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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國家,兩種奶粉

2013-03-11  NCW
 
 

 

到香港買奶粉,主要是對香港法治環境下的食品安全和產品質量監管品質有信心

◎ 鄭戈 文

zhengge.blog.caixin.com 今年3月1日,修訂後的香港進出口規例開始實施,當日抓捕10名超額攜帶奶粉的人士。

根據相關罰則,他們可能面臨高達50萬港元的罰款及兩年的監禁。這種 “嚴刑峻法”引起了內地民泷的強烈反感,相關公共討論急速升溫。

從港人的角度來看,此次修例符合香港的一貫做法。首先,香港是個嚴刑峻法的社會。 《進出口條例》原本在6D“輸出某些禁運物品的限制”部分就規定了上述罰則,而“禁運物品”的類型則規定在 《進出口(一般)規例》中。

原本的“禁運物品”包括除害劑、某些中藥材、未加工的鑽石、冷藏或冷凍的肉類等等,此次修訂只是增加了奶粉這個項目。在香港,雖然帶奶粉犯法是最近的事兒,但帶豬肉犯法卻是自2000 年以來就有的。一經定罪,同樣可能罰款 5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實際上,由於普通法區分了輕罪和重罪,前者相當于內地的治安處罰,所以我們也不必聞“罪”而色變。

意大利法理學家貝卡利亞曾說,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它的嚴酷程度,而在於它的必將降臨。在香港, “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真正落實了的。但在量刑上面,裁判者卻不會不通情理,一般不會頂格處罰。從現已判決的超額攜帶奶粉案來看,最高處罰是5000港元,最低僅500港元。

第二,內地人士到香港購買的並非港產奶粉,而是來自世界各地的進口奶粉。這些品牌的奶粉在內地超市或商店的貨架上也隨處可見。他們為什麼捨近求遠到香港購買奶粉呢?一個主要原因是人們對香港法治環境下的食品安全和產品質量監管品質有信心,認為在香港不容易買到假冒偽劣產品,而對內地的監管品質卻沒有類似的信心。即使是同樣品牌的進口奶粉,一旦上了內地的貨架,很多人便不敢放心購買。很多事實已經證明,這種擔心不是毫無根據的。

所以,人們不辭辛勞到香港購買的,其實是這裡的法治環境和政府監管質量。

港人可以自豪地說:這裡不生產奶粉,這裡只是全球優質奶粉的可靠集散地。

第三,香港是個自由港,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徵收關稅” (基本法第114條) 。加上香港是發達經濟體中唯一不徵收銷售稅的地方,導致同樣產品在香港購買往往比在原產地購買還便宜,而且更可能是 “原裝進口” 。這成就了香港作為“購物天堂”的美譽。除我國內地人士到香港購買名牌產品外,日本遊客專門到香港採購資生堂護膚品和索尼電器也並不鮮見。同樣品牌的進口奶粉,在香港購買的價格遠遠低於在內地購買的價格。

最後,香港政府此次修例的確是為了回應部分港人的呼聲。從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部分香港市民自發組織起來到上水等地堵截奶粉“水貨客” ,也有嬰兒家長因不滿買不到中意的特定品牌奶粉而呼籲政府採取強硬措施。本次修例所走的“先訂立,後審議”程序,雖有可議之處,也符合香港的現行法律。

不過,站在一個相對超脫和 “客觀”的立場上,我們也會發現這種做法有許多可議之處。

首先,香港並不存在所謂“奶荒” ,而只出現過個別零售網點上個別時期個別品牌的短缺,這是政府在其提供的立法理據和咨詢文件中也承認的。具體而言,缺貨現象只涉及到美贊臣及菲仕蘭兩個品牌,許多其他知名品牌的嬰兒配方奶粉市場供應充裕。比如,惠氏在其意見中表示,該公司完全有能力滿足香港本地市場及區域市場的需求。立法應建立在充分把握事實的基礎上,並充分論證干預市場的必要性,在這一點上,奶粉立法顯然有很大欠缺。

其次, 在徵求意見階段,港府稱“公泷普遍支持有關建議” ,但這一描述與事實嚴重不符。在公佈的50份意見書中,35份個人意見裡面有差不多半數表示支持政府修例建議,而15份機構意見中則僅有極少數表示支持。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支持者基本上是從自己在某一時間買不到某一特定品牌奶粉的經歷出發,表達了某種情緒,而主要的機構支持者“消費者委員會”除表示支持並提出了兩點針對執行環節的要求外,未有任何說理。反之,表示反對的意見書則 大多提供了數據並有詳細論證和推理。

亞里士多德曾言:法律是摒除了激情的理性。立法不能建立在激情和偏見的基礎上。政府要做的不是去迎合這種偏見,而是通過公益性的宣傳和教育活動來破除他們對特定品牌的迷信。香港醫學會在這方面做了有益的工作,它一方面大力宣傳母乳餵養的好處,另一方面建議家長在買不到特定品牌奶粉的情況下嘗試其他牌子的奶粉。而港府此次倉促修例,顯得有失審慎。

最後,香港的這次奶粉立法涉嫌與上位法衝突。首先,它明顯與基本法第115條相抵觸: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自由貿易政策,保障貨物、無形財產和資本的流動自由。 ”其次,它違反了香港法院在一系列司法審查案例中已經確立的比例原則:在限制權利和自由的時候,目的必須合乎公共利益,而手段必須與目的成比例,不能過度。

奶粉立法的 “過度”之處甚多:本是一兩種奶粉品牌的短期短缺問題,卻因此限制全部品牌的出境;本是只涉及到6個月以下嬰兒的配方奶粉,卻限制36個月以下嬰幼兒配方奶粉出境;立法目的本是為了打擊水貨客,卻沒有提出相應鑑別方法,而將攜帶1.8公斤以上奶粉的人士一律予以打擊。

作者為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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