國產品進口,以保障張三勞務的市場價值不下降,這不代表損失就消失了。消費者無法採購較便宜的外國貨,他們因此多付代價買本國貨,這無非是把張三勞務的市場價值損失,轉給消費者承擔。

這就帶來幾個倫理上的問題:一、其他人並未擁有張三勞務的產權,他們該承擔張三勞務市場價值下降的損失嗎?二、張三勞務的市場價值損失由別人承擔,那若市場需求增加,張三勞務的市場價值因此上升,這好處是否也要由別人分享?若損失別人擔,好處張三享,這是何道理?若損失及好處都由別人分享,那張三能算擁有自己勞務的產權嗎?三、保障張三勞務的市場價值,那他還有動機提升技能,以創造出更好、更便宜的產品嗎?

人類長久以來對產權的保障,正因為不包括保障既有資源的市場價值,我們才能見到各種新技術、新產品不斷湧現。假如為了國內產業生計,禁止外國產品的進口,這等於是把產權的保障,擴充到保障資源的市場價值,這種保障只是損人利己,不會讓社會更富,只會讓社會更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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