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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價格上調 調價幅度為近年來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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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國家發改委發佈《關於提高國內成品油價格的通知》和《國家提高成品油價格》,通告中指出,按照現行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決定將汽、柴油價格每噸提高95元,測算到零售價格90號汽油和0號柴油(全國平均)每升分別提高0.07元和0.08元,調價執行時間為5月9日24時。

這是自今年3月26日新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實施後的油價首次上調,也是近年以來成品油調價史上幅度最小的一次。

此次成品油價格提高幅度,是根據5月9日前10個工作日國際市場原油平均價格變化情況確定的。

目前我國實行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是根據發改委2013年3月26日發佈的《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進行管理的。當日,國家發改委發佈《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稱為進一步完善國內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自當日起,將按照前述管理辦法對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進行管理。

完善後的新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主要有3個內容:

一是將成品油調價週期由現行22個工作日縮短至10個工作日。並取消了國際市場油價波動4%才能調價的幅度限制。為節約社會成本,當汽、柴油調價幅度低於每噸50元時,不作調整,納入下次調價時累加或沖抵。

二是適當調整了國內成品油價格掛靠的國際市場原油品種。

三是完善價格調控程序。當國內價格總水平出現顯著上漲或發生重大突發事件,以及國際市場油價短時內出現劇烈波動等特殊情形需對成品油價格進行調控時,依法採取臨時調控措施,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請國務院批准後,可以暫停、延遲調價,或縮小調價幅度。當特殊情形消除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請國務院批准,價格機制正常運行。

《經濟參考報》《南方都市報》的綜合報導,我國的成品油定價機制此前經歷了幾個階段的改革:

1998年6月,放棄國家統一定價,開始按進口完稅成本為基礎,加國內合理流通費用,確定零售中准價。

2006年6月,確立參考國際市場價格(新加坡市場)定價體系。

2001年11月,國內成品油價格改為參照新加坡、鹿特丹、紐約三地市場價格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

2007年1月,開始以布倫特、迪拜、米納斯三地原油價格作為定價基準,再加上煉油成本和適當的利潤空間以及國內關稅、流通費等,共同形成國內成品油零售基準價;

2008年11月,考慮高油價的衝擊,擬定實行最高零售限價;

2009年5月,國家發改委發佈《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當布倫特、迪拜、辛塔三地原油現貨價格連續22個工作日移動均價漲幅或跌幅超過4%時,可相應調整國內成品油最高零售價格。

在3月26日的通告中,國家發改委並未公佈新機制中的具體掛靠油種和掛靠公式。4月10日,據新華網報導,中國能源網副總裁、首席信息官韓曉平分析稱,不公佈掛靠油種是價格主管部門對消費者的保護,「原來有一些人針對這些三地(指布倫特、迪拜、辛塔)油價進行投機,因為中國會買嘛,今天我不公佈哪兒的油了,你不可能在全球範圍投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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