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高盛提起的訴訟中, SEC認為高盛及其僱員法布里·托爾雷(Fabrice Tourre)在一款合成CDO(擔保債務憑證)產品ABACUS 2007-AC1的交易中觸犯了美國證券法,向投資者隱瞞了做空者保爾森對沖基金公司(Paulson &Co.)參與了該產品的設計這一重要信息,從而導致投資者損失高達10億美元。高盛股價當天就從180美元以上跌至160美元左右。
4月19日,英國前首相布朗率先批評高盛——華爾街最大的投資銀行「道德破產」;4月30日,國際評級機構標準普爾將高盛評級由「持有」下調至「賣出」;5月5日,惠譽國際評級將高盛的評級前景下調至負面。
2010年7月,高盛向SEC支付5.5億美元的罰款進行了和解,次貸危機以來最受關注的監管案例最終因此畫上句號。
保爾森設局獨家做空
引發訴訟的ABACUS 2007-AC1是一款合成CDO產品,發行於2007年4月,名義本金20億美元,參考資產為90筆等權重的住宅抵押貸款支持證券(Residential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RMBS)。
這款合成CDO是對參考資產未來收益進行對賭的金融工具,相當於以這90筆RMBS為參考資產的CDS(信用違約互換)交易。投資者在承擔這些RMBS違約風險的同時,獲得對應的收益。如果RMBS沒有違約,投資者將獲得高於市場利率的收益;如果RMBS違約,則要用投資本金進行賠償,如有剩餘再歸還給投資者。
合成CDO還採取了分層的技術,即在這些合成CDO證券中,有一個預先設定的償還順序:超優級分層(Super Senior Tranche)最先償還收益,最後承擔損失,所以風險較低,收益也較低;股權級分層(Equity Tranche)最先承擔損失,最後償還收益,因而風險最高,通常其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由發行的金融機構留在自己的資產負債表中,以表明對於產品的信心。
整體來看,合成CDO是極端複雜的衍生品,至今還沒有一個完美的模型可以對其進行定價,次貸危機中多家金融機構都是因為投資這種產品而遭受了巨額損失。
任何一筆對賭交易的達成都需要有多空雙方的存在。買傢俬募股權投資公司ACA Capital和德國工業銀行(IKB)的頭寸是在對這些RMBS進行做多,那誰在另一邊做空呢?就是次貸危機中名聲大噪、號稱「華爾街空神」的約翰·保爾森(John Alfred Paulson)創辦的對沖基金。
以RMBS為參考資產的合成CDO合約是針對美國房地產市場進行的對賭。IKB是高盛發行合成CDO的老主顧了,但2006年年底時IKB高層已經對美國房地產市場的前景有所擔憂,因而要求這款產品必須有獨立的組合挑選人方能投資。2007年年初,保爾森認為美國房地產市場泡沫崩潰在即,想通過構造一款合成CDO做空美國房地產市場,所以就聯繫了高盛,並且對相關RMBS的組成提出了建議。
托爾雷主要負責高盛ABACUS 2007-AC1的相關工作,他選取了ACA Capital的子公司ACA Management作為獨立的組合挑選人。ACA Management是專業的合成CDO管理者,具有美國房地產市場和住宅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分析經驗的獨立第三方。然而問題的關鍵在於,高盛並沒有向ACA Management透露保爾森基金在這一交易中的作用,ACA Management甚至誤以為保爾森基金是多頭。所以其母公司ACA Capital也成了做多者,繼而投入資金9.09億美元。於是,IKB看到營銷材料上寫著ACA Capital是獨立組合挑選人,完全符合自己的要求,隨之投入了1.5億美元,並期待再次擊敗市場,獲得更高的收益率。
交易達成後,保爾森基金向高盛支付了1500萬美元的設計和營銷費用。
正如保爾森所願,2007年10月24日,ABACUS 2007-AC1產品中83%的RMBS被降級,17%處於評級可能被調降狀態;至2008年1月29日,ABACUS 2007-AC1中99%的資產被降級。IKB損失了全部的1.5億美元投資。陷入財務困境的ACA Capital無法進行支付,這一損失被轉嫁給了擔保方荷蘭銀行。2008年8月7日,蘇格蘭皇家銀行因已收購荷蘭銀行,向高盛支付了8.41億美元,以清算荷蘭銀行持有的ABACUS 2007-AC1超優先級證券頭寸,其中絕大部分後來由高盛支付給了保爾森對沖基金。保爾森在這筆交易中最終獲利大約10億美元。
「買者自慎」難逃「幫兇指證」
SEC執法部門的主管庫薩米認為:「高盛錯誤地允許一名能深刻影響其投資組合中抵押貸款證券的客戶對抵押貸款市場做空,還向其他投資者提供了如下虛假陳述:該證券的投資內容由一家獨立客觀的第三方機構進行選擇。」
起訴書顯示,保爾森配合ACA Management全程參與了涉訴投資組合的挑選。因為保爾森的目的是做空,所以自然希望挑選那些最容易出問題的次級房屋抵押貸款債券加入投資組合。但是高盛非但沒有向ACA Management披露保爾森的做空目的,反而誤導ACA Management認為保爾森是在做多,並準備購買風險最大的股權級分層。高盛在該CDO的銷售材料中也只是強調ACA Management參與了投資組合的挑選,甚至從未提及保爾森。事實上,這款產品成了高盛和保爾森一同設計的圈套,對投資者張網以待。
面對起訴,高盛採取了「買者自慎」的抗辯方式,認為IKB和ACA Capital是合成CDO市場的資深投資者,很清楚一定有機構在交易的另一邊做空,而自己作為中介機構,需要為客戶信息保密,本就不應當向買方透露賣方的身份。
同時,高盛聲稱在ABACUS 2007-AC1交易中,自己也持有1億美元的股權層級證券,並因此遭受了巨大損失,所以不會刻意做空劣質資產。但這一理由沒有被接受:一方面因為高盛宣稱的1億美元損失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另一方面,即使真的遭到損失,也不能作為欺詐的擋箭牌,換句話說,高盛向投資者隱瞞重要信息的事實並不因為自身也投資於相關資產而改變。
2010年7月,高盛向SEC支付5.5億美元的罰款進行了和解,此前曾對SEC指控予以否認的高盛,最後既未承認、也未否認該指控(在此類案例中這是慣例做法),但保證將改進公司內部規程和管控。次貸危機以來最受關注的監管案例畫上了句號。
墮落的金錢文化
與高盛2009年134億美元的淨利潤比起來,SEC這項指控導致的直接財務影響幾乎是微不足道的——5.5億美元大約只相當於高盛一週的交易收入。然而,這一事件造成的無形損害卻不容忽視。
長久以來,高盛一直致力於將自己的形象塑造為一家招攬頂級人才、為客戶提供最佳金融解決方案的公司。可是,欺詐門事件表明,它逐漸在某些領域將自己的利益凌駕在了客戶之上。
高盛的自營交易是其特色,也是高盛文化蛻變的源頭。自營業務是將自己作為交易的一方,賺取差價,而不是擔任買賣雙方的中間人。當高盛作為中介出現時,只要客戶想要與之做交易,就必須分享信息才行,因而高盛利用其有利的市場地位,掌握著大量信息,並逐漸應用於自營交易當中。於是,高盛改變了,就像《滾石》雜誌作出的那個著名比喻:「高盛如一隻巨型吸血烏賊,無情地將其觸角伸向任何帶有金錢氣息的地方」。
2012年3月,高盛前高管格雷格·史密斯(Greg Smith)公開發表辭職信《我為什麼離開高盛》,嚴詞抨擊了高盛在文化方面的墮落。史密斯稱:「文化一直以來都是高盛成功的關鍵要素,它以團隊合作、正直、人文精神和永遠將客戶利益放在首位為中心。文化是高盛能實現今日輝煌的秘密武器,也是其143年來一直能獲得客戶信賴的原因。這不僅僅關乎賺錢,而是與自豪以及對組織的信仰有關。因為單靠賺錢,一家企業難以長久。然而令人悲傷的是,如今我放眼四顧,竟找不到曾支撐我傾心為這家公司效力這麼多年的文化蹤影。我已不再有自豪,也不再有信仰。」
從某種意義上講,華爾街已經在追求金錢的道路上走得越來越快、越來越遠,因而與普通的美國民眾所信奉的主流文化——作為上帝選民,必須勤奮工作、品行端正——日益相悖。僅從「佔領華爾街」運動以及美國民眾對於華爾街的抨擊,便可窺見一斑。華爾街的金錢文化可能無法消滅,但是必須明確,賺錢是要有規則的。
華爾街較量華盛頓
在整套的監管體制中,SEC等政府部門負責制定市場規則,規範各方主體的行為,一旦發現金融機構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就代表投資者收集證據,起訴金融機構。法院作為獨立機構,根據相關證據進行判決,判決達成之後,各方均要遵守。
人們對危機原因的反思結論之一就是金融體系中道德的淪喪,是華盛頓屈居華爾街下風的結果。高盛欺詐門事件成了美國政府加強金融監管的序曲——歐美各國的監管當局在次貸危機後都一致加強了對金融機構的查處力度,揭露了大量醜聞。
從美林證券向荷蘭合作銀行隱瞞對賭客戶信息,導致後者損失4500萬美元,到高盛集團前董事古普塔洩露巴菲特的注資計劃,再到眾多金融機構「團夥」製造的LIBOR(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操縱案,可謂不一而足。可以看到,這些事件都有一個共同點:金融機構往往是獲利者,而遭受損失的正是金融消費者。
因此,為了避免贏家通吃,維護市場乃至國家的大局,華盛頓的監管目標之一就是保護金融消費者。次貸危機後的監管改革是華盛頓對華爾街的反制,但並非一帆風順。以美聯儲前主席沃爾克名字命名的「沃爾克規則」為例,該規則旨在限制金融機構的自營交易規模。2010年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正式強制要求執行沃爾克規則。然而,2013年1月,彭博社的頭條報導揭露了高盛集團內部仍然存在自營業務團隊。
金錢的力量不可小覷,政府的監管水平也需要不斷提升。監管太嚴,市場將失去活力,無法充分發揮其經濟功能;監管太鬆,將放任金融機構的各種欺詐行為,金融就成了吞噬實體經濟的怪物。華盛頓所代表的政治力量與華爾街所代表的金錢力量之間的較量仍將繼續,眾人拭目以待。
保護金融消費者
要下真功夫
中國企業在與歐美發達國家的金融機構進行交易時,屢次遭受巨額損失:2005年,中航油新加坡公司與高盛簽訂「展期期權」合約,損失5.5億美元,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總裁陳久霖入獄;2008年,中信泰富集團投資高風險的澳元「累計目標可贖回遠期合約」(AUD 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損失超過155億港元,中信泰富主席榮智健因此下台;2008年,中國遠洋遠期運費協議(FFA,Forward Freight Agreement)交易損失近40億元;2008年,東方航空投資衍生品虧損高達62億元,幾乎等於其當年利潤的總額。
2008年,經國資委統計,23家央企投資國際衍生品合約虧損高達數百億元。值得注意的是,這些企業並沒有套期保值,而是在高盛、摩根大通等國際投行「兜售」下進行了純粹的投機行為。這些損失數額巨大,觸目驚心,足夠引以為鑑。
「打鐵還要自身硬」,在與歐美發達市場中的金融機構進行交易之前,中國機構主體和個人應該注意「買者自慎」,對風險進行充分評估,對可能產生的各種損失進行預防,通過套期保值等方式鎖定風險。如果某些金融產品過於複雜,完全可以不進行交易,以免落入對方的陷阱。同時,作為金融消費者,也必須熟悉國際規則,並充分利用相關消費者保護的法律法規,理性維護自身的權益。
就國內市場而言,也可以相應從利益、文化和監管等幾個方面加以規範。
在任何一筆交易中,金融機構自身、買方和賣方三方主體的利益難免存在一定衝突,但這種衝突往往可以通過一些方式進行削弱。例如,中國在發展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過程當中,應當穩步推進金融監管和衍生品交易架構建設,增強市場透明度,使得市場參與者較為全面地瞭解所交易的產品,從而降低買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將來如果引入合成CDO等複雜衍生品,也要限制過於複雜、沒有真實需求的產品,例如以之前發行的CDO證券為基礎資產的CDO平方。次貸危機後,單一名稱CDS、CDS指數及其分層等相對透明、簡單、標準化的產品活躍度不減,而CDO、CDO平方等產品則失去了90%以上的交易量,這一趨勢反映了市場真實的需求狀況。此外,還需要對複雜衍生品投資者的資格進行限制,例如不准許機構投資者之外的個人投資者進行此類投資,這也考慮到了個人投資者的損失忍受能力和風險識別能力。
次貸危機過後,中國金融從業人員也對歐美金融機構有了更為客觀的認識。從整體上看,中國金融業不及歐美發達,但並不代表歐美的金融機構完美無缺,更不是其所有行為都值得學習。高盛欺詐門所暴露出的一系列問題,就非常值得警惕。金融存在的價值在於為實體經濟服務,在實現這一功能的同時獲得自身應得的報酬。如果採取欺騙的手段,即使獲得了短期的暴利,也不利於行業的長遠發展,早晚有一天會失去生存的空間。次貸危機中不少曾「被崇拜」金融機構紛紛折戟,便是明證。
儘管歐美監管當局在金融改革的諸多方面「雷聲大雨點小」,但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著實是下了真功夫的。中國政府也順應這一世界潮流,加強了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工作。近年來,「一行三會」相繼成立各自的消費者保護局: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中國銀監會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中國證監會的投資者保護局、中國保監會的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這些措施表明監管者已經意識到了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重要性,並且開始採取實際行動以營造良好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環境,繼而在成立以後發布了相關政策措施,這些都是非常積極的政策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